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君子球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0/2009。

中國澳門君子球總會章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中文名稱“中國澳門君子球總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Geral Junzi Qiu China-Macau”,英文名稱“China-Macao Junzi Qiu General Association”。會址設於:澳門得勝斜路40號地下。

第二條——宗旨

1. 冀能發揚、協調及鼓勵本澳市民,學習與提昇君子球運動水平。

2. 與本澳和外國同類組織合作及以會員身份參與推動君子球運動的國際組織。

3. 本總會在本地區內是唯一可選拔最佳運動員,代表本地區或出外參加君子球運動的團體。

4. 本總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會員資格

1. 必須已於本澳政府註冊的合法團體,及後經體育發展局登錄與確認。

2. 向本總會申請為會員,須經理事會審批,通過接納,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的權利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提名權,並能參加本總會舉辦之一切賽事及會內設施。

2. 於換屆選舉年中,會員有權提名一份參選名單,但需由另一會員和議,方接受參選。

3. 會員必須於每年度賽事中,不少於一次派隊,參加本總會主辦之君子球比賽。

4. 若於任期屆滿之年度,會員並無派隊,參加本總會主辦之君子球比賽者,則只能保留會籍,不能行使提名權及投票權利。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總會規章與積極參與活動。

2. 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的除名

1. 凡蓄意破壞本總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時,輕則可作口頭警告。

2. 嚴重時,交由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與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第七條——組織

本總會組織架構如下:(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監事會;(四)仲裁委員會。各機關人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各會員可委派一名代表出席,進行會員大會決議或選舉。

2. 上述代表必須在會員大會會議開始前,提交由該會員理事會主席及委員兩人聯署的《委任函》。

3.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及一名秘書合共五人組成。

4. 若會員大會在既定開會時間超越三十分鐘,而主席仍未列席,則由理事長出任代主席,或其代任人選出某屬會代表出任主席。另外,代主席可指派一人或兩人擔任秘書職務,但不損害他們在會議中所享有之投票權利。

5.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於提前十日,以書面形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經出席會員過半數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 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甲)制定或修改會章;(乙)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丙)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及一名秘書合共五人組成。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每月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若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大多數成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凡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成員未超越半數時,所作之決議視為無效。

3.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甲)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丙)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報告;(丁)決定會員的接納或提名。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九名。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其職權負責稽核及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各項工作。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

第十一條——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其職權如下:在應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件及紀律處分提交意見。交與理事會審核裁決。仲裁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委員一名。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為會員繳納之入會費,年費及各項參賽報名費。

第十三條——對本章程作任何修改,最少有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成票通過。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冠豪詠春功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1/2009。

冠豪詠春功夫學會

章程

第一條

(會名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冠豪詠春功夫學會”;葡文名:Associação Kun Hou Weng Chon Kong Fu;英文名:Kun Hou Weng Chon Kong Fu Association。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望洋街13C-D號地下友聯大廈。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二條

(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並按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有關適用法律推行會務;

二、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三條

(宗旨)

推廣本地詠春拳之國術精髓,凝聚力量,鼓勵和團結愛好詠春拳之人士有組織地延續下去。鞏固加強同學之間的友誼及詠春拳術水平,並積極參與本澳所有武術活動及對外之交流活動。積極推廣和發展澳門武術活動,參與官方或民間舉辦的體育賽事,同時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

第四條

(團員)

凡愛好詠春拳術,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享受本會所舉辦之文康、福利事業。

二、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

(3)維護本會利益。

第六條

(會員之處分)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作出破壞本會之聲譽的行為,得由本會理事會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員之身份。

第七條

(組織)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組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及批核理事會的工作及財政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委員各一名,負責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並繕寫會議記錄;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通知會員,通知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經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的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最少三名,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其餘為理事;

二、理事會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處理會務。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

二、監事會可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自會費及參加或舉辦活動所獲得的資助或收入,此外,本會得接受政府或其他機構撥款資助。

第十二條

(補充法律)

凡本章程未有規定的,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白鴿巢之友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白鴿巢之友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名稱為“白鴿巢之友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愛國、愛澳、團結白鴿巢居民和澳門市民,屬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荷蘭園大馬路113號A荷蘭花園大廈地下,在需要時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的任何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三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現代箏專業委員會

葡文名稱為“Comissão Profissional da Cítara Chinesa Moderna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澳門現代箏專業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現代箏專業委員會。

