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華名辯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0/2009。

中華名辯盟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中華名辯盟”;英文名為“Chinese Debate Association”;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Debate da Chinesa”。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致力於

1. 使青年學生優雅地運用華語,並經由此語言的運用增進其博雅;

2. 將校園辯論契入人類生活,使青年學生養成關懷公共生活之自覺與敏銳,並為未來成為意見領袖奠基;

3. 促使華語向“全球通用語言”目標邁進。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和樂巷65號嘉應花園第四座17樓AC座。經理事會同意,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或團體,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 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 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財政一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Associação de Música da Banda Sinfónica Unido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1/2009。

Associação de Música da Banda Sinfónica Unidos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Música da Banda Sinfónica Unidos”,英文名稱為 “United Symphonic Band Music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 “USB”。(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Rua da Tribuna n.º 356, Edf. Lok Fu Garden Lok Chi House, 5.º andar-AA, Macau。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並按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有關適用法律推行會務。從成立之日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四條——本會宗旨:

1. 讓所有對管樂有興趣的人士,不論音樂程度的低高,都能透過參與樂團的訓練,提起對管樂的興趣。

2. 致力於透過不同渠道讓團員有演出的機會,提高團員的經驗。同時,亦希望能給澳門的管樂事業作出貢獻。

3. 希望將管樂音樂普及化,藉表演將管樂音樂介紹給不同階層的市民認識。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愛好、曾學習管樂、愛好音樂者、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會員介紹,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成員。本會會員分為兩個類別:學生會員和一般會員。所有會員均需繳交會費,作為本會之經費,用作日常雜項之開支。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得享受本會所辦之演出,康文、福利事業。

第七條——本會會員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利益。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按情給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員身份。

第三章

財務

第九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之會費,熱心人士及社團自由樂捐或贊助,政府資助或本會開展之各項活動所得之收入等。凡本會會員皆有繳納會費之義務,及詢問經費支出的權利。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二)選舉新任之監事會及理事會。

(三)定出或修改本會的工作方針。

(四)審議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2. 會員大會的召開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如因本會章程或制度之改動,也可特別召開會員大會,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主持及召開。

(二)投票會採用不記名之投票方法進行,但因為票數未能選出結果或票數不足的情況下、或在理事長和副理事長之特殊要求下,可採用記名投票法。

(三)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3.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務,由監事會負責監督。

4. 會員大會下設監事會及理事會,兩者均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且總人數為單數,以會議方式決策,分工合作執行會務。人員均為義務性質,不領任何薪金。

第十一條——會務之監督:

1. 由會員直接選舉選出監事三人組成,票數最高者為監事長。

2. 監事會為本團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之一切會議。

4. 監事會可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本會最高執行會務機構為理事會

1. 由會員直接選舉選出理事組成,再以互選方式選出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可委任理事二人為副理事長及財政。

2. 理事長為會員大會、理事會之當然召集人。負責本會一切行政事務,如活動或演出安排和召開會員大會等。

3.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的組成人數應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政一名,其餘為理事。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4. 理事會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處理事務。

第五章

監事會和理事會之產生法

第十三條——第一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之產生由首屆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監事會和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後,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影視節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3/2009。

澳門國際影視節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澳門國際影視節協會。

第二條——本會是致力于促進與國際間影視交流合作的國際性行業團體,是由世界各地影視界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通過舉辦各種不同類型具有國際性的電影、電視節,加強世界各國之間的影視文化交流與合作,繁榮和發展世界和澳門以及亞洲地區的影視事業。

第四條——本會遵守澳門法律,在澳門政府的監督下,按照自身特點開展活動。

第五條——本會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325號昌輝大廈4樓C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承辦以交流合作為目的的國際性的影視節活動;

(二)組織以影視為內容的座談會、報告會、研討會和培訓班等;

(三)邀請和接待文藝演出團體,在澳門內外舉辦、承辦與影視相關的展覽;

(四)協助或與澳門內外合作制作發行影視節目、拍攝電影等活動;

(五)接受引進人才、技術、資金和設備的委托工作;

(六)開展澳門內外影視的調研和咨詢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實行會員制。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影視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常務理事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推薦本會理事;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決定終止事宜;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必須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團每屆任期二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各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議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理事會議;

