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三日所作之批示,批准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進行晉升開考,以填補本部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一缺之職位。
凡條件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七條第七款所規定之本部門文職人員編制內的二等文員,須填寫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之專用印件並連同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履歷,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海關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遞交有關文件。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現公佈二零零九年第二季給予財政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
受資助項目 負責人 |
受資助項目 編號 |
批示日期 | 支付日期 |
撥給金額 (MOP) |
目的 |
項目資助 |
||||||
普飛科技有限公司 | 潘曉雷 | 054/2008/A | 11/05/2009 | 10/6/2009 | 448,000.00 | 在澳門研發短距離起落雙座位輕型飛機 |
澳門理工學院 | 孟麗榮 | 002/2009/A | 11/05/2009 | 10/6/2009 | 240,000.00 | 不同PTEN表達下EGFR及其下游信號通路在子宮內膜癌發生發展中的作用 |
澳門大學 | 李楊民 | 016/2008/A1 | 05/05/2009 | 10/6/2009 | 1,000,000.00 | 宏/微並聯機器人的主動震動控制 |
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澳門科技大學 |
趙永華 吳偉康 |
048/2008/A3 | 05/05/2009 | 10/6/2009 | 500,000.00 | 阿魏酸納引外源性骨髓基質幹細胞修復局灶性腦缺血大鼠神經組織機制的研究 |
田小林 | 003/2009/A | 11/05/2009 | 10/6/2009 | 270,000.00 | 信息隱藏技術與算法的研究與實現 | |
科普資助 | ||||||
同善堂中學 | 黃德進 | 018/2009/P | 28/04/2009 | 10/6/2009 | 110,142.00 | 機械人足球與機械人滅火 |
東南學校 | 黃啟明 | 047/2008/P | 21/01/2009 | 10/6/2009 | 4,064.10 | 物理實驗演示影片 |
黃啟明 | 001/2009/P | 22/01/2009 | 10/6/2009 | 39,500.00 | IT 多媒體資訊科技興趣班 | |
培正中學 | 姚曉暉 | 006/2009/P | 19/02/2009 | 10/6/2009 | 22,250.00 | 中學分子生物學研習活動 |
勞工子弟學校 | 林葆健 | 004/2009/P | 13/02/2009 | 10/6/2009 | 4,930.00 | 望遠鏡操作及數碼天文攝影觀測研究 |
施振雄 | 005/2009/P | 13/02/2009 | 10/6/2009 | 初中數學奧林匹克競賽集訓課程 | ||
林慧琼 | 014/2009/P | 02/04/2009 | 10/6/2009 | 2,680.00 | 健康飲食之道 | |
陳維禮 | 015/2009/P | 數學科研 | ||||
李偉傑 | 016/2009/P | 軍事模型製作和軍用科技研究 | ||||
冼偉雄 | 032/2009/P | 08/06/2009 | 24/6/2009 | 1,340.00 | 初三數學奧林匹克競賽專題強化訓練 | |
慈幼中學 | 梁俊釗 | 121/2008/P | 22/01/2009 | 10/6/2009 | 34,800.00 | 機電整合科技小組 |
聖公會中學(澳門) | Munoyenda, Andrea | 122/2008/P | 20/03/2009 | 10/6/2009 | 44,000.00 | 聖公會中學(澳門)機器人科學俱樂部 |
澳門坊眾學校 | 黃健信 | 085/2008/P | 06/03/2009 | 10/6/2009 | 17,986.40 | 澳坊科學興趣小組(初中) |
韋建超 | 086/2008/P | 澳坊科學興趣小組(高中) | ||||
黃健信 | 021/2009/P | 08/06/2009 | 24/6/2009 | 120,000.00 | 澳坊科學興趣小組 | |
濠江中學 | 朱衛國 | 013/2009/P | 01/04/2009 | 10/6/2009 | 7,000.00 | DV短片拍攝技巧培訓活動與實踐 |
王志強 | 017/2009/P | 01/04/2009 | 10/6/2009 | 100,900.00 | 虛擬智能足球機器人的認識與設計 | |
鏡平學校 | 劉冠華 | 002/2009/P | 06/02/2009 | 10/6/2009 | 133,000.00 | 伺服馬達機械人研究小組 |
澳門物理暨教育研究會 | 黃漢輝 | 022/2009/P | 08/06/2009 | 24/6/2009 | 34,900.00 | 科普知識推廣及實驗演示與分享活動 |
澳門高等校際學院 | Whitfield, Richard Charles | 011/2009/P | 23/04/2009 | 26/6/2009 | 50,000.00 | 網上學習系統管理 |
Whitfield, Richard Charles | 012/2009/P | 08/06/2009 | 24/6/2009 | 100,000.00 | 太陽能船比賽 | |
澳門大學 | 譚錦榮 | 008/2009/P | 06/03/2009 | 10/6/2009 | 101,600.00 | 2009無線科技研習夏令營 |
黃志剛 | 009/2009/P | 01/04/2009 | 10/6/2009 | 150,500.00 | 風力發電研習夏令營2009 | |
阮家榮 | 010/2009/P | 2009土木工程夏令營 | ||||
黃輝 | 019/2009/P | 13/05/2009 | 10/6/2009 | 192,750.00 | 2009計算機科學探索夏令營 | |
王百鍵 | 020/2009/P | 電單車知識科普夏令營 | ||||
陳溢寧 | 031/2009/P | 08/06/2009 | 24/6/2009 | 75,600.00 | 暑期數理化興趣研究營 | |
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澳門科技大學 | 董鐵礦 | 026/2009/P | 29/05/2009 | 18/6/2009 | 208,100.00 | 2009日全蝕觀測培訓及科普 |
盧曉平 | 033/2009/P | 29/05/2009 | 18/6/2009 | 53,700.00 | 澳門本地日偏食觀測活動 | |
趙永華 | 023/2009/P | 08/06/2009 | 24/6/2009 | 35,060.00 | 2009科普夏令營——中草藥趣味探秘夏令營 | |
張萌 | 024/2009/P | 08/06/2009 | 24/6/2009 | 2009科普夏令營——“生態水陸 和諧人地”——澳門青少年學生濕地環境宣教項目 | ||
左明娟 | 025/2009/P | 08/06/2009 | 24/6/2009 | 24,470.00 | 數學簡史與現代數學 | |
項平 | 027/2009/P | 08/06/2009 | 24/6/2009 | 87,400.00 | 2009科普夏令營——中醫學與健康夏令營 | |
黃漢青 | 028/2009/P | 2009科普夏令營——數字電子學實驗夏令營 | ||||
秦建強 | 029/2009/P | 2009科普夏令營——探索人體的奧秘:人體的結構與功能 |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唐志堅
