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公 告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的公務員舉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輔助部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二樓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有意報考者請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有關資料。

二零零九年十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海 關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的以考核方式進行入職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關員及專業職程第一職階機械專業關員空缺的准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或可瀏覽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查閱。

二零零九年十月八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09年09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零九年月八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民 政 總 署

名 單

本署透過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考試,以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然生效之前臨時海島市政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Isidro de Jesus, Maria Luíza  7.43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九條仍繼續生效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上述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另外,在上述《公報》內所刊登的“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之職稱,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三)項結合附件一表二的規定,現由“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取代。

(經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黃玉珠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嘉儀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吳,少明

公 告

為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經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閱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考試;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九條仍繼續生效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計十天內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典試委員會主席:管理委員會委員 羅永德

———

為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相關空缺,經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閱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考試;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九條仍繼續生效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計十天內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壹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電工範疇)壹缺。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另外,在上述《公報》內所刊登的“高級資訊技術員職程”職稱,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十八)項及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並聯同附件二表二十二之規定,現轉入為“高級技術員職程(資訊範疇)”。

典試委員會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

為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獸醫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獸醫壹缺,經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文件審閱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考試;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九條仍繼續生效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計十天內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典試委員會主席:管理委員會委員 伍,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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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填補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相關空缺,經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閱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考試;現按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九條仍繼續生效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計十天內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缺;
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兩缺。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典試委員會主席:行政輔助部部長 梁慧明

黑沙公園及休憩區優化工程——黑沙海灘沿岸建造結構堤岸(第一期)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路環黑沙海灘。

3. 承攬工程目的:整治及優化黑沙公園及休憩區,於黑沙海灘沿岸建造結構堤岸。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6. 臨時擔保:澳門幣拾陸萬元正($16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7.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此將要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五時正(標書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前,向有關當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300元(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3.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180天。

14. 標書評核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工程總造價及各項單價 70%;
——合理工期 10%;
——施工計劃:
i. 工序的仔細度和建議 3%;
ii. 工序之連貫關係 3%;
iii. 施工計劃期的適用性及可行性 4%;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 5%;
——安全計劃 5%。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財 政 局

公 告

茲特公告,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零九年九月九日所作批示,決定對“於互聯網環境進行財政局中央採購管理的系統之軟件設計及開發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起,有興趣的投標人士得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和承投規章,有關資料亦可透過財政局網頁(http://www.dsf.gov.mo)免費下載。

標書必須在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前交財政局大樓十四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

為保證切實及準時履行提交標書所承擔的義務,必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遞交澳門幣三萬六仟元($36,000.00)作為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可透過銀行存款或銀行擔保為之,如屬現金存款,須向本局行政暨財政處索取存款憑單。

開標定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進行。倘本局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判給依據下列因素及有關權重為標準:

(一)建議方案的技術質量(42%);
(二)應用系統的延伸性及銜接性(10%);
(三)團隊的專業資格、技術能力及財政能力(20%);
(四)投標金額(20%);
(五)支援服務(5%);
(六)培訓計劃(3%)。

二零零九年十月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劉玉葉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140,759,312,480.79  

澳門幣負債

139,863,710,336.04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8,390,166,232.61

銀行結存

83,293,756,946.48  

特區政府存款

88,384,100,000.00

海外債券

48,342,741,979.77  

負債證明書

5,201,611,365.66

特別投資組合

9,067,454,657.66  

金融票據

25,273,000,000.00

其他

55,358,896.88  

其他

12,614,832,737.77

   

 

本地區放款及其他投資

12,815,322,110.33  

外幣負債

5,539,941.40

   

 

流通硬幣

141,509,800.0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1,590,422.91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5,539,941.40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320,596.56  

其他負債

313,409,591.46

其他澳門幣投資

56,368,424.05  

 

外幣投資

12,609,676,866.41  

暫記帳項

313,409,591.46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714,200,055.27  

資本儲備

14,106,174,777.49

   

 

   

資本滾存

8,323,920,259.13

   

一般風險準備金

3,825,024,583.70

   

盈餘

1,957,229,934.66

   

 

資產總計

154,288,834,646.39  

負債總計

154,288,834,646.39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兩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司法警察局人事及行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九年十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五日第60/94/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現透過公告對嫌疑人澳門監獄前警員Sher Bahadur Limbu的待決的紀律程序作出控訴的通知。

嫌疑人得在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路環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查閱有關卷宗及索取控訴書副本,並須自公布日起十日內提交書面答辯。

二零零九年十月五日於澳門監獄

預審員 區敏珊


衛 生 局

通 告

本局現進行第27/P/2009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臺流動型超聲波掃描機”。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大禮堂”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零九年十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公 告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以供查閱;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童真托兒所裝修工程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社會工作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在施工地點進行裝修工程。

4. 承攬工程目的:在施工地點進行裝修工程。

5. 最長施工期:150日。

6. 標書的有效期: 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 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正),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以社會工作局出納部發出之憑單為準)。