(四)向理事會議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設辦公會議,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職權是:

(一)開展常務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決定會員和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三)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影視業務領域內有較高信譽;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僅可選連任一次。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況,須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事會為監督與協調本會各部門工作之獨立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監事會至少由三人組成,其成員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

(三)監事會成員不兼任會內其他職務,但有權列席本會各種會議和對本會財務進行檢查;有權對理事會違反章程,及影響本會聲譽的行為提出口頭或書面批評。如有分歧,應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協商解決,直至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解決。

(四)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後由會員大會改選。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贊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參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澳門政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議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需要時,報理事會議)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澳門政府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版畫研究中心

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Pesquisa de Gravura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Printmaking Research Center of Macau”

英文簡稱為“P.R.C.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版畫研究中心

章程

(一)總則

1. 本會定名為“澳門版畫研究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Pesquisa de Gravur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Printmaking Research Center of Macau”,英文簡稱為“P.R.C.M.”。

2. 本會以聯絡對版畫有興趣的人士,通過各種學習、交流活動等,促進以版畫作為一藝術性研究為宗旨。

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4. 本會會址為澳門老人院前地永昌大廈27號地下A舖。

(二)中心架構

5. 會員

5.1 凡與版畫創作有關的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5.2 會員權利和義務:

a)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b)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c)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之決定。

d)按時繳交會費。拖欠會費逾一年者,若無任何書面提出,將自動取消會員資格。

e)不得作出損害本會之行動及以本會名義作私人活動。

5.3 本會會員如影響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由理事會提議,經由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

6. 會員大會

6.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6.2 全體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須提前八日以書面或電郵通知。會員可以簡單書函件委派代表出席,而每位代表同時只可最多代表五位會員。

6.3 由三至九名的單數成員組成主席團,其中一人為會員大會主席,任期為兩年。

6.4 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

6.5 如會員大會不足半數會員出席,則可召集第二次會議,出席人數須不少於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方可表決動議。修改章程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6.6 三分之一以上之會員聯名,有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7. 理事會

7.1 由五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7.2 會議在有過半數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決議取決於出席人數目之過半票數。

7.3 本會的管理機構,負責執行大會所有決議、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7.4 成員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7.5 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能連續超過兩屆。

8. 監事會

8.1 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8.2 監察理事會的工作、審核財務狀況,編寫年度報告。

8.3 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行政費用

9. 本會主要收入來自會員會費、舉辦活動及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四)解散

10. 由會員委員會提出,經本會所有會員的四分之三投票(或書面授權他人投票)贊成可解散本會。

註:本章程未及詳盡之處,將按「民法典」執行,及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山石岐聯誼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Chong San Seak Kei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中山石岐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性質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山石岐聯誼會”(以下稱本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hong San Seak Kei Friendship Association”。為一非牟利組織。

第二條

會址

中文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238-286號建興龍廣場8樓L座;

葡文地址:Alameda Dr. Carlos d’Assumpção 238-286, Praça Kin Heng Long, 8.º andar L, Macau。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聯絡鄉親,推動教育的發展,發揚愛國、愛澳、關心社會的優良傳統,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服務鄉梓社群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成為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寫入會申請書,附交壹吋半正面近照壹張,由壹名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批後發給會員證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領導機關的成員;

二、參加會員大會和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三章

行政管理機關

第七條

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任期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叁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的組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會員大會的運作: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召開;會員大會之開會日期最少提前八天公佈。

三、會員大會的權限:

(1)選舉和解任理事會、監事會及本會之成員的職務;

(2)審批修訂會章;

(3)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年度預算;

(5)審議並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本會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以推動會務發展;

(6)制定會務方針。

四、有效會議:在會議既定開始時間之後的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即被視為有效召開。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的組成: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會務工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並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若干部門,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的運作:

(1)理事會每年最少舉行常務會議四次,在理事長召集或應理事會大多數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可召開特別會議。

(2)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

(3)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三、理事會的權限: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

(5)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

(6)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7)其他法律規定之職責。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的運作: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監事長和副監事長主管日常監察事宜。

