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內意硬功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4/2009。

中國澳門內意硬功學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中文:中國澳門內意硬功學會;

葡文:Instituto de Noi I Ngang Kong de Macau-China。

第二條——地址:澳門鏡湖馬路153號新光大廈5樓G座,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推廣中國內意硬功,提高本地國術水平,培養本地人材,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服務社群。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本澳中國武術愛好者,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批評和建議,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

A.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D.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A. 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D. 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最少五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不少於二分一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但到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五章

財政(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入會基金、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政府資助。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美譽文化戲劇曲藝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美譽文化戲劇曲藝會”。

會址:澳門巴波沙大馬路S/N昌勝閣6樓D座。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以推廣傳統文化、戲劇、曲藝,娛人娛己為宗旨。凡對上述有興趣人士,經理事會通過,便可成為基本會員。

第三條——會員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遵守本會會章及決定。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本會架構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財務一人,秘書一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架構成員人數均為單數。

第五條——本會最高權力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架構內之成員。

第六條——理事會負責執行大會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召集全體大會及臨時會議。

第七條——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核財務狀況,監察活動及編寫年度報告。

第八條——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之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選連任。

第九條——每年須召開會員大會一次,特別會議除外,除法律另有規定,各項決議須半數以上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章

經費,附則

第十條——本會經費由各會員分擔,或私人及公共機關贊助,有關一切款項及物品,只可用於本會活動及工作所需。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大美藝術教育

中文簡稱為“大美”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大美章程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美藝術教育”,中文簡稱為“大美”,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2號錦榮大廈地下M。

第二條——本會之存續期屬無限期。

第三條——本會為一個研究藝術教育的團體,宗旨為發展澳門的藝術教育及其教學資源。

第四條——為達至上述目標,本會推行下列工作:

1. 以策劃藝術教學活動、工作坊、展覽,籌辦藝術教育研習室、藝術課程方式,發展各類藝術教學計劃。

2. 以文字、視像、藝術文化創作出版方式,推動相關藝術教學和交流。

3. 以無償或有償方式提供1、2項實踐所必須的人、物力資源或專業咨詢服務。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熱心藝術教育的專業人士,贊同本會之宗旨,承認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透過書面方式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數目不限。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為:

會員有參與活動之權利和福利。

第八條——會員之責任為:

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支援本會有關活動。

第九條——若自動退出不作會員,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經會員大會批核後即時生效。

會員若在其行為上表現出不遵守本會規定的守則,本會將提出口頭告誡,二次告誡未改會員,經會員大會半數通過可被開除會籍。

會員若以本會名譽作出不當行為,經本會最高決策組織通過,有權立即開除會籍,而相關法律責任、賠償由會員個人負責。

組成機關

第十條——本會機關為:

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會員大會,理事會實行兼任制。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為最高決策組織,設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若有特殊情況會員大會可商定設立入會費、會費、藝術教研基金和搬遷會址。

第十二條——理事會

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理事二名,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推選,負責執行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監事會

負責監察理事會所有行政行為,其組成人數為三人。

第十四條——任期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經費,附則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捐贈;

來自第四條所得收入扣除人、物力資源支出的餘款。

第十六條——附則

會章中第四條1、2項,需經作者書面同意,本會可有出版權和無償使用權。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修改之權屬於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法律專業同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Estudantes do Curso de Direit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法律專業同學會

本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法律專業同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Estudantes do Curso de Direito。會址設於澳門竹園圍斜巷25號偉華大廈一樓,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 擁護“一國兩制”方針,宣傳、推廣基本法;

(二) 探討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本地化發展及公共行政改革;

(三) 關注澳門法律人才的培養;

(四) 促進會員間的團結; 及

(五) 提高會員的專業及學術水平。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擁有法律專業相關學位或正在修讀之學生,遞交經填妥的入會申請表,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 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二)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 按照本會的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 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 尊重及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 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 按時繳交會費;

(四) 接受被選任的職位及擔任獲委派的職務,但有合理解釋且獲接受者除外;

(五) 參加所屬機關的會議。

第六條

(紀律)

對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科下列處分:

(一) 口頭警告;

(二) 書面譴責;

