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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連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向“西門子有限公司”購買供身份證明局使用的“智能卡式居民身份證件(第四階段)”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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