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斗門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9/2009。

澳門斗門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定為「澳門斗門青年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Tao Mun (Macau)”。

第二條——性質:本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成立,經澳門特區政府核准登記註冊的合法組織,是在澳門斗門同鄉會直接領導下,以團結在澳門的斗門籍青年的愛國愛澳愛鄉力量為基礎,透過組織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激發青年奮發圖強、積極創新的精神,薪火相傳為宗旨,屬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東望洋新街一百號一樓A座。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二章

入會條件

第四條——凡旅澳之斗門籍澳門青年,年齡由16歲至45歲(特殊情況除外),認同本會會章及決議,均可申請入會,經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及義務:遵守澳門法律,依照澳門斗門同鄉會的方針路線,提昇青少年思想教育、素質、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i.有選擇和被選擇權;ii.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iii.遵守會章、關心會務、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之組織: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會、監事會分別設理、監事若干人,均由會員大會不記名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必需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由享有權利之全體會員所組成,會長擔任主席。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如有特別事故,由會長或理事會建議或越半數會員要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必須八日前通知所有會員,以書面及刊登於報章方式。有關會議在原定召開時間,若出席成員未能超過半數,便在當日原定召開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召開第二次會議。第二次會議中,有關上述議程則以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票作決議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八條——會員大會職權:1)訂定會務方針;2)討論、表決章程之修訂,核准內部規則、選舉及罷免理事會、監事會之理監事;3)審核及通過會務、財政報告。4)由理事會、監事會推薦,可聘請社會各界有聲望的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顧問各若干人。

理事會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且組成人數必定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分擔秘書處及財政、聯誼、福利、文康、總務等部工作。

第十條——理事會職責: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2)處理會務及財政;3)議決通過申請入會、退會及停止會員資格;4)執行職權範圍內之處分;5)編制年報及有關賬目。

監事會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組成,人數必定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職責:1)查核會務收支賬目、財物;2)派代表參加理事會例會。

第四章

選舉

第十三條——選舉每三年舉行一次,選舉採取不記名投票。

第五章

本會之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之經費由會員繳納會費;本會名譽會長、顧問、政府、機構、社會熱心人士捐贈及舉辦各項活動的盈餘收入。

第十五條——未經理事會同意,本會會員不得私自向外籌募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如有疑問或未盡善處得依《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斗門文化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8/2009。

澳門斗門文化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定為「澳門斗門文化藝術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Arte de Tao Mun (Macau)”。

第二條——性質:本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成立,經澳門特區政府核准登記註冊的合法組織,是在澳門斗門同鄉會直接領導下,以團結斗門鄉親;愛國愛澳,熱愛詩書、國畫等文化藝術活動,弘揚中華民族優良文化傳統為宗旨,屬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東望洋新街一百號一樓A座。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凡愛好詩畫藝術、文化活動之澳門市民及澳門斗門鄉親,年滿十八歲,認同本會會章及決議,均可申請入會,經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及義務:依照澳門斗門同鄉會的方針路線指示,開展文化、藝術活動,提昇生活素質、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i.有選擇和被選擇權;ii.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iii.遵守會章、關心會務、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之組織: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會、監事會分別設理、監事若干人,均由會員大會不記名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必需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由享有權利之全體會員所組成,會長擔任主席。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如有特別事故,由會長或理事會建議或過半數會員要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必須八日前通知所有會員,以書面及刊登於報章方式。有關會議在原定召開時間,若出席成員未能超過半數,便在當日原定召開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召開第二次會議。第二次會議中,有關上述議程則以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票作決議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八條——會員大會職權:1)訂定會務方針;2)討論、表決章程之修訂,核准內部規則、選舉及罷免理事會、監事會之理監事;3)審核及通過會務、財政報告。4)由理事會、監事會推薦,可聘請社會各界有聲望的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顧問各若干人。

理事會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且組成人數必定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分擔秘書處及財政、聯誼、福利、文康、總務等部工作。