行政委員會委員 鄭冠偉
行政暨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十二缺,經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布投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A)准考人:
B)有條件限制之准考人:
姓名 | 備註 |
1. Anok, Anita | a) |
2. Carvalho Nunes, Susana | a);b) |
3. 陳,苑茵 | c) |
4. 陳,慧 | c) |
5. De Sousa, Mário José | b);c) |
6. Ferreira Correia Couto Choi, Fátima | b) |
7. 馮,貴華 | a);b);c) |
8. 賴,翠華 | a); c) |
9. 林,燕相 | b) |
10. 李,國豪 | a);b);c); d) |
11. 梁,慶賢 | d) |
12. 梁,嘉敏 | b) |
13. 梁,廣樂 | a);b);c) |
14. 梁,德邦 | a); b);c) |
15. Lopes, Júlia | a);b) |
16. Mamblecar, Xeque Abdul Gafur | c) |
17. Pedro Baptista Gomes | d) |
18. Pereira Lopes, Luís Miguel | a); b) |
19. Pinto de Morais, Gabriel | a); c) |
20. 司徒,炳富 | d) |
21. 戴,健良 | a) |
22. 韋,淑儀 | d) |
備註:
a)欠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認證副本;
b)欠交學歷證明文件認證副本;
c)欠交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容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務、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職級及公職之年資及投考所需之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d)欠交履歷;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有條件限制之投考人須自本臨時名單公布之日起算十日內彌補有缺失之處或證明符合要件,否則被淘汰。
C)被淘汰之投考人
姓名 | 備註 | |
1. Carlos, Teresa António | f) | |
2. 陳,家明 | f) | |
3. 陳,步步 | f) | |
4. 曾,力嘉 | f) | |
5.周,志雄 | f) | |
6. 周,志銘 | f) | |
7. 張,嘉兒 | f) | |
8. 蔡,慧蘭 | f) | |
9. 馮,佩雯 | f) | |
10. 洪,情霞 | f) | |
11. 黃,嘉麗 | f) | |
12. 楊,鳳枝 | f) | |
13.葉,進洲 | f) | |
14. 關,宇鵬 | f) | |
15. 郭,邵文 | f) | |
16. 林,玲玲 | f) | |
17. 林,淑儀 | f) | |
18. 李,蘭蘭 | f) | |
19. 李,詩韻 | f) | |
20. 李,慧敏 | f) | |
21. 廖,翠玲 | f) | |
22. 廖,冠紅 | f) | |
23. 羅,偉浩 | f) | |
24. 陸,娟娟 | f) | |
25. 吳,婉君 | f) | |
26. 鄧,素群 | f) | |
27. 黃子龍 | f) |
備註:
f)因不具備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開考通告第2(2.1)款c)項所指的必要條件。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被淘汰之投考人得自本臨時名單公布之日起算十日內就被淘汰一事提起上訴。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
委員:Manuela Teresa Sousa Aguiar
鄧顯光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為期十天,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計。開考的公告已在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的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為填補印務局人員編制的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應於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十日內,通告張貼於官印局街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李偉農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三日作出之批示,且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華詩韻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劉玉葉
委員:副局長 江麗莉
法律輔助中心協調員 Joã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督察二十缺,經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把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馬 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勞工事務局行政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壹缺,經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條件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事項:反清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指引
遵照第2/2006號法律第六條、第3/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之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行使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通則》第九條第一款a),以及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六條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作出以下規定:
1. 為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受澳門金融管理局監管之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除外),須遵守本通告及隨附並構成本通告不可分割部份之下列指引:
a)金融機構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指引;及
b)反洗錢及反恐融資現金交易指引。
2. 如有違反,將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及有關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法律及法規所適用於違法行為之規定進行處罰。
3. 廢止十月十一日第011/2006-AMCM號通告。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尹先龍
