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四川高等學校澳門學生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7/2009。

四川高等學校澳門學生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組織名為「四川高等學校澳門學生聯合會」,簡稱為「川澳聯」;英文名稱為“Macau Student Federation of Sichuan Colleges”,英文簡稱為“MSFSC”。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性質屬於非牟利組織。

第二條——本會會址為澳門青洲街163號宏建大廈第九座五樓A座。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

本會為在川澳門學生組織,成立宗旨如下:

1. 加強在川澳生聯繫,發揮團結友愛精神。

2. 促進川澳文化、學術及社會等方面交流。

3. 透過活動宣揚愛國愛澳訊息。

第四條——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政府撥款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資格

凡於四川省內各高等學校就讀或已畢業之澳門居民,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會員資格由執行委員會審定。

第六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會員享有本會之選舉權、被參選權及表決權。

2. 會員有參加本會舉辦活動的權利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3.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議決及繳納會費,並以本會宗旨及促進本會發展為基礎義務及目標。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得執行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執委會決議及經會長簽署確認,可飭令其退會。

第八條——會員會費及其他費用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之架構包括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及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本會全體會員組成,由主席召開。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或以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 享有本會最高決策權。

2. 解釋和修改會章。

3. 選舉及罷免執委會及監事會成員。

4. 決定本會性質、會務方針及其他會員大會可行使的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開會之法定人數不少於全體會員的半數。會議必須於召開前至少八天廣泛通知會員。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大會之會員的同意方有效。重要提案須得出席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重要提案包括修改會章及選舉及罷免執委會及監事成員。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大會秘書一名,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任期兩年。

第二節

執行委員會

第十四條——執委會為會員大會常設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執委會是本會最高執行機構。

第十五條——執委會的職權及義務

1. 召開會員大會、通過及執行會員大會議決。

2. 委任執行委員會成員空缺(填補空缺職位之成員,任期為前成員剩餘的任期。)

3. 負責會員註冊及一般會務。

4. 舉辦及開展本會活動。

5. 組織及監督工作小組。

6. 行使其他會員大會授予之職權。

第十六條——執委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有參與決策會議的成員通過方有效。

第十七條——執委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財政、內務秘書各一名,另執委會可按需要設立其他部門如宣傳部、刊物部等並選出部長或負責成員。執委會成員數目必為單數。每屆任期兩年。

第十八條——會長負責領導執委會工作及統籌一切對內對外之會務。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推行會務及代行任何會長委託之職權。執委會一切重要決策均須由會長會同執委會決定。

第三節

工作小組

第十九條——執委會可設立工作小組,以便處理特別事務。工作小組由執委會監督,架構及職權由執委會制定。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職權

1. 監核會務運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有權列席執委會之會議,但於會上無表決權。

3. 對執委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計劃、財政預算等提出意見。

4. 定期檢查本會賬目。

5. 接受會員之投訴。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最少一名,以及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成員任期兩年,若任期內有監事會成員退出,則監事會自行委任人員填補空缺職位,其任期為前監事會成員所剩餘的任期。

第五節

顧問

第二十三條——執委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短兵運動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6/2009。

澳門短兵運動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短兵運動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Duanbi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Duanbing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華寶花園第四座7樓W,亦可根據理事會的決議遷到另一地點。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弘揚中國國術,推動及發展本地短兵活動,促進與外地體育團體的聯繫與交流及開辦培訓班,提高本地短兵運動員的技術水平,參與各項武術活動。

第四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凡對武術短兵運動有興趣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經理事會批准,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可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繳納會費;

3)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4)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任何組織的活動及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5)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凡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將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一名秘書,總人數須為單數;

2)全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3)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信件形式通知各會員,同時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2)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3)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四條——理事會

1)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2)理事會職權為: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組織,策劃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c)招收會員;

d)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e)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3)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理事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4)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小組,以協助理事會推廣會務和培訓工作,成員得由理事互選兼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2)監事會職權為:

a)監督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b)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c)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規定之其他義務。

3)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三分二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會的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由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經理事會提名,會長認為符合條件,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四章

財政

第十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1)會員繳交的會費或捐助;

2)社會人士或商業機構之捐贈;

3)政府機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章未有規定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和補充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國國際藝術聯合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中國國際藝術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性質:本會是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登記成立的專業非牟利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本會《章程》開展工作;本會積極參與社會事務,表達專業意見。

第二條——任務:本會開展文化藝術的研究、創作、比賽、考級、出版、講座、研討、展覽、夏令營、音樂會、藝術節以及國內、外學術交流等活動;開展文化藝術資訊諮詢、培訓和繼續教育;參與制訂有關文化藝術、樂器製造等行業的技術標準,以及行業品質規範和服務標準;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委託的其他職能;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條——宗旨:熱愛文化藝術,熱心服務社會,推廣傳播文藝,促進文藝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國國際藝術聯合會。

第五條——會址:澳門黑沙環第四街勝意樓2座6樓B653室。經本會決議,會址可遷往任何地方;有需要時,可在會址以外設辦事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文化藝術領域的專業、權威人士和在文化藝術創作、表演、評論、研究、教學、編輯、製作、商貿、翻譯、對外交流、文藝普及和組織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的文藝工作者及愛好者,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按期交納會費;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有監督、批評和建議權;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八條——本會依法維護會員的創作、版權、著作權等領域合法權益。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權益和聲譽等行為,本會有權取消該人士之會員資格。

第十條——本會每年收取會費一次。本會下設:國際音樂比賽組織委員會、國際藝術考級認證委員會。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決策組織,設主席一名,會員代表大會每年一次。

第十二條——理事會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推選,負責執行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所有行政行為,其組成人數為三人,設監事長一名及兩名監事。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本會創會成員卸任後出任榮譽職務。協會視需要設榮譽主席、名譽主席、顧問、秘書等職務,由理事會聘請。

第四章

經費來源

第十六條——會費;捐贈、資助;內部集資;各項活動服務的收益;其他額外收入。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及終止程式

第十七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需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本會完成宗旨需要合併、拆分或自行解散,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並表決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澳門中國國際藝術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本章程於2009年6月25日由澳門中國國際藝術聯合會代表大會通過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化創意產業研究中心

中文簡稱為“文創產業研究中心”

葡文名稱為“Criatividade Indústria Cultural de Centro de Pesquisa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CICCPM”

英文名稱為“Macao Cultural Creativity Industry Research Center”

英文簡稱為“MCCIR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文化創意產業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和存續期

(一)本會名為“澳門文化創意產業研究中心”,中文簡稱為“文創產業研究中心”,葡文為“Criatividade Indústria Cultural de Centro de Pesquis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CICCPM”,英文為“Macao Cultural Creativity Industry Research Center”,英文簡稱為“MCCIRC”。

(二)本會是由有志於進行澳門文化創意產業研究、以及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的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民間學術團體,為非牟利私法人。

(三)本會經由澳門政府正式註冊登記,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在遵循“一國兩制”方針的前提下,致力開展文化創意產業研究,促進澳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推動經濟持續、多元發展。

第三條

法人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15樓。經理事會決議同意,會址可作搬遷。

第四條

職責

(一)組織會員並發動社會力量,開展有關澳門文化創意產業專題及有關問題調查研究;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學術研討會、講座和專題報告會;

(三)開展本地及對外學術交流;

(四)出版會刊及其他書籍;

(五)承接政府、企業及其他機構委託的研究課題和項目。

第五條

原則

(一)遵守澳門《基本法》及特區有關法律;

(二)堅持“科學、開放”的研究態度;

(三)不從事與學術無關及與本會宗旨相違背的其他活動;

(四)向政府或有關機構承接研究項目可收成本費用,但不以追求盈利為目的。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條件

(一)本會會員分基本會員和特邀會員兩種。

(二)凡在本澳居住和工作,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基本會員:

1、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研究或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經營或工作的人士;

2、關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或研究的人士;