葡文名稱為 Comissão Profissional da Cítara Chinesa Moderna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非牟利機構,以團結會員、愛國愛澳、以聯絡本澳各業餘音樂藝術愛好者、利用業餘時間推動音樂藝術文化、同時積極參與社會各項文娛公益活動及音樂教育、營造一個和諧歡樂組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氹仔海洋花園第六街23號雅蘭苑5樓A座。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及各管理機構之成員;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第五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參與會務,領導本會,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每年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一切有關會務,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名,理事若干,設秘書、財務等部門。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政決策,定期審核會計賬目,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八條——理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召集),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出席人數需要過半數出席及簽到方可作決議。

第九條——本會根據實際情況,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等人,以指導會務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凡參加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者皆為創會會員,以後凡有興趣參與者,承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辦妥入會手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之權利

A.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B. 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及建議權。

C.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D. 經合法程序,會員有權申請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之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B. 團結會員,支持會務活動。

C. 繳納基金及按期繳交會費。

D. 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者,經規勸無效;由監,理事會聯席會議通過,會長簽署確認,可勒令其退會或開除會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A. 會員入會時繳納之基金及按期繳交之會費。

B. 接受會員及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

C. 接受政府機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會議議決修改章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瑜伽體育總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sportiva de Ioga de Macau, China”

英文名稱為“Yoga and Sports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China”

英文簡稱為“Y.A.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國澳門瑜伽體育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a)中文:中國澳門瑜伽體育總會;(在本章程內簡稱為總會);

b)葡文:Associação Geral Desportiva de Ioga de Macau, China;

c)英文:Yoga and Sports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China。(簡稱為“Y.A.M.”)

第二條——創辦人:

創辦人為 Shum Wing Pui(沈詠珮)。

第三條——會址:

澳門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7樓A座,經理事會議決,會址可以遷移。

第四條——性質

a)總會為非牟利組織, 由個人或社團組成,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現行有關法例所約束;

b)總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瑜伽體育運動之最高行政組織。

第五條——宗旨:

a)在其權限範圍內促進、規範、推廣及領導瑜伽活動,提高愛好者技術水平。

b)制定、推行本澳瑜伽活動規則,加強瑜伽導師培訓。

c)培訓瑜伽運動員,以代表本澳參加國際賽事。

d)加強總會與會員、亞洲聯會、國際聯會及各國、各地有關體育機構之聯繫。

第二章

修章

第六條——總會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

會員

第七條——會員:

a)正式會員——那些致力於瑜伽運動,組織章程經政府核准,會址設在澳門及有適當的理監事會的體育會,且已在負責監管體育活動的政府部門登記和加入總會成為屬會;享有總會選舉權。

b)榮譽會員——其個人價值及傑出行為顯示出其應享有這項榮譽的運動員及體育領導人;但不享有總會選舉權。

c)名譽會員——為總會和本地體育運動作出傑出的服務,值得享有此項榮譽的個人或機構;但不享有總會選舉權。

第八條——正式會員之權利:

a)持有入會証書;

b)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如符合資格,可參與總會舉辦之培訓,比賽及其他有關活動;

d)在舉辦有關瑜伽體育活動時,可向理事會要求提供協助;

e)有權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f)在會員大會上,若有超過四分三或以上會員及得到創辦人贊成,可修改章程及其他規則。

第九條——正式會員義務:

a)遵守總會章程,接受總會之行政領導,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b)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c)凡向總會申請協助或承認的活動,須將計劃及活動報告列表送交理事會存檔;

d)參與、支援及協助總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e)不得作出任何有損總會聲譽的行動。

第十條——開除會籍:

若總會會員作出有損總會宗旨及如有違反總會章程,有損總會聲譽及利益,或對總會有破壞行動者,由理事會討論,輕者警告,重則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會籍。凡入會兩年以上之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又不保持聯絡者,總會得暫時中止其會員資格及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總會的組織及職權:

a)總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仲裁委員會組成。

b)理事會、監事會及仲裁委員會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並半數以上票數通過。

c)候選人能同時被挑選擔任機關內兩項或以上的職務。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為總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年度報告。

b)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十五日以雙掛號信或書面形式通知。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員人數之一半,若無法達到半數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則視之為第二次召集。

c)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d)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e)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

f)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g)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h)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以及獲得創辦人之認可。

i)屬會適當委任一名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賦予會員大會:

a)討論及投票通過總會組織章程,章程的修訂及向其提議的規例;

b)選舉及解散總會的管理機關;

c)審議管理機關的行為,通過或否決理事會的報告、結算表和帳目;

d)宣佈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

e)讚揚為澳門瑜伽運動取得巨大榮譽的行為;

f)根據本章程及規例,審議解決向其呈交的上訴事件;

g)對須要由其審議的總會活動作決議;

h)由理事會建議,界定屬會會費及每次參加活動的報名費;

i)對總會的解散作議決。

第十四條——理事會:

a)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為九名或以上,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b)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財政和理事若干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獨一條——理事會的議決取決於大多數票,票數相同時由創辦人投決定性一票。(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所有議決記錄在會議錄內。

