第 5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會展專業管理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9/2009。

澳門會展專業管理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會展專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Associação dos Profissionais de Gestão de Convenção e Exibições de Macau”。

英文:“Association of Macao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Management Professionals”。

第二條——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本會會址目前地址設於澳門板樟堂街28號威順閣1/B,本會會址經理事會批准,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並將在世界多個地區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會員定位為本澳會議展覽業之專業人員、培訓機構、法人及組織。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

1)促進澳門會議展覽從業員之專業化及國際化;

2)促進發展澳門及本澳以外之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會議展覽活動;

3)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及聯繫;

4)組織推動培訓及交流活動;

5)推動和舉辦符合本會宗旨之任何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在澳門政府依法從事會議展覽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及擁有註冊會展經理(CEM)或高級會展管理國際認證課程(UFI/EMD)等國際認可的會議展覽專業人員或具會議展覽本科(學位)學歷人士;如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且繳納會費者,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領導職位或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或法人無需繳交入會費。

第七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八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弘揚本會宗旨,愛護本會聲譽;

2)執行協會決議,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3)協助協會開展工作;

4)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的紀律

任何會員違反本章程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1)口頭警告;

2)書面批評;

3)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六個月,在此期間所繳交會費不獲退還;

4)開除會籍(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4.1)作出損害本會之聲譽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4.2)因各部門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者;

4.3)利用本會名義而謀取私利者;

4.4)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十一條——組織

1)本會組織機構有:

1.1)會員大會:最高權力;

1.2)理事會:執行會務及財務管理;

1.3)監事會:監察理事會工作。

2)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一屆。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討論及決定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總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

2)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於開會前兩星期以書面及報章廣告方式通知全體會員。

3)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4)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4.1)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4.2)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4.3)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4.4)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十三條——理事會

1)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構,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理事會的職權有:

3.1)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3.2)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3.3)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人選;

3.4)聘用和解僱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

3.5)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

4)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處、財務處、聯絡處、顧問聯絡處和綜合服務處等部門。

第十四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

2)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

2.1)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2.2)審查本會之帳目;

2.3)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分理由提出問題時,三分之二人數有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處理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財務安排

第十六條——銀行帳號設立

以本會名義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在銀行開設戶口。

第十七條——財務審計

本會每年財務收支需有年度報告書將由監事會呈交每年之會員大會公佈。

第六章

解釋會章

第十八條——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本會之會章並沒有適當資料提供以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十人風騷歌舞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0/2009。

十人風騷歌舞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名稱為〈十人風騷歌舞文化協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本會會員及本澳居民提供健康正面之文娛樂活動節目,屬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惠愛街53-59號愛華大廈3樓A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的任何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維護本會利益,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如有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後有權開除其會員身份。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各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一人,理事三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秘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書法院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書法院

章程

第一條——宗旨

1、本院定名為澳門書法院。

2、本院以從事中國書法教育培訓創作與學術研究活動為中心內容,是一個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提高全澳書法教師和學生及書法愛好者的中國書法藝術、歷史的知識和書法技能。持久地與內地書法教育部門的交流與合作。

3、本院址設於澳門蘇亞街1號A1-AA地舖。

第二條——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1、凡本澳學校從事書法教育的教師和長期從事書法活動的人士,願意遵守本院章程,通過邀請或兩位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院會員。

2、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

三、參加本院各項活動。

3、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及決議;

二、維護本院的聲譽和利益。

4、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對本院有破壞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條——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本院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計劃。

2、會員大會會通過選舉,設立領導機構(即理事會),會員大會設有:

一、院長一人、副院長若干人;

二、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三、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財務一人;

四、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

五、理監事會成員任職為期三年。

3、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院長、專家顧問和設立專業委員會、舉辦書法培訓班等。

4、監事長及監事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5、理事長負責處理院內日常具體事務並得到院長同意。

第四條——會議:

1、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由院長召集會議如有必要或超過二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合簽名要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若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2、理事會和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院長和理事長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五條——經費:

由社會人士捐助或由政府資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坊眾學校校友會

中文簡稱為“澳坊校友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dos Moradores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AAEM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坊眾學校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名稱為“澳門坊眾學校校友會”,中文簡稱為“澳坊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dos Moradore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AAEMM”。

第二條——本會以愛國愛澳、熱愛母校、關心和支持母校的發展、團結各屆校友、辦好校友康體福利工作為宗旨的非牟利組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祐漢長壽大馬路335號澳門坊眾學校(中學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曾在澳門坊眾學校畢業或(曾在母校肄讀滿壹年或以上),承認本會章程、(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 會員均有選舉、被選、提議、表決及罷免權;

2.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所設之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會章;

2. 執行決議(服從決議案);

3. 團結校友。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主席團。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

2. 會員大會主席團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處理其日常事宜,並在必要時參與理事會工作。

3. 會員大會須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平常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應不少於八天前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

4. 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 會員大會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決定會務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選舉正副會長及選舉理監事;制訂、審議及通過內部規章;修改及解釋章程。

第八條——會員大會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正副會長可隨時出席本會各種會議,正副會長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顧問若干人、以指導及協助會務工作之進行。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人數以單數組成,至少由三名或以上幹事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至四人。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會議,領導有關會務工作,副理事長負責協助之。如理事長無暇時,則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行理事長職務。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福利部、康體部、大專院校部、財務部。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秘書若干人、各部門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至三人、部委若干人、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有需要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及各部正副部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日常會務工作;定期審察帳目;可列席理事會議。監事會由七至九人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監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1. 會員繳交納會費;

2. 接受校友各界熱心人士捐贈;

3. 必要時得臨時募集;

4. 學校支持。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條——本會解散:

本會如需解散時,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並須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成方得解散。如有剩餘資產,由理事會整理後交由澳門坊眾學校處理。

第十六條——章程修改:

本章程如有任何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章程解釋:

章程若有遺漏及不清晰之處,由會員大會作出解釋,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第十八條——內部規章: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或常務理事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第十九條——會旗及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旗及會徽,會旗式樣由理事會訂定,會徽式樣載於本章程附件一,且為本章程的組成部份。

附件一:(第十九條所指者)

式樣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古代刀劍文化藝術保護協會

中文簡稱為“刀劍文化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古代刀劍文化藝術保護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古代刀劍文化藝術保護協會。簡稱為:刀劍文化協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1:兵器的水準是當時社會生產力最突出的標誌,兵器的文化藝術是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會的首要宗旨是保護和研究中國古兵器文化藝術。推廣有關中國古兵器的知識,提高社會對中國古兵器文化藝術的重視程度;弘揚和完善中國古兵器文化。

本會宗旨2:遵守憲法、《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海內外及澳門地區的各界有識之士,振興澳門的文化產業,共同促進澳門的建設與發展 。

第三條——本會是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由各位古兵器愛好者自願結合組成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本會接受澳門特區政府有關機構的監督。

第四條——本會地址:澳門美副將大馬路3-3A翡翠園第一期12樓A座。

第二章

會務促進範圍

第五條——本會包括範圍:

(一)向本澳市民推廣正確的兵器知識及傳統的兵器文化;

(二)舉辦有關古兵器和古兵器文化的展覽,及研討交流會議;

(三)舉辦澳門有關古兵器的文化產業的研討與交流會議;

(四)建立澳門古兵器的文化產業;

(五)創辦澳門有關古兵器的會刊;

(六)同各國及地區有關單位展開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兩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同本會其他會員交流,交換,購買刀劍藝術品;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益資訊資料;

(六)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決定或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召集。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人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需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出五人而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可由會長兼任。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機構負責人的職位;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幫助會長處理財務開支,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三人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任期三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有高齡的,自動變為榮譽理事長、榮譽副理事長。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五)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本會按照內部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會務範圍和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本會建立健全專門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定期進行財務核算,並實行嚴格的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同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草擬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三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註銷,由理事會提出解散動議。