1. 簡介
1.1 本“金融機構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指引”取代澳門金融管理局(下文稱“本局”)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第011/2006-AMCM號通告所公布之相關指引。2006年公布之指引採納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06年公布實施之反洗錢(AML)及反恐融資(CFT)法律及法規之規定,巴塞爾銀行監察委員會所訂定“認識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 — KYC)”以及“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 FATF)”關於反洗錢及反恐融資40+9項建議的“客戶盡職調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 — CDD)”及其他基本要求。該等要求亦得到澳門為成員之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APG)及離岸銀行監察組織(OGBS)之全面實施。
1.2 本指引亦參照APG/OGBS於2006年底對本澳進行的共同評估及其所作出之建議、業界對實施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措施之意見、以及本局在AML/CFT持續監管過程中的發現。
2. 適用之範圍
2.1 本指引適用於下列按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規定許可之金融機構(下文稱“機構”):
2.1.1 法人住所設於澳門之信用機構;
2.1.2 法人住所設於外地之信用機構之澳門分行;
2.1.3 法人住所設於澳門之信用機構之外地場所;
2.1.4 法人住所設於澳門之金融中介公司;
2.1.5 法人住所設於外地之金融中介公司之澳門分行。
2.2 本指引亦適用於下列按《金融體系法律制度》以外之特別法律及法規規定許可之金融機構(下文稱“機構”):
2.2.1 按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號法令規定許可之金融公司;
2.2.2 按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3/99/M號法令規定許可住所設於澳門之投資基金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2.2.3 按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及前法例規定離岸制度許可之離岸金融機構,但不包括從事保險業務之機構。
2.3 以下金融機構(下文稱“機構”)應參照本指引第3、4、5、6、11、12及13之有關要求,並按其業務性質、規模及風險特徵建立適當的AML/CFT風險管理系統,包括政策、程序、控制及持續培訓等:
2.3.1 按九月十五日第38/97/M及39/97/M號法令以及其他法例規定許可在本澳從事兌換業務之機構;
2.3.2 按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規定許可在本澳從事現金速遞業務之機構;
2.3.3 按九月二十日第51/93/M號法令規定許可在本澳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之機構;
2.3.4 按十月十六日第54/95/M號法令規定許可在本澳從事風險資本業務之機構;
2.3.5 按六月二十八日第25/99/M號法令規定許可在本澳從事財產管理業務之機構。
3. 清洗黑錢之風險
3.1 按第2/2006號法律第三條之規定,清洗黑錢被界定為包括轉換、轉移或掩飾來自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過三年徒刑的非法活動所得財產或利益的犯罪,又或協助或便利有關將該等財產或利益轉換或轉移的犯罪。
3.2 清洗黑錢過程具有三個階段:
3.2.1 第一階段(置放):將金錢在不使人懷疑的情況下引進金融體系,該等金錢被蓄意分拆成較細小或較難引人注目的金額,又或使用這些黑錢購買其他金融工具或商品,之後將之收集及存放在另外一個地點。
3.2.2 第二階段(分層):這些資金或資產再以不同形態“分層交易”(layer),環遊世界各地並由一機構轉往另一機構,有時甚至假裝支付購買貨物及服務。
3.2.3 第三階段(集成):這些資金、資產或商品再被重新引進合法的經濟體系內,成為表面看來具誠信(bona fides)的金融工具。
3.3 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融資對金融機構產生嚴重的風險。不足或欠缺AML/CFT政策可以令銀行面對嚴重的客戶及交易對手風險,特別是名譽、操作及法律的風險。所有這些風險都是相互關連及互相推動的。清洗黑錢可能發生的負面影響包括:
3.3.1 名譽損害,可傷害到某間公司的股票價格及與其他有關實體的關係;
3.3.2 因不遵守法律及法規而引致之刑事及違規處罰;
3.3.3 與清洗黑錢及相連罪行有關之民事訴訟。
4. 適用之法例
4.1《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施行下列對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融資的控制:
4.1.1 強制識別所有客戶的身份(第一百零六條);
4.1.2 機構創辦股東的個人身份資料及其所認購股本的明細資料(第二十二條第一款d)項);
4.1.3 主要股東及管理人員之合適資格(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七及四十八條);
4.1.4 機構的財務報表由獨立的外部核數師審計(第五十三條);
4.1.5 機構業務的合併監管(第九條);
4.1.6 本局與其他監管當局交換資料(第七十九條第一款b)項);及
4.1.7 刑事程序中之司法命令豁免銀行保密義務(第八十條)。
4.2 按照有關毒品管制的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第二十二及三十四條規定,任何財富財產,包括金錢及其他存於機構的有價物,倘取得自與毒品有關之被判罪人士或由該等被判罪人士擁有者,均應被沒收。如司法當局或經其許可的刑事警察機關提出請求,且該請求能提供充分具體之證明或資料,並標明有關卷宗說明之關聯事項,則公共或私人部門之機構,包括任何登記或稅務部門,均不得拒絕提供資料。
4.3 按照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之《刑法典》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所有透過犯罪活動取得的資產或利潤將被充公。倘若此等資產已經由其他資產所取代,該其他資產亦將被充公,如果不可能的話,同等價值的金錢必須繳付予政府。
4.4 一九九八年通過的六月一日第24/98/M號法令施行強制舉報可疑交易的規定。該法令已由按照第2/2006號法律第八條及第3/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規定公布之第7/2006號行政法規所取代。
4.5 二零零二年四月通過的第4/2002號法律實施中央政府所簽署及認可之國際條約並將之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在該法律規定之下,聯合國安理會第1373號決議案及其他相關的決議案所採取之反恐措施已適用於澳門特區。
4.6 二零零六年四月公布了有關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之第2/2006號法律。一如3.1所述,該法律第三條清楚訂定清洗黑錢犯罪之定義。除加強有關刑罰之外,該法律第五條規定法人須對清洗黑錢犯罪負有刑事責任。該法律第六及七條界定更多實體負有責任實施客戶盡職調查的措施及舉報可疑交易。同時,該法律第七條第三款對舉報實體作出保障,善意提供資料不構成違反保密義務,亦無須負上任何責任。同一條第四款亦禁止舉報實體向任何客戶及第三者洩露任何與履行舉報義務有關之資料。