(三) 開除會籍。

第七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二年。獲選之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可連任一次。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及檢討本會會務工作,選舉會長、副會長、大會秘書、理監事及修訂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及大會秘書一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和大會秘書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職務。必要時,會長、副會長列席理監事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四、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須有四分之一會員出席,即可議決。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則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二、理事會由十一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若干名;另可設有候補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四、為開展會務,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候補理事不能視事時,依“內部規章”規定作填補。  

第十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察會務運作及作出意見。

二、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另可設有候補監事一名;候補監事不能視事時,依“內部規章”規定作填補。

三、監事會在全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再作投票。

第十一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

(一) 會員繳交的會費;

(二)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 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博彩娛樂保安職工聯合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博彩娛樂保安職工聯合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博彩娛樂保安職工聯合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市場街永添新邨第二期6樓AX座。若經理事會決議,本會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以愛國愛澳門為宗旨,保障本地工人就業、維護社會和諧」。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澳合法居民,年滿十八歲,不論性別、種族、宗教、凡屬博彩娛樂保安職工不論待業或就業人士,認同本會會章及決議,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按法例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對本會運作及工作有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及理事會決議;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八條——若會員刻意違反本會章程、嚴重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者,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其會籍。惟當事人在該次大會有出席權及抗辯權。

第九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一年或以上者,暫停會籍,其一切會員權利在補交會費後方得恢復。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有制定和修改會章、決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領導成員、終止會員會籍;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經五分一會員聯署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於八天前向全體會員發出書面通知召集;

四、會員大會必須按法例召集且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方為有效;

五、除本澳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以法定比例通過外,會員大會之決議以簡單多數通過;

六、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組成主席團,負責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錄等工作。主席團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唯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另按需要分設秘書、財務、總務、聯絡等若干部門,經理事會互選產生,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由理事長於五天前或至少不得少於四十八小時召集。若有需要或過半數理事聯署要求,理事長應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四、理事會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本澳法例有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簡單多數通過作出;

五、理事會為集體領導,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推動會務工作、因應工作進行討論及決議;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其他任何成員非經理事會議決授權,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六、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七、對作出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從事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理事會成員,經理事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投票通過,可即時暫停其理事身份。理事會須制訂罷免提案報交會員大會決議。當事人在該次大會有出席權及抗辯權。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常設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經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秘書、財務稽核等職位,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於五天前召集。若有過半數監事聯署要求,監事長也須召集會議;

四、監事會有權審核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將審議結果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有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和財務開支狀況,各監事會成員均可列席本會各級會議。

第四章

財政及附則

第十三條——財政收支

一、本會經費來自會員費用、開展活動之收、政府資助及任何不附帶條件之捐獻;

二、本會經費用於日常運作之經常性費用及工作活動費用。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即時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人互助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Mutualista Macaens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人互助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人互助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Mutualista Macaense”。

第二條——本會是非牟利的民間組織,本會由澳門居民加入本會後組成。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愛國愛澳、堅決擁護基本法、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以民為本、誠心誠意為澳門市民爭取權益、改善民生、聯合各友好社團、為構建和諧穩定繁榮的澳門貢獻力量。

第四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菜園涌北街,198號威苑花園,地下H,按需要可在本澳內遷址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五條——會員類別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章程的澳門市民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團體或機構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入會申請和會籍註銷,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3. 享受本會舉辦的活動,享受本會各項福利和服務。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 廣泛團結群眾,努力發展會員;

3. 促進本會會務發展;

4. 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以民主集中制為組織選舉原則。本會設會長一人、理事長一人、監事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副主席和秘書由現任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出任,主席團負責主持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 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討論本會的重大工作方針及任務,並作出決議;

5. 審議和通過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負責管理本會會務工作,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3.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4. 制定會務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5. 管理本會財產;

6. 制定本會工作規則;

7.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理事會成員必須由單數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為:

1.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2. 監察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3. 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和批評;

4. 制定會務工作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5. 查核本會帳目;

6.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監事會成員必須由單數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由理監事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會徽設計為

會徽意義為:“澳門民眾,緊握著手,互助互愛,共創繁榮。”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政府資助、捐贈、籌募以及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廣東高校澳門學生聯合會

中文簡稱為“粵澳聯”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廣東高校澳門學生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廣東高校澳門學生聯合會」,簡稱「粵澳聯」,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