第三十五條——本會解散動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會解散後所剩資產由創會會員作合理安排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民康精神健康促進會

中文簡稱為“民康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Populace Mental 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PMHP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徽、會址、會員資格

1.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民康精神健康促進會,簡稱:民康會。

本會英文名稱:Macao Populace Mental 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簡稱:MPMHPA。

2. 本會會徽圖案:

3. 本會地址:澳門沙嘉都喇街6號保利大廈二樓A。

4. 會員資格:凡精神病康復者、精神病人家屬、或有志參與精神康復及倡導事業之熱心人士皆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二章

宗旨

1. 通過不斷努力,致令社會普遍認識精神病;使大眾認識對待精神病患者、康復者及其家屬的正確態度。

2. 加強精神病患者家屬及康復者的聯系,從而達到互助互勉之目的。

3. 推動社會給予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屬最基本的應有支援。

第三章

使命

1. 致力維護法律賦予精神病患者及其家人的權利。

2. 推廣精神健康概念,使全民認識精神病的成因及初期徵狀,以作出預防或盡早接受治療,以減輕社會對此病的醫療開支。

3. 透過瞭解精神病患者家屬及康復者在生活上遇到的難處,盡力提供協助、關懷或輔導,減輕其困苦與憂慮。

4. 提高精神病患者與康復者及其家人的生活質素,包括有尊嚴及不被歧視的優質醫療服務;並在房屋、教育、就業、社交及社會參與各方面得到重視。

5. 盡力消減由此病引致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從而為構建和諧社會盡一分力量。

第四章

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

本會為本會之最高之決策組織,每年舉行一次,通過財務年報,下年度財政預算,理事會、監事會選舉或修改會章等重要事項。會員大會由主席依法提前10天經親自簽收或掛號信方式通知各會員,倘於約定時間15分鐘後,出席人數不足會員人數的50%,會員大會主席有權宣告是次會員大會流會。並可於1小時後重新召開,屆時無論多少會員出席,決議均為有效。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提供政策,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並可參加理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

首次會員大會的召開:由本會籌備委員會召集舉行,並於首次會員大會即場選出會員大會正、副主席及秘書。

2. 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若干人(須為單數),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2)監事會負責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運作及上述兩會之決議的執行情況;監察本會的財務狀況及查核本會之財產並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監事會的產生辦法: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2年(各監事職位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

(1)理事會成員若干人(須為單數),包括正、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各一名及其餘為理事。

(2)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本會一切會務主要由理事會策劃和推動,最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理事長主持。

(3)各理事之分工如下:

A. 理事長:一名,負責本會之整體運作,主持理事會會議。

B. 副理事長:一名,協助理事長工作。

C. 秘書:一名,負責文書、記錄等工作。

D. 財政:一名,一切財務開支及帳目記錄。

E. 理事:若干名,負責聯絡會員、傳遞信息、推動會務工作。

(4)理事會的產生辦法: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2年。

(5)正、副理事長、秘書、財務的產生辦法: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任期2年(正副理事長最多只可以連任1次)。

第五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包括:

1. 參加會員大會;

2. 有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管理機構成員之權利;

3.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4. 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5. 按時繳交會費;

6. 任何會員(包括會員大會、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如有作出損害本會聲譽者,根據情節輕重,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可作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六章