3、從事其他研究或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士;

4、其他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或研究有興趣的人士。

(三)基本會員入會須有兩名會員介紹,履行入會手續,由理事會通過,發給會員證,方取得正式資格,惟創會會員例外。

(四)本會可邀請本澳及外地的知名社會及經濟學者和專業人士為特邀會員。特邀會員加入本會須由兩名會員提名,理事會通過,由理事會發出邀請信,授予由會長簽署的特邀會員證書。

第七條

會員權利

(一)基本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自由討論學術問題和發表研究成果;

2、選舉與被選舉;

3、參加本會活動;

4、享用本會設施及資訊;

5、退會。

(二)特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自由討論學術問題和發表研究成果;

2、參加本會活動;

3、退會。

第八條

會員義務

(一)基本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繳納會費;

3、支持本會各項工作。

(二)特邀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不損害本會名譽;

2、支持本會工作。

第九條

會員資格喪失

(一)基本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將通過決議,勸其自行退會;如不服決議者,可向監事會申訴或由監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討論,作出決定。

(二)基本會員欠交會費三年,經催促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三)特邀會員嚴重損害本會名譽。

(四)會員自動放棄會員資格,但需提前七天向理事會提出申請。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

基本組織架構

本會基本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的職能為:通過與修改章程;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審議年度計劃及會務報告;對違章會員申訴作最後裁決。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

(四)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五)會長和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六)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生效。經辦正式手續之會員可授權出席會員代為行使相關權利。會員大會於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七)經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要求,或視情況需要,會長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人數須符合上款之規定,方能有效。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和副理事長及理事組成,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由會員大會改選。理事會得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並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三)經會長授權,理事長可對外代表本會。

(五)本會因需要而設的其他職能機構,其工作範圍由理事會界定。

(六)理事會須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和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監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由會員大會改選。監事會得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並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三)監事會成員不兼任會內其他職務,但有權對本會會務和財產進行監督。

(四)監事會須在每屆會員大會召開前,確認財務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第十四條

名譽會長、顧問

(一)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並經會長及副會長同意後邀請出任,其任期不超越該屆理事會的任期。

(二)名譽會長和顧問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十五條

選舉辦法

(一)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之具體人數及選舉辦法,均由理事會決定,並於會員大會前通告全體會員。

(二)選舉按照民主的原則。

第四章

收入及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收入

本會收入主要來源為:

(一)會員會費及其自願捐獻;

(二)社會人士捐助;

(三)公共及私人實體和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四)工作收益;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十七條

財務管理制度

(一)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記賬,編製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二)年度財務報表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解散

(一)本會解散的建議必須在專門為此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獲四分之三以上全體會員通過。

(二)若解散的建議獲得通過,會員大會須委任一個解散專責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會的財物。

第十九條

解釋與修改

本章程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董氏奇穴針灸學會

中文簡稱為“國際董氏針灸學會”

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Tung Style Acupuncture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ITSA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國際董氏奇穴針灸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國際董氏奇穴針灸學會,中文簡稱:國際董氏針灸學會;英文名稱:International Tung Style Acupunctur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ITSAA(以下簡稱本會),是針灸醫學科技工作者組成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社團法人,是非盈利性的學術組織,是政府聯繫針灸醫學工作者的紐帶和助手,是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社會力量。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中國相關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立足中國大陸,面向港澳臺,放眼全世界,以董景昌先生的學術精神為圭臬,以自然素樸的針道法脈為旨歸,團結所有熱愛董氏針灸的各界人士,攜手共進,全面推動董氏奇穴針灸學術的健康發展。在此基礎上,與澳門針灸醫學科技工作者一道,為提高澳門居民的健康水準,構建和諧安定的澳門社會服務。

第三條——本會辦公地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三樓V座。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本會的任務

(一)開展國際範圍的董氏奇穴針灸學術交流,推動董氏奇穴針灸學術的完善和發展,組織重點課題的研究和科學考察活動,加強學科間與學術團體間的聯繫和協作。

(二)編輯出版董氏奇穴針灸學術期刊、圖書資料和音像製品等。

(三)加強醫學科技的繼續教育,推廣針灸學術成果,提高針灸工作者的醫療技術水準,開展針灸醫學科學普及活動,舉辦各種針灸培訓班。

(四)組織會員參與科技決策論證,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針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五)培養、發現和推薦優秀針灸人才,獎勵優秀針灸科研成果、學術論文及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和學會工作者。

(六)廣泛開展國際間針灸學術交流,加強同大陸、香港、臺灣和國外學術團體和學者的友好往來,促進民間國際針灸醫學合作,開辦國際針灸培訓班。

(七)興辦針灸科技實體,進行針灸科技開發,促進針灸科技成果轉化。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

1. 依法設立的醫學院校針灸專業或中醫專業畢業並從事相關專業工作者;

2. 取得本地或大陸、香港、臺灣政府發給針灸或中醫從業資格(開業執照)或從事針灸工作三年以上並有一定學術水準及工作經驗者;

3. 從事針灸醫療、科研、教學、編輯和儀器研製人員,取得有關政府部門認可並取得相關專業資格者。

(二)團體會員:

擁護和遵守本會章程,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並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各項工作的醫療、科研、教學、生產等機構,由該機構提出申請,法人代表簽字,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團體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

1. 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學術活動和各種學習班;

(4)優先、優惠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積極擬定論文,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科技、科普活動和科研攻關;

(4)按照規定按期交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

1. 權利

(1)優先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2)優先取得本會有關資料;

(3)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4)可請求本會舉辦有關培訓班;

(5)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2. 義務

(1)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按規定交納會費;

(4)協助開展本會會務,自願捐贈及募集資金。

第七條——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均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會員有退會自由,若退會者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一年不交納會費者作自動退會;凡觸犯刑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所交各費概不退還,並需交回本會發出之一切證件。

第九條——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的大陸、香港、臺灣及國外針灸專家,符合本會會員條件,承認本會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批准,可接受為本會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全體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關是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並通過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聽取和審議監事會的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舉辦學術活動;

(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的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十一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的人選應為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身體健康,熱心學會工作的專家和支援學會工作的管理工作者,可連選連任。會長為理事會負責人,主持理事會工作。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其職權是:

(一)執行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組織領導本會工作;

(二)制定本會章程實施細則和工作計劃;

(三)決定有關學術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其工作;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承擔理事會交付的任務;

(四)籌措、管理學會的活動經費,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籌備組織召開下一屆全體會員代表大會;

(七)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八)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成員總數為單數)。

第十二條——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經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常務理事若干人(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推選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長一人,並報理事會審議表決通過。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理事長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副理事長若干人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由作風正派,身體健康的本會會員若干人(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監事會推選產生。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二)查核、監督本會財務管理工作;

(三)編制年度財務工作報告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針灸工作,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六條——會長為本會法人代表,必要時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理事長為法人代表。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或主持理事會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簽署本會財務收支單據。

第十七條——本會設名譽會長和其他名譽職務。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會員繳納的會費;

(三)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收入;

(四)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五)本會興辦實體的收入提成;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會員入會,個人會員須繳交會務基金五百元,以後每年繳交會費一百元;團體會員須繳交會務基金三千元,以後每年繳交一千元。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解釋權歸澳門針灸學會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第一屆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表決通過,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即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順德樂從同鄉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Shunde Lecong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Shunde Lecong Natives Association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順德樂從同鄉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住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順德樂從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Shunde Leco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Shunde Lecong Natives Association of Macau” (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住所

本會設於 “羅理基博士大馬路138號興富閣10樓A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以愛國愛澳的精神,加強澳門及樂從人兩地在經濟、文化、教育、學術等之交流及合作,共同為樂從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居住於澳門及海外之順德樂從鄉親或與順德樂從有關係之人士或旅外鄉親在順德樂從投資的人士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入會時須經本會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審查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四)通過理事會議議決,得聘任會員及社會賢能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在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七)凡會員入會不足六個月者,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八)享受本會之福利。

