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7/2009。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江西書畫藝術協會。中文簡稱為:澳江畫協。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s, Pintura e Caligrafia do Jiangxi em Macau。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Arts,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of Jiangxi in Macau。
第二條——本會存續不設限期,會址暫設於澳門關閘菜園涌邊街66號嶺南大廈第5座地下L室。本會可在其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將會址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和性質:為澳門及江西省書畫藝術家搭建一個“促進交流、切磋技藝”的平臺,推動和開展有關書畫藝術的研討、培訓、交流、聯誼、論壇、會展、鑒定、交換及相關考察活動。以及為中國與世界各國、地區的書畫藝術、為中華文化的發展和弘揚、為澳門和江西省的繁榮和進步作出積極貢獻。本會的性質屬於自顧性的非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江西省的文化底蘊十分深厚,值得繼承和發揚。江西優勢老革命根據地,有待開發和振興,本會立足於澳門與江西兩地,在藝術上融匯交流、在經濟上協助扶持,為兩地的經濟文化共同繁榮作出努力。
第五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構主要領導成員由會員大會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並可以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
1. 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組成主席團,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2. 主席、副主席均首先由競選人遞交本會候選人參選表,再由理事會推選提名候選人名單,並經由會員大會選舉投票選出。
3. 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時依次序代行主席職務。
4. 會員大會主席和副主席在該屆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自動成為該會的會長和副會長,制訂總體會務發展方針,領導會務持續發展。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1. 每次會員大會人數應由不少於半數會員所組成。
2. 如到開會時間,出席者少於半數,會員大會須延遲一小時後舉行,到時則人數不論,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3. 決議由出席者以絕大多數票作出,但在有關法律規定或本會章程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4. 倘贊成票與反對票數相等,主席有權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九條——會員大會職權是:
1. 確定本會的方針。
2. 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3. 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4. 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理事會的賬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5.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對會員大會負責。實行理事會負責制,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組成,組成人數為單數。會長和副會長是當然理事會成員。按會務需要理事會可聘請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
第十一條——理事會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 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2.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3. 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4. 決定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和代表機構。
5. 審定會員入會資格並提名榮譽或名譽會員人選。
6. 聘用和解雇本會職員及制定薪酬和福利待遇。
7. 草擬年度報告和財務預算。
8.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部、財務部、總務部、學術部、聯絡部、文康部、綜合部等部門。
第十四條——理事會理事長可行使下列職權:
1. 理事會理事長在會長的領導下行使職權。
2.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3. 代表本會。
4. 負責統籌及指派理事會各部工作。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出席人數需要過半數列席及簽到方可作決議。如到開會時間,出席者少於半數,會議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到時則人數不論,但在有關法律規定或本會章程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第十六條——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
1.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核查賬目及參考與提供有關意見。
2. 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為單數。
第十七條——會員資格:
1. 凡參加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者皆為創會會員,以後凡各國各地區書法藝術家、繪畫藝術家、工藝美術家,承認本會章程,須由兩名本會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便可成為個人會員。
2. 凡書法、繪畫、工藝美術團體機構,致力於本會宗旨的實體,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便可成為團體會員。
3. 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可聘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世界知名的書畫藝術家,擔任本會顧問,榮譽或名譽領導職務,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須繳交會費。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有發言權、提名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並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並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須按規定繳交入會基金及按期繳交會費,及其它應交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定,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任何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內部規定,將受到口頭警告,書面批評、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二十一條——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1. 作出損害本會之良好聲譽之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利益者。
2. 各部門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生攻擊者。
3. 利用本會名義與職權,而謀私利者。
4. 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者,經規勸無效者。由監、理事會聯席會議通過,會長簽署確認,可勒令其退會或開除會籍。
第二十二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 會員之入會基金及按期繳交之會費。
2. 利息。
3. 開展會務活動或其他服務所得收入。
4. 接受會員及各地各界熱心人士的資助和捐贈。
5. 接受任何國家或地方政府及機構資助和捐贈。
第二十三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會議議決修改章程。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徽圖樣如下:
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9/2009。
本會名稱為“澳門文事文化促進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Assuntos de Letras e de Cultura de Macau”,(簡稱“本會”),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本會設於澳門三層樓上街10號至10號E大興新邨地下G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本會宗旨為“宣揚愛國愛澳、和諧社會。宏揚國學文粹,樹立道德正確價值觀。以詩、詞、對聯、粵字音義、書、畫等傳統文化,吸納年青一代,渲染及培育使之繼傳,並盡量爭取給予汝等發揮平臺。此既能養成新一代認可創作及閱讀之風,更帶動對文事之性情陶冶,使中華文化得以延續,令青少年有一個端正的社會方向及歸屬,為祖國為澳門未來作出貢獻。”