顧問

本會可邀請各界專業人士如醫生、學者、社工、記者、人權機構、政府官員、議員等為顧問,藉此增加本會實力。

第七章

活動

1. 家屬間聚會分享,互訴心聲、邀請專家作有關認識及預防精神病的專題講座及各種舒展身心的活動。

第八章

財政

1.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

2. 凡本會會員均須繳交會費,會費現為每年澳門幣30元,會費調整由理事會決定。

3. 本會一切財政收支均須記錄,財務須於會員周年大會時呈交財政年報及下年度財政預算,讓會員接納通過,並向交會費者、捐助者發出收據。

4. 本會可在本澳銀行開設戶口處理財政收支,理事長、副理事長、財務、秘書四位中任何兩位簽署方為有效。

5. 本會經費由會員繳交會費、本會會員或熱心之社會團體、個人捐助籌集所得。

第九章

解散

本會若經會員大會通過而解散,屆時結存之財產將會捐贈予志願團體或慈善機關。

第十章

本會之存在期限

本會之存在期限為無限期。

第十一章

附則

1. 本會會章如有任何修改,必須先經理事會討論,然後呈交會員大會接納通過方為有效。

2.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概以現行澳門民法典之社團法為依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麻章同鄉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Ma Cheong em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麻章同鄉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澳門麻章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Ma Cheong em Macau。

第二條——本會屬於澳門湛江同鄉總會其中一個分會。

第三條——會址:澳門工匠巷德衡大廈5號B地下舖。

第四條——本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局注冊。

第五條——本會對外旗幟宣傳採用澳門湛江同鄉總會會徽。

第六條——本會以自願主動、不分貧貴賤,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入會不分先後,貢獻不論大小,一視同仁的辦會原則。

第七條——本會宗旨是提倡奉行我為同鄉,同鄉為我互助互愛精神,發揚守望相助的優良湛江傳統。

第二章

會員資格

第一條——a)個人會員:凡合法居住於澳門的麻章鄉親,或與麻章有關係人士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

b)團體會員:凡在本澳或海外合法組成,與湛江有關之社團,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可申請加入團體會員。

第二條——申請入會者,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吋半近照三張及身份証影印本一張,由一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甄別核准。

第三條——會員權利:

一、所有會員都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 參加會員大會,對會務提出建議和意見;

三、 享用本會為會員所設之福利及參與各項會務活動;

四、 介紹鄉親入會。

第四條——會員議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與會務活動;

2. 繳交有關費用。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別為:

一、永久會員:入會時繳交基金費50元及一次性繳交會費500元者,為永久會員;

二、普通會員:入會時繳交基金費50元並按年度繳交年費100元者,為普通會員,兩者同享受本會的一切權力和義務,會員有違背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理事會將視其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撤銷其職務或會籍,其所繳交之各項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架構

第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構,每年七或八月召開,其職權如下:

1. 選舉任免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權;

2. 審議理事會之帳目及會務工作報告;

3. 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4. 修改會章: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及主持,如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要求時,得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主持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二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

第三條——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最少由七人組成,其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議決;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處理,組織及舉辦本會各類會務活動。

第四條——理事會由各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秘書三至五名,下設財務部、聯絡部、公關部、康樂部、學術部、後勤部、協調部、福利部、青年部、婦女部共十一個部門,各部設部長一名,理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例會。

第五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最少由三人組成,其總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等,其職權為稽核本會帳目及監察理事會各部門工作,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每季獨立召開會議一次,要出席理事會例會。

第六條——本會可通過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指導及推進本會會務。

第七條——本會設常務委員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和秘書長組成,主要對本會會務提出指引性意見,帶領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由基金費、會費、贊助費撥充組成,由財務部負責管理,由監事會審核,每年向會員大會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本章程未盡善處,須由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通過修改並公佈之。

第二條——本會章程附本,較詳細列明從會長到理事,各部門職權範圍,使各部門清楚自己的責任和接受監督。

第三條——本會若與政府法律有抵觸處,則以政府法律為準,有關條文自動作廢。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華道路工程學會

Chinese Road Engineering Society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存檔於本處第1/2009/Ass檔案組內,編號為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華道路工程學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與住所

本會名為“中華道路工程學會”,英文名為“Chinese Road Engineering Society”,住所設於澳門祐漢市場街88號地下(康樂新村第五座)。經本會理事會決議,可以遷往任何地方。

