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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6/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曾偉昌建築商簽署《更換皇朝污水泵房水泵工程》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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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