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祐新大廈業主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祐新大廈業主會章程

第一條

會址與目標

一、本會之名稱為:祐新大廈業主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17號祐新大廈第一期地下管理處。

三、本會之目的是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依法管理祐新大廈的公共地方,以利業主安居樂業,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

適用範圍及效力

一、祐新大廈住宅或商戶單位業主均可加入成為業主會會員。

二、交納管理費的承租人,其取得業主在平常管理事務方面之代理權。或承租人取得單位業主之授權書,得依法代為行使規章所定之單位業主之權利。

第三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A. 出席全體業主大會及參與表決;

B. 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各機構成員;

C. 行使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A. 遵守業主會章程和決議;

B. 向業主會提供聯絡的資料,該等資料是保密及保證不作其他用途;

C. 愛護公共設施及與鄰居建立睦鄰關係。

第四條

全體會員大會及職能

一、全體會員大會是業主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業主組成,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少十天前通知召集。

二、經十分之一的會員聯署要求,可召開緊急會議。

三、全體會議的職能:

A. 審議業主會的年度報告,收支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B. 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任期二年。同一職位只可連任一次。(指主席、副主席、財務、秘書,其他除外);

C. 修改業主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

D. 解散業主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

E. 一戶一票是業主的,租客要業主授權才可投票;

F. 執行《民法典》所賦與全體會員大會的其他職能。

四、舉行業主大會的限制: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出席人數仍未達二分之一,則順延明天舉行。屆時若達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人數,會議可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多數票通過而作實。

第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二、由理事會互選出主席團,負責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紀錄,並代表出席會員大會之小業主簽署會議紀錄等工作。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各職能理事互選產生。

三、理事在任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理事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其職位立即罷免。

四、理事會若有需要時,由主席召開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其決議須經各出席理事之多數通過,票數相同時,主席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五、理事會職能:

A. 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決議以多數人同意通過;

B. 管理業主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C. 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D. 理事會代表全體會員執行大會決議,全權處理所有事務;

E. 於大會舉行後十五天內將會議紀錄張貼於本大廈大堂。

第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通過互選產生一名監事長。

三、監事會的職權:

A. 審核理事會年度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B. 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和財務開支狀況。

四、監管業主會的收支工作。

五、監事在任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監事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其職位立即罷免。

第七條

經費

一、業主會經費來自大廈的管理費、共同儲備基金。

二、業主會經費用於日常運作之經常性費用及工作活動費用。(共同儲備基金除外)

三、業主會應將經費存放於澳門之銀行。

第八條——以上未有列明之情況,概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福建)永定同鄉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Naturais de Weng Teng (Fok Kin) em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福建)永定同鄉會

Associação dos Naturais de Weng Teng (Fok Kin) em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名稱:“澳門(福建)永定同鄉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Naturais de Weng Teng (Fok Kin) em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氹仔永誠街235號菱峯大樓二樓。

第三條——宗旨:

(1)聯絡永定居澳之鄉親,務求達到守望相助,真誠團結,對本澳繁榮安定作出貢獻。

(2)關心家鄉建設,增強澳門與家鄉之訊息交流,增進彼此間了解和合作。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4)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持有合法澳門居民身份證之鄉親,年滿十八週歲,不分性別,皆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之會務擁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 積極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5. 按時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

6. 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作退出論。

第七條——會員因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先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之任期為三年,再選可連任,次數不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每年度召開一次,但大會必須在澳門召開。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 會費收入;

2. 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會徽

第十四條——會徽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水墨藝術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 a Tint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Ink Art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水墨藝術學會,中文簡稱為“水墨學會”;

英文名為:Macau Ink Art Association;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rte a Tinta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關閘馬路信置花園六樓A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一存續期為無限的非牟利團體,以研究書畫藝術、發展、培養及團結本澳書畫家,共同宏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加強與內地、港、澳、台及海外內書畫藝術界的交流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入會資格:

具有一定藝術造詣書畫家。

繳交個人作品三幅及會員推薦,經本會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批准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益:

(一)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有享受本會所辦之福利,康樂活動之權利。

(三)有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之義務。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有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之義務。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三)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壹名、副主席兩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會員大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要提前十天通知。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出罷免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領導層;

(三)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四)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及理事四名或以上。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理事長出缺時,由副理事長代理。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二)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三)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監事壹名或以上。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二)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三)提出改善會務及財務運作之建議。

第六章

經費、內部規章及修改會章

第十五條——本會各項經費由會員、社會人士捐獻,及政府贊助撥充。全部收支賬目由理事會審核,每年向會員大會公佈,倘本會解散時(必須全體會員通過),所有基金均撥給慈善機關。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博物館學生研究員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09/ASS檔案組第8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博物館學生研究員協會”,中文簡稱“博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Estudante-Investigadores Museológicos”,葡文簡稱“AEIM”;英文名為“Association of Museum Student Researchers”,英文簡稱“AMSR”。

第二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在澳門氹仔菜園路615號泉鴻花園亮苑10樓E座,若有需要,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民間團體。宗旨是促進博物館與民間的互動,通過學術研究、導賞及宣傳推廣等工作,令博物館資源得以充分利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 凡對博物館工作感興趣,以及贊同本會宗旨者,由本人提出申請並繳交會費,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 本會會員每年須繳交會費澳門幣叁拾圓,若有需要,經理事會決議,會費可作變動。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各項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並就有關事項表決;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

4)向本會提出建議和批評;

5)退會權。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須遵守下列各項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3)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4)準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 若會員自願退會,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 若會員拖欠會費,會員資格會被自動取消。

3.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或警告;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暫停其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並提請會員大會確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本會組成

1. 本會之組成包括:

1.1)會員大會;

1.2)理事會;

1.3)監事會。

2. 上述各機關之人員組成,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設一位會長,一位副會長及一位秘書,由會員互選產生。

3. 會長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如會長出缺,則副會長負責。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責

會員大會的職責包括: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3)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通過本會的政策,制定活動方針及對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5)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有最高決策權。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最少於會議十五天前通知會員。

2.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要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3. 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

4. 於第一次召集時,如出席會員不足半數,大會待三十分鐘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召開及決議。

5.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半數之票通過。

6. 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決議通過。

第十二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最少由十五人組成,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正、副理事長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

2. 理事會下設學術部、宣傳部、財務部、總務部、出版委員會等及秘書處。每部設一位部長、一位副部長,若干部員。出版委員會設一位主編、若干副主編,若干編委。秘書處設一位秘書長、一位副秘書長。因應會務需要,理事會可透過其決議,增設或刪減屬下的各部門。

3. 秘書處人員由理事長委任,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的職責包括:

1)制定理事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開展會務工作;

3)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4)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5)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交來之意見書;

6)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7)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8)審批入會申請;

9)制定會員之會費;

10)邀請傑出人士擔任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

1. 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需要而定;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2. 理事會的決議是經出席者之多數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以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五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最少由五人組成,且必須為單數,其中設一位監事長,一位副監事長。

2. 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核查本會財產及賬目,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 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財政來源

1. 本會會員繳交之會費。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和資助不得附帶任何不符本會宗旨的條件及違反法律。

第十七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十八條

章程之解釋權

1.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確認。

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及修改。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Chok Seng Mui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恆勢體育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09/ASS檔案組第7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恆勢體育會

第一條——名稱:

1)定名:本會定名為“恆勢體育會”,中文簡稱“恆勢”。

2)英文名稱:“Hang Sai Sport Club”,英文簡稱:“H.S.”。

3)會址:澳門高樓街利華閣30號5樓G座。

4)會員:本會是由恆勢體育會自發組成的,推廣足球以及其它各項運動。運動愛好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第二條——宗旨以球會友;切磋球技;強身健體。

第三條——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監督之權;

3)有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會所設施之福利。

第四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會章;

