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2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9

刊登日期:

2009.9.2

版數:

11184

  • 將若干權力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關於提供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及其鄰近體育設施清潔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 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唯真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關於提供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及其鄰近體育設施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9

    刊登日期:

    2009.9.2

    版數:

    11184

    • 將若干權力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作為簽署有關“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加設周邊圍欄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 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建新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加設周邊圍欄工程”之合同。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2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9

    刊登日期:

    2009.9.2

    版數:

    11184-11185

    • 續任澳門大學議庭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4/2006號行政命令 - 核准《澳門大學章程》。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經該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大學議庭成員,為期半年:

    方文雄;
    王守業;
    吳福;
    周禮杲;
    林金城;
    施綺蓮;
    胡順謙;
    馬有禮;
    曹其真;
    梁維特;
    華年達;
    賀一誠;
    黃如楷;
    黃景強;
    黃楓華;
    廖澤雲;
    鄭家成;
    黎祖智;
    黎鴻昇;
    霍震寰。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2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9

    刊登日期:

    2009.9.2

    版數:

    11185-11186

    • 續任澳門大學校董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4/2006號行政命令 - 核准《澳門大學章程》。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經該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十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大學校董會成員,為期半年:

    謝志偉,為主席;
    李沛霖,為第一副主席;
    蔡冠深,為第二副主席;
    王宗發,為司庫;
    何鴻燊;
    吳榮恪;
    林金城;
    林綺濤;
    唐志堅;
    馬有禮;
    陳炳華;
    高錦輝;
    區宗傑;
    崔世平;
    楊俊文。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2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5/2009

    刊登日期:

    2009.9.2

    版數:

    11186

    • 將若干權力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關於來往望廈體育館及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之集訓隊專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 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佳暉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關於來往望廈體育館及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之集訓隊專車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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