本會內設工作機構為:中華道路工程學會秘書處、學刊編輯部、中華道路工程學會土木工程出版社、中華道路工程學會設計研究所、優秀論文評選委員會、科技人員專業技術水準資格評定委員會。本會設立專業分會為:中華道路工程學會城市道路與交通專業委員會、施工專業委員會、監理專業委員會、品質專業委員會、橋樑專業委員會、排水專業委員會、檢測鑒定評估專業委員會、管理專業委員會、經濟專業委員會。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為無存續期限的非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

(一)本會宗旨為: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開展學術交流,編輯出版學術期刊、圖書,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術水準,促進道路工程科學技術和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二)維護科技工作者合法權益,普及道路科技知識,推廣先進技術。

(三)承擔或參與專案評估、成果鑒定、組織開展道路工程人員專業技術水準資格評定、授予和技術標準的編審等項工作。

(四)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舉辦各種研討會、技術培訓班,努力提高會員的技術業務水準。

(五)加強同國內外土木建築領域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之間的友好交往。

(六)設立誠信、信譽、管理和優秀等獎項、頒獎活動。

(七)設立本會優秀論文獎,組織開展本會優秀論文評獎、頒獎活動。

(八)提供道路技術諮詢和服務。

(九)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進步、學術交流、科普教育等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

(十)設立本會優秀工程獎,組織開展本會優秀工程評獎、頒獎活動。

第四條

會員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

1、凡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的國內外專業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加入本會,頒予會員證書;凡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的國內外專業機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加入本會,頒予會員證書。

2、凡對本會作出貢獻的會員、團體會員、社會各界人士、機構,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授予本會榮譽或名譽職務,頒發相應證書。

第五條

組織架構

本會設下列機關: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推選之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但必須為單數及秘書長一名組成。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可網路或通訊形式召開。

二、會員大會之許可權為:

1、確定本會之工作方針;

2、修改本會會章;

3、選舉本會理、監事會成員,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4、本會由會長代表本會,並領導、管理及維持本會之活動;

5、解決未列入章程內之事宜,但有相反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理事組成,人數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長兼任本會會長,副理事長兼任本會副會長。

二、理事會之許可權為:

1、對會長負責,管理及維持本會之活動;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接納及開除會員;

4、決定設立本會工作機構、分會,並以本會名義下發設立決定;

5、決定授予榮譽、名譽職務。

第八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一獨立監察機構,由三名監事組成,其中設監事長一名。

2、監事會有權監察理事會之一切工作活動,以及監察本會之年度帳目。

第九條

收入

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區利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quin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專業導遊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8/2009。

澳門專業導遊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和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專業導遊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uia Turístic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Tourist Guide Association”(簡稱MATGA),為一不牟利社團,受本組織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例管轄。

會址:高美士街431號旅遊活動中心C室。

第二條——本會之存續不設期限,自成立之日開始存在。

第三條——宗旨

1)協助政府促進澳門旅遊業之發展。

2)擁護、支持、執行或建議與澳門旅遊業有關之政策或措施。

3)促進導遊從業員之交流,提昇導遊專業素質及服務之水平。

4)保護會員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

5)協助處理及跟進外界對會員涉及導遊專業之投訴。

6)與本地區其他組織、機構或協會建立連繫及友誼的關係。

7)可透過合作或從屬的形式與其他國內外相關組織及機構建立關係。

8)本會認為對會務有增進者,得制作編印或出版與旅遊相關之學術刊物。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資格

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局發出之有效導遊證者,且遵守本會章程者,皆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類別

A. 正會員

凡具第四條所指的資格,得為正會員。

B. 附屬會員

凡正在修讀澳門旅遊學院導遊證書課程之人士,得為附屬會員。附屬會員經考試合格並由澳門旅遊局發出之有效導遊證,便可申請成為正會員。

C. 名譽會員:凡從事旅遊,導遊行列人士,年滿十八歲,不分國籍、地區,有志同德同心,共同發展導遊業人士,均可申請入會。一經批核,可即成為名譽會員。

第六條——權利與義務

1)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的討論和投票,或提出討論事項。

b)有選舉、被選舉權、表決權及擔任幹事工作之權利。

c)名譽會員不具選舉、被選舉權。

2)義務

a)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b)維護本會之合法權益及聲譽,促進會務之發展。

c)出席會員大會。

d)接受所委任的職務。

e)準時繳交會費。

3)入會辦法

申請入會者須由一位會員推薦,並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會長批准,繳納入會費及首年度年費始能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籍之取消