第十五條——監事會:

a)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壹名監事長和兩名監事。

b)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情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仲裁委員會:

a)仲裁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b)仲裁委員會在主席或大部份成員的要求,又或由總會任一管理機關的要求下,由主席召開會議。

獨一條——其議決由出席會議委員的大多數票取決,並記錄在會議錄內。

第十七條——賦予仲裁委員會:

a)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b)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意見;

c)撰寫其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d)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八條——經費及開支:

a)會員繳交之會費;

b)會員及社會熱心人士之捐贈及贊助;

c)政府有關部門資助;

d)總會之支出由收入負擔;

e)費用開支手續要按總務財務制辦理。

第十九條——上訴:

如對總會各機構所作出之決定不服,可提上訴:

a)上訴期限:如無特別規定的,一般自上訴人被通知決定或被視為知悉決定或所起訴的事實起計,十天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上訴。

b)上訴人需於提出上訴的同時,交付上訴費,上訴得值與否,上訴費將不獲發還;上訴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第二十條——附則:

本章程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如有與法例相抵觸的,按有關法例辦理。

第二十一條——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會徽式樣由理事會訂定。會徽樣式見附件。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餐酒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09/ASS檔案組第7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餐酒協會章程

一、定名:

中文:澳門國際餐酒協會;

英文:Macau International Table Wine Association;

葡文: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Vinhos de Mesa de Macau。

二、宗旨:

1. 推廣紅酒文化,普及有關紅酒的知識;

2. 加強澳門與世界各地紅酒愛好者的交流,共同分享心得;

3. 推動社會大眾逐步提升生活品位,共建和諧社會。

三、性質:民間非牟利團體。

四、會址:澳門氹仔柯維納馬路374E號,南新花園一座地下。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其他地方。

五、組織結構:

會員大會:

1.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可修改本會章程,透過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2. 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召集程序按政府規章。

會長及副會長:

1. 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推動理事會全面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如有需要,可增設常務副會長。

2. 會長根據會務需要,可決定邀請各地社會知名人士在本會擔任各種榮譽性質之職位。

理事會:

1. 理事會全面落實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同時,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2.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

3. 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4.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主持理事會會議。同時,由理事會確定可代表本會簽署具法律效力文件的人選。

監事會:

1. 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與理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3. 監事會主要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賦予的工作職能,以及查核本會財產。

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

1.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人士,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2. 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3. 會員的其他權利、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六、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七、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所有。

八、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辦理。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書畫家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3/2009/ASS檔案組第7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書畫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國際書畫家協會」。

英文:Macao International Calligraphist and Painter Association。

葡文:Associação de Pintores e Calígrafos Internacionais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愛國愛澳’,維護「一國兩制」、聯繫各地廣大書畫藝術愛好者、書畫收藏家等共同組成此非牟利的社團組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一個書畫藝術文化交流平台、聚集世界各地華人書畫家相互研討、弘揚我國書畫等傳統文化藝術、培育下一代年青書畫藝術家的健康發展,提升中國書畫水平及欣賞品味。

第三條——本協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為日常工作機構。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光輝集團商業中心4樓T、U 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名、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果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Lam Chi Kue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merica Asia Amity Association (Macau Chapter)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dez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美亞友好協會(澳門分會)

America Asia Amity Association (Macau Chapter)

章程

總會為非營利慈善組織,於一九八九年正式依法成立,總會設在紐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美亞友好協會(澳門分會)。

英文定名為:America Asia Amity Association (Macau Chapter)。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5樓A座。