第六條——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作出譴責和警告之處分;嚴重者得由大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每三年選舉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主席團在職主席面前進行。

(二)候選之提名,應載有接受全部候選人之個人聲明。

(三)在職之成員繼續執行其職務至被選出之新成員就職時止。

第十一條——(一)本會各機關之主席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機關應在其成員中選出一新主席,並在基本會員中為該機關共同擇定一名新成員。

(二)本會各合議機關之其他成員如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機關之其餘在職成員應從基本會員中委任代任人。

(三)在各合議機關主席或某一成員暫時因故不能視事時,其代任應由因故不能視事者之所屬機關確定。

(四)被選出或被委任代任之成員,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前任者之任期終結止。

第十二條——本會各機關之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並應載有出席會議之有關機關多名據位人之簽名。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應載有主持會議之人之簽名。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四)召集須以傳真、電郵或書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七)科處暫停會籍或除名之處分;

(八)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九)解散本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工作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之大會主席團領導。

第十六條——(一) 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由會員大會以平常會議為之。

(二)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大會主席團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要求而召集。

第十七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八條——(一)大會在召集書內所定時間開始,必須最少有半數基本會員出席,大會才能開始進行,否則,在三十分鐘後,無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大會亦開始進行。

(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基本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三)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基本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基本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會員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本人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代理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理事會

第二十條——(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同時,亦設立一設常務理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各職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總務部、財務部、福利部、組織部、公關部、文教體育部、婦女部等,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兩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五)可設候補理事,人數為單數,且不超過正選理事人數。正選理事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候補理事替代。

(六)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則理事長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 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等;

(十)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十一)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第二十三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以及任何兩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主席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第一次會議時知會理事會,由理事會確認。

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通常每兩月與理事會一 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四)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三十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易貨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Barter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易貨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本著推動國際易貨交易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維護易貨交易行業和易貨交易權益人的權益,促進行業自律和加強會員之間的業務協調和合作,特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澳門易貨協會。

第一條——本協會定名為:澳門易貨協會(英文全稱為Macao Barter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協會是澳門易貨交易行業的自我約束、自我服務、自我協調的行業性社會團體組織。是經澳門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是:以市場經濟理論為指導,遵照憲法和法律法規、團結和組織國際易貨交易公司與易貨交易相關的營業性機構發展易貨交易事業、繁榮國際易貨交易市場。

第四條——協會開展各項活動,應遵循自願、平等、民主集中的原則。

第五條——本協會註冊金額為十萬元澳門幣。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本協會的基本任務是:自律、協調、服務、管理。

(一)制定國際易貨交易行業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約。

(二)根據行業公約,約束和規範市場行為,協調各會員之間的業務關係,接受易貨交易權益人的諮詢。

(三)督促各會員單位,貫徹執行各項易貨交易法規政策,接受各會員所在國政府授權有關事項,輔助管理易貨交易市場。

(四)維護和爭取易貨交易權益人的合法權益,溝通易貨交易業與有關政府部門的聯繫,反映易貨交易權益人的共同願望和建議。

(五)促進國際易貨交易業在各國易貨交易業之間的聯繫、交往。

(六)組織對易貨交易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

(七)組織對易貨交易市場的調查研究,並為會員提供市場調研、業務統計資料、諮詢、資訊等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吸收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一)團體會員資格

凡在經商業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並在經營易貨交易業務的各類易貨交易企業、易貨交易代理公司、易貨交易經紀公司和其他易貨交易仲介機構,承認會章、繳納會費,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為團體會員。

(二)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單位加入本協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和本協會章程一份;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非自願性退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佈,取消會員資格;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三)對於不履行會員義務、違反自律公約的會員,協會有權予以處理,直至取消會員資格。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及否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三)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要求的權利。

(四)享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五)享有本協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提供本協會規定的易貨交易業務資訊、資料等。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承擔本協會交辦事宜。

(四)維護本協會聲譽及合法權益,關心協會建設,增進同業團結協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三)決定本協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其它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的事項為有效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理事會為協會的領導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對外代表協會,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二年。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會長、副會長、顧問、秘書長。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會長、推薦產生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二)審批會員;

(三)確定本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置、撤銷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四)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五)制定本協會的工作計劃、討論並通過年度工作報告;

(六)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七)決定本協會的一般變更。

第十三條——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事宜或半數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下設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聘任。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工作。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秘書長負責聘、免,並報會長同意。

第十五條——根據易貨交易市場需要協會下設相關專業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由會員公司業務負責人(業務副總)組成專家型和受權型相結合的協會內部專業組織。執行協會章程、接受協會領導、對各項易貨交易專業工作進行研究、協調和提出處理意見,並負責組織實施。專業委員會的主任由理事會的常務理事輪流擔任,任期同協會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十六條——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由各會員公司總經理輪值並由理事會通過。每屆任期二年,會長在任職期間如發生離任等情況,由該會長單位提出新的會長人選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如會長因故不能參加理事會,可臨時委託給副會長主持理事會。

第十七條——監事會由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任期二年,其主要職責:

(一)推選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會章程開展活動;

(四)監督、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議決議的貫徹執行;

(五)對會員單位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行業利益行為進行監督;

(六)監督本協會的財務狀況;

(七)對上述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十八條——本協會資產為共有財產,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本協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協會會員。本協會資產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規定及本協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十九條——本協會經費來源及主要用途:經費來源於會員交納的會費、會員單位的贊助、捐贈,以及其它合法收入。會員每年繳納會費標準由協會常務理事會核定。本協會經費主要用於協會辦公費和工作人員工資及勞務補貼,以及本章程第二章規定的各項活動等。

第二十條——本協會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符合本協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協會的日常管理費用。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帳。

第二十一條——嚴格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會制度。財務收支專人管理,按年度向理事會報告,並接受理事會、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業務主管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涉及登記證書等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通過,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因故終止,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確定專人進行善後處理工作,並向社團登記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將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登記註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本協會會址及秘書處設在宋玉生廣場411-417皇朝廣場19樓GH。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審查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社團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後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解散,應經過會員單位表決通過,報經審查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社團登記機關核准註銷。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澳門易貨交易協會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彩票研究協會

英文名稱為“World Lottery Study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WLS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世界彩票研究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世界彩票研究協會”,英文名稱“World Lottery Stud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WLSA”,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嘉思欄馬路10號嘉安閣三樓B座。

第三條——本會自成立之日起是永久性的機構。

第四條——本會是由從事彩票研究工作的單位及個人根據自願原則聯合組織的非牟利世界性社會團體。

第五條——本會的宗旨是組織彩票研究機構、專家學者研究彩票領域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開展各種活動,交流經驗,推進世界彩票業向規範化、現代化的方向發展,積極為會員服務,為世界彩票業發展服務。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類別及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凡從事彩票業研究工作的單位或個人,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個人會員及單位會員:

(一)創會會員:本會發起單位和個人為創會會員;

(二)單位會員:從事彩票業研究的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

(三)個人會員:從事彩票業研究並有獨特見解的專家學者等。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在彩票研究領域有一定的建樹;

(三)經理事會審批;

(四)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出任榮譽或名譽職務。

第九條——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上行使表決權以及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四)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條——本會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會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按時交納會費;

(四)會員不應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1、會員代表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二)會員代表大會設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共同組成主席團,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工作,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發起人分別擔任本會創會主席、創會副主席。

(三)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四)主席的職權

1、主席為本會最高負責人;

2、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3、對外代表本會;

4、主席授權副主席或理事長行使其職權;

5、主席及副主席為理事會當然理事。

(五)會員代表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設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秘書長、若干名理事所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秘書長由副理事長兼任。

(三)首任理事長、副理事長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但由本會發起人作為唯一被推薦的候選人,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確認後擔任。

(四)理事會可下設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工作機構領導由理事會秘書長擔任,其他成員由理事會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五)理事會根據本會發展需要,聘任榮譽或名譽職位。