1)違反本會宗旨或不遵守會章。

2)不遵守決議和規條。

3)對破壞本會聲譽行為者。

4)在規定繳交會費之期間,逾期三個月者,經書面通知,但於收到通知書後七天期內仍不予理會者。

取消會籍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通過。不服從裁決者,必須於裁決後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書面上訴。對故意破壞本會聲譽者,本會有權採取法律行動進行追究。倘因欠交會費而被開除者,在其提出要求下,經全數補交後可以恢復會籍。

第三章

名譽會長

第八條——凡對本會有非常特殊貢獻,值得給予特別崇高之榮譽,經理事會推薦並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得聘請為名譽會長。

第四章

組成

第九條——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

1)主席及副主席;

2)會員大會;

3)理事會;

4)監事會。

第十條——主席及副主席

主席及副主席由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有影響力的人士擔任。主席及副主席為終身制。其職責為: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不得推選在職之理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擔任。

會員大會之職責:

a)會長作為會員大會最高領導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b)協調會務的運作;

c)委任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d)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責。

3)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提前最少八天以掛號郵寄方式通知,並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5)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於通告指定之時間若有過半數會員出席,又或30分鐘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以有效召開,但決議的通過,必須得到出席人數的過半數贊成票,方為有效。此條不適用於章程的修改。

a)議決以出席者過半票數取決生效;

b)有關修改章程之議決須以出席者四分三票數取決;

c)有關解散本會之議決須以全體會員四分三票數取決。

第十二條——理事會

1)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2)理事會成員除會員大會會長、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3)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位成員組成領導層。領導層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部長一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其職責:

a)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工作職權;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b)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c)秘書長:負責會議記錄,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d)財務部長:負責本會之一切收支,編制年度財務報告,提請會員大會通過。

4)理事會成員應該參與理事會工作。會內如有重大事項等,須經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商議及審批,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理事會設若干部,分設各部部長、副部長,專責各項會務工作。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

6)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三分之一理事成員聯名同意之下可要求理事長召開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7)會員大會及監事長可出席理事會議,有發言權。在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8)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聯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領導層敦請社會上有資格或名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之榮譽或名譽會長、顧問等之職務。

9)理事會可邀請本會顧問,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但並無表決權。

第十三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之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監事會為一監察機構。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3)監事會由五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秘書當然兼任會員大會秘書。

4)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監事會成員可連選得連任,但監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5)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收入

1)會員須繳交入會費澳門幣貳佰元正。

2)會費為每年澳門幣貳佰元正。

3)會員及其他機構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未經會長批准,任何人不得以本會名譽向其他人士或機構要求捐助。

第十六條——用途

本會的所有收入用以支付本會運作之一切費用開支。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會之會徽如下: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Igreja Internacional Ninho da Águia e em inglês «International Eagles Nest Church»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dez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no Maço número dois mil e nove barra ASS barra M3, sob o número cento e oitenta e oito,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Artigo primeiro

Um. A Associação religiosa criada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denomina-se, para todos os efeitos legais, «Ministério Internacional Missão Liberdade em Cristo» e em inglês «Freedom in Christ Mission And Ministries International».