第十條——理事會職責: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2)處理會務及財政;3)議決通過申請入會、退會及停止會員資格;4)執行職權範圍內之處分;5)編制年報及有關賬目。

監事會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組成,人數必定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職責:1)查核會務收支賬目、財物。2)派代表參加理事會例會。

第四章

選舉

第十三條——選舉每三年舉行一次,選舉採取不記名投票。

第五章

本會之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之經費由會員繳納會費;本會名譽會長、顧問、政府、機構、社會熱心人士捐贈及舉辦各項活動的盈餘收入。

第十五條——未經理事會同意,本會會員不得私自向外籌募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如有疑問或未盡善處得依《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斗門文娛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7/2009。

澳門斗門文娛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定為「澳門斗門文娛曲藝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Recreativa de Ópera Chinesa de Tao Mun (Macau)”。

第二條——性質:本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成立,經澳門特區政府核准登記註冊的合法組織,是在澳門斗門同鄉會直接領導下,以團結斗門鄉親;愛國愛澳,熱愛文娛曲藝活動,促進中華藝術、文化之和諧發展為宗旨,屬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東望洋新街一百號一樓A座。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凡愛好文娛曲藝活動之澳門市民及澳門斗門鄉親,年滿十八歲,認同本會會章及決議,均可申請入會,經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及義務:依照澳門斗門同鄉會的方針路線指示,開展文化、藝術活動,提昇生活素質、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i.有選擇和被選擇權;ii.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iii.遵守會章、關心會務、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之組織: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會、監事會分別設理、監事若干人,均由會員大會不記名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必需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由享有權利之全體會員所組成,會長擔任主席。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如有特別事故,由會長或理事會建議或過半數會員要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必須八日前通知所有會員,以書面及刊登於報章方式。有關會議在原定召開時間,若出席成員未能超過半數,便在當日原定召開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召開第二次會議。第二次會議中,有關上述議程則以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票作決議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八條——會員大會職權:1)訂定會務方針;2)討論、表決章程之修訂,核准內部規則、選舉及罷免理事會、監事會之理監事;3)審核及通過會務、財政報告。4)由理事會、監事會推薦,可聘請社會各界有聲望的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顧問各若干人。

理事會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且組成人數必定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分擔秘書處及財政、聯誼、福利、文康、總務等部工作。

第十條——理事會職責: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2)處理會務及財政;3)議決通過申請入會、退會及停止會員資格;4)執行職權範圍內之處分;5)編制年報及有關賬目。

監事會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組成,人數必定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職責:1)查核會務收支賬目、財物;2)派代表參加理事會例會。

第四章

選舉

第十三條——選舉每三年舉行一次,選舉採取不記名投票。

第五章

本會之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之經費由會員繳納會費;本會名譽會長、顧問、政府、機構、社會熱心人士捐贈及舉辦各項活動的盈餘收入。

第十五條——未經理事會同意,本會會員不得私自向外籌募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如有疑問或未盡善處得依《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斗門婦女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6/2009。

澳門斗門婦女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定為「澳門斗門婦女聯誼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Fraternidade das Mulheres de Tao Mun (Macau)”。

第二條——性質:本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成立,經澳門特區政府核准登記註冊的合法組織,是在澳門斗門同鄉會直接領導下,以團結斗門婦女鄉親;愛國愛澳,互助互愛,提昇婦女社會地位,維護婦女鄉親之合法權益等為宗旨,屬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東望洋新街一百號一樓A座。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二章

