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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連同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振東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的職務,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兩年,並領取相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領導職位最高薪俸點數的薪俸。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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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振東在該辦公室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名譽承諾;
(三)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續任及將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訂;
(六)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解除合同;
(八)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九)批准辦公室人員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批准辦公室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批准辦公室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二)根據法例的規定,批准辦公室人員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三)批准以超時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四)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和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五)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六)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開支表一章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為限;倘獲豁免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七)批准支付辦公室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金額不超過$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的交際費;
(二十)簽署屬辦公室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一)向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所指的部門及實體和交通事務局提出所需或適合之措施、資訊及意見之請求。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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