(六)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

3、籌備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七)理事長的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安排理事會工作及副理事長和其他理事的分工;

3、代表理事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承擔理事會專案經費支付的終審職責;

4、行使理事會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八)副理事長的職權

1、全面落實理事會的決策,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接受理事會的監督與指導;

2、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理事長授權時處理對外事務;

3、領導理事會下設的工作機構處理各項日常工作;

4、行使理事會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人數必為單數,每屆監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首屆監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或以上。

(二)監事會的職權:

1、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3、對本會運作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代表大會。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過半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開特別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或其代任者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的會費;二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六條——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八條——本會發起人為沈明明教授、王薛紅博士,其中沈明明教授為創會主席,兼任理事會理事長,王薛紅博士為創會副主席,兼任理事會副理事長和理事會秘書長。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博彩研究協會

英文名稱為“World Gaming Study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WGS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世界博彩研究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世界博彩研究協會”,英文名稱“World Gaming Stud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WGSA”,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嘉思欄馬路10號嘉安閣三樓B座。

第三條——本會自成立之日起是永久性的機構。

第四條——本會是由從事博彩研究工作的單位及個人根據自願原則聯合組織的非牟利世界性社會團體。

第五條——本會的宗旨是組織博彩研究機構、專家學者研究博彩領域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開展各種活動,交流經驗,推進世界博彩業向規範化、現代化的方向發展,積極為會員服務,為世界博彩業發展服務。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類別及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凡從事博彩業研究工作的單位或個人,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個人會員及單位會員:

(一)創會會員:本會發起單位和個人為創會會員;

(二)單位會員:從事博彩業研究的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

(三)個人會員:從事博彩業研究並有獨特見解的專家學者等。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在博彩研究領域有一定的建樹;

(三)經理事會審批;

(四)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出任榮譽或名譽職務。

第九條——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上行使表決權以及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四)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條——本會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會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按時交納會費;

(四)會員不應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1、會員代表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二)會員代表大會設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共同組成主席團,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工作,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發起人分別擔任本會創會主席、創會副主席。

(三)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四)主席的職權

1、主席為本會最高負責人;

2、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3、對外代表本會;

4、主席授權副主席或理事長行使其職權;

5、主席及副主席為理事會當然理事。

(五)會員代表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設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秘書長、若干名理事所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秘書長由副理事長兼任。

(三)首任理事長、副理事長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但由本會發起人作為唯一被推薦的候選人,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確認後擔任。

(四)理事會可下設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工作機構領導由理事會秘書長擔任,其他成員由理事會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五)理事會根據本會發展需要,聘任榮譽或名譽職位。

(六)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

3、籌備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七)理事長的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安排理事會工作及副理事長和其他理事的分工;

3、代表理事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承擔理事會專案經費支付的終審職責;

4、行使理事會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八)副理事長的職權

1、全面落實理事會的決策,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接受理事會的監督與指導;

2、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理事長授權時處理對外事務;

3、領導理事會下設的工作機構處理各項日常工作;

4、行使理事會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人數必為單數,每屆監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首屆監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或以上。

(二)監事會的職權:

1、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3、對本會運作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代表大會。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過半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開特別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或其代任者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的會費;二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六條——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八條——本會發起人為沈明明教授、王薛紅博士,其中沈明明教授為創會主席,兼任理事會理事長,王薛紅博士為創會副主席,兼任理事會副理事長和理事會秘書長。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傳統文化促進會

英文名稱為“The Society for Chinese Cultural Heritage”

英文簡稱為“SCCH”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華傳統文化促進會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中華傳統文化促進會”,英文名稱“The Society for Chinese Cultural Heritage”,英文簡稱“SCCH”,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嘉思欄馬路10號嘉安閣三樓B座。

第三條——本會自成立之日起是永久性的機構。

第四條——本會是由熱愛中華傳統文化並對中華傳統文化有一定研究和建樹的單位或個人根據自願原則聯合組成的非牟利性社會團體。

第五條——本會的宗旨是組織熱愛中華傳統文化的單位和個人,開展各種文化交流活動,繼承和發揚中華傳統文化,向世界展示中華傳統文化的魅力,為中華文化和世界文化的交流做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類別及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凡熱愛中華傳統文化的單位或個人,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個人會員及單位會員:

(一)創會會員:本會發起單位和個人為創會會員;

(二)單位會員:熱愛中華傳統文化或從事文化領域工作的單位;

(三)個人會員:熱愛中華傳統文化並有獨特見解的個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熱愛中華傳統文化並有一定的研究和建樹;

(三)經理事會審批;

(四)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出任榮譽或名譽職務。

第九條——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上行使表決權以及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四)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條——本會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會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按時交納會費;

(四)會員不應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1、會員代表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二)會員代表大會設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共同組成主席團,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工作,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發起人分別擔任本會創會主席、創會副主席。

(三)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四)主席的職權

1、主席為本會最高負責人;

2、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3、對外代表本會;

4、主席授權副主席或理事長行使其職權;

5、主席及副主席為理事會當然理事。

(五)會員代表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設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秘書長、若干名理事所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秘書長由副理事長兼任。

(三)首任理事長、副理事長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但由本會發起人作為唯一被推薦的候選人,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確認後擔任。

(四)理事會可下設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工作機構領導由理事會秘書長擔任,其他成員由理事會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五)理事會根據本會發展需要,聘任榮譽或名譽職位。

(六)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

3、籌備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七)理事長的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安排理事會工作及副理事長和其他理事的分工;

3、代表理事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承擔理事會專案經費支付的終審職責;

4、行使理事會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八)副理事長的職權

1、全面落實理事會的決策,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接受理事會的監督與指導;

2、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理事長授權時處理對外事務;

3、領導理事會下設的工作機構處理各項日常工作;

4、行使理事會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人數必為單數,每屆監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首屆監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或以上。

(二)監事會的職權:

1、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3、對本會運作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代表大會。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過半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開特別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或其代任者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的會費;二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六條——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八條——本會發起人為沈明明教授、王薛紅博士,其中沈明明教授為創會主席,兼任理事會理事長,王薛紅博士為創會副主席,兼任理事會副理事長和理事會秘書長。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Jesus Cristo, Todos os Poderosos Palavra Igreja Internacional»

e em inglês «Jesus Christ, All Powerful Word International Church»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dezanov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no Maço número 2009/ASS/M3, sob o número cento e setenta e três,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sede)

Um. A associação religiosa criada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denomina-se, para todos os efeitos legais, «Jesus Cristo, Todos os Poderosos Palavra Igreja Internacional», em inglês: «Jesus Christ, All Powerful Word International Church».

Dois.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na Pátio dos Lírios, n.º 7 r/c — Macau, sem prejuí- zo de criação, por motivo da sua actividade, de lugares de cultos e acção social, bem como de departamentos ou missões dentro e fora do Território, e a sua duração é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a partir de hoje.

Artigo segundo

(Associados)

Um. Fazem parte da Associação as pessoas singulares que tiverem sido admitidas como membr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sob proposta do Pastor, e cujos nomes constem dos registos da Igreja.

Dois. Só serão admitidas como membros as pessoas que professem a Cristo como Salvador pessoal e que vivam em conformidade com os princípios, doutrinas, ordem e disciplina da Associação, cujos ensinamentos se baseiam na Bíblia Sagrada, autoridade suprema aceite pelas Igrejas Protestantes, comummente chamadas Pentecostais.

Três. Poderão ser excluídos da Associação, por decisão da Assembleia Geral, os membros cuja vida moral e espiritual não estejam em conformidade com a ordem, doutrina e disciplina da Associação Jesus Cristo, Toda Palavra Poderosa Igreja Internacional.