入會條件

第四條——凡旅澳之斗門籍澳門婦女鄉親,年滿十八歲,認同本會會章及決議,均可申請入會,經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及義務:遵守澳門法律,依照澳門斗門同鄉會的方針路線,提昇婦女思想教育、素質、促進社會、家庭和諧發展。

i.有選擇和被選擇權;ii.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iii.遵守會章、關心會務、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之組織: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會、監事會分別設理、監事若干人,均由會員大會不記名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必需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由享有權利之全體會員所組成,會長擔任主席。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如有特別事故,由會長或理事會建議或越半數會員要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必須八日前通知所有會員,以書面及刊登於報章方式。有關會議在原定召開時間,若出席成員未能超過半數,便在當日原定召開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召開第二次會議。第二次會議中,有關上述議程則以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票作決議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八條——會員大會職權:1)訂定會務方針;2)討論、表決章程之修訂,核准內部規則、選舉及罷免理事會、監事會之理監事;3)審核及通過會務、財政報告。4)由理事會、監事會推薦,可聘請社會各界有聲望的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顧問各若干人。

理事會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且組成人數必定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分擔秘書處及財政、聯誼、福利、文康、總務等部工作。

第十條——理事會職責: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2)處理會務及財政;3)議決通過申請入會、退會及停止會員資格;4)執行職權範圍內之處分;5)編制年報及有關賬目。

監事會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組成,人數必定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職責:1)查核會務收支賬目、財物;2)派代表參加理事會例會。

第四章

選舉

第十三條——選舉每三年舉行一次,選舉採取不記名投票。

第五章

本會之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之經費由會員繳納會費、本會名譽會長、顧問及熱心人士、政府、機構、社會熱心人士捐贈及舉辦各項活動的盈餘收入。

第十五條——未經理事會同意,本會會員不得私自向外籌募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如有疑問或未盡善處得依《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亞太企業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5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亞太企業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為“亞太企業文化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Asia Pacific Enterprises Culture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一個非牟利機構,宗旨為:以澳門為平臺,弘揚企業文化。面向內地、香港、澳門、臺灣、東南亞及世界華人社會,在企業文化交流中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使全世界華人加強對企業文化的瞭解和認同。

第三條——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在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0樓1006室。

二、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成為會員

一、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之必要條件:

1. 志願加入本協會;

2. 擁護和遵守協會章程;

3. 願意履行協會會員義務。

二、該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擁有以下權利:

a)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c)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d)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e)會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本會幫助;

f)自由申請退會。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b)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c)協助推動本會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間之合作;

d)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之退會

凡會員擬退出本會者,應書面通知理事會,並向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一年或以上,亦視為自動退會。

第八條——開除會籍

一、會員有下列任一情況者,經理事會決議,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a)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且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b)個人會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二、被開除會籍之會員須繳清尚欠本會之款項。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由其選出的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所組成的主席團主持,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主席團主席的許可權:

a)主持會員大會;

b)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副主席協助主席履行其許可權,及當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由副主席履行上款之許可權,直至選舉新的主席為止。

五、秘書負責撰寫會議記錄。

六、倘主席團成員任期屆至,在未甄選新一屆主席團成員前,由現任主席團成員繼續出任主席團之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許可權

會員大會的許可權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第十二條——召集

一、會員大會通常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二、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三、倘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應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郵寄、傳真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刻、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運作

一、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出席會員須足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大會方可進行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之出席會員不足二分之一以上,則於該次召集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此時,只要有會員或其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即可進行決議。

三、會員大會之表決,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

四、倘會員不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二十四小時將之送達本會會址。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性質及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組織。

二、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經會員大會選出下列成員組成:

a)理事長一人;

b)副理事一至三人;

c)秘書長一人;

d)理事數人。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許可權

理事會許可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d)決定會員的加入及除名;

e)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及指派各機構之負責人;

f)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g)根據工作或聯誼之需要或為著充分發揮理事作用之目的,可設立若干專責委員或專責小組,以聯絡情誼、交流資訊、研究問題、協調事項及提出建議;

h)行使法例或章程沒有賦予其他機關之其他權力。

第十六條——運作

一、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至兩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

三、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七條——理事長的許可權

理事長的許可權為:

a)對外代表本會;

b)領導理事會的工作;

c)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副理事長的許可權

副理事長的許可權為:

a)協助理事長管理本會事務;

b)在理事長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代行理事長一職。

第十九條——秘書長的許可權

秘書長的許可權為:

a)組織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b)協調各倘有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之工作;

c)提名各倘有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d)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e)處理理事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性質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名成員組成。