三、監事會的權限: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定期審查賬目;

(3)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本會運作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永久會員500元,非永久性會員每年50元;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三、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第十三條

附則

一、各委員會、小組及部門所開展之工作項目及其所訂之細則,可由各機構自行釐定,但須經理事會通過,再行公佈執行。

二、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藝能協會

中文簡稱為“澳門藝能”

英文名稱為“Macao Artistic Talent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AT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藝能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澳門藝能協會”,簡稱“澳門藝能”,英文命名為“Macao Artistic Talent Association”, 簡稱“MAT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涼水街21號地下成利大廈R/C“C”。

在需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聚集和團結本地及外地的澳門演出工作者,鼓勵和推動本澳不同範疇的幕前及幕後工作,透過舉辦各種交流工作項目和技術培訓,組織各類比賽及活動, 給予本地相關工作人員及有興趣投身演出工作的人士,提供互相學習交流的機會,從而集合澳門人的力量推動本澳演出工業發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擁護本會章程之所有愛好演出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成員。參加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乙)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丙)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具體實質工作項目及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乙)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丙)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壹名,副主席壹名及秘書壹名組成,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會員大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要提前八天通知。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領導層;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章

第十條——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甲)理事會之組成:理事長一名,其餘理事由雙數成員組成,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乙)理事會之職權:

一、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二、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政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四、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五、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甲)監事會之組成:監事長一名,其餘監事由雙數成員組成;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乙)監事會之職權:

一、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二、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五章

經費、內部規章及修改會章

第十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各方面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及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三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如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職安健專業人士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71號,有 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職安健專業人士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性質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命名為「澳門職安健專業人士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Profissional de Segurança Ocupacional e Saúde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P.S.O.S.M)、英文為「The Association of Macau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Professionals 」,英文簡稱為(A.M.O.S.H.P)。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為一私人非牟利團體,且根據本章程予以規範。倘有遺漏之處,悉依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第三條

(期限及會址)

本會在成立之日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中街282號廣福安花園第六座AY地下”,會址可由大會決定遷移。

第四條

(宗旨)

1. 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履行社會責任。

2. 團結本澳的安全從業員(即安全督導員),致力為本澳巿民建立良好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概念、推廣安全施工的重要性、提出有效降低意外發生風險的建議,為達至「零意 外」而努力。

3. 爭取和維護安全從業員的合理權益。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類別及新會員之加入)

會員資格:凡年滿18歲,從事有關職安健工作的本地或非本地人士,包括全職和兼職,安全督導,安全策劃,安全管理,並擁護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成員。

會員類別分為三類:

1. 創會會員;

2. 專業會員;

3. 技術會員。

(第一款)

參與本會成立者,均為創會會員。

(第二款)

為本會職安健的相關專業技能作出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封稱為專業會員。

(第三款)

為本會職安健以外的其他專業技能或知識作出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封稱為技術會員。

會員入會須填寫有關申請表格及聲明書,並由申請人簽署。

第六條

(顧問之類別及加入)

1. 顧問;及

2. 名譽顧問。

(第一款)

為本會會務作出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可聘任為顧問。

(第二款)

為本會會務作出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可聘任為名譽顧問。

第七條

(名譽會長)

對本會會務及社會地位作出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可委任為名譽會長。

第八條

(會員退出及開除)

會員可在下列情況下喪失其會員資格:

1. 會員(包括創會會員、專業會員及技術會員)提前十五日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作出退出聲明;及

2. 根據本會章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被開除者。

第九條

(會員權利)

會員權利:

1. 根據章程規定,參加會員大會;

2. 選舉其他會員擔任會務及被選擔任會務;

3. 以書面形式或電郵形式向理事會提出有利於本會之意見;及

4. 新會員在加入本會滿九十天後,依本會內部規章享用所有本會給予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其他福利、服務及資訊。

第十條

(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決議和內部守則;

2. 依期繳付入會費用、定期會費及其他本會所定負擔或費用;及

3. 以各種方法作出有利於本會發展及聲譽的貢獻。

第十一條

(罰則)

(第一款)

倘會員違反章程或內部守則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則根據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將受下列處分:

1. 口頭警告;

2. 書面責備;及

3. 終止其所執行之會務。

(第二款)

如會員屢次嚴重違反義務及內部守則,會員大會可根據理事會的建議開除有關會員之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機關。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組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機關,由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創會會員、專業會員及技術會員組成,會長為大會主席。

第十四條

(年度會議)

每年舉行一次年度會議,會議至少提前十五天以適當方式召集,所有具完整權利之會員可以參與,會議由會長主持。

第十五條

(特別會議)

會員大會得應理事會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並由會長主持。

第十六條

(決議的多數)

1. 年度會議:由會員大會提出決議,任何決議都需經出席或獲書面授權出席者的多票數通過。當票數相等時,大會主席有決定票。

2. 特別會議:任何決議都需經出席者的多票數通過。當票數相等時,大會主席有決定票。

第十七條

(權限)

會員大會有權:

1. 通過及修改章程;

2. 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

3. 訂定本會活動方針;

4. 決定資產運用;及

5.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及帳目。

第十八條

(會長及副會長)

會長一名及副會長兩名,每隔二年由會員大會提名,通過年度會議選出。

(第一款)

會長代表本會,會長不能理事時,由第一副會長代理。

(第二款)

會長不得連任兩屆以上。

(第三款)

權限:

1. 代表本會在公開場合發言;

2. 與政府部份或外界機構簽署交流、講座、研討會、展覽等等活動的合作協議書;及

3. 召開會員大會會議。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九條

(組織)

理事會由五名主要成員組成,每隔兩年由會員大會提名,通過年度會議選出。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位及內部選舉)

1. 理事會主要成員數目為五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兩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

2. 上述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 理事長不得連任兩屆以上。

第二十一條

(例會及特別會議)

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例會;倘理事長認為有需要則召集特別會議。

第二十二條

(決議的多數)

任何決議都需會議出席者多票數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決定票。

第二十三條

(權限)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

2. 確保會務之管理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組織)

監事會由三名主要成員組成,每隔兩年由會員大會提名,通過年度會議選出。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職位及內部選舉)

1. 監事會主要成員數目為三人,監事長一人及副監事長兩人。

2. 上述職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 監事長不得連任兩屆以上。

第二十六條

(例會及特別會議)

監事會每月舉行一次例會;倘監事長認為有需要則召集特別會議。

第二十七條

(權限)

1. 監督理事會之所有行政行為;

2. 定期核實財務帳目;及

3. 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及帳目發表意見。

第二十八條

會徽

二零零九年十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動物救援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7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動物救援協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動物救援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Animal Rescue Association”。

第二條——住所

本會會址: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24-26號A富華閣2樓AA座。

第三條——宗旨及目的

宗旨:減少動物痛苦,給與牠們尊嚴;

目的:以救援動物為己任,減少動物的痛苦及給與動物生命的基本尊嚴,集治療,預防及強化澳門巿民的心理素質為最終目標,使澳門成為一個更健康及和諧的社會。

第四條——會員

凡贊同和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加入本會,經本會一名會員介紹,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方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 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2. 選舉或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章程的規定。

2. 繳交會費。

3. 參加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通過的決議。

第七條——會員若不遵守本會章程或言行有損害本會聲譽,經理事會議決後得開除會籍。

第八條——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委員會。當中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兩年,并可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會員大會每年需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集臨時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修改會章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2. 選舉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各選出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工作計劃。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5. 審查本會之財政收支報告。

第十條——理事會是本會最高執行機關,負責管理社團(包括:行政、財政和紀律管理)。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及理事三人所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人數永遠是單數。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3. 負責處理會內一切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監事委員會由三位會員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後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和秘書一人。監事委員會的成員人數永遠是單數。

監事委員會負責對本會管理工作之監督,對理事會之報告,財務預付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成員可參加理事會會議,但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第十二條——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社會捐獻和資助。

第十三條——本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日本——澳門工商友好協會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tre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oito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nove traço oito,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a cópia anexa e que vai conforme 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日本——澳門工商友好協會

第一條——中文為“日本——澳門工商友好協會”;英文為“Japan-Macao Commerce Friendship Association”,簡稱為“JMCFA”。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D座。

