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4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09

刊登日期:

2009.9.16

版數:

11966

  • 將若干權力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作為簽訂“2009/2010學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公立學校提供醫護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皇朝醫療保健中心有限公司”簽訂“2009/2010學年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公立學校提供醫護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九年九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九年九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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