二、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第二十一條——組成

一、監事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a)監事會主席一名;

b)監事兩名。

二、監事會各成員的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任。

三、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第二十二條——許可權

監事會的許可權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二十三條——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監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會主席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會主席有權再投票。

第四章

財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收入

一、本會經費來源:

a)會費;

b)會員或非會員之捐贈;

c)政府或其他機構資助;

d)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會經費除用作支付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外,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目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五條——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

二、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二十六條——帳目報告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簿,每年一次由理事會根據上述帳簿作成報告呈交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本會解散後之財產處理

本會解散後,財產歸屬按會員的決議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章程之修改

一、修改本會章程需在會員大會中進行。

二、本會章程之任何修改,必須得到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票數贊同方可通過。

第三十條——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罷免

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罷免,必須得到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票數贊同方可通過。

第三十一條——本會之解散

一、本會按法律之規定消滅。

二、會員大會有關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由理事會提出動議,得到全體具投票權之會員中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服裝產業(澳門)聯合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5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國際服裝產業(澳門)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國際服裝產業(澳門)聯合會”,會址設在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0樓1006室。倘認為有必要及適合時,需要將現址遷移或轉讓,必須得到當屆會長、正副理事長、監事長總人數四分之三通過,將意見提交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得到全體理監事四分之三人數議決通過,並再提交會員大會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條——本會係具有法人資格之組織,在法律規範內,得處理下列宗旨所指定之工作,凡與政府有關之事務,得由理事會,尤其是會長、理事長代表之。

第三條——本會為永久性組織,除根據本章程之規定外,不得將之解散。

第四條——國際服裝產業聯合會之宗旨如下:

1. 謀服裝產業之發展。

2. 研究與服裝產業發展有關問題及任何對於服裝產業有影響之法例。

3. 行使公權,並于被諮詢時提供有關本會活動之意見。

4. 對於政府有關指導及改善服裝產業之措施,研究及提供意見,以便保護其會譽。

5. 會員有疑問時,得提出及徵詢意見。

6. 會員請求合法之援助時,得予以支持。

第二章

入會及退會

第五條——凡持有在本地區政府發給有工業准照之廠號、公司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附款:批准入會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條——會員須符合本章程第五條之規定,並繳交第十二條所指定之會費。

第七條——凡欲參加本會,須填具入會志願書,並須有會員一人之介紹。入會志願書上詳載申請廠號名稱,代表人姓名,地址等。入會志願書應於收到後第一次理事會會議時宣讀審議通過。

第八條——倘有下列事情,即行喪失會員資格:

1. 經當地政府法院宣告決定性破產者。

2. 被審判犯不名譽罪行者。

3. 欠繳會費達六個月,經書面通知,於接受通知書七日內不負責理妥者。

4. 違犯本會所有章則而被執行開除會籍之處分者。

附款:倘因違犯三款之規定,致被開除之會員,一經繳交所欠會費,即行恢復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會員倘欲自動退出時,應用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至通知日止之會費。

附款:因不遵守本條規定之會員,而欲重新入會時,除重新繳交入會基金外,並須清繳過去所欠會費。

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會員之權利:

a. 介紹會員入會;

b. 有關本會事宜得提出質詢;

c. 出席本會之討論會、座談會,並得參加國際服裝產業聯合會舉辦有特別利益之展覽會;

d.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e. 按照本章程第二十條二款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f. 享有本會章程指定之利益,及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所授予之合法權益;

g. 對於工業或本會有關事宜,得舉辦座談會或討論會,但須經理事會核准方可;

h. 得請求借用本會會所召開債權人或同級會議,或對於其本人有關之會議或討論會,但以不違背本會宗旨方可;

i. 認為對於本會或工商業有利者,得提出備忘、指導及建議;