2)執行決議;

3)團結各地球友,關心和支持會務工作。

第五條——組織:

1)本會組織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修改會章,制定會務綱要,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選舉正、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等職責(每年召開一次)。

2)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由7-9人組成,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人數為單數,處理一切會務,理事會選舉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若干人,下設總務部、財務部及秘書處等工作組織,各部成員由理事會互相選舉產生,由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部長組成常務理事會。

3)設常務理事會,由5人至7人組成,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4)監事會推選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壹人及監事壹人,負責監察會務工作(人數以單數為限)。

5)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經費:

1)普通會員每年繳交會費壹佰圓正。

2)永久會員一次性繳交會費壹仟圓正。

3)歡迎各球友,名譽會長,顧問及社會熱心人士贊助。

第七條——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Chok Seng Mui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09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32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Wang Ian”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宏恩慈善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宏恩慈善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Wang Ian”;

英文名為“Wang Ian Charity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扶貧助弱,推動社會慈善活動,關懷社群,積極參與社會服務。”

第三條——會址:

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2樓05室。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nov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 Desporto Universitário de Macau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09/ASS檔案組第7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專上學生體育聯會章程

澳門專上學生體育聯會(以下簡稱本會)的成立是為了實現澳門高等教育學生多年的夢想,使專上學生體育運動在本澳體育界中得以發展,從而為澳門學界體育運動奠定基礎。

澳門專上學生體育聯會是一個有責任,領導和發展各項高等教育體育運動之非牟利組織,並受本章程及規章管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本會之名稱為“澳門專上學生體育聯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Desporto Universitári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DUM,英文名稱為“Macau Universitarian Sports’ Association”。

2. 本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專上學生體育項目的最高組織,其會址位設於澳門塘巷2-M地下。

第二條

宗旨及目標

本會之宗旨及目標是:

a. 在其權限範圍內促進、規範、推廣及領導專上學生體育活動,尤其推動會員之間的體育競賽及同類組織的互相交流;

b. 代表專上學生參加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本澳)及國際各體育比賽;

c. 組織和選拔本澳專上學生代表本澳參加國際性比賽;

d. 提倡及協調專上教育機構及其附屬之學生體育活動;

e. 建議及執行專上教育體育活動之計劃;

f. 推廣及組織專上學生體育比賽;

g. 透過體育活動,發展及促進與其他機構之友誼關係;

h. 與國際體育機構或組織建立良好關係;

i. 提高本澳專上學生各項體育活動之地位;

j. 透過體育活動,加強本澳專上學生之間的團結精神;

k. 推動及促成各會員之間的平等和公平競賽精神。

第三條

活動

1. 根據第二條的規定,本會發展之活動如下:

a. 在專上教育機構內推廣、鼓勵及組織不同運動項目之教授及練習活動;

b. 組織有助專上體育活動發展之比賽及錦標賽;

c. 選拔專上學院之體育代表及組織隊伍參與本澳各體育總會所舉辦之比賽,以及代表澳門地區參與國際專上體育組織所舉辦之比賽;

d. 以不同程度支持其夥伴;

e. 研究專上學生體育之現象及對其加以改善;

f. 與本地區及國際專上體育組織合作。

第二編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1. 本會承認以下之會員:

a. 一般會員;

b. 特別會員;

c. 名譽會員。

2. 一般會員包括創會會員及合法註冊之澳門專上學生會,會員是自願入會的。

3. 特別會員包括專上教育機構學生之代表,其不屬於一般會員之範疇,會員是自願入會的。

4. 名譽會員可以是個人或組織,其須對專上學生體育有所貢獻,其資格是由理事會提議及由會員大會通過。

5. 本會是透過創會會員組成之委員會而成立的,創會會員是:

a. 澳門大學學生會;

b. 澳門理工學院學生會。

第五條

一般會員

1. 一般會員之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

b. 委派三名代表成為本會的機關成員,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按實際情況增加或減少之;