4.7 二零零六年四月稍後時間亦公布了有關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之第3/2006號法律。該法律第四、五及六條界定恐怖組織、其他恐怖組織及恐怖主義的定義。該法律第七條規定任何人士提供或收集資金,意圖全部或部份資助恐怖主義活動將處以一至八年徒刑或更為嚴重的刑罰。同一法律第十一條規定,第2/2006號法律第六、七及八條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融資。
4.8 二零零六年五月亦公布了有關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犯罪預防措施之第7/2006號行政法規。按照該行政法規第七條規定,所有受本局監管之實體須於規定時限內向金融情報辦公室(GIF1)舉報有跡象顯示實施清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犯罪的交易。除舉報義務之外,同一行政法規第三及四條亦規定實施客戶盡職調查措施,識別可疑交易及記錄有關交易資料的義務。倘若未能履行第三及四條規定的義務取得有關資料,則按第五條規定須拒絕進行有關交易。第六條則規定,所有有關識別資料須保存最少五年。按照第九條規定,不履行該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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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成立之“金融情報辦公室”之葡文縮寫。
的規定將構成行政違法,自然人可被處以澳門幣一萬元至澳門幣五十萬元之罰金,法人可被處以澳門幣十萬元至澳門幣五百萬元之罰金;當違法者因作出違法行為而獲得的經濟利益高於最高罰款額的一半(即澳門幣二十五萬元(自然人)或澳門幣二百五十萬元(法人)),罰款額將提高至該經濟利益的兩倍。
5. 接受客戶之政策
5.1 為有效實施反洗錢及反恐融資之措施,機構須首先明確制定其接受客戶政策及程序,其中包括按風險類別將客戶作出分類。
5.2 有關政策對低風險的客戶須建立開設賬戶的基本要求,對高風險的客戶則須建立更高的及強化的盡職調查要求。對客戶的風險評估可按下列條件進行:
5.2.1 客戶背景:持有特殊的公共或高姿態職位的客戶以大額金錢開戶將比一位僅持小額賬戶餘額的勞工階層人士風險為高。
5.2.2 原居國:外地客戶比本地客戶風險為高,而那些來自AML/CFT措施、法律及司法標準較低及尚未參加FATF、APG或其他FATF類型組織、又或政治環境不穩定地區的客戶,將比那些來自先進及政治穩定地區的客戶風險為高。這方面,可從有關公告或國際組織2取得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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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例如:www.un.org; www.imf.org; www.worldbank.org; www.oecd.org; www.fatf-gafi.org;
www.apgml.org; www.bis.org/fsi; www.iosco.org; www.iaisweb.org; www.wolfsberg-principles.com;
www.ogbs.net; www.egmontgroup.org; www.transparency.org。
5.2.3 業務及職業:有正當業務或職業的客戶,如其業務性質易於識別,其風險將較低;反之,業務或工作性質並非常見、其收入來源或資金來往含糊不清,則風險較高。再者,涉及大量現金交易的業務或職業亦會有較高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融資的風險。
5.2.4 財產來源:具有常規模式(如同一時期及同一渠道)的收入來源會具有較低風險,反之則較高。
5.3 有關政策應訂定適當程序避免與一些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交易,如該等客戶被聯合國安理會(www.un.org/Docs/sc/)、澳門特區政府3、其他組織或實體按地區及國際法律文書規定界定為恐怖份子,或該等客戶受到本地或外地的公開制裁,又或該等客戶來自FATF(www.fatf-gafi.org)公布之不合作國家或地區名單(“Non-Cooperative Countries or Territories (NCCT)list”)、關注聲明或其他具國際影響之制裁名單內之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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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由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行政長官通告所公布。
5.4 有關政策亦須規定,若未能及時取得所要求的客戶資料,不應開設賬戶,或不應開展業務關係,又或不應進行交易。
6. 客戶身份資料
6.1 機構須建立系統性的程序以核查新客戶及實益擁有人4(beneficial owner)的身份。除非客戶身份得到滿意的證實,否則不應為該新客戶開設賬戶。一旦開設賬戶之後,如機構對有關客戶的真實身份存疑,而又未能將之滿意解決,機構須採取步驟終止該業務關係並將之報告GIF。為此,亦須對下列人士施行相同的盡職調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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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實益擁有人”指自然人最終擁有或控制某一客戶及/或該人代表其進行交易。亦包括該等人士對某一法人或法律安排(legal arrangement)行使最終的有效控制。
6.1.1 該人士或實體在機構持有賬戶或與機構有業務關係,或者當該人士或實體並非以本身名義要求開設賬戶或要求執行交易,以及那些透過他人名義持有賬戶或與機構保持業務關係;
6.1.2 專業中介人(例如律師、會計師等)或其他類似人士或實體所處理交易之受益人;
6.1.3 任何與財務交易有關連的人士或實體,其可對機構產生重大名譽風險或其他風險者;
6.1.4 非租用但有權使用保管箱的人士。
6.2 客戶身份識別過程須在關係開始的時候進行,而機構亦
須對現存記錄進行常規檢討,以確保這些記錄合時及恰當。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應進行客戶資料的常規檢討:
6.2.1 當留意到疑點,例如出現不尋常的交易或出現與其所報稱的業務或職業性質不一致的交易;
6.2.2 當出現重大的改變,例如業務或職業,或使用賬戶的方式或其他資料上出現重大變更;
6.2.3 當記錄過時,例如資料與事實不符或不合時宜。
6.3 機構不可與堅持以匿名方式或以虛假姓名的客戶開立賬戶或進行來往。當被要求開立號碼式賬戶用以向賬戶持有人身份提供額外保護的時候,必須有足夠數目的職員知悉其身份,以便進行適當的盡職調查。任何情況之下,機構不可利用這些號碼式賬戶隱瞞客戶身份,以逃避機構條例執行職能或監管當局之監管。同時,機構亦須採取合理措施檢討及處理或有的歷史性匿名賬戶、非真實姓名賬戶及號碼式賬戶。
6.4 機構須訂立不同類別賬戶的開戶步驟,包括個人名義、商業機構、信托、中介人或個人化投資公司的賬戶。同時,須將職責適當分工以執行此等步驟,以及所有新客戶及新賬戶須由具適當權限之人員審批。
6.5 機構須識別6.1所提及人士之身份,及須在建立業務關係時或之前,或與非經常客戶進行交易時採取合理措施核查該等人士的身份。倘若實際上不可能的話,機構須在建立業務關係之後盡快完成有關身份資料及核查程序,並採取合理措施以有效控制相關風險。此等措施最少包括客戶可進行之交易數目、種類及/或金額的限制。機構亦可要求客戶提供聲明披露及確認或有之實益擁有人之身份。
6.6 任何情況之下,作為開設賬戶程序的一部份,機構必須確定賬戶或貸款(facility)的目的,或客戶的業務性質。