Quatro. A readmissão de membros excluí-dos é efectuada por proposta do Pastor e da competência da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terceiro

(Fins)

A Associação tem por objectivos:

a) Prestar culto a Deus, segundo o ensino das Sagradas Escrituras;

b) Instruir os seus membros nas doutrinas evangélicas ensinadas pelas igrejas Evangélicas Protestantes;

c) Difundir o Evangelho de Cristo, nomea-damente através de conferências públicas, serviços religiosos, reuniões ao ar livre, campos de férias e publicações de livros, jornais, folhetos e audiovisuais;

d) Prestar assistência espiritual nos lares, hospitais, prisões ou em qualquer outro lugar onde a presença dos seus Ministros Evangélicos seja requerida;

e) Promover a solidariedade social através de acções de beneficência, assistência humanitária e ajuda a famílias necessita-das; e

f) Promover a investigação religiosa através de centros de ensinos religiosos, como Institutos Bíblicos, para que o conhecimento das Sagradas Escrituras sejam preservados e que vise a valorização e a continuidade da herança cristã em Macau.

Artigo quarto

(Defesa dos interesses dos associados)

A Associação defenderá os interesses legítimos dos seus associados junto do Governo de Macau, assim como de outras entidades que achar convenientes e necessário.

Artigo quinto

(Património)

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é constituído por:

a) Contribuições voluntárias dos seus membros e, bem assim de qualquer herança, legados ou doações de que venha a beneficiar; e

b) Bens imóveis ou de outra natureza, adquiridos a título gratuito ou oneroso.

Artigo sexto

(Realização dos fins)

Para a realização dos seus fins pode a Associação:

a) Adquirir, comprar ou onerar bens imóveis ou de outra natureza para a instalação de Igreja;

b) Dispor dos mesmos bens livremente a administrá-los, nos termos por que o podem fazer, segundo a lei civil;

c) Contrair empréstimos requeridos para a prossecução dos fins da Associação, nos termos e condições previamente aprovados; e

d) Organizar livremente as suas actividades com a utilização dos meios adequados.

Artigo sétimo

(Órgão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Jesus Cristo, Toda Palavra Poderosa Igreja Internacional:

a) Assembleia Geral;

b) Direcção da Associação; e

c) Conselho Fiscal.

Artigo oitavo

(Responsabilidades)

Um. Todas as actividades religiosas ou espirituais, desenvolvidas pela Associação, são da exclusiva responsabilidade do Pastor, assessorado por outros irmãos escolhidos para o efeito, conforme as regras e as tradições das Igrejas Pentecostais.

Dois. O Pastor tem assento, por direito próprio, e voto de qualidade, na Assembleia Geral e Direcção.

Artigo nono

(Duração de mandato)

Os cargos colectiv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erão desempenhados por mandato com duração de dois anos, sem limite de reeleição.

Artigo décimo

(Assembleia Geral)

Designação e Competências

Um.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oberano da Associação, é composto por todos os membros e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convocada pelo Pastor, pela Direcção, pelo Conselho Fiscal ou a requerimento de quinze membros da Associação.

Dois.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elo Pastor, que presidirá, e por dois membros por este escolhidos para secretariar.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a) Eleger e destituir os membros efectivos dos restante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b) Aprovar as contas da Associação, mediant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e

c) Tomar todas as deliberações que lhes sejam legal ou estatutariamente atribuídas, tendo em vista o progresso da Associação é da boa harmonia dos seus membros.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Direcção)

Designação e Competências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três elementos: Director Presidente, Vice-Director e um vogal,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Compete à Direcção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por intermédio do seu presidente, activa e passivamente, perante quaisquer entidades oficiais ou privada; e

b) Gerir 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apresentando à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um relatório financeiro e de actividades.

Artigo décimo segundo

(Conselho Fiscal)

Designação e Competências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três elementos: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Compete fiscalizar a actividade patrimonial e financeira da Associação, aconselhando a Direcção, a pedido desta, em matéria de âmbito administrativo e financeiro.

b) A este Conselho também compete dar parecer sobre qualquer assunto financeiro que lhe seja apresentado pela Direcção, e sobre as contas anuais apresentadas por esta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Extinção e destino dos bens)

Um. A Associação só pode ser extinta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em sessão extraordinária.

Dois. Ao aprovar a extinção e inerante dissolução do seu património, a Assembleia Geral deliberará sobre o destino a dar aos bens.

Artigo décimo quarto

(Norma transitória)

Enquanto não forem eleitos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haverá uma comissão directiva, composta pelos associados fundadores:

Direcção:

a) Presidente: Edwin Musa Alfaro;

b) Vice-presidente: Russel Villaflor Grospe; e

c) Vogal: Michelle Gabriel Belza.

Conselho Fiscal:

a) Presidente do Conselho Fiscal: Bella Rodiel Villaflor;

b) Vogal: Felicidad Candari Dimzon; e

c) Vogal: Anita Ang.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宋慶齡基金會國際文化教育交流中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09/ASS檔案組第8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宋慶齡基金會國際文化教育交流中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期限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宋慶齡基金會國際文化教育交流中心”(下稱中心)。

第二條——中心設於澳門新口岸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208。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從成立之日起,中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為繼承宋慶齡博士之遺志、促進社會進步、國家富強、世界和平,尤其是推進澳門地區之少年科技、文教、文化交流及教育等福利建設,促進少兒身心健康事業作貢獻。

第三章

財產

第五條——中心之財產來源包括:

1. 履行本身職責時所收受或取得之運作經費及權利;

2.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贈或遺產;

3. 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所賺得的收益的動產或不動產,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

第四章

機構

第六條——中心的機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五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中心設主席和副主席,另設秘書長及名譽主席、顧問等職。

第八條——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核心會員。

第九條——會員之產生須由最少一名會員推薦,經會員大會確認,方能成為會員。

第十條——會員均有被選舉權。

第十一條——核心會員之產生須由最少兩名核心會員推薦,經會員大會確認,方能成為核心會員。

第十二條——核心會員均有投票、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半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及隨時由其主席主動召集,或由其主席應三分之一核心會員或理事會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至少需要半數核心會員出席方可舉行,並以大多數票方式來表決,如票數相同,其主席有決定性表示權。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為本中心最高權力機構,其權力包括及不限於:

1. 修改中心之章程、組織的變更或解散;

2. 任免、主席、副主席、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有關決議必須同時由核心會員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3. 議決購買、轉讓或抵押不動產;

4. 批准收受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贈或遺產;

5.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6. 決定聘任或停聘中心名譽主席及顧問。

第六章

理事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由奇數成員組成,最少三名,最多七名,由會員大會任命,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主席一人,由會員大會任命。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多數票,如票數相同,其主席有決定性表示權,對有損害中心利益的決議,其主席有否決權。

第十九條——如主席行使上款所述之權,須經會員大會追認。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權限為管理中心,確保其良好地運作及正確地履行其職責,尤其是:

1. 訂定中心的內部組織,以及通過有關的運作規定;

2. 就因中心職責所引致的開支及中心運作所必要的開支,給予許可;

3. 編制中心的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4. 招聘、管理及解僱中心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日常事務的行為屬理事會主席的權限,該權限得授予他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得將第二十一條所賦予的某一或某些權限授予其他任何成員,並應在會議紀錄內訂定行使該授權的限制及條件。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由奇數成員組成,最少三名,最多五名,均由會員大會任命,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會員大會任命。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多數票,而主席所投之票具有決定性。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的權限為:

1. 就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及報表發表意見;

2. 定期審查賬目和會計記錄以及有關的證明文件。

第八章

解散

第二十七條——中心須召開會員大會會議以所有核心會員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方可解散。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於中心各機構之成員未任命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中心各機構之成員。

第二十九條——中心將受本章程、補充規定、內部守則及本澳現行有關法律條款所管轄。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Estudantes da Universidade de Chong San em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山大學澳門校友會章程