j. 在規定之時間內得查閱本會檔及冊籍;

k. 得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討論與表決;

l. 介紹外來賓客到會參觀,並得在來賓冊上留名紀念;

m. 接受會員證書及本會一切出版物及章程。

第十一條——會員之義務:

a. 設法使本會獲得發展;

b. 除具有合法之理由外,不得拒絕本會選派之任何職務;

c. 有利本會事宜,應儘量提出意見;

d. 出席會員大會;

e. 遵守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一切議決案。

第十二條——會員須交會費

1. 會員得自由捐助較上述更多之經費。

2. 基金及會費得由理事提議,通過修改,並須經監事會審核同意。

第四章

本會之組織

第十三條——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

會員大會;

理事會;

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國際服裝產業聯合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係由全體會員合法集合舉行之。

第十五條——開會之工作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及秘書一人主理之。

附款一、開會時如主席缺席,則由任職較久之副主席執行。

附條二、理事會任期屆滿,則由會員大會重新選舉之。

第十六條——召集會員大會之通告,得由郵寄、專派或登報方式送達,通告內須載明會議程式。

1. 如登報通告,最低限度須在三日前行之。

2. 如有特殊情況而認為緊急者,通告期限得減為一天,但只限用登報方式送達。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應依通告所指定日期時間舉行,並須有超過理事人數四倍之會員及過半數理事出席,方得開會。

1. 如不足法定人數時,得依上條所指方式再次定期召集會議,則無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得舉行。

2. 如討論有關解散本會事宜,則須有四分三會員及全體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禁止討論與會議程式無關之事項,倘有任何該等情事之決議,概作無效。

附款:在討論事項前,得預備半小時,以便提出及討論任何會議程式以外事項。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處理下列事項:

1. 討論及表決上年度之工作報告、理事會賬目。

2. 選舉理事及監事。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得依下列之規定召開特別會議:

1. 理事會認為需要時得召集之。

2. 有過半數會員用書面申請,得召開會員大會,但須說明開會目的。

附款:會員特別大會如申請人不足半數出席時,不得舉行。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a. 選舉理事、監事及任何特設委員會;

b. 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本會有關事項;

c. 通過由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議案,係由出席會員多數取決,至選舉及有關獎懲事宜則用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組成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議最低限度須有半數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每月舉行常務理事會議,全體理事會議各一次。如果會長或理事長認為會務有需要時,或由理事三人具充份理由申請,得召開常務理事或全體理事之特別會議。

理事如因事不能出席會議,須用口頭或書面向理事會請假。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之議案,須有出席理事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若討論與其他機構有關之重要事項,應請該機構負責人列席,以備諮詢。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所選出之理事,應於該選舉會議結束後即行就職。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

a. 代表本會辦理法院內外事務;

b. 執行會員大會議案,處理本會日常會務,保管本會一切財產及經費;

c. 核准會員入會、退出、開除會籍或暫停會員資格;

d. 按照本會章程所賦予之權,處分違章會員;

e. 編配工作,雇用人員及決定雇員薪金;

f. 對外各種活動須有本會代表參加者,得由理事會委派之;

g. 訂定本會內部細則;

h. 記錄服務會員之工作報告;

i. 提出每年工作報告與決算,並編造下年度預定冊。

第二十九條——會長之職權:

a. 會長為本會執行機構最高負責人;

b. 對內策劃各項會務;

c. 對外與理事長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

第三十條——理事長之職權:

a. 協助會長主持理事會開會;

b. 指導辦理本會事務;

c. 辦理理事會之各項決議案;

d. 辦理會員大會有關事務。

副理事長之職權:

a. 理事長缺席時,代表執行工作。

第三十一條——秘書之職權:

a. 負責理事會會議紀錄:

b. 通告召集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

c. 處理來往檔及本會辦事處事務。

第三十二條——財政之職權:

a. 保管本會經費、財產及一切有價物件;

b. 處理本會所有賬簿;

c. 負責收支款項;

d. 簽署收據、支票、發票及其它有關本會財政及經濟活動文件。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五人組成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互選出監事長一人。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 如認為需要時得審查本會賬簿。

