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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職權,並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條a) 項、七十一條第二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及第九十八條a)項,及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關務總長黃傳發(編號:19841)為本辦公室主任,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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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轉授予警察總局總局長白英偉警務總監有關權限,以便在其範疇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及接受許下的名譽承諾;
(三) 經審查有關法理前提,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 批准人員職程之晉階;
(五) 按照法例規定,給予免職及解除合同;
(六)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七) 按現行法例規定,給予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決定因個人原因或因工作需要而放棄特別假時發給有關補償,以及年假之享用、提前享用或累積;
(八) 批准提供超時或輪值工作,但須按法例規定之限度;
(九) 批准警察總局人員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 簽署人員於警察總局內服務時間之計算與結算書;
(十一) 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十二) 審批缺席或遲到是否合理 ;
(十三) 簽署澳門警察總局人員衛生護理證;
(十四) 批准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五) 按照法例規定,決定派員往香港及中國其他地方公幹,但以最高收取五天日津貼為限;
(十六) 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七) 批准人員、物資及設備、動產及車輛之保險;
(十八) 批准進行及取得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中關於警察總局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貳拾伍萬元之工程、資產及勞務,如屬豁免舉行競投及/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所指金額減半;
(十九) 除上款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警察總局運作所需之每月固定費用開支,諸如動產租賃、繳納水電、清潔服務、管理費用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所有經上級批准競投後且應屬警察總局工作範疇的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 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除非法例有特別規定;
(二十二) 簽署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同類實體的文書;
(二十三)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兩萬元正之招待費;
(二十四) 批准給予私立機構或組織金額最高為澳門幣三萬元的資助,以推動對社會有裨益的活動;
(二十五)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給予薪俸、年資獎金和其他現行規定的補助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總局長可用批示,把有利於警察總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按此轉授權限作出之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廢止第70/200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及續後的修改。
六、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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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有關權限,以便在其範疇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許下的名譽承諾;
(三)經審查有關法理前提,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批准人員職程之晉階;
(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六)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按法例規定,給予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決定因個人或因工作需要而放棄特別假時發給有關補償,以及年假之享用、提前享用或累積;
(八)批准提供超時或輪值工作,但須按照法例規定的限度;
(九)批准海關人員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簽署人員於海關內服務時間之計算與結算書;
(十一)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十二)簽署海關人員衛生護理證;
(十三)批准海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同類型活動;
(十四)按照法例規定,決定派員往香港及中國其他地方公幹,但以最高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六)批准人員、物資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之保險;
(十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所有,包括經上級批准競投後,屬海關工作範疇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八)批准簽發存檔文件的證明,除非法例有特別規定;
(十九)簽署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同類實體的文書;
(二十)簽發海關人員專用的工作證。
二、轉授予海關行政委員會有關權限,以便在其範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批准進行及取得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中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十五萬元之工程、資產及勞務,如屬豁免舉行競投及/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所指金額減半;
(二)除上款開支外,亦批准為海關運作所需之每月固定費用開支,諸如動產租賃、繳納水電、清潔服務、管理費用或其他同類開支;
(三)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伍仟元正的招待費;
(四)按照法例規定,批准給予薪俸、年資獎金和其他現行規定的補助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三、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海關關長及行政委員會分別可透過批示或決議,把有利於海關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四、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五、對於在現授予的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六、廢止第120/200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及續後的修改。
七、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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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辦公室主任黃傳發學士: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 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請求批准年假及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五) 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 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 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八)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 簽署計算和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 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二)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三) 批准超時工作,但不能超出法定的限度;
(十四) 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 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及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六) 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有關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八) 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實體之屬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十)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元的交際費;
(二十一) 要求隸屬於保安司司長或由其監督的部門及實體採取措施和適時提供必需的或適當的意見書及報告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廢止第25/200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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