第三條——宗旨:本會以推廣及發展日本——澳門各類商貿活動,促進日本——澳門及世界各地商貿及交流合作為宗旨。

第四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監事會的內部組織,運作。

第五條——會員義務和權益:出席會員大會,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支援與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只要認同本章程及本機構之決定,在日本——澳門之工商業企業便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機構: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兩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作為本會法人代表,主持會務工作。

第七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會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兩年,可連任。執行理事會通過之議決,處理日常會務,建議及舉辦活動。

第八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兩名,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兩年,可連任。除了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可對理事會提交之賬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提出意見。

第九條——經費來源:本會為非牟利之機構,經費均來自會員的會費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贊助和饋贈。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書面通知,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應超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章程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d)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e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Notária, Ana Soar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法律公共行政翻譯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2/2009。

澳門法律公共行政翻譯學會

章程

會員

第五條

(會員)

一、(保持不變)。

二、凡法律、公共行政及翻譯課程的畢業生,或從事上述範疇之專業人士,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普通會員。

三、(保持不變) 。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經濟文化促進會

中文簡稱為“澳促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Economic & Cultural Promotive Association” (Abbreviation: ME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根據澳門經濟文化促進會會員大會於二零零九年一月十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章程第一章第五條;第三章第七條增加一款;第七章增加第五十四條,其增加內容如下:

第一章

第五條——本會住所:澳門貢士旦丁奴街n.º 4天泰大廈1樓C座。

第三章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兩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凡任何人士關心澳門的經濟發展和文化事業,年滿十八歲以上,均可參加。

第七章

第五十四條——本會“會徽號”及“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同濟協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quin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sob o número três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nove, um documento contendo a alteração a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同濟協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同濟慈善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Tong Chai,英文名為Tong Chai Charity Association。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大廈6樓C、D座。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quin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de 30 de Setembro de 2009

O Técnico de Contas,
António Lau
O Director Geral,
José João Pãosinho

CAIXA GERAL DE DEPÓSITOS SUBSIDIÁRIA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9

Patacas

O Director Geral,
João Magalhães Domingos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oaquim Florêncio

BNP PARIBAS

Balancete para publicação trimestral (Before taxation)

Referente a 30 de Setembro de 2009

O Administrador,
Sanco Sze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Eric Leung

BANCO BPI S.A. —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9

MOP

O Director da Sucursal,
(assinatura ilegível)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assinatura ilegível)

匯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一款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會計
何聰穎
董事會主席
區宗傑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日於澳門

營業表(非人壽)

二零零八年度

澳門幣

 

貸方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零八年度

澳門幣

會計
何聰穎
董事會主席
區宗傑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日於澳門

董事會報告書

在二零零八年,本公司毛保費收益為約澳門幣壹千伍佰萬元,淨保費收入比去年增加百分之三十一,整體純利增加壹佰貳拾捌萬肆千元,此乃得益於我司成本監控以及加強經營管理和風險管控的結果。

藉此,董事會謹提呈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該年度經審計之帳目及溢利分配如下:

  澳門幣
除稅後溢利 2,861,449
撥作法定儲備金 (573,000)
結餘撥轉下年度 2,288,449

董事會主席

區宗傑 謹啟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日於澳門

主要股東名單:

匯業銀行有限公司 99.87%

本公司主要組織: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匯業銀行有限公司 主席
梁子平先生 副主席
鄧福強先生 秘書

董事會:

區宗傑先生 主席
劉繼興先生 董事
劉兆倫先生 董事
梁子平先生 董事
梁潤燕小姐 董事
楊振榮先生 董事
歐陽志強先生 董事

獨任監事:

梁金泉先生

獨任監事意見撮要

本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營業表及損益表,乃按照澳門現行法例而編製,並經核數師審核,清楚顯示本公司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真實財政狀況及營業結果。

獨任監事 梁金泉 謹啟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日於澳門

核數師意見書

本核數師樓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核數準則完成審核匯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就該份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我們已將董事會為公佈而編製之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之財務報表作比較。

我們認為,上述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之財務報表是一致的。

鮑文輝註冊核數師樓
Manuel Basilio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