第三條

期限

從註冊成立之日起,本會即成存續期為無限期的團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是服務社會的國際性慈善組織,奉行取之社會,用於社會的理念;除促進各國人民的友誼外,也大力推展社會慈善公益活動,為社會各界有需要人士提供多元化服務;尋求及利用社會資源,開展慈善公益事業,拓展社會服務至各個階層;履行救病扶危,施醫贈藥,扶貧賑災,為老少孤寡提供援助,為社會提供領袖人才,教育辦學,提供獎學金等社會服務,舉辦世界性之醫療學術交流,引進世界最先進醫療設備,高瞻醫學專才,創建醫科大學,藉以改善本地及周邊地區醫療衛生環境,增進本地居民健康為目標。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有志服務社會,為志願於社會公益事業的人士,不分國界種族均可申請加入。

第六條

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必須如實填報個人履歷表,經審查核實,獲接納成為會員者由主席及會長簽發正式的會員證書以及獲頒發會員徽章。

二、凡經濟捐助本會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可獲接納成為會員及獲委任職位,頒發榮譽證書獎狀。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所有會員必須遵循會規,協助推行會務,積極參與本會公益活動。

第八條

會員權利

所有會員均可享受本會福利,及享有參與本會發展項目的優先權,並可要求總會或當地分會作合法援助。

第九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任何本會成員如有損本會聲譽,或假公濟私,或借本會名義招搖撞騙進行非法活動,或觸犯嚴重罪行者本會將按事件的輕重給予處分,輕者解除職銜停止職務,重者永遠開除會籍,並保留追究法律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選舉產生,主席團設立主席一人主持會議、副主席一人、會長一人、財政部長一人,秘書一人,由五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

2、為了接受總會的領導,大會主席一職由總會委派及連任。

3、會員大會會議由大會主席召集,最少於開會日期提前八天作出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會員大會於第一次召集,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具有決議權,如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書內所訂定的時間三十分鐘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

6、會員大會職責為:

(1)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制定內部規章,任免本會各部門人選職位,監察各部門之工作,理事會主席,監察委員會主席,需由大會主席委任產生;

(2)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通過各部門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3)批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活動;

(4)理事會之重大決議必須先由會員大會審核及通過然後執行;

(5)本地法律及規定之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理事會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系會員大會行政管理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人,會長1人,財政部長1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副理事若干人和秘書若干人,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須為單數,數目不確定,任期三年,得連任,主席由會員大會主席委任或兼任,理事會每次會議均需超過半數成員以上出席方為有效,通過決議,出席人數超過半數贊成方為有效,大會主席保留有否決權。

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任免永遠榮譽主席,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主席,永遠名譽會長,名譽主席,名譽會長和顧問等等;

(3)批准接受任何形式和來源的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產及遺贈;

(4)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5)有關轉讓,租賃,管理,處理,出讓,變賣或抵押任何不動產及有利於本會之投資等等,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才生效及執行;

(6)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執行之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7)依章程照開理事會委員大會,議決一般事項;

(8)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9)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10)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頒于名譽獎狀;

(11)其他法律規定之職責。

第十二條

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總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任,設主席一人由會員大會主席委派,副主席一人,會長一人,秘書一人,稽核一人。

監事會主要職權為監察年度帳目,理事會之工作進度查檢工作品質,理事會及會員有否違規行為,尚有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有否偏離;

(2)定期審查帳目。監察理事會,諮詢委員會之工作進行,批核每筆帳目之開支,有權即時制止一切不利於本會聲譽及利益之事件發生;

(3)對有關年報及帳目,理事會之工作及報告,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代表大會;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諮詢委員會

收集社會各界資訊向會員大會及監事會提供意見,查詢入會會員資歷,向會員大會提供所需之資料,聯絡本地及外地社團及各地政府相關部門並向總會提供本會之發展進程和資訊,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理事二人,秘書長一人。

職權範圍:

(一)推廣本會會務,爭取海內外各界支持;

(二)爭取社會各界人士之捐助;

(三)提供會員之資歷意見;

(四)提供大會參考,有關永遠榮譽主席,永遠榮譽會長,榮譽主席,榮譽會長,名譽主席,名譽會長和顧問之資料;

(五)提供會員大會所需之本會各項事務意見,把關好每項事務預先工作,配合會員大會制訂各項工作方針獻計獻謀;