6.7 須特別注意高風險客戶5以免機構被利用作清洗黑錢或恐怖主義融資。與高風險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須具備強化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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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風險客戶”可指非本地客戶、私人銀行業務之客戶、法人或法律安排(legal persons or arrangements)例如作為持有個人資產之信托基金、或設有代理人股東(nominee
shareholders)或不記名股份(bearer shares)之公司以及識別為政治敏感人物(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之客戶。
戶盡職調查措施,其中包括高級管理層的核准、要求額外文件或資料以及審慎核對資金來源。例如,機構可透過不同渠道核對高風險客戶的身份及背景,如查閱公開的資料、額外資料搜查、及/或尋求第三者核對,如其他受監管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參考資料。
7. 建立業務關係之最低限度要求
7.1 個人客戶
7.1.1 在建立業務關係時須取得的資料:
a)姓名及/或所使用的其他姓名;
b)常居地址;
c)出生日期、出生地點及/或國籍;
d)僱主名稱或業務或職業之性質;
e)簽名式樣;
f)資金來源;
g)賬戶或貸款之目的或性質。
7.1.2 機構須至少核對上述7.1.1所規定之身份及地址資料。對於身份資料,須按政府當局發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身份證及護照)作出核對。此等文件應為難以非法手段取得者。 對於地址資料,可透過一些獨立及可信賴的資料來源如近期之稅務收據、公用事業單據、管理費收據、政府或其他公共團體發出之函件、另一金融機構之聲明/結單、僱主證明、僱用合約、租賃協議等作出核對。
7.1.3 對於澳門居民,適當的身份證明文件應為由澳門身份證明局所發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同等之身份證明文件。
7.1.4 當接受易於偽造的文件或處理外地客戶時,對易於以虛假身份取得的文件須特別小心。
7.1.5 當面對面接觸時,須按具有照片的官方文件核對其外表;在非面對面的情況之下,亦須取得最少一份具有照片的官方文件。
7.2 公司客戶(包括其他法人/安排)
7.2.1 須取得以下資料:
a)公司成立文件或由有關政府部門發出的同等文件。對於本地註冊成立之公司而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公司記錄證明、交予財政局之稅務聲明、公司成立契約、商業登記證明、公司章程等。對於外地註冊成立之公司而言,除等同於本地公司所需之文件之外,有效註冊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及其他相關文件。如未能取得文件之正本,有關文件之副本須得到適當的鑑證6。當接受鑑證文件時,機構須負責確定鑑證人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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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關文件之副本須由適當人士作出鑑證,例如律師、會計師、受監管機構之董事或經理、公證人、司法官員、高級公務員、外交官員或在職警務官員。鑑證人須在文件副本上簽署及填寫日期,並工整寫明其名字,且須明述此為正本之真實副本,以及明示其職位及作鑑證的權限。如使用函件鑑證,則須在函件內寫明所指之文件。
b)主要股東、實益擁有人、董事及其他獲授權運用賬戶人士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常居地址,包括為開設賬戶以及為授權那些可運用賬戶人士所作之董事會決議;
c)業務性質;
d)賬戶或貸款之目的或性質。
7.2.2 如可能的話,機構須採取合理措施核查公司客戶是否在其申報地址從事其申報的業務。機構須取得上述7.2.1 a)所規定資料的證據,以便核對公司的法定狀態。對於大型公司客戶,亦須取得客戶財務報表或其主要業務系列的描述。此外,倘若事後出現公司結構或擁有權的重大改變,須作出進一步的查核。
7.2.3 機構須警惕防止自然人不當利用公司商業法人實體。機構須充分了解公司的結構,以判斷具控制公司及/或資金權力的最終擁有人或實益擁有人的真正身份。
7.2.4 對於任何其他具適當法律人格之客戶如非牟利組織、基金、信托及法律安排,機構須取得、記錄及核對上述規定之類似有關資料及法定狀況。
7.2.5 在實施類似本指引規定的AML/CFT措施之地區且受適當監管之公司客戶,如上市公司、政府企業及受監管之金融機構,尤其是該等客戶及客戶實益擁有人之身份資料可公開取得,機構可考慮實施簡化或減少之措施。但當存在ML/FT疑點或較高風險時,則不適用簡化或減少之措施。
7.3 轉介之業務
7.3.1 當客戶是由其他機構或介紹人轉介時,應該留心判斷該等介紹人是否可以信賴,並須遵守下列規定:
a)介紹人須受規管及監管,並須實施類似本指引所列明的客戶盡職調查;
b)機構須對該介紹人所使用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的可靠性感到滿意;
c)對於所有轉介業務,須即時取得客戶及實益擁有人之身份以及賬戶之目的或性質之資料,而本指引所規定與客戶盡職調查有關之其他文件,當被要求時,須向機構提供,而機構仍須仔細審查所有獲提供的資料。
7.3.2 任何情況之下,依賴其他機構或介紹人進行客戶盡職調查之機構仍須負責核對轉介客戶之身份。
8. 須實施強化盡職調查之業務關係
8.1 信托、代理人及受托人賬戶或由專業中介人代為開立之賬戶
8.1.1 機構須確定客戶是否正代表其他人士而出任為受托人(trustee),代理人(nominee)或專業中介人(例如律師、會計師等)。倘若如此,機構須取得令人滿意的中介人及其所代表人士的身份證明,以及取得有關信托或其他安排性質的資料。
8.1.2 無論業務關係的性質為何,機構都必須取得其客戶的身份資料,即使是由專業中介人,如律師或會計師所代表的客戶亦然。識別代理人(nominee)客戶身份與識別其他客戶身份的步驟並無分別。與“空殼公司7”開展業務交易時,機構須特別小心,並須取得令人滿意的實益擁有人身份證明。倘若機構無法確定中介人所代表人士的身份,或無法核查賬戶實益擁有人的身份,機構須拒絕開設賬戶或建立任何業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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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空殼公司(Shell company)”指一間公司只以名字存在,或其可能無任何雇員、無實際存在之辦公室及無任何操作及業務活動。
8.1.3 當有關客戶為法律安排(書面信托8或其他類似安排)時,機構亦須採取合理措施識別信托人9、受托人10、受益人11及與安排結構內有關之其他人士(例如保護人)之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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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書面信托(Express trust)” 指由信托人清楚地建立的信托,通常透過文件方式作出,例如信托書面契約。
9“信托人(Settlor)”為個人或公司其將其資產擁有權以信托契約轉移予受托人。
10“受托人(Trustee)”指某人其為受薪專業人士、或公司、或非受薪人士,持有信托基金中的資產但與其自有資產分隔。該等人士根據信托人之信托契約、或按任何意願書之要求投資及處置有關資產。此等人士亦可以是保護人(protector),其或具權力否決受托人之建議或將之免職,及/或為受托保管人,其替執行受托人持有資產。
11“受益人(Beneficiary)”指某人其財產由受托人管理;在信托中,雖然受托人為財產法律上的擁有人,但受益人為權益的擁有人收取信托基金的真正利益。
8.2 非面對面之客戶
8.2.1 對於非面對面的客戶,機構須執行與面對面客戶同樣有效的身份識別程序及持續監察標準以及下列任何措施以減低其較高的風險:
a)所提交文件的鑑證,例如由代理機構,或機構可信任的第三者作出核查及鑑證;
b)要求附加文件以補充那些只要求面對面客戶所提交的文件,例如由其他受類似客戶盡職調查標準規範機構所提供之資料;
c)由受上述同樣身份識別程序規範的介紹人所作之轉介;
d)要求首筆付款須透過該客戶名下在另一家受類似客戶盡職調查標準規範機構之賬戶作出支付;
e)其他類似的合理措施。
8.3 政治敏感人物
8.3.1 一些在澳門以外地區擔當或曾擔當重要公職的人士,包括與之有明顯關連的人士及公司,機構與此等人士之業務關係或會令機構承受重大的聲譽及/或法律風險。此等政治敏感人物(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 – PEPs)包括國家或地區政府首腦、資深政治家、高級政府、司法或軍事官員、國有企業高級行政人員、重要政黨官員、其家庭成員及親密伙伴。特別在一些貪污氾濫的地區,該等人士往往會濫用公權謀取非法得益,如受賄及挪用公款等。因此,機構須對與此等外地PEPs之業務關係實施強化之盡職調查。
8.3.2 接受及管理來自貪污PEPs的資金將嚴重地損害機構本身的聲譽,並且可以令公眾對金融系統道德標準失去信心。儘管有關資產的非法來源通常都難以證實,但此等案件通常都會受到傳媒的高度關注,以及引起強烈的政治反應。
8.3.3 機構應從新客戶處取得充足資料,以此核對公開的資料或PEP商業電子數據庫,從而確定該客戶是否一位PEP。在接受一位PEP成為客戶之前,機構須調查其資金來源。對於是否與一位PEP建立業務關係須由高級管理層作出決定。當接受客戶之後發現有關客戶或實益擁有人為PEP,或事後成為PEP時,須由高級管理層批准是否繼續該業務關係。
8.3.4 機構須採取合理措施確定識別為PEP的客戶及實益擁有人的資金及財富來源。當金融機構與PEP有業務關係時,須對該業務關係採取強化的持續監控。
8.4 資金轉賬
8.4.1 對於所有資金轉賬,作出轉賬之機構須取得及保存由本局公布之“反洗錢及反恐融資現金交易指引”4.1.1所規定之客戶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但此規定並不適用於金融機構對金融機構之轉賬及交收,尤其是交收雙方均為金融機構並為機構本身而進行之轉賬。
8.4.2 有關資金轉賬,若載於一批轉賬(batch transfer)之內,須附帶上述8.4.1所規定之所有始發人資料。對於使用信用卡或借記卡所進行之資金轉賬,若載於一批轉賬(batch transfer)之內,有關資料可簡化至最少包括轉賬人賬號或卡賬號。機構須確保非例行交易之資金轉賬不以成批(batch)進行。
8.5 代理行業務
8.5.1 代理行業務是由一家機構(代理機構)向另一家機構(授理機構)提供來往賬戶或其他負債賬戶及關連服務以便滿足其資金清算、流動性管理及短期借款或投資的需要。當建立代理行關係時,機構須考慮以下因素:
a)授理機構的管理層;
b)主要業務;
c)機構所在地(授理機構所在地並無良好的KYC/CDD或AML/CFT控制,又或其所在地被列入FATF公布之NCCT名單、關注聲明或其他具國際影響之制裁名單之內,機構應避免與之建立業務關係);
d)賬戶或貸款之目的或性質;
e)任何可使用代理服務之第三者身份。
8.5.2 機構須取得授理機構之足夠資料,以便了解其業務性質、聲譽和監管,以及了解是否有任何針對該授理機構的ML/FT調查或監管行動。同時,機構亦不應與任何空殼機構包括空殼銀行12建立業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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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空殼銀行”指一銀行於一地區成立但並未實質存在於該地區,且亦未附屬於任何受監管之金融集團。
8.5.3 機構亦須評估及確定授理機構之AML/CFT控制是否足夠及有效。在建立任何新的代理行關係之前,須由最高管理層批准。 每間機構各自的AML/CFT責任亦應以書面訂明。
8.5.4 當代理關係涉及維持“payable-through賬戶13”時,機構須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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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Payable-through賬戶”指第三者直接使用進行其本身交易的代理賬戶。
a)其客戶(授理機構)已對可直接使用代理機構賬戶的客戶履行正常的客戶盡職調查責任;
b)在代理機構要求時,授理機構能夠提供有關客戶的身份資料。
9. 持續監控
9.1 機構須對其客戶的正常賬戶活動有合理的了解,以便可以識別賬戶正常活動模式以外的交易及特別注意與來自未充分實施類似本指引規定的AML/CFT措施地區人士之業務關係及交易(請參閱5.2.2)。
9.2 對於所有賬戶,機構都須具備適當系統進行持續偵察及調查所有複雜、不尋常大額交易及不尋常模式的交易而又未具有明顯的經濟或可見合法目的。機構可以透過對某些特定級別或類別的賬戶設置參數以便偵察到此等需特別注意的交易。此等交易及有關調查結果都須作出記錄交由機構具適當權限的人員或AML/CFT條例執行主任覆查及跟進。可參閱由本局及/或GIF提供之可疑交易例子。
9.3 根據機構接受客戶政策而分類的高風險賬戶(請參閱6.7及8所提及之高風險客戶例子),機構須採取下列強化監控措施監視此等賬戶:
9.3.1 須向機構具適當權限的人員及/或AML/CFT條例執行主任提供高風險賬戶具足夠資料的定期報告,當中包括但不限於不尋常交易,及與機構的所有業務關係的總計;
9.3.2 負責私人銀行業務的管理層須了解其高風險客戶的個人情況,同時須對第三者資料來源保持警覺。此類客戶的大額交易須得到高級管理層批准。
10. AML/CFT條例執行主任
10.1 機構須委任一位條例執行主任負責AML/CFT條例的執行、協調及跟進有關之活動。AML/CFT條例執行主任的委任及任何其後的替換須得到本局的事先同意14。除了合適能力及經驗之外,亦適用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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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委任AML/CFT條例執行主任之申請須附同被委任人之下列文件:
1)列明學歷及工作經驗之履歷詳表;
2)刑事紀錄證明書或同等文件;
3)列出有關職位之職責及所處位置之組織架構圖表;
4)如為兼任,列明現行職務及避免職務衝突之措施。
10.1.1 AML/CFT條例執行主任應在機構組織架構內處於一合適的管理或資深位置;
10.1.2 上下級關係不應產生不當的影響而損害AML/CFT條例執行主任的角色;
10.1.3 AML/CFT條例執行主任應能及時取得所有客戶檔案、交易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10.2 若由處於另一地區之總公司、關聯機構或母公司提供條例執行協助,機構仍須對此負責。
11. 風險之管理
11.1 機構的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須制定適當的AML/CFT政策及程序以確保實施及定期檢討其AML/CFT系統以有效地管理ML/FT風險,當中包括濫用最新科技進行ML/FT的風險。
11.2 須制訂內部程序評估機構是否遵守AML/CFT政策及舉報可疑交易的法律規定。機構須維持具足夠資源及獨立的內部審計以測試(包括抽樣測試)機構是否符合此等既定之政策、程序及控制。審計規劃須包括測試AML/CFT政策及程序的遵守,以確保監控系統的有效性。
11.3 機構須具備適當篩選程序以確保按高標準聘任僱員,並須設有一個持續的僱員培訓計劃,使所有員工就AML/CFT法律及法規、有關措施及程序、ML/FT技巧、方法及趨勢得到適當培訓。培訓計劃須按員工不同的需要而設計,尤其是新員工、前線員工、監督員工以及具條例執行及審計職能之員工。例如,必須教育新員工AML/CFT政策的重要性以及其他基本要求。直接面對公眾的前線員工須得到培訓以便能使用合理手段核查客戶身份,能執行持續盡職調查措施處理現有客戶的賬戶,以及能辨別出可疑交易的模式。監督員工須獲得監督技巧、確保政策及程序的適當執行的培訓。對於具條例執行及審計職能之員工,其培訓應集中在其相關範疇。同時亦應定期安排複習進修培訓,確保員工緊記其責任以及掌握新的發展。