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二屆會員大會修訂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三屆會員大會修訂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屆會員大會修訂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五屆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六屆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五日第七屆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定名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中山大學澳門校友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Estudantes da Universidade de Sun Yat-sen em Macau,英文為“Sun Yat-sen University Macao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條——以積極開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中山大學校友們之間的聯誼等各項活動,及加强與母校和各地校友的聯繫,學術交流,與時俱進,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社會繁榮進步為宗旨。

第三章

會員

第三條——凡中山大學(包括其前身及後來併入之各院校)師生員工,贊同本會章程,經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審批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3. 享有本會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第五條——會員須遵守以下義務:

4.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

5. 按時繳交會費。

6.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會員大會下設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若干人、任期每屆叁年,連選可連任。惟會長只可以連任兩屆,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2. 選舉、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理、監事成員;

3. 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和帳目結算。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平常會議一次,由會員大會會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十四天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由全體理、監事會成員聯席會議及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署,可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非平常會員大會。

第九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由不少於九位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財務長及其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 叁年,連選可連任,惟理事長只可以連任兩屆。

第十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負責組織每年之年會和籌劃各種活動,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一條——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經監事會同意,設專責機構,處理特定的活動項目。專責機構必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不少於三位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 叁年,連選可連任,惟監事長只可以連任兩屆。監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

第十三條——本會可聘請本澳及內地、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每年繳交會費澳門元壹佰元正。

第十五條——本會得接受校友、社會機構、各界熱心人士的捐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會聯席會議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Missão Aliança da Igreja da Noruega (Camp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The Mission Covenant Church of Norway (Macau Field)”

拼音名稱為“Gei Duk Gaau Sing Yeuk Gaau Wui O Muhn Keui W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定名、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葡文定名為“Missão Aliança da Igreja da Noruega (Campo de Macau)”。

本會英文定名為“The Mission Covenant Church of Norway (Macau Field)”。

本會拼音名稱為“Gei Duk Gaau Sing Yeuk Gaau Wui O Muhn Keui Wui”。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祐漢新村第八街康和廣場一座V地鋪。

第二條——本會之存在期不限。

第三條——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之基督教團體,宗旨為:

a)依據本會的基要信仰在澳門及其他地方作見證,並宣揚基督教的信仰。

b)在普世傳揚這天國的福音,向萬邦作見證。

c)在澳門建立教會,並維持其運作。

d)建立並維持澳門以外的宣教工作。

e)促進本會所建立的教會的合作及合一,以及本會會員在信仰上的聯合,同心為有效的傳道方式努力。

f)監督、監察、管理、勸導並協助本會所建立的教會的工作。

g)建立並維持一間或多間的非牟利學校。

h)建立基督教學校或幼稚園,並維持其操作及管理,讓學生獲得免費或酌量收費的宗教教育及/或通識(一般)教育;同時,本會亦透過舉辦的講學、展覽、聚會、興趣班、溫習或功課輔導班及一些會議,直接或間接地促進福音的教義及/或通識教育的教導。

第四條——為達致上述之目標,本會擁有以下的權力:

a)為著宗教及慈善的目的,本會有權進行、建立、建造、維持、改善、管理及監督或協助教會、教堂、醫院、診所、幼稚園、小學、中學、幼兒院、孤兒院、老人院、社區服務、青少年服務、家庭服務、老人服務、成人教育、基督教文學雜誌、出版社及書室的運作、建立、建造、經營、改善、管理及監督。

b)本會有權建立、承擔、監督、處理及捐獻予任何的慈善基金,基金可用來贈予或協助值得捐助的人士,如進行教育及/或宗教深造,及/或承擔神學院的工作。

c)本會可親自或以代表向澳門政府或其有關部門或辦事處申請撥地、補助金、援助、或資助予本會,以進行本會推廣教育、慈善事務及其他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數目不限。

第六條——本會會員應包括:

a)本組織契約的簽署發起人。

b)凡本會現任傳道人、宣教士及本會屬下學校或機構之現任校長或機構主任,在上述職位工作滿兩年而又是本會會友、並經執行委員會核准後均成為本會會員。

c)在本會各堂會內每二十位該堂成員,或少於二十位,均可派出一位代表,經執行委員會核准後成為本會會員,但每間堂會最多只可派出五位代表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為:

a)於會員大會上享有投票、選舉及被選權。

b)可獲考慮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八條——會員之責任為:

a)出席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

b)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則及本會內部組織的決議。

c)藉禱告、行動來支持本會的事工。

第九條——會籍

a)任何會員以書面知會本會後可放棄其會籍。

b)任何會員若

i)沒有竭力根據聖靈及聖經指引而生活,又不認同本會信條;或

ii)沒有遵守本章程

將可能被執行委員會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組織由以下各項構成:

a)會員大會;

b)執行委員會;

c)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議事組織,是所有會員行使權利的一個會議;會議通告應在八天前在會址張貼,及以郵遞函件方式來寄給每位會員。通告內應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b)執行委員會主席為會員大會的主席。若執行委員會主席未能出席大會,則由執行委員會副主席補上。若副主席也未能出席,則由執行委員會選出另一位執行委員作為是次大會主席。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上處理的一般事項應包括以下各項:

a)省覽並商議執行委員會的報告及賬目,並監事會的報告書。

b)選出執行委員,以負責處理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的一切會務。

c)通過本會的財政預算及行事大綱。

d)修訂章程。

第十三條——執行委員會

a)執行委員會應由不少於三位、但不多於七位的單數執行委員組成,每名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

b)由執行委員會成員互選主席,副主席,文書(可兼任)及司庫(可兼任)。

c)執行委員會負責領導及監管本會的工作,策劃所有的事項,及在法庭內外為本會之代表。

d)如本會主動或被動在承擔責任、或在會員大會有不同的議決,均由執行委員會其中兩位執行委員共同簽名構成有效簽署、或者由有關的授權人代表,例如動用銀行戶口而設立的授權人,可透過他們的簽名而構成有效簽署。

第十四條——執行委員會尚有以下的職權:

a)有權購買、租借或交換、僱用或使用其他方法來取得須用或合用的動產或不動產,以助進行本會的目標。

b)有權建造、維修及更改任何房屋、樓宇、或其他建築物,以便推動本會的目的。

c)有權接受捐助或捐贈,以進行本會所設的目標,及用以支持推行本會目標的機構。

d)為其他宗教或慈善組織或機構作其物業或基金的受託人、監護人、代理人或經理人。

e)在本會認為適當的條款下,有權將現時授予本會或屬於本會的土地、建築物、住宅、不動產、抵押物、債券、基金、股票或證券讓予、售賣、轉讓、分配、放棄、交換、分散、棄守、抵押、結束後轉讓、重新分配、遷移或配置。

f)在本會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抵押下本會有權借用金錢,以達成本會目標之用。

g)有權不時將不是立刻需用的金錢作投資證券或其他用途。

h)為有關或有利達到本會宗旨時,有權作其他合法事情。

第十五條——監事會

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位會員組成監事會,每人任期均為兩年。監事會負責監管本會的賬目。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則內容之刪減、修訂及增加,概由執行委員會討論後呈交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會員出席)商討,須經與會者四分之三人數通過,即為有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atro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seis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美亞友好協會(澳門分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trinta e três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nove.