(六)向監察委員會提供本會各事項所需資料以便監事會更正確執行工作,避免理事會偏離會員大會之決策。

第四章

經費來源

第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自

本會運作的經費以本會名譽向各界募捐,社會各界的捐贈款項或物資作發展會務及作推展慈善公益活動用途,本會所有會員也可依自己的意願捐出,全數款項均作慈善公益用途。

第十五條

經費運用

本會所得捐款項之20%,必須撥交總會的統籌總儲備基金,作統籌推展會務之用,由總會財政部門監管。

第十六條

經費監管

本會所有收受的捐款用途及支出,均受會員大會監管,收入來源及支出用途將會在本會年報中詳列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分會義務

分會接受總會的領導及人員委派,執行總會的決策,任何未經總會核准的決策與及有不合法的行為或活動而引致的法律責任,除一概由分會自行承擔責任外,總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十八條

其他規定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私人公證員 António J. Dias Azed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António J. Dias Azed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六頁與存放於本署“2009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一卷第三十一號文件之“澳門中華宗教文化交流協會”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中華宗教文化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中華宗教文化交流協會”。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一)弘揚愛國愛澳精神,為“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為促進祖國的完全統一作貢獻;

(二)以“中華”文化為旗幟,以“宗教”文化為管道,以“文化”內涵為依託,以 “交流”文化為手段;

(三)凝聚團結世界海內外華人的力量,增強擴大與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友好宗教文化交流。平等、尊重、包容、互利、廣交朋友,增進友誼,促進宗教文化合作交流;

(四)加強與有關方面的聯繫與協調,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6樓F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e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實彈射擊槍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9/2009。

澳門實彈射擊槍會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實彈射擊槍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mas para Tiro Prático de Macau”,總址設在澳門 氹仔柯維納馬路「凱旋居」地下D舖,並使用經澳門保安部隊許可之射擊場地。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Clube Paradisíaco de Tiro Prátic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8/2009。

Clube Paradisíaco de Tiro Prático

Paradise Practical Shooting Club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天堂槍友會”,中文簡稱為“槍友會”,葡文名稱為“Clube Paradisíaco de Tiro Prático”,英文名稱為“Paradise Practical Shooting Club”,總址設在澳門亞豐素街5號B,B座地下,並使用經澳門保安部隊許可之射擊場地。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亞洲商貿交流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2/2009。

澳門亞洲商貿交流促進會章程

(九)經費來源:

1. 會員所交會費(普通會員每年300元澳門幣,永久會員500元澳門幣)。

2. 由社會人士捐資。

3. 由政府資助。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召集書

依照法例及本中心章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五)下午三時三十分,在位於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7字樓,中心總辦事處演講廳召開社員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討論及通過二零一零年度本中心之活動計劃及財務預算;

2. 監事會對以上項目之意見;

3. 其他事項。

根據本中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屆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將於上述指定時間一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召開,屆時無論出席社員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多少,會議均為有效。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大會主席 吳榮恪(Vitor Ng)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 註冊編號9578)

股東會議召集書

本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正,於公司總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18樓會議室召開特別股東大會,大會議程如下:

一. 解任公司機關成員;

二. 選舉公司機關成員;

三. 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SEAP — Serviços, Administração e Participações, Limitada(由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代表)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會計 總裁
王健民 鄭文禮

二零零八年度營業表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零八年度損益表

澳門幣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零八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二零零八年業務報告撮要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2008年個人壽險及團體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為澳門幣2.56億元,而新造業務年化保費收入增長理想,較2007年增長逾17%。

美國萬通亞洲乃一家多元化的金融服務機構,秉承穩健的經營作風及抱持積極開放的態度,一直致力開發靈活及具創意的產品,全面配合客戶在不同人生階段的需要,提供專業的一站式風險及財富管理服務。2008年,美國萬通亞洲隆重推出全港澳首部以「組合式投資法」為要旨的中文投資書籍《基金優勢.組合投資法致勝之道》,與廣大市民分享投資睿智。於年初更推出全新的「財智之選靈活創富投資計劃」,讓客戶享有多項獨有及靈活的投資優勢,而本公司亦為「財智之選」系列新增17款極具實力的投資基金。即使面對金融海嘯的衝擊,本公司的財富管理新造業務年化保費收入仍錄得理想的雙位數字增長,這著實由於美國萬通亞洲提供多元化的財富管理產品及完善的投資服務配套,一直鼓勵客戶透過建立環球投資組合,達致有效地減低投資風險,故此在不同市況下,客戶仍可安心地投資。本公司亦積極協助客戶策劃周全的人壽、醫療和退休三方面的保障,於2008年中推出「幸福旅程 由我掌握」投保優惠,為客戶提供全面的風險管理方案。此外,本公司一向以人為本,投放大量資源在培訓方面,致力不斷提升顧問的專業水平,在2008年,於港澳區提供予專業顧問的培訓時數全年便高達六萬多小時。