12. 記錄之保存
12.1 機構須將所有客戶資料的記錄,包括來往賬記錄、有關資金轉帳交易記錄、有關複雜、不尋常及大額交易與不尋常模式而又未有明顯或可見經濟或合法目的之交易的調查結果記錄,在交易完成日起計最少保存五年(但不妨礙其他法律及法規的規定15),即使客戶在進行交易後終止與機構的賬戶關係仍須按此規定保存。與客戶終止業務關係之後,機構亦須將透過客戶盡職調查而取得的身份資料、賬戶檔案及業務函件最少保存五年(但不妨礙其他法律及法規的規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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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例如,商法典第四十九條規定所有簿冊、函件、及與金融機構及其他公司業務有關的其他文件須保存最少十年。
16 同上附註15。
12.2 上述記錄須按照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條所規定之方式保存。當有需要時,該等記錄亦應可及時提供予本澳有權限當局作調查。
13. 可疑交易之舉報
13.1 有跡象顯示進行按第2/2006號法律及3/2006號法律所訂定之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犯罪交易,或被懷疑用以實施轉換、轉移或掩飾不法資金或財產,以隱藏其真正擁有權及來源並使其看來是來自一合法來源的交易,都視為可疑的清洗黑錢及/或恐怖份子融資交易,又或簡稱可疑交易。
13.2 按照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之規定,受本指引規範之機構須於規定時限內,將可疑交易報告金融情報辦公室(GIF)。當無法完成交易(嘗試交易)或客戶盡職調查時,無論往來關係是否已開始,機構亦應考慮將之視為可疑交易向GIF舉報。
13.3 機構須設有偵察及舉報可疑交易之適當書面程序,該等程序應包括:
13.3.1 有清楚界定之渠道由不同職級人員將偵察到之可疑交易向AML/CFT條例執行主任作出報告;
13.3.2 AML/CFT條例執行主任須就所有人員之報告作出記錄及按上述12之要求保存。該記錄須包括可疑交易所有資料、有關分析、向GIF舉報與否之理由、跟進行動及其他相關資料;
13.3.3 當決定舉報由有關人員所偵察到之可疑交易時,AML/CFT條例執行主任須於規定時限內向GIF舉報。有關可疑交易之舉報必須迅速作出及不應受管理程序所阻延。
13.4 可疑交易之報告須包括本指引所規定客戶身份之一切有關資料,以及明示有關所偵察到與客戶常規往來模式有異之交易。
13.5 按照第2/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四款及第3/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之規定,受本指引規範機構之股東、董監事會成員、僱員、核數師、顧問、被授權人及任何其他人士不得向客戶或第三者披露因履行職務而得悉的,與可疑交易有關的任何資料。
13.6 按照第2/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及第3/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之規定,善意作出舉報可疑交易之實體,不視為違反任何保密義務,亦無須因此而負上任何責任。
13.7 不遵守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七條規定之舉報要求,將構成行政違法,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自然人將被處以澳門幣一萬元至澳門幣五十萬元之罰款,而對法人則處以澳門幣十萬元至澳門幣五百萬元之罰款。如違法者因作出有關違法行為而獲得的經濟利益高於最高罰款額的一半(即澳門幣二十五萬元(自然人)或澳門幣二百五十萬元(法人)),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之規定,罰款額將提高至該經濟利益的兩倍。同時,不遵守本指引所規定之要求亦構成行政違法,並可按照《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四編第二章所載之罰則受到處罰。
13.8 舉報可疑交易須使用GIF規定之標準格式。
14. 最後規定
14.1 本指引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14.2 由生效日起,機構應全面實施本指引所規定之措施。對於本指引生效前已存在之賬戶或業務關係,機構應以風險基礎取向識別較高風險之客戶首先與之檢查,另外則訂定條件引發對較低風險賬戶或業務關係進行檢查(例如出現不尋常交易、大額交易或交易模式與背景有異)以便最終對所有賬戶或業務關係能全面符合本指引的規定。
14.3 機構須確保其或有之海外屬下場所在所處地區法律及法規容許的範圍內遵守本指引,並須特別注意該地區是否已充分實施相當於本指引規定之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措施。倘若此等措施存在差異,機構應實施較高標準之措施。若任何此等海外場所因所處地區之法律及法規所禁止而未能遵守本指引之規定,則機構須以書面通知本局。
14.4 有關實施本指引所引起之任何疑問,由本局銀行監察處負責解釋。
1. 簡介
1.1 本“反洗錢及反恐融資現金交易指引”取代澳門金融管理局(下文稱“本局”)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第011/2006-AMCM號通告所公布之相關指引。
1.2 本指引旨在為建立現金交易之持續監控系統提供指引,以補充為金融機構所訂打擊清洗黑錢(AML)及反恐融資(CFT)之標準程序。
1.3 本指引按第2/2006號法律、第3/2006號法律及第7/2006號行政法規所規定有關採取客戶盡職調查措施及舉報可疑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交易之要求而訂定。根據前述行政法規第七條規定,所有受本局監管之實體須於規定時限內向金融情報辦公室(GIF1)報告有跡象顯示實施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犯罪之交易。
1.4 為提升獲許可機構及其員工有關需要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的認知程度,本指引用以補充本局所公布之“金融機構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指引”,以便建立針對偶然及現金交易之額外監控系統,並將範圍擴展至兌換店、現金速遞公司及其他進行此等交易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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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成立之“金融情報辦公室”之葡文縮寫。
2. 適用之範圍
2.1 本指引適用於進行現金交易之下列金融機構(下文稱“機構”):
2.1.1 按九月十五日第38/97/M及39/97/M號法令及其他法例規定許可在本澳從事兌換業務之機構;
2.1.2 按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規定許可在本澳從事現金速遞業務之機構;
2.1.3 按九月二十日第51/93/M號法令規定許可在本澳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之機構;
2.1.4 按十月十六日第54/95/M號法令規定許可在本澳從事風險資本業務之機構;
2.1.5 按六月二十八日第25/99/M號法令規定許可在本澳從事財產管理業務之機構。
2.2 當與未建立或未維持賬戶關係之客戶進行現金交易時,本指引亦適用於下列金融機構(下文稱“機構”):
2.2.1 按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規定許可之信用機構、金融公司、金融中介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不論其為本地成立或外地機構之本澳分行;