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舉行之美亞友好協會(澳門分會)會員大會中,通過決議,更改章程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透過本文書,正式更改上述條款,有關之條款如下:

第四條

宗旨

本會是服務社會的國際性慈善組織,奉行取之社會,用於社會的理念;除促進各國人民的友誼外,也大力推展社會慈善公益活動,為社會各界有需要人士提供多元化服務;尋求及利用社會資源,開展慈善公益事業,拓展社會服務至各個階層;履行救病扶危,施醫贈藥,扶貧賑災,為老少孤寡提供援助,為社會提供領袖人才,教育辦學,提供獎學金等社會服務,舉辦世界性之醫療學術交流,引進世界最先進醫療設備,高瞻醫學專才,創建醫科大學,藉以改善本地及周邊地區醫療衛生環境和文化教育,增進本地和周邊居民健康及提升生活品質為目標。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選舉產生,主席團設立主席一人主持會議、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

2、會員大會會議由大會主席召集,最少於開會日期提前八天作出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會員大會於第一次召集,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具有決議權,如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書內所訂定的時間三十分鐘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4、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

5、會員大會職責為:

(1)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制定內部規章,任免本會各部門人選職位,監察各部門之工作;

(2)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通過各部門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3)批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活動;

(4)理事會之重大決議必須先由會員大會審核及通過然後執行;

(5)本地法律及規定之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理事會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系會員大會行政管理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財政部長1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副理事若干人和秘書若干人,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須為單數,數目不確定,任期三年,可連任。理事會每次會議均需超過半數成員以上出席方為有效,通過決議,出席人數超過半數贊成方為有效。

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任免永遠榮譽主席,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主席,永遠名譽會長,名譽主席,名譽會長和顧問等等;

(3)批准接受任何形式和來源的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產及遺贈;

(4)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5)有關轉讓,租賃,管理,處理,出讓,變賣或抵押任何不動產及有利於本會之投資等等,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才生效及執行;

(6)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執行之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7)依章程召開理事會委員大會,議決一般事項;

(8)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9)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10)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頒發名譽獎狀;

(11)其他法律規定之職責;

(12)在本會架構內不能解決之問題,可交由總會給予意見。

第十二條

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總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任,設主席一人由選舉產生,副主席若干人,監事若干人。

監事會主要職權為監察年度帳目,理事會之工作進度查檢工作品質,理事會及會員有否違規行為,尚有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有否偏離;

(2)定期審查帳目。監察理事會,諮詢委員會之工作進行,批核每筆帳目之開支,有權即時制止一切不利於本會聲譽及利益之事件發生;

(3)對有關年報及帳目,理事會之工作及報告,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代表大會;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諮詢委員會

收集社會各界資訊向會員大會及監事會提供意見,查詢入會會員資歷,向會員大會提供所需之資料,聯絡本地及外地社團及各地政府相關部門並向總會提供本會之發展進程和資訊,設若干委員。

職權範圍:

(一)推廣本會會務,爭取海內外各界支持;

(二)爭取社會各界人士之捐助;

(三)提供會員之資歷意見;

(四)提供大會參考,有關永遠榮譽主席,永遠榮譽會長,榮譽主席,榮譽會長,名譽主席,名譽會長和顧問之資料;

(五)提供會員大會所需之本會各項事務意見,把關好每項事務預先工作,配合會員大會制訂各項工作方針獻計獻謀;

(六)向監察委員會提供本會各事項所需資料以便監事會更正確執行工作,避免理事會偏離會員大會之決策。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um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健康管理及促進學會

em inglês“The Macau Healthcare Management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

簡稱“MHMP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set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no maço um barra dois mil e nove, sob o número de ordem dois, um exemplar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健康管理及促進學會會章

第一章

名稱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健康管理及促進學會”;

英文名稱:“The Macau Healthcare Management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簡稱為(MHMPA)。

第二章

會址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貴花園第二座一樓F單位。

第三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本會宗旨如下:

1. 積極提昇本澳居民對現代化健康管理的認識。

2. 努力提高本澳醫療人員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操守,促進本澳與國際先進醫療體制的接軌。

3. 推廣相關的學術交流和培訓活動,促進本澳與國際上醫療管理界的專業聯繫。

4. 積極推動本澳醫療事業發展,以達國際專業水平。

5. 積極引進高級醫療資訊系統,並全面協助其與本澳各醫療體系的磨合。

6. 維護會員的利益,通過會務活動,促成會員的團結。

第四章

會員

第五條——申請加入本會之會員必須具備以下其中之資格:

1. 在澳門註冊的中西醫生或醫務界的專業人士;

2. 具備其他專業資格,對醫療系統管理有認識,且關心本會發展並承認本章程的人士;

3. 經本會邀請加入之社會人士。

第六條——本會之會員有以下之形式:

1. 榮譽會員;

2. 普通會員;

3. 團體會員。

第七條——申請入會者須有兩位會員介紹並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同意即成為普通會員;如係團體者可申請為團體會員,並指定一名代表人出席本會之會議。

第八條——獲邀加入之社會人士經理事會提議並由會長發函邀請,經回覆同意而成為榮譽會員。

第九條——會員之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及投票。每個會員均有一票投票權;

2.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3. 有諮詢、建議、監督及參與會務之權利;

4. 參與本會之活動及享有一切會員之福利;

5. 按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有關議決;

2. 繳交入會費及會費;

3. 接受及承擔被選委之職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必須以書面提交會長。

第十二條——會員若有以下情況,經理事會審議後,可報請會員大會批准終止其會籍。

1. 以本會會員名義違章活動;

2. 行為有損會譽;

3. 發生不符專業資格的事故;

4. 連續兩年欠繳會費;

5. 無故抗拒承擔會務工作或不遵守有關之決議或規定。

第五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部門。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能如下:

1. 通過及修訂會章;

2.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工作計劃;

3. 通過財務報告及年度預算;

4. 決定入會費及會費;

5. 對第十二條之情況進行審議,決定終止有關會員之會籍;

6. 對監事會提出之違章處分建議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

7. 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秘書;

8.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9. 以特別會議形式決定解散等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長、副會長代表全體會員行使以下職權:

1. 對外代表本會;

2. 主持會員大會;

3. 對全體會員發佈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十六條——秘書之職責:

1. 負責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

2. 出席會員大會,列席理事、監事會議,負責會議之記錄事宜;

3. 處理本會之日常行政事務。

第六章

理事會

第十七條——理事會為本會之會務執行部門。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能如下:

1. 對日常會務作出議決並推動執行與實施;

2. 編訂年度帳目、預算、工作報告及工作計劃,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3. 通過入會申請;

4. 對入會費和會費、邀請榮譽會員、終止會員會籍、修訂會章等重大事項,向會員大會或會長提出建議;

5. 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由最多不超過9名成員組成,其中理事長1名及副理事長2名。

第二十條——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理事會議、向會員發佈有關決議、在日常會務方面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負責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二十一條——經理事會議通過,得在理事會轄下設立部門及委員會,以負責推動本會之會務活動,成員由理事會委任。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部門。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之職能:

1. 審察理事會之工作符合會章;

2. 審察財務預算及本會之帳目;

3. 對違章事項提出處分建議,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由監事長1名及監事2名組成。

第八章

領導成員之任期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監事等成員之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可以由以下方式召集:

1. 會長或副會長召集;

2. 理事會召集;

3. 由三分之二會員聯名召集;

4. 召集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信面形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議每月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理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成員之半數,監事會議必須全體出席。

第三十條——會議通過之決議:

1. 普通議程必須得百分之五十以上成員通過方可形成決議;

2. 修章、解散、與其他法人合併、撤銷領導成員職務等重大事項,得須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成員通過方可形成決議。

第十章

帳目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按照稅務年度編制之帳目結算表,應列明本會之資產負債及收支帳目,以及顯示其運作結果。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應編制下年度之財務預算,詳列各帳目之明細預算。

第三十三條——獲通過後的帳目結算表及財務預算案必須向全體會員公佈。

第十一章

清算及解散

第三十四條——經第十四條第九項之特別會議通過的解散決定,應委出1名至若干名清算人組成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本會之資產負債,直至全部盈餘分配完成,本會即解散。

第十二章

會徽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徽如下:

私人公證員 李敬達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t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Luís Reigada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quatro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何東中葡小學家長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trinta e quatro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nove.

