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2/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浪花(澳門)噴泉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簽署澳門文化中心照明控制系統改善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月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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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啓益工程有限公司簽署《購買污水泵》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月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葡文版本

第34/2009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向“眾城金徽科技發展(澳門)有限公司”購買供身份證明局使用的“融合AFIS指紋活體採集系統和自動指紋識別系統的升級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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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