Dois. Mantém-se.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n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召開會議通知

特別股東大會

二零一零年一月七日

下午三時正

本人根據(會章)第十六條的規定,召開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CAM股東大會特別會議。會議定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正在位於澳門氹仔偉龍馬路機場專營公司辦公大樓五樓公司會址內舉行,會議議程如下:

一、選舉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三年三月新一屆管理層;

二、其他與公司業務有關事項。

澳門,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股東大會主席 Henrique de Senna Fernandes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澳門元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零八年度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零八年度

澳門元

會計 總經理
容景文 王建國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總公司往來及資本公積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業務發展簡報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成立於一九八九年四月八日,是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的成員之一。

我們在澳門已有20年的經營歷史,公司自成立以來,本著“穩健、誠信、高效、創新”的企業精神,謹慎的理財投資策略、客戶至上的服務宗旨、立足澳門,與時並進、勤奮創業、銳意進取,努力不斷為廣大澳門居民提供各類人壽保險服務,得到大眾的信賴和支持。


國衞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會計  經理
Contabilista,
(簽名見原文)
(Assinatura ilegível)
Gerente,
(簽名見原文)
 (Assinatura ilegível)

二零零八年度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零八年度損益表

澳門幣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國衞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 澳門分行管理層: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國衞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 – 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總公司往來及資本公積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六日

澳門業務概況

AXA集團為全球最大的保險集團之一,竭誠為全球超過56個國家的8,000萬客戶提供財富保障及管理服務。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其管理的資產為9,810億歐羅或106,244億港元1。AXA集團之核心機構獲國際信貸評級機構給予高度評級2,彰顯雄厚財資實力:標準普爾評級(AA);穆迪評級(Aa3);惠譽國際評級(AA-)。

2008年的金融市場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對保險及財富管理行業更有相當的影響。在逆市中,AXA雖然難以獨善其身,但仍能維持穩健的財政狀況,錄得基本收益達40億歐羅或433億港元1,主要受惠於一般保險業務的增長,其綜合成本率為95.5%;人壽及儲蓄淨現金流入(超過80億歐羅或866億港元1)的持續增長;以及超過一百萬張一般保險新造保單。2008年度AXA集團的總收益下跌2%至912.21億歐羅或9,879億港元1。

截至2008年12月31日,AXA亞太區控股有限公司的全年營運收益上升2%至5.55億澳元或30億港元3,其除稅及撇除投資經驗和非經常性收益後盈利下跌1%至5.97億澳元或33億港元3,而其管理的總資產為840億澳元或4,578億港元3,反映本地及全球投資市場萎縮。

受惠於財富保障業務的增長及與瑞士豐泰的合併,香港營運收益上升12%至19億港元。傳統人壽保險業務的利潤及續保率有上升的趨勢,其新造業務指數上升14%至7.56億港元,新造業務價值亦相應上升6%至12億港元。但由於投資相連及財富管理產品業務受不明朗經濟環境影響,香港新造業務指數整體下跌7%至22億港元。

至於澳門方面,雖然受到金融海嘯的沖擊,人壽保險業務毛保費仍能保持兩位數字的增長。AXA澳門分行2008年全年毛保費上升12%至澳門幣3.6億元,人力資源較2007年增長19%,而新生意較2007年上升32%。

2008年對各大金融企業而言是極其艱辛的一年,經濟情況也很難在短期內迅速改善,整個金融業於2009年仍處於一個充滿挑戰的時刻。在這環境下,客戶均採取較保守的態度,偏向傳統保險產品而對財富管理產品的需求明顯下降。有見及此,AXA在港澳兩地推出了相應的醫療保障產品,分別於去年第二季推出的「真智醫療保障」及第四季推出的「康全嚴重疾病保障」計劃在配合市場對醫療保障需求之餘,更為業績增長帶來新動力。

此外,我們為配合市場情況及客戶需要,在2009年上半年推出了AXA「失業保障計劃」及AXA「安心抗疫保障計劃」,以實際行動協助他們減輕對經濟及健康方面的疑慮,獲享周全保障。展望未來,公司對港澳兩地市場業務的發展仍然充滿信心。

1 以1歐羅兌10.8302港元計算
2 截至2009年3月31日為止
3 以1澳元兌5.4500港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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