二、 得隨時點查本會有價值物件。

三、 得用書面提出對於上年度結之審查意見,及向理事會徵詢所得之意見。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如需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三十六條——榮譽職位:

一、 凡擔任本會會長,正副理事長,監事長者,卸職後即以個人名義成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永遠榮譽監事長,並可列席理監事會議。

二、 凡擔任常務理事、理事、監事者,卸職後得以個人名義由理事會通過聘請為榮譽常務理事,榮譽理事、榮譽監事之職務,可列席理監事會議。

三、 凡長期對本會有貢獻,而非現任理事之元老或會員,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得由理事會聘為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

四、 永遠榮譽會長、永遠榮譽監事長、榮譽常務理事、榮譽理事、榮譽監事及名譽顧問人數不限,如重新被選為理監事,其榮譽職銜仍屬保留。

五、 永遠榮譽會長、永遠榮譽監事會、榮譽常務理事、榮譽理事、榮譽監事及名譽顧問之職責如下:

a. 列席理監事會議;

b. 參與制訂本會之會務方針及計劃;

c. 協助及監督本會各項會務之開展。

第五章

收入與(於)支出

第三十七條——本會收入:

一、 入會基金;

二、 每月會費;

三、 捐款或其他收入;

四、利息;

五、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三十八條——上條所指之收入得作為維持本會會址與職員薪金及協助當地工業發展之用。

第六章

諮詢機構

第三十九條——為協助本會執行任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得組織財政及經濟、慈善及宣傳、其他有關會員及同業利益範疇之諮詢委員會,人數可視乎實際而定。

第四十條——上述諮詢委員會,得從本會會員經由自願或理事會徵求同意後而聘任組織之。但對於辦理當地經濟社會工作之人選,須具特殊知識或與其經營之業務有關者為準。

第四十一條——各諮詢委員會互選主任一人,于理事長或理事會請求時即行召集會議。

第七章

違章之處分

第四十二條——如有會員違背本會章則,得受申斥、暫停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附款:上述之處分應由理事會執行,但被開除會籍者得向會員大會上訴。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5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國際文化交流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際文化交流協會”,不設簡稱(以下稱本會);正式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是一個舉辦文化和藝術交流活動,向本澳市民推廣世界各地文化及藝術,並以此向世界推廣澳門本地和中國文化,以促進澳門成為中西文化交流的橋樑為目的的非牟利青年組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7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

凡澳門對文化藝術有興趣之人士不限年齡,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凡入會達五年或以上者,即成為永遠會員。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之權利,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條——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連選得連任。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十天通知。

(二)經理事會決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一)本會領導機構成員包括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正副秘書長、正副財務長。

(二)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A. 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經理事會決議得調整部門的設立;

B.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C.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部門設負責人一名,副負責人若干名。

第十條——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各部門正副負責人組成,負責處理一切日常會務,並由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會議。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可聘請義務或受薪秘書若干人,參與秘書處工作,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本會可聘請社會有關人士成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的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四條——因應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後,得設立附屬於本會的其他獨立社團或組織。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個人會員每年會費為澳門幣叁拾元,成為永遠會員後毋需繳交會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得向會員、政府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íni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社會服務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6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青年社會服務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社會服務協會”,簡稱青社協(以下稱本會);英文名稱為“Youth Social Service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是一個本着發揚敬老扶幼、克己寬人等中國傳統美德,向青少年推廣環保、定期老弱探訪等活動的非牟利青年組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57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2樓G。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

凡年齡在16至45歲之本澳青年,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凡入會達五年或以上者,即成為永遠會員。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之權利,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條——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連選得連任。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十天通知。

(二)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擔任。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生效。

(三)經理事會決議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一)本會領導機構成員包括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正副秘書長,當選時年齡不得超過45周歲。