9. 確定擔保: 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份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 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人力資源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五日(星期四)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區華利街10-24號新寶大廈地下G鋪。

社會工作局。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六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日期和時間、以及價格:

地點: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人力資源科。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及時間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本局人力資源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費用為$ 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正)。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60%;
——合理工期20%;
——材料10%;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10%。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人力資源科,了解是否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九年十月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容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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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為填補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內聯網上查閱有關臨時名單。開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九年十月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張鴻喜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善懷

二等技術員 劉敏紅

———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為填補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資訊範疇),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內聯網上查閱有關臨時名單。開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九年十月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張鴻喜

正選委員:處長 羅潔林

代處長 翁成林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通 告

第1/DSCC/2009號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地圖繪製廳廳長惠程勇在該廳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根據法律規定,批准享受年假及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 准許人員缺勤的合理解釋,就不合理缺勤作出決定;

(三) 批准對基礎圖、根據都市建築總章程(RGCU)規定之地籍圖副本、印刷圖及數碼化地圖的申請;

(四) 批准對用作都市建築總章程(RGCU)、法律用途及臨時佔用之土地劃界的申請;

(五) 批准對按街道準線圖作地段分割或合併、土地劃界之審查及面積更正,和有關地籍圖資料更新的申請;

(六) 批准對提供座標、實地放點、地形測量、水準測量及其他有關測繪專項工作的申請;

(七) 簽署劃界圖;

(八) 批閱用於該廳之物料徵用;

(九) 簽署該廳及其組織附屬單位權限範疇的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之必需文書;

(十) 簽署致澳門公共行政部門及實體的信件。

二、授予地籍處代處長詹慶心在該處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根據法律規定,批准享受年假及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 准許人員缺勤的合理解釋,就不合理缺勤作出決定;

(三) 批准對提供地籍報告、技術及法律意見、已公佈的地籍圖、地籍資料的更新、修正及澄清的申請;

(四) 簽署附於劃界圖的地籍報告文件;

(五) 批閱用於該處之物料徵用;

(六) 簽署該處權限範疇的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之必需文書;

(七) 簽署致澳門公共行政部門及實體的信件。

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劉麗群在該處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簽署人員報到憑單;

(二) 根據法律規定,批准享受年假及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 准許人員缺勤的合理解釋,就不合理缺勤作出決定;

(四) 確認公幹津貼或其他為相同性質之申請;

(五) 簽署及確認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六) 批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所有附屬單位之物料徵用;

(七) 確定與財產及服務的取得程序有關的票據是否符合支付條件;

(八) 批閱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所作出之開支且在公共會計的規範性規定範疇下應由授權實體批閱的證明文件;

(九) 簽署該處權限範疇的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之必需文書;

(十) 簽署在該處的權限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門及實體的信件。

四、本批示有關簽署公文之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機關及實體的信件。

五、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六、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由上述主管人員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九月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陳漢平


港 務 局

公 告

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把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海事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海事督導員一缺,以考核方式進行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按照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九年十月七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房 屋 局

通 告

第39/IH/2009號批示

根據第24/2005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房屋局副局長譚光民從事下列關於公共房屋事務廳的行政技術管理工作的權限:

(一)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五款及第八條的規定,對申請及分配社會房屋的例外情況作出決定;

(二)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簽署、解除及單方終止社會房屋租賃合同;

(三)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對批准家團成員的增加、家團以外人士逗留社會房屋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減少租金金額作出決定;

(五)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移轉承租人地位作出決定;

(六)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進行工程的許可作出決定;

(七)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罰款的適用作出決定;

(八)簽署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三條所指的通告;

(九)根據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對社會房屋競投人所提出的聲明異議作出決定;

(十)根據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十一條以及第十二條(一)項的規定,對獲甄選的候選人從名單中除名作出決定;

(十一)根據經第25/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號法令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a)項及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經濟房屋競投人從競投及相關名單中除名作出決定;

(十二)根據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的規定,對發放補助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三)根據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對補助的調整、取消及返還作出決定;

(十四)根據第17/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發放補貼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五) 簽署第17/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許可書;

(十六)根據第17/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延長訂立公證書之期間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七)簽署第17/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四款所定之轉移單位聲明書;

(十八)簽署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查詢及通知有關第17/2009號行政法規的受益人情況的公函;

(十九)根據第17/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對處罰的適用作出決定;

(二十)根據二月十五日第6/93/M號法令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對僭建物內居住者之紀錄資料的更新、取消及修改作出決定;

(二十一)根據二月十五日第6/93/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工商業場所登記內之紀錄的取消作出決定;

(二十二)根據現行法例宣告臨時房屋中心的佔用准照失效。

二、本批示授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授予之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由副局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


電 信 管 理 局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填補電信管理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以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對電信管理局人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投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89-795號電信管理局大樓二樓。有關開考之招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於電信管理局

局長 陶永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