c. 其代表有選舉及被選之權利;

d. 收到本會之年度報告;

e. 透過本會提出對其權利有損之反對及作出要求;

f. 以書面形式向會員大會提出有利於專上學生體育發展之意見,包括對現行章程進行修改;

g. 透過本會,代表專上教育機構之學生;

h. 任何其它本章程、本會規章及會員大會賦予之權利。

2. 一般會員之義務:

a. 盡其所能為本會之威望作出貢獻;

b. 以本會之合作精神組織專上教育機構學生之比賽;

c. 向本會提供其章程;

d. 通知本會有關組織或參與之比賽;

e. 提供任何對本章程、規章或會員大會有積極意義之意見;

f. 了解本會之組織結構;

g. 繳交會員費,由理事會制定並執行。

第六條

特別會員

特別會員有以下之權利及義務:

a. 參與會員大會,有發言權但無投票權;

b. 遵守章程及規章,以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決議;

c. 以書面形式向會員大會建議對專上學生體育發展及威望之方法;

d. 收到本會之年度報告;

e. 任何其他於本章程或於規章列明或會員大會賦予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

名譽會員

名譽會員有以下之權利及義務:

a. 列席於會員大會旁聽;

b. 遵守本章程及規章,以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決議;

c. 以書面形式向會員大會建議對專上學生體育發展及威望之方法;

d. 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e. 任何其他於本章程或於規章列明或會員大會賦予權利及義務。

第三編

機關

第八條

機關

1. 本會有以下之機關: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機關之任期為二年,可連任三屆。

第九條

機關成員

1. 一般會員可最多委派三名代表成為機關成員(不包括自願留任的一名代表);

2. 在原屆一般會員的三名代表中,其中一人可按其本人意願向會員大會提出留任一屆的書面申請;

3. 如超過一名代表申請留任,由會員大會決之;

4. 一般會員的三名代表必須為其該校的專上學生或畢業未滿一年者;

5. 代表名單應由會員大會主席團宣佈,以及由最少兩名一般會員簽章確認;

6. 名單一經確認,會員不得更改其代表名單,經會員大會通過者除外。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

組成

1. 會員大會由一般會員以行使其權利而組成的。

2. 一般會員,應委任最多三名代表其出席,其代表應持有授權書。

3. 特別會員,可委任最多兩名代表其出席。

4. 本會之理事會必須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以便解釋其年度報告,但無投票權。

第十一條

權限

會員大會之權限:

a. 選舉及罷免機關之會員;

b. 討論及表決章程、規章之更改草案;

c. 審批本會之年度預算及其附加預算;

d. 討論理事會之行為及表決其賬目報告;

e. 審議收會員及罷免其資格之草案,以上要得2/3一般會員贊成才可通過;

f. 審批由理事會提出的會員費及年費議案;

g. 審批本會在國際組織上之附屬機構;

h. 審批由理事會草擬之年度計劃;

i. 管理選舉過程;

j. 審議本會之解散;

k. 審議聘任名譽會長、榮譽會長;

l. 審議諮詢委員會的組成;

m. 審議其他法律、章程、規章賦予權能之事項。

第十二條

召集

1. 會員大會平常會議的召集必須在不少於十五天前以書面通知每個一般會員,信內需說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以及有關工作程序。

2. 會員大會特別會議必須在不少於八天前召集之,亦可在所有一般會員同意下,即時召集之,但不能決議任何修改本章程的事宜。

3. 主席團召集會員大會或委任某人召集之。

第十三條

會議及法定人數

1. 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必須至少舉行一次。

2. 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本會一般會員的百分之五十或以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1.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位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組成。

2. 會員大會主席團的職權包括:

a. 召集會員大會及安排一切工作;

b. 擬定會議議程。

3. 會員大會會議之過程需擬定一份會議記錄,於會議後宣讀及審批,並由出席之會員代表及會員大會主席或其代表簽署作實。

4. 會議結束時之擬本採取的決議,有關最後投票的聲明及選舉結果的事項需由主席團簽署。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五條