以團結廣東地區澳門學生為宗旨、加強廣東地區澳門學生之間相互交流、促進廣東地區澳門學生與其他地區澳門學生、團體之間交流,並以增進粵澳兩地學術教育文化間交流為目標,宣揚愛國愛澳精神,促使廣東地區澳門學生共勉學習、㩗手共進,為促進澳門長期穩定和繁榮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92號鴻喜大廈3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有志於團結廣東地區的澳門學生者;

2. 擁護本會章程;

3. 在廣東各高校就讀或畢業之澳門居民。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的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除名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會長簽署確認,可飭令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召集;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大會之會員的同意方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有效。

3.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至少一名,大會秘書一名,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任期一年。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2. 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最少一名,以及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每屆任期均為一年。

4. 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理事長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副理事長得代表理事長主持會務。理事會可設秘書處、若干部門及委員會,負責本會各項活動。

5. 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理事長或經由理事會議決定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代表簽署均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核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最少一名,以及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均為一年。

3. 查核本會之帳目。

第十一條——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十二條——名譽會長、永遠會長、名譽顧問之設定

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亦可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Associação de Salão Fotográfic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5/2009。

澳門沙龍影藝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沙龍影藝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Salão Fotográfico de Macau”,英文譯名為“The Photography Salon Society of Macao”,簡稱“P.S.S.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的團體,以團結本澳及世界各地愛好攝影藝術人士,推廣攝影藝術,致力促進影藝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會址: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18E號翠華大廈1樓G座。

第四條

會徽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每屆任期為二年,經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而成員必須為本會具被選舉權之會員。

第六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具有選舉權的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會員大會職能為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本會產業之按揭或變賣;檢討及決定會務方針和重大事宜;以及修改本會章程。

3.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員大會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四人,秘書若干名,所有成員均須為本會永久會員。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大會主席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副主席及其他成員連選得連任。

4.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或由超過二分之一具有選舉權的會員聯署;或超過三分之二理事會成員,在有正當目的之情況下認為有需要時,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會員大會,召集人應在八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

5. 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屆時無論出席人數多少,皆可舉行大會及作出決議。如遇有表決問題,決議應由半數以上出席之會員的票數通過方為有效,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大會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會員需親身出席會員大會,本會不接受委託。

第七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不少於二十五名理事組成,但必須為奇數。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二人,下設秘書、司庫、名銜主席及若干因工作需要設立之部門,負責處理會務工作。理事長及副理事長須為本會永久會員。理事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副理事長及理事連選得連任。

2. 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關,理事會須按工作需要召開會議,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本會之日常一切會務及財務管理,評審及通過新會員入會。

第八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由不少於三名監事組成,但必須為奇數。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收支帳目及財產。

2. 監事會選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兩人及監事若干人,而所有成員均須為本會永久會員。監事會可隨時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監事長任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屆,副監事長及監事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榮譽及名譽會長、顧問職務

1. 經理事會提名及會員大會通過,得聘請永遠榮譽會長及永遠名譽會長。

2. 經理事會決定,得聘請當屆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等若干人。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會員資格

1. 凡愛好攝影藝術,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理事會審評批核後,可成為會員。

2. 按所繳交會費之類別,本會會員分為千禧基石會員、永久會員、普通會員及學生會員。千禧基石會員為本會在2000年所設的會員類別,今後不再接受申請。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1. 除法定之權利外,會員尚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在會址開放期間使用本會之服務和設備,及向本會提出建議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會員除應遵守法定之義務外,尚應:

1. 遵守會章,執行決議,積極參與本會的活動及工作,發揚本會之宗旨。

2. 普通會員及學生會員須按時繳納會費,逾期不繳納者本會視作自動退會論,所繳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3. 任何會員如有違背本會會章或有意圖損害本會之權益及聲譽者,經理事會審查證實,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所繳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會費

千禧基石會員及永久會員需繳交一次性的入會費,而普通會員及學生會員則按時繳交會費。

第十四條

籌募經費

本會得接受會員、社會各界人士、政府機關的捐贈及贊助,必要時還得臨時籌募經費。

第五章

名銜

第十五條

名銜考試及榮銜頒贈

本會名銜和榮銜之設立及其考核和頒贈之資格由理事會訂定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職權細則