展望2009年,預期營商環境會較2008年艱難,然而,美國萬通亞洲將繼續全面優化風險管理及財富管理業務,並會承接去年的優勢,繼續投放大量資源擴展營業部隊伍,為客戶提供優質及專業的服務。為保障市民長壽的風險,本公司於年初推出最新的「目標必達年金儲蓄計劃」,提供多項領導市場的年金優勢,全方位協助客戶及早策劃及建立穩固的退休安全網,有目標地實現理想的退休生活,猶如享有長俸,一世無憂。在風險管理業務方面,本公司看準市民對嚴重疾病保障需求日趨殷切,於年內研發嶄新的「嚴重疾病多重保百分百保費回贈計劃」,配合連串的推廣活動,以確保客戶能享有更臻全面的保障,全力推動市民的風險管理意識。同時,本公司將繼續加強財富管理業務發展,推廣月供式組合投資計劃及「組合式投資法」的運用,讓客戶於波動的市況中,仍可穩健地進行投資,爭取中長線的潛在回報。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美國萬通亞洲)」乃是「美國萬通金融集團」1 的亞洲區旗艦公司,總部設於香港,並於澳門設有分公司,其他亞洲區業務更包括日本「美國萬通生命保險株式會社」及台灣合資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美國萬通金融集團」乃一家多元化國際金融服務機構,現時管理資產逾3,630億美元2,客戶人數達1,300萬。美國萬通自1851年成立以來,曾見證過不少金融巨變,能夠經得起時間的考驗,即使面對百年一遇的金融海嘯,仍獲兩大國際評級機構授予最高財務評級,包括A.M. Best「A++」評級(優秀;15個級別當中的最高評級)及惠譽國際「AAA」評級(最強;21個級別當中的最高評級);以及標準普爾「AA+」評級(很強;21個級別當中的第二最高評級)3。此外,美國萬通更名列國際知名《FORTUNE 500》「全美5大互惠壽險公司」之一 4

鄭文禮
總裁

註:
1. 「美國萬通金融集團」為「美國萬通人壽保險公司(美國萬通)」及旗下各附屬公司的統稱。
2. 資料乃截至2008年12月31日。
3. 所有財務評級乃授予美國萬通人壽保險公司及其附屬公司C.M. Life Insurance Company及MML Bay State Life Insurance Company。評級資料截至2009年8月26日。評級資料日後或會調整。
4. 資料乃按2009年5月4日《FORTUNE 500》公佈的「互惠壽險公司」2008年度收入排名榜計算。

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澳門幣

 

澳門幣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二零零八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二零零八年度

澳門幣

會計 經理
馮綺瑩 符卓玲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二日於澳門

二零零八年業務報告撮要

回看2008年,環球金融市場波動,經濟持續下滑。AIA一直遵守澳門金融管理局嚴格的監管。我們堅守對客戶的承諾不變,並會滿足對保單持有人應有的責任。

因應市場環境,本公司不斷推出或更新產品系列,照顧客戶不同需要,於2008年4月推出易達終身保(E-Life),亦有提供退休入息的年金寶(Golden Years Income Plan);提供短供款年期的壽險產品儲速終身保(Quick Saver),以及曾經深受客戶歡迎的高息保(Target Saver),這產品具備現金價值,高保證回報及人壽保障等特點,也是以儲蓄保本為主的壽險產品。

AIA在2008年贏得多個獎項,包括獲Mediazone Group of Publications評選為『香港最有價值企業』、《經濟一週》頒發『實力品牌大獎』,並連續5年獲得《讀者文摘》雜誌的『信譽品牌』——香港區金獎及『Yahoo !感情品牌大獎』。多個獎項均具有高度的代表性及認受性,反映公司備受消費者認同。

AIA關心社會公益事務,樂於承擔社會企業責任。在2008年的聖誕節前後,由營業同事及後勤員工,組成超過百人的義工隊,參與賣旗活動,並在澳門多個地點派發禮餅,為全澳市民打氣,共享歡欣節日。

環球經濟不斷急劇轉變,作為金融行業三大支柱之一的保險理財業,因應市場進步作出改變亦是勢在必行的。面對眼前環境,我們作好一切準備,加強自我能力,提升公司全方位『以客為尊』的目標。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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