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9/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5/2009

刊登日期:

2009.11.11

版數:

14085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2010年能源業發展辦公室清潔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法規 :
  • 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 第13/2007號行政命令 - 將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所指的行政長官在有關施政領域及部門和實體方面的執行權限,以及其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執行權限授予該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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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及第六款,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2010年能源業發展辦公室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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