組成及會議

1. 理事會由最少五位會員代表組成,包括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長、一名財政及一名活動協調員。必要時可增設職位,惟理事會總人數必為單數。

2. 理事會平常會議每月至少召集一次,特別會議由其主席或半數理事會成員召集之。

3. 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的理事會成員參與方為有效。

4. 會議記錄於會議後宣讀、審批,並由出席理事會成員簽署。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權限

理事會之權限包括:

a. 理事會主席代表本會或委任某人代表之;

b. 確保本會事務之管理及遞交有關報告;

c. 擬定每年活動計劃;

d. 擬定本會所有相關的體育活動的章程,如與本章程有異時,以本章程為準;

e. 遵守服從本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f. 擬定一般預算及追加預算;

g. 於年尾擬定相關年度會計報告及分派給一般會員;

h. 要求召集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i. 邀請諮詢委員會委員;

j. 選委運動員及職員代表本澳參加相關之賽事;

k. 擬定本澳及國際比賽之日程表;

l. 向會員大會提議接受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及諮詢委員會的組成;

m. 擬定本會的內部規章或規則;

n. 按本章程第一編籌組各委員會,以開展各項活動;

o. 其他由法律或會員大會賦予的權限。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七條

組成及會議

1. 監事會由最少三位會員代表組成,包括一名主席、一名秘書及一名委員。必要時可再增設委員,惟監事會總人數必為單數。

2. 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集兩次,特別會議由一位會員,理事會或會員大會召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權限

監事會之權限包括:

a. 監督本會組織之一切活動,如有必要可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b. 經常檢查帳目及會計簿之記帳;

c. 每年向會員大會遞交一份有關理事會年度帳目之意見書;

d. 遞交有關預算及總結之意見書。

第四編

財政

第十九條

收入

1. 本會之收入包括:

a. 一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其它實體及個人給予之津貼或贊助;

b. 本身活動正常運作之收入;

c. 會員費及年費;

d. 罰款、賠償及保之收入;

e. 捐款及補貼;

f. 資產轉讓之款項;

g. 存款之利息;

h. 不固定之收入。

2. 本會所有收入的資金應以本會名義存入銀行之活期戶口內。

3. 銀行帳戶之收支往來均需兩名成員之簽名,包括財政及主席或理事會委任之成員簽署。

第二十條

支出

1. 本會之支出包括:

a. 本會經常性行政費用;

b. 組織比賽之費用;

c. 租借體育練習場地之費用;

d. 比賽器材及獎牌之費用;

e. 其他執行章程目標所需之費用。

2. 任何支出需要由財政及主席或理事會委任的成員之兩個簽名。

第五編

最後規定

第二十一條

諮詢委員會

由理事會制定諮詢委員會的組成章程,並向會員大會提議其會成員。

第二十二條

規章之修改

有關本章程的修改決議需要本會的會員大會一般會員代表全體一致投票通過為之。

第二十三條

解散

1. 本會之解散需會員大會召集會議,解散之通過需得到全體投票通過。

2. 當解散獲通過後,會員大會需設立一個清算委員會,負責本會協議之清償或本身繳付款項後之現存資產,並平均歸還本會所屬之組織或其他本地利益組織。

第二十四條

疑問之決議

本規章所引起之任何解釋之疑問或任何遺漏之內容將由理事會解決,並交由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五條

本會之徽章

本會將採用附件所示之徽章。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Chok Seng Mui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龍湖同鄉會

(前稱“澳門福建龍湖同鄉會”)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Long Wu de Macau

(anteriormente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Fok Kin de Long Wu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修改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處第1/2009/ASS檔案組內,編號為6號,修改條文為第一條、第二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內容如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龍湖同鄉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Long Wu de Macau”及英文名為“ Long Wu Natives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十四座地下E。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四條——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澳門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私人公證員 區利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e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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