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名 單

行政暨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Lúcia Anita Un Sun 8.66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鄭佩佩

委員:蔡志龍

劉振洪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更換南光行人天橋兩台扶手電梯工程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行人天橋E29及E30扶手電梯。

3. 施工期:施工期最長為五個月。

4. 標書有效期:標書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臨時擔保:澳門幣叁萬陸仟元正($36,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提供。

6. 確定擔保:擔保金額為判給總金額的百分之四。

7. 底價:不設底價。

8.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9.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五時正。

10.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夜呣斜路第一警司處大廈一樓民政總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時正。

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1.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前,向有關當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100.00)(按照第63/85/M號法令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12. 標書評核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a)標書價格(50%);
b)建議產品之質量(20%);
c)施工方案及工期(10%);
d)保養計劃、零件及技術支援(10%);
e)公司及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對類似工作之經驗和資歷(10%)。

13.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九年九月九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九條仍繼續生效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相關內容規定,並按照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現以審閱文件方式為民政總署員工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下列按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編制內相關職位: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壹缺(法律範疇);
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兩缺。

上述之開考公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現有退休衛生局第一職階衛生助理員談勝之遺孀劉秀影申請其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告 示

按治安警察局前副警務總長編號102781,Américo de Souza Monteiro的配偶趙海燕的要求,領取該已故人員的遺體之運送開支,現通知所有自認為有權收取上述開支的人士,自本告示公布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作出申請,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的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陳炳森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平面設計及綜合設計範疇)兩缺,現公布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A)合格之應考人: 最後評核

姓名
1.º 蔡雨新 7.12
2.º 周振昇 7.04
3.º 孫子倫 6.68
4.º 曾愛明 6.56
5.º 馮佰堅 6.38
6.º Gonçalves Ricardo das Neves, Americo 6.32
7.º 鄧紹恩 6.27
8.º 陳志勇 6.15
9.º 雷嘉玲 6.02
10.º 盧心怡 5.97
11.º 何詠儀 5.86
12.º 林志堅 5.75
13.º 駱慧華 5.54

B)被淘汰之應考人:41人

被淘汰之應考人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四樓,以供查閱。

備註: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譚炳棠

廳長 杜淑森

———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八日第四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取錄合格者進行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二十缺,現公布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A)合格之應考人: 最後評核

姓名
1.º 沈偉俊 78.39
2.º 鄧文謙 77.67
3.º 黎家榮 76.44
4.º 梁卓洪 76.05
5.º 林強輝 74.78
6.º 蕭永德 73.67
7.º 關倩茹 72.33
8.º 葉偉文 71.78
9.º 梁艷芳 71.67
10.º 鄺志立 71.22
11.º 陳錦翎 71.17
12.º 黃展恆 70.83
13.º 黃思添 69.61
14.º 馮沛洪 69.28
15.º 鄺彼得 69.17
16.º 施星湖 68.89
17.º 蘇小微 68.61
18.º 嚴俊健 68.50
19.º 黃偉潤 68.44
20.º 羅少東 68.33
21.º 李荔鋒 68.11
22.º 梁蕙姸 68.00
23.º李德華 67.83
24.º 余鴻君 67.61
25.º 王丹彤 67.44
26.º 鍾穎文 67.28
27.º 許志媚 67.17
28.º 鄧美瑩 67.00
29.º 劉婉明 66.83
30.º 賴慧欣 66.28
31.º 鄭持雅 66.17
32.º 張文鋒 66.00
33.º 雷焯煒 65.89
34.º 岑麗珊 65.78
35.º 陳維強 65.72
36.º 梅庭輝 65.67
37.º 林晚成 65.00
38.º 黃永謀 64.83
39.º 鄧偉聰 64.67
40.º 黃嘉華 64.50
41.º 陸智威 64.44
42.º 司徒偉東 64.39
43.º 李婉思 64.28
44.º 彭勁文 64.11
45.º 李子添 63.22
46.º 溫偉文 62.94
47.º 蕭錦滔 62.83
48.º 楊玉潔 61.83
49.º 張靜儀 61.61
50.º 張嘉希 61.44
51.º蔡寶成 61.22
52.º 周錦華 61.17
53.º 陳立熙 61.11
54.º 李轉華 61.05
55.º 張頤芳 60.83
56.º 徐俊峰 60.72
57.º 禤俊傑 60.33
58.º 金嘉敏 60.17
59.º 吳頌慈 60.05
60.º 黃婷婷 59.83
61.º 周淑華 59.72
62.º 鄭學湖 59.61
63.º 劉宇 59.39
64.º 趙漢英 59.22
65.º 蘇耀恆 58.50
66.º 謝耀明 58.22
67.º 莊小萌 58.11
68.º 李慧玲 58.00
69.º 何靜儀 57.89
70.º 梁圳域 57.78
71.º 蔡志來 57.61
72.º 區芷姍 57.22
73.º 陳家輝 56.89
74.º 鄭素環 56.83
75.º 陳茂賢 56.28
76.º 鄧玉帆 55.67
77.º 陳志強 53.89