會員大會、監事會及理事會屬下各部門之職權細則,由各組織自行制定及執行。

第十七條

重大事項

會內如有重大事項或資源調撥分配,須經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商議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八條

選舉方法

本會各組織的選舉方法由理事會修定,並經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

會章修改及解釋權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南灣花園大廈業主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根據南灣花園大廈業主會特別會員大會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及第七條。

修改內容如下:

第五條第一款.委員會,由七名委員組成。

第六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通過互選產生一名監事長。

三、監事會的職權:

A. 審核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B. 審核財政報告。

四、監管業主會的收支。

監事會監事在任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監事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其職位立即罷免。而其職位可由管理委員會或監事會邀請另一名小業主填補,但必須經過管理委員會開會以決議通過。

第七條——一、以不違反本澳法例原則下,本會委員會對本章程有最終解釋權。

二、以上未有列明之情況,概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暨育服務中心

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Serviço Jiyu”

英文名稱為“Jiyu Service Center”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根據暨育服務中心特別會員大會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二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社團地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12樓C座。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três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秘魯歸國華僑協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vinte e nove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nove.

更改章程

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舉行之澳門秘魯歸國華僑協會會員大會中,通過決議,在章程中加入第十四條。

現透過本文書,正式在章程中加入第十四條,有關之條款如下:

第十四條

社團之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基金及會費;

2. 社會人士及政府之捐獻及贊助;

3. 任何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聖玫瑰學校校友會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do Santíssimo Rosár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修改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1/2009號第8號文件第36至38頁,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聖玫瑰學校校友會

組織章程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Paulino Comandante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

董事會成員
張建洪
會計主任
李喜燕

CITlC KA WAH BANK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9

Gerente Geral, Sucursal de Macau,
Henry Brockman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o Kam Iao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Kwong, Tat Tak Teddy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Macau,
Wong Sio Cheong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總經理
沈曉祺
首席財務官
雷國泰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撮要

致中國工商銀行澳門分行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第23/2004號行政法規之核數準則及第68/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之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中國工商銀行澳門分行於由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止期間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賬項撮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銀行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賬項撮要應與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

Macau, aos 9 de Outubro de 2009.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二零零九年(截止七月十日)業務報告之概要

根據二零零九年七月六日第30/2009號行政命令,中國工商銀行澳門分行與誠興銀行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一日進行了機構整合,同時中國工商銀行澳門分行結束營業。截止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中國工商銀行澳門分行總資產154.59億澳門元;放款135.37億澳門元;存款137.49億澳門元;實現稅後利潤1,249萬澳門元。

總經理 沈曉祺


QBE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Publicação de contas, ao abrigo do n.º 3 do artigo 86.º do Decreto-Lei n.º 27/97/M, de 30 de Junh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8

MOP

Conta de exploração das seguradoras dos ramos gerais do exercício de 2008

MOP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08

MOP

Contabilista,
Ho Mei Pou, Sylvia
Gerente,
Siu Yee Ming, Sally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No primeiro semestre do ano de 2008, a economia de Macau manteve o seu ritmo ideal de crescimento, mas no segundo semestre verificou-se um crescimento moderado em resultado do impacto da crise financeira mundial. No ano de 2008, registou-se um ligeiro acréscimo no âmbito das actividades desta sucursal graças ao apoio e indicações prestados pelos nossos clientes e associados.

Perspectivando o próximo ano, a economia de Macau vai melhorar e, consequentemente, o sector de seguros em Macau registará um bom crescimento, pelo que esta sucursal espera obter, nesse ano, resultados mais positivos através do aumento dos seus produtos e serviços prestados.

Gerente,

Siu Yee Ming, Sally.

Macau, aos 10 de Setembro de 2009.

Síntese do parecer dos auditores externos

Para os accionistas da companhia de seguros de Macau, S.A.
(constituído em Macau como sociedade anónim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a Companhia de Seguros de Macau, S.A. («a Companhia»)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8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d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quai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8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são da responsabilidad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a Companhia.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Companhia.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Companhia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8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relatório de 29 de Junho de 2009.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8,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 um resumo das principai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Companhia.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Companhia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e do âmbito d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Kenneth Patrick Chung
Auditor de contas

Lowe Bingham & Matthews —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aos 10 de Setembro de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