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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就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在金邊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柬埔寨王國政府航班協定》,以換文方式,分別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和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七日相互作出通知,已完成使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協定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七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月七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二零零九年十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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