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 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唯真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關於提供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及其鄰近體育設施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 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建新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加設周邊圍欄工程”之合同。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經該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大學議庭成員,為期半年: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經該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十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大學校董會成員,為期半年: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 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佳暉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關於來往望廈體育館及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之集訓隊專車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