(二)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A. 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經理事會決議得調整部門的設立;

B.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C.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部門設負責人一名,副負責人若干名。

第十條——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各部門正副負責人組成,負責處理一切日常會務,並由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會議。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可聘請義務或受薪秘書若干人,參與秘書處工作,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本會可聘請社會有關人士成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的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四條——因應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後,得設立附屬於本會的其他獨立社團或組織。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個人會員每年會費為澳門幣伍拾元,成為永遠會員後毋需繳交會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得向會員、政府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人民民生與民主聯合力量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6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人民民生與民主聯合力量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為“澳門人民民生與民主聯合力量”。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維護澳門工人之合理權益,共同關注和探討房屋和就業問題,提高澳門人生活質素,促進澳門的發展和穩定。

第三條——本會臨時會址設於澳門通商新街73號。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澳門居民,認同本會的宗旨,願意為澳門的發展和穩定貢獻力量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支持本會和擁護其章程者,經本會會員推薦及理事會審批通過即可加入。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甲)參加會員大會;

乙)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管理機構成員;

丙)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丁)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戊)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己)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或有損社會利益的活動,得由理事會作出決定,施予以下處分:

甲)口頭勸告;

乙)書面譴責;

丙)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由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推選產生。每一年改選一次,會員大會主席只可連任一屆。

第九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經由理事會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聯名要求,本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每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若干名,每三年改選一次,理事長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集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乙)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會議及其他活動;

丙)當理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丁)財政負責:

1. 徵收及監管本會之所有收入和財物;

2. 登記和管理本會之財政賬及出入賬;

3. 依時提交本會之會計賬目。

戊)秘書長負責確保本會的工作效率和整理理事會的會議記錄。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三至五名單數成員組成,自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每三年改選一次,監事長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事會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丁)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第六章

經費、內部規章及修改會章

第十六條——本會收入來自會費或透過募捐,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東承玫Chok Seng Mui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está conforme com o original.

Dois. — Que foi extraída do doc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 e)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2/2009, sob o n.º 20.

Três. — Que ocupa seis folh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numeradas e rubricadas.

陳葉馮核數師事務所

章程

採用上述名稱之核數師事務所將由下列條文之條款所規範,該等條文構成本合夥之章程。

第一條——合夥採用之名稱為「陳葉馮核數師事務所」,葡文為「CCIF & Associados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第二條——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匯業銀行大廈3樓A座305室。

第三條——所營事業為提供審查帳目、會計及核數服務,以及稅務諮詢服務。

第四條——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五條——已全部認購及以現金繳付之合夥資本為$300,000.00,等同兩份股之總和,其分配如下:

a)一股票面價值為MOP$150,000.00,屬股東禤偉旗核數師所有,其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登記編號為第503號;及

b)一股票面價值為MOP$150,000.00,屬股東許毓彬核數師所有,其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登記編號為第167號。

第六條——在全體股東或其代表出席的情況下,股東大會可在合夥的法人住所、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地方、甚或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區召開。

第七條——不論在股東間或股東與第三人間的股權轉讓,均須要得到到全體股東及合夥的同意。

第八條——合夥資本增加及接納新股東須得到股東一致決議。

第九條——合夥的行政管理機關及合夥代表均屬於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並即使起委任全體股東為行政機關管理成員。

第一段——在法院或以外,合夥之行為、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由任何一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簽署負責及生效。

第二段——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擔任有關職務時免除其按金。

第三段——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有權收取由多數股東決議所訂定的報酬。

第十條——合夥營業年度相應於公曆曆年且所有年度帳目於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

第十一條——合夥的利潤及虧損按股東的股權比例分擔。

第一段——透過多數股東的決議,可以在利潤中扣減必要的金額以便達到合夥的目的。

第二段——合夥的利潤先扣除前營業年度倘有之損失。

第十二條——如本章程之中葡文版本出現差異時,以葡文版本為準。

私人公證員 雪莉亞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nove. — A Notária, Célia Silva Pereir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奧比斯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0/2009。