更改章程

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舉行之何東中葡小學家長會會員大會中,通過決議,更改章程第九條及第十三條。

透過本文書,正式更改章程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更改後條款如下:

第九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由五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兩年,其中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届滿時可連任一次。

2)理事會職能: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2. 管理本會之一切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3. 召開會員大會。

3)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及領導理事會會務,副理事長除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外,當理事長缺勤時,可代行其職權。

4)每月定期召開理事會常務會議一次,全體理事均需列席;如因故需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提前三天以信函(電郵)或電話(短訊)通知。

第十三條——1)本會的所有對外一切合同及文件須由理事會秘書長擬文,經由理事長簽章或理事長委託副理事長代行。

2)本會所有之收支,由負責財務之理事按月公佈財務狀況;本會之儲蓄存摺、支票,需經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組成A組之其中一人,會同負責財務之兩位理事組成B組之其中一人,共同簽署及加蓋家長公章方為有效。

3)一致通過何東中葡小學家長會邀請馮建業大律師為家長會義務法律顧問;區惠蘭女士為家長會義務核數師。

4)一致通過何東中葡小學家長會邀請鄭愛芬校長和梁美儀副校長及黃綺嫙、黃學華、林潔貞、謝忍斯四位老師為家長會義務顧問。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nov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營業表

二零零八年度

損益表

二零零八年度

會計 董事會
Joaquim António Cruz 施子學
  張明輝

二零零八年業務報告

二零零八年是不尋常的一年。全球經濟特別是金融體系的異常動盪,影響深遠。全球的投資環境亦極度惡劣。澳門地區的經濟自二零零八年下半年起逐步趨向放緩、調整。

在這種不利氣氛下,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零八年業務營運亦受波及。公司毛保費收入錄得澳門元4.74億元,較二零零七年下跌5%;由於投資失利,錄得稅後虧損澳門元4,915萬元。

展望二零零九年,全球以及澳門地區的經濟前景,未許樂觀。對於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仍將是具挑戰性的一年。

領導架構

會員大會

主席 歐安利

第一秘書 廖澤雲

第二秘書 林金城

董事會

主席 王守業

委員 黃漢興

委員 安德生

委員 麥曉德

委員 趙龍文

委員 施子學

委員 張明輝

監事會

主席  黃炳銓

委員 António Candeias Castilho Modesto

委員 陳素酬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9,925 99.85

監事會報告書

監事會在其職能範圍內,在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內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並定期地對其帳目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閱。

在其職能內,監事會了解到去年全球金融市場的急劇動盪,導致總體經濟困難,同時亦影響到公司的營運。

監事會亦審閱了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於二零零九年三月四日所提交之報告對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之意見。

本會認為,董事會提呈的會計文件及財務結果,如實地反映了本公司在年度內的營運活動及年末的財務狀況。故此,本會建議各股東通過下列事項:

1)董事會報告及二零零八年度的會計帳目;

2)營運結果分配建議。

監事會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一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 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 貴公司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三月四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 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七日於澳門


澳門保險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營業表

二零零八年度

損益表

二零零八年度

會計 董事會
Joaquim António Cruz 施子學
  張明輝

二零零八年業務報告

二零零八年是不尋常的一年。全球經濟特別是金融體系的異常動盪,影響深遠。澳門地區的經濟亦逐步趨向放緩、調整。

在這種氛圍下,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零八年的業務營運也受影響。由於眾多大型基建項目的擱置停工,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毛保費收入錄得澳門元1.86億元,較二零零七年下跌46%;稅後盈利為澳門元989萬元,下跌53%。

展望二零零九年,全球以及澳門地區的經濟前景,未許樂觀。對於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仍將是具挑戰性的一年。

領導架構

會員大會

主席 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 代表為官樂怡

第一秘書 歐安利

第二秘書 林金城

董事會

主席 王守業

委員 黃漢興

委員 安德生

委員 麥曉德

委員 趙龍文

委員 施子學

委員 張明輝

監事會

主席 黃炳銓

委員 António Candeias Castilho Modesto

委員 陳素酬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DSMI Group Limited 93,600 78.00
DSGI(1) Limited 21,600 18.00

持有超過公司資本5%之企業

機構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9,925 99.85

監事會報告書

監事會在其職能範圍內,在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內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並定期地對其帳目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閱。

在其職能內,監事會了解到去年全球金融市場的急劇動盪,導致總體經濟困難,同時亦影響到公司的營運。

監事會亦審閱了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於二零零九年三月四日所提交之報告對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之意見。

本會認為,董事會提呈的會計文件及財務結果,如實地反映了本公司在年度內的營運活動及年末的財務狀況。故此,本會建議各股東通過下列事項:

1)董事會報告及二零零八年度的會計帳目;

2)營運結果分配建議。

監事會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一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 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 貴公司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三月四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 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七日於澳門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Balancete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8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08

Director-Geral/Gerente, Contabilista,
Poon Chi Fai Lo Kwok Chung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té Dezembro 31, 2008)
Presidente – Cheong Chee Meng
Vice-Presidente – Cheng Man Kwong
Administrador – Poon Chi Fai
Administrador – Chik Yiu Kai
Administrador – Yong, Lennard Peng-Kuang
 
Conselho Fiscal
Presidente – Lo Kwok Chung, Raymond
Vice-Presidente – Lam Wai Yin
Membro – Leong Kam Chun - auditor

Secretário – Nuno de Luz Martins

Accionistas com participação qualificada Acções Percentagem %
ING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B.V. 176,599,800 99,99989

Parecer do Fiscal Único

As contas da Seguradora de Vida ING (Macau), S.A. (ING Life Insurance Co. (Macau) Ltd) foram elaboradas de acordo com as regras estabelecidas no Regime de Controlo das Actividades de Seguro ora vigente em Macau, tendo a mesma conta sido auditada pela Sociedade de Auditores «Ernst & Young». No parecer deste Fiscal Único, essas contas findas no dia 31 de Dezembro de 2008 reflectem, por forma suficiente, real e justa,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essa Sociedade e o resultado de exercício apurado na referida data.

O Fiscal Único, Leong Kam Chun.

Em Macau, aos 30 de Junho de 2009.

Sumário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o ano 2008

A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ING Life Insurance Co. (Macau) Ltd) é uma subsidiária do Grupo Internacional ING, sendo esta uma instituição financeira de nível mundial que assegura actividades bancárias, seguradoras e de gestão de activos em 40 países e territórios, prestando serviços financeiros integrados a mais de 85 milhões de clientes. O Grupo Internacional ING é tido como uma instituição de grande importância que assegura serviços financeiros integrados. Devido à sua vasta experiência e à sua grande capacidade empreendedora, no ano de 2008, continuou a registar um desenvolvimento estável das actividades do sector de seguros de vida, tendo a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alcançado no ano em questão, uma receita total, proveniente de prémios de seguro, no valor de cento e sessenta e sete milhões e trinta mil patacas, valor este que representa uma taxa de crescimento de 31% em relação ao ano de 2007. A fim de materializar os conceitos de optimização e diversificação dos produtos, esta Sociedade lançou, no ano a que este Relatório se reporta, um plano de gestão de activos, o qual vai ao encontro das necessidades actuais dos clientes em gerir os seus activos com a flexibilidade e elasticidade inerentes ao referido plano através de seguro de vida e poupança.

O crescimento contínuo da economia de Macau, o dinâmico investimento e os projectos de grande envergadura ora em curso, fazem impulsionar ainda mais as actividades comerciais desta Região, de tal forma que, além de criar um grande número de postos de trabalho, esses factores impulsivos fazem ainda sentir aos nossos clientes a necessidade de procurar os serviços de seguros e gestão de activos que mais vão ao encontro dos seus interesses. No próximo ano, a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irá optimizar ainda mais a qualidade dos serviços prestados, esforçando-se ainda mais por alargar os serviços ora existentes e lançando no mercado novos produtos de seguro, no intuito de satisfazer verdadeiramente os interesses dos seus clientes.

Macau, aos 30 de Junho de 2009.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os accionistas da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 A.
(sociedade por acções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registada em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 A. relativas ao ano de 2008,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9 de Junho de 2009,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08,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 A.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29 de Junho de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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