本會主要從事以下活動:
(一)開展符合宗旨要求的學術研究;
(二)舉辦或參加符合宗旨要求的研討會、講座、參觀訪問等活動;
(三)接受個人、社團、政府部門的委託,承擔、組織與宗旨相符的研究任務和各項交流活動。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填妥入會表格及繳納會費後,均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作出書面通知。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一、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二、調查、審議及執行處分之權限屬理事會。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或經會長授權予本會任一職務者代任。
五、如遇會員大會議決相同票之情況,會長得作出最終決定票。
六、召集得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
(2)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上述之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名,以及財務長轄下財務及秘書長轄下各最多不超逾兩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大會中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財務長及秘書長具有理事大會中議決事項之投票權。
四、如會議上出現相同票數,則理事長於會議上具有最終決定權。
五、理事大會之運作,經作出必要之配合後,適用上述第十條之規定。
六、常務理事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聘請兩岸四地以及國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名譽會員、顧問、學術顧問、特約研究員、法律顧問、公關顧問等;
五、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六、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七、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按理事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常務理事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人及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監督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一、會費,會員每年會費為澳門元三百六十元(MOP360.00),定於每年首月作繳付;
二、政府機關和各界人士、實體的捐助;
三、其他。
一、本會發起人為吳鏢、吳家裔。
二、發起人之會員資格不得被廢止,即使會員大會、理監事會之絕對多數廢止決議亦然。
在本會成立後,由發起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二零零九年十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8/2009。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樂行青年會”;中文簡稱“樂行青年”;葡文名稱為“Clube de Rover Juventude de Macau”,葡文簡稱為“Rover Juventude”;英文名稱為“The Rover Youth Club of Macau”;英文簡稱為“Rover Youth”,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塔石街15號地下;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本會為非牟利之青年社團,為本澳年青人提供健康及富挑戰性的餘暇活動,並透過服務社群的機會加強社會責任感,培養青年自立、刻苦耐勞、勇敢、堅忍不屈的精神、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
本會之會徽(見下圖)皆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證署註冊、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之保障。本會會徽由四葉草圖案,配以中文簡稱“樂行青年”及葡文簡稱“Rover Juventude”共同組成,彩色會徽之底圖顏色為藍色(C:100 M:100)中間之四葉草圖案為黃色(Y:100),文字為白色(CMYK:0);而黑白之會徽顏色全為黑色(K:100);而會徽內之簡稱文字得視實際需要變更為本會之詳細名稱,變更字體或放置方式,而不影響會徽的合法性。
5.1 凡有意加入本會之人士,均須遵守本會會章。在填妥本會申請表格,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5.2 本會會員數目不設限制。
5.3 凡會員違反會章、拒不履行會員義務,會員大會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者,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5.4 本會會員無論因任何理由欲退會者,必須提前十四天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申請退會,經理事會批准後方為有效。
6.1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6.1.1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投票權;
6.1.2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6.1.3 享受本會之福利。
6.2 會員享有以下義務:
6.2.1 遵守本會會章及各種規章,服從和執行本會權力機構的決議;
6.2.2 按時繳納入會費;
6.2.3 擔任本會授予之工作或職務;
6.2.4 維護本會聲譽及全體會員利益。
本會之組織為:
7.1 會員大會;
7.2 理事會;
7.3 監事會。
8.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擁有會章之最終解釋權,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8.2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團負責主持;
8.3 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同時出任本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9.1 訂定、修改及公佈本會章程;
9.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9.3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其他文件。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人數必須為奇數。
1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於十四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召集;
11.2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召開會員大會均被視為有效:
11.2.1 最少有註冊會員人數之一半會員出席;
11.2.2 第一次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七天後第二次召開,召集形式與本章第11.1條規定相同,屆時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
11.3 若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於十四天前通知召開,有效組成與平常會員大會相同;召集形式與本章第11.1條規定相同;
11.4 會員大會的決議,須有超過出席者之半數贊成方作通過,如贊成反對者票數相同,則需作新一輪投票直至得出結果為止。
12.1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但總人數不得少於五名,且必須為奇數;
12.2 理事會需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12.3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12.4 理事會每年度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工作報告及提出改善會務工作的建議;
12.5 理事會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財務管理及籌募本會經費;
12.6 理事會得視會務需要聘請社會賢達擔任名譽職務,以推進會務的發展;
12.7 理事會得以本會名義開設、管理、註銷銀行賬戶,且由理事會決議簽署方式。
13.1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各若干名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必須為奇數;
13.2 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13.3 監事會成員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
13.4 監事會負責監察本會會務及有關財務收支的狀況,並提交年度報告給會員大會審議;
13.5 監事會負責對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13.6 監事會負責督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本會組織領導架構成員任期兩年。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之職位只可連任一次,屬非選舉而產生之職位不在此限。
