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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澳門區體育設施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十月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二零零九年十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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