澳門奧比斯

章程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板樟堂街16F至16L號顯利商業中心三樓32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之會議每年最少舉行兩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如理事長缺席,理事會成員可自行決定該次會議之主持人。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玉蓮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廚藝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1/2009。

澳門廚藝協會

Associação Culinária de Macau

第一章

第一條:組織一非牟利並存在期無限之會,該會取名為“Associação Culinária de Macau”,及中文為“澳門廚藝協會”,會址設於澳門得勝街2號G地下。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李玉蓮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Yong Chun de Macau, anteriormente designada por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Fu Jian Yong Chun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depositada neste Cartório, em cator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nove, sob o número dois, a folha dez,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dois mil e nove, a declaração, com termo de autenticação, de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Yong Chun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永春同鄉會 e em inglês Macau Yong Chun Fellow Villager Association, anteriormente designada por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Fu Jian Yong Chun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福建永春同鄉會 e em inglês Macau Fu Jian Yong Chun Fellow Villager Association, com sede em Macau, na Rua de Pequim, Edifício Macau Finance Centre, 8.º andar «J», com o seguinte teor: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澳門永春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Yong Chu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 “Macau Yong Chun Fellow Villager Association”。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cator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Pedro Branco.


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澳門分行經理 會計部經理
Bento Granja Luís Carlos Silva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管理層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核准的《核數準則》及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核准的《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該分支機構”)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收益表、資本轉變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概要和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該分支機構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馬健華
註冊核數師
合伙人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2008年業務簡報

自2007年下半度爆發國際金融危機,BPI集團管理層一直集中在四個明確的優先事項,並在2008年底,維護銀行堅實的財政狀況來處理特殊需求,分別為:

——通過加強資本:1級比率上升至8.8%;
——保持舒暢的流動資金狀況,直至2012年銀行所獲得的財務資源,超過中期和長期貸款的債務數額;
——保護資產質量,在信貸損失上升至0.32%。平均減少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資組合至58,000,000歐元;
——維護與客戶的關係,銀行已取得165,000在葡萄牙和148,000在安哥拉的新客戶。

因此,在2008年期間在強烈動盪的國際金融市場當中,澳門離岸分支機構秉承集團的目標,特別為私人財務之客戶提供金融解決方案。

在2008年底,本行總資產值為澳門元26,414,900,000(下降23.7%),根據以往基金管理,側重於投放在信貸機構,主要為葡萄牙總行或其他分行或附屬海外集團所設立的,共值澳門元25,987,800,000(下降23.6%)。

在此期間,客戶定期存款組合下跌了26.5%,總數達澳門元20,587,700,000,已反映了居住海外之葡籍人士對市場的態度,儘管這樣,BPI集團繼續尋找新客戶,並推出優質的服務和有競爭力的產品給於移居世界各地之葡籍人士。

年度營運成本總數為澳門元2,600,000,相對一般行政開支減少澳門元1,400,000(下降25%) ,這是因為年前支付了一宗,涉及3年審計費之遲來帳單,而在2008年度,只支付審計費用(澳門幣338,600 )。人事費用為澳門元1,176,000(升幅8%),並符合當地通貨膨脹。

儘管國際市場在2008年期間的不利因素,我們仍然能追求總行所定下的目標,鞏固銀行主要指標,本行錄得純利澳門元7,200,000(澳門幣48,000,000於2007年) ,而流動現金為澳門元7,500,000(澳門幣48,700,000於2007年) 。

在澳門,作為非洲葡語國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商貿服務平台,協助BPI集團其下設在安哥拉和莫桑比克之銀行積極參與澳門特區政府,澳門金融管理局及其他政府機關所舉辦的經濟合作論壇。

在此,本行謹向澳門特區政府,特別是澳門金融管理局,為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所作的支持及信任,表示謝意。

Macau, aos 28 de Maio de 2009.

Direcção da Sucursal
(Assinatura ilegív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