15.1 若理事長及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理事或監事聯署要求時,得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臨時會議;
15.2 每次會議均需半數以上理事或監事出席方為有效;
15.3 會議決議由出席理事或監事以相對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若有成員請辭;則由該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最高領導人必須適當委任會員代任;直至原任者任期結束為止。
本會得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尤其是訂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內部隊伍或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公佈執行。
18.1 理事會得按照其會務發展之需要,設立不同性質或形式之隊伍或組織,其存續時期得以公佈訂定之;
18.2 內部隊伍或組織之數目及類別不限,但必須要符合本會之宗旨,以及對本會之會務發展有實質幫助;
18.3 內部隊伍或組織之日常管理工作由理事會直接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及公佈實施之。
19.1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下一屆會員大會追認方有效視作合法並延續執行之。
19.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修改,交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之。
20.1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繳納的基金、入會費、會費、定期捐贈、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20.2 會員自動退會或被開除會籍者,所繳會費及其他費用,本會概不負退還之責任。
20.3 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所有本會的經費預算或結算,需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之。
21.1 除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宣告外,解散本會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再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由全體註冊會員投票決定,並獲得四分之三贊成票方可解散。
21.2 解散後之財產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二零零九年十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7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私立補充教學輔助協會》,簡稱:澳門教學輔助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poio Pedagógico Complementar Particular de Macau”。
第二條——會址:澳門文第士街十八號A地下。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及促進各同業好友,團結互助,建立良好之溝通橋樑,提升各教育輔助人員之質素,並為爭取業界在社會上應有之權利和尊嚴而成立。
第四條——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
本會之存立並無限期。
第五條——會員:
凡在延續教育處領取營業執照之『督課中心』及『補習社』之持牌實體、代任人,或輔助教育人員,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及繳交會費者,經理事會審議,均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發言及表決權;
2. 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及被選權;
3. 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4. 享有會員的福利及權益。
第七條——會員義務及紀律:
1. 遵守本會會章,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 協助促進本會會務;
3. 需繳交會費;
4. 如非本會委託,任何會員不能代表本會發言;
5. 凡是違反本會會章、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者,本會有權取消其會籍;
6. 凡熱心協助、支持本會會務發展之人士,執行委員會可邀請他們加入本會為『顧問』。
(註:顧問會員沒有選舉、被選、動議、表決權利。)
第八條——喪失會員資格:
若會員嚴重違反會章,或觸犯澳門或外地刑事法例,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有權暫時終止其會籍,再交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討論是否取消其會員資格,但該會員仍保留出席該次會員大會之權利。
第九條——領導機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 有權確定本會舉辦的一系列活動;
3. 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和會費;
4. 選出本會之領導機構;
5. 按法律執行章程以外之各項職能。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組成、召集和決議:
1. 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及秘書長一名。
2. 會員大會由主席依法召集。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特別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經五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要求,亦得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秘書一名、財政兩名及理事四人組成。
第十三條——理事會權限:
1.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並透過理事長代表本會;
2. 負責本會之運作,及執行會員大會之各項決議;
3.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及財務報告;
4. 批准會員入會申請;對會員作出處分;
5. 本會在商討決策時,如遇正反票數相等時,則由理事長投決定性之第二票。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透過互選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審核賬冊,並對本會之會務發表意見;
2. 監事會有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領導機構的任期:
1. 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成員任期為兩年,同一職位可連選及連任。監事會成員之任期亦為兩年,亦可連選及連任。
2. 監事會及理事會之成員,任何因辭職或其他理由而請辭之職位,應由監事會及理事會舉行聯席會議自行通過後補成員,而其任期及職權與上一任者相同;秘書處應將此等遞補記錄在案,並應於十天內知會各會員,以告週知。
第十六條——經費來源:
1. 本會的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以及會員、其他人士的捐助和政府的資助;
2. 在理事會舉行例會時,財政應負責報告財政狀況;
3. 本會的所有財務收支,須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財政及一名監事代表三人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4.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
5. 本會財政以不出現赤字為準,若超支時,則由所有現任監事及理事共同商討解決。
第十七條——章程生效:
1.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經由會員大會修訂,方可生效。
2.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自公佈日生效,將於澳門政府註冊。
第十八條——會徽
二零零九年十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inia
茲證明本文件共六頁與存放於本署“2009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27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Conterrâneos de Shun De de Da Liang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順德大良同鄉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Shun De de Da Liang de Macau”;
英文名為“Shun De Da Liang Natives Association of Macao”;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家鄉,聯絡鄉誼,扶危濟困共謀發展,積極參與澳門與順德的公益事業,作為澳門鄉親與家鄉政府及人民溝通橋樑,為兩地經貿往來,發展作出應有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氹仔成都街313號濠景花園第21座27樓A座。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九年十月六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i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