B) 被淘汰之應考人:1256人

被淘汰之應考人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四樓,以供查閱。

備註: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譚炳棠

正選委員:首席刑事技術輔導員 楊永權

首席刑事技術輔導員 阮家明

公 告

茲通知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專業技術員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其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B座大樓四樓,以供查閱。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公佈,醫院醫生職程皮膚科專科醫務顧問級別開考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有關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上述開考的履歷公開答辯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亦已在上述名單內註明。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通 告

第22/SS/2009號批示

一、鑒於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以及行使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第17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賦予的權力, 本人作出如下轉授權:

(一)將本人獲授予的權限轉授予副局長陳惟蒨碩士及副局長鄭成業學士,以分別在專科衛生護理副體系及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範疇內,作出下列行為:

(1)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2) 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3) 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4) 批准工作人員前往內地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5) 批准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6) 批准就衛生局存檔文件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7)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衛生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將本人獲授予的權限轉授予副局長余少萍學士,以在支援及一般行政副體系範疇內,作出下列行為:

(1)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2)批准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3)批准編制內、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4)簽署衛生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5)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6) 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7) 批准工作人員前往內地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8) 批准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9) 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10) 批准為員工、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11) 批准就衛生局存檔文件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衛生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三)將本人獲授予的權限轉授予技術協調室主任彭興華學士、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葉炳基學士、捐血中心主任許萍學士、人力資源廳廳長梁穎斌碩士、財務管理廳廳長吳海恩碩士、組織暨電腦廳廳長梁基雄學士、設施暨設備廳廳長陳永華碩士及醫院行政廳廳長Anabela Luíza do Rosário學士,以在相關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法定限度內的超時工作。

(四)將本人獲授予的權限轉授予藥物事務廳廳長蔡炳祥博士,以在其協調的附屬單位範疇內, 作出以下行為:

(1) 批准超時工作;

(2) 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3) 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五)將本人獲授予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層助理職務的護士馬敏燕碩士,以作出下列行為:

(1) 批准超時工作;

(2) 每當部門運作有需要並符合法律規定時,批准輪值工作。

二、對於現轉授的權限, 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各獲轉授權人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一切行為, 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通 告

第03/IC/2009號批示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以及第17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本人獲授予的權限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林國洪碩士或其合法代任人,以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文化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四)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二、本批示所轉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第六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 澳大教務委員會根據第1/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之權限,決議核准澳門大學教育學院教育碩士學位課程——教育行政專業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09/2010學年開始入學的學生,其餘學生應根據澳門大學於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教育學院教育碩士學位課程——教育行政專業的學習計劃完成有關課程。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校長 趙偉

———

附件一

教育碩士學位課程——教育行政專業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 學術範圍:教育學

二、 課程正常期限:兩學年

三、 畢業要求:學生必須完成24個學分,並撰寫一篇學術論文及通過論文答辯。

四、 授課語言:中文

附件二

教育碩士學位課程——教育行政專業

學習計劃

科目名稱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教育與發展 必修 3 3
教育法律與政策分析 " 3 3
教育行政理論 " 3 3
教育行政研究法 " 3 3
學生須從下列科目中選修四門科目:
組織心理學 選修 3 3
教育評鑑 選修 3 3
學校行政與管理 " 3 3
學校制度社會學 " 3 3
教育政策社會學 " 3 3
團體動力學 " 3 3
教育問題比較研究 " 3 3
教育問題歷史研究 " 3 3
教育階層化研究 " 3 3
社會變遷與教育改革專題討論 " 3 3
青少年政策與教育專題討論 " 3 3
國家、政府與教育 " 3 3
資訊科技在學校管理上的運用 " 3 3
學校管理研究之數據分析 " 3 3
學校組織變革與發展 " 3 3
班級管理研究 " 3 3
教育經濟與財政學 " 3 3
教育規劃 " 3 3
第二學年      
畢業論文 - - -
    總學分 24

