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9/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0/2009

刊登日期:

2009.12.16

版數:

1512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作為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清潔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身份證明局提供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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