———

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三日會議作出如下議決:

核准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與澳門歐洲研究學會合辦的歐洲事務碩士課程轉為澳門大學社會科學與人文學院與澳門歐洲研究學會合辦,並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校長 趙偉

———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第六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1. 澳大教務委員會根據第1/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之權限,決議核准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與澳門歐洲研究學會合辦的歐洲事務碩士學位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和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2. 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只適用於在2009/2010學年開始入學的學生,其餘學生應根據十一月十八日第289/96/M號訓令所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有關課程。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校長 趙偉

———

附件一

歐洲事務碩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範圍:歐洲事務

二、課程正常期限:兩學年

三、畢業要求:學生必須完成23.6個學分,並撰寫一篇學術論文及通過論文答辯

四、授課語言:英語

附件二

歐洲事務碩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科目名稱

種類 課時 學分
第一學年      
第一單元      
公共政策和政治 必修 18 1.2
政府和歐盟治理 必修 18 1.2
社會政策和歐洲認同 必修 18 1.2
歐洲:一部分裂和聯合的歷史 必修 24 1.5
研究方法 必修 24 1.5
第二單元      
宏觀經濟學導論 必修 18 1.2
歐洲一體化理論 必修 18 1.2
歐盟的經濟政策 必修 18 1.2
世界背景下的歐洲貨幣聯盟 必修 18 1.2
全球化和歐盟的對外直接投資 必修 15 1
里斯本戰略和可持續發展 必修 15 1
創新和世界經濟 必修 15 1
第三單元      
歐盟法一:機構和條約 必修 18 1.2
歐盟法二:四項自由 必修 18 1.2
里斯本條約和機構改革 必修 15 1
第四單元      
國際關係理論 必修 18 1.2
歐盟對外和安全政策 必修 18 1.2
歐盟和世界一:周邊地區 必修 18 1.2
歐盟和世界二:歐盟與亞洲關係 必修 18 1.2
歐盟和世界三:世界其它地區 必修 15 1
       
第二學年      
論文 - - -
    總學分 23.6

旅 遊 學 院

通 告

批示編號:012/IFT/2009

按照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第18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條及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至第十二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行政長官在第183/2009號批示中授予本人的權限轉授予本學院代副院長甄美娟碩士:

(一)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旅遊學院訂立且經上級批准已作公開競投的合同的公文書;

(五)批准就旅遊學院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旅遊學院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是次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旅遊學院代副院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經行政長官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一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

批示編號:013/IFT/2009

按照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第18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條及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至第十二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行政長官在第183/2009號批示中授予本人,有關根據法定條件,批准家庭津貼、房屋津貼、結婚津貼、出生津貼的申請的權限轉授予本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處長陳美霞碩士。

二、是次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旅遊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處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經行政長官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一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

批示編號:014/IFT/2009

按照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第18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條及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至第十二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行政長官在第183/2009號批示中授予本人,批准就旅遊學院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的權限轉授予本學院技術暨學術輔助部代處長朱振榮學士,但僅以涉及學生事務的資料為限。

二、是次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旅遊學院技術暨學術輔助部代處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經行政長官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一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澳 門 旅 遊 博 彩 技 術 培 訓 中 心

通 告

第1/2009號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主席批示

一、根據第18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條的規定,本人將作出上述批示之權限轉授予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主任陳偉民教授及該中心旅遊業範疇總監李雁玲副教授,在其管轄的範圍內行使該轉授權限。

二、根據上述批示第一條第16、17、18及19款,轉授權限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

三、在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需必要訴願。

四、對上述兩位主管人員自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開始至本批示公佈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違反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開始生效。

(獲行政長官批示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一日確認)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

主席 李向玉


港 務 局

公 告

“為港務局提供一台起吊機”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港務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標的:為港務局提供一台起吊機。

4. 交付期限:1年。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臨時擔保:$25,000.00(澳門幣貳萬伍仟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提供。

7.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百分之四。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凡於財政局或在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從事承投標的相關業務,且擁有技術和財政能力以進行承投規則技術條款所指的所有工作內容的自然人或公司,均可參與投標。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港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輔助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一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時正。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四日(星期一)上午十時正。

為了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卷宗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港務局行政及財政廳會計科。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100.00(澳門幣壹佰元整)。

此外,亦可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內免費下載。

13.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建議價格:60%;
——保養維修及售後服務:10%;
——產品技術規格及要求:20%;
——交貨期:10%。

14.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會計科,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