2.2.2 按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及前法例規定離岸制度許可之離岸金融機構,但不包括從事保險業務之機構。
3. 現金交易之定義
3.1 現金交易指:
3.1.1 任何貨幣現金或支票之存款及提款交易;
3.1.2 任何貨幣現金或支票之兌換或匯款交易;
3.1.3 在短時間內頻頻作出之交易,伴以任何貨幣現金或支票之兌換或匯款;
3.1.4 以細小面值之任何貨幣硬幣及紙幣作大額兌換或匯款之交易;
3.1.5 任何其他交易牽涉到收取或支付現金或支票,包括兌現任何貨幣之旅行支票、匯票/郵政匯票、銀行匯票或其他貨幣票據。
4. 客戶身份資料及記錄保留之規定
4.1 任何金額等於或超過澳門幣/港幣八千元2(MOP/HKD 8,000)或同等金額外幣之跨境及本地電匯,或任何3.1所定之其他現金交易,其金額等於或超過澳門幣/港幣二萬元3(MOP/HKD 20,000)或同等金額之外幣,須保留適當記錄並載有下列資料:
———
2 不妨礙其他特別法律及法規的規定,例如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有關現金速遞業務。
3 與註解2同。
4.1.1 匯出匯款
a)交易日期及參考編號;
b)交易種類、貨幣、金額及匯款交收日期;
c)指示之詳細資料(包括收款人之姓名、地址或賬戶編號,收款人機構之名稱及地址4,以及匯款人給予收款人或有之訊息);
———
4 機構地址可為辦公地址,SWIFT、電傳、電報地址代碼或其他可識別身份之標準代碼。
d)如匯款人或其代表親身辦理匯款手續,必須查證並登記其姓名及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由政府當局發出);
e)匯款人電話號碼及地址。
4.1.2 匯入匯款
a)交易日期及參考編號;
b)交易種類、貨幣、金額及匯款交收日期;
c)指示之詳細資料(包括匯款人及收款人之姓名、地址或賬戶編號,匯款機構之名稱及地址5,以及匯款人給予收款人或有之訊息);
———
5 與註解4同。
d)如收款人親身辦理收款手續,必須查證並登記其姓名及有效之身份證明文件(由政府當局發出)。
4.1.3 兌換交易
a)交易參考編號;
b)交易之日期及時間;
c)所兌換之貨幣及金額;
d)兌換率;
e)客戶之姓名、身份證明文件之類別及編號;
f)客戶之電話號碼或地址。
4.1.4 兌現交易
a)交易日期及參考編號;
b)票據種類、貨幣、金額;
c)兌換率;
d)客戶之姓名、身份證明文件之類別及編號;
e)客戶之電話號碼、或地址、或或有之賬戶編號。
4.1.5 對於任何其他現金交易,須記錄上述規定之類似相關資料。
4.2 必須記錄之身份證明資料應包括姓名、身份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同等之身份證明文件)或旅行證件編號及簽發地點。機構須採取合理措施參照身份證明文件核對客戶之身份。機構亦須了解客戶是否代替其他人士進行該等現金交易。在此情況下,須記錄所有涉及該等交易人士之身份資料。
4.3 倘若上述4.1.1所指之匯款載於一批轉賬(batch transfer)內,所有規定之資料須同時載於該批(batch)之內。
4.4 倘若機構作為中介人轉送4.1.1及4.1.2所述之匯款,亦須於轉送時保留所有規定之資料。
4.5 除非已記錄上述4.1至4.3所指定之資料,否則所有受本指引規範之機構不應與有關客戶進行交易。當欠缺上述4.1.2所規定之匯入匯款中之始發人資料時,機構應嘗試取得及記錄此等資料。倘若最終無法取得此等始發人資料,機構須考慮視此為可疑因素之一。
4.6 須將交易記錄、或有之業務函件及所有規定之客戶資料由交易完成日起計保存最少五年(但不妨礙其他法律及法規的規定6),及當有需要時該等記錄亦應可及時提供予本澳有權限當局作調查。
———
6 例如,商法典第四十九條規定所有簿冊、函件、及與金融機構及其他公司業務有關的其他文件須保存最少十年。
5. 高風險現金交易之持續監控
5.1 所有機構須就高風險現金交易設有監控系統。就本指引而言,任何等於或超過澳門幣/港幣二十五萬元(MOP/HKD 250,000)或其他等值貨幣之現金交易視為高風險現金交易,須受到下列額外之控制措施及持續監察:
5.1.1 該等交易須由具適當權限之人員聯署或批准;
5.1.2 須採取足夠之客戶盡職調查,包括核對客戶身份資料、核查資金來源及交易目的;
5.1.3 列出高風險現金交易之定期報告須交予AML/CFT條例執行主任或其他具適當權限人員作檢討及監察;
5.1.4 高風險現金交易之定期報告、有關文件及資料須按上述4.6規定適當存檔,當有需要時應可將之及時提供予本澳有權限當局作調查。
6. 可疑交易之舉報
6.1 有跡象顯示進行按第2/2006號法律及3/2006號法律所訂定之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犯罪交易,或被懷疑用以實施轉換,轉移或掩飾不法資金或財產,以隱藏其真正擁有權及來源並使其看來是來自一合法來源的交易,都視為可疑的清洗黑錢及/或恐怖份子融資交易,又或簡稱可疑交易。
6.2 按照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之規定,受本指引規範之機構須於規定時限內,將可疑交易報告金融情報辦公室(GIF)。當無法完成交易(嘗試交易)或客戶盡職調查時,無論往來關係是否已開始,機構亦應考慮將之視為可疑交易向GIF舉報。
6.3 可疑交易之舉報應包括上述4所指定之資料。
6.4 按照第2/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四款及第3/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之規定,受本指引規範機構之股東、董監事會成員、僱員、核數師、顧問、被授權人及任何其他人士不得向客戶或第三者披露因履行職務而得悉的,與可疑交易有關的任何資料。
6.5 按照第2/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及第3/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之規定,善意作出舉報可疑交易之實體,不視為違反任何保密義務,亦無須因此而負上任何責任。
6.6 不遵守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七條規定之舉報要求,將構成行政違法,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自然人將被處以澳門幣一萬元至澳門幣五十萬元之罰款,而對法人則處以澳門幣十萬元至澳門幣五百萬元之罰款。如違法者因作出有關違法行為而獲得的經濟利益高於最高罰款額的一半(即澳門幣二十五萬元(自然人)或澳門幣二百五十萬元(法人)),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之規定,罰款額將提高至該經濟利益的兩倍。同時,不遵守本指引所規定之要求亦構成行政違法,並可按照《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四編第二章所載之罰則受到處罰。
6.7 舉報可疑交易須使用GIF規定之標準格式。
7. 最後規定
7.1 本指引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7.2 機構須確保其或有之海外屬下場所在所處地區法律及法規容許的範圍內遵守本指引,並須特別注意該地區是否已充分實施相當於本指引規定之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措施。倘若此等措施存在差異,機構應實施較高標準之措施。若任何此等海外場所因所處地區之法律及法規所禁止而未能遵守本指引之規定,則機構須以書面通知本局。
7.3 有關實施本指引所引起之任何疑問,由本局銀行監察處負責解釋。
澳門幣 |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外匯儲備 | 140,627,667,605.87 | 澳門幣負債 | 140,125,094,448.02 | |
黃金及白銀 |
0.00 |
金融機構存款 |
9,042,899,516.09 | |
銀行結存 |
87,352,402,254.40 |
特區政府存款 |
87,318,714,667.90 | |
海外債券 |
45,335,092,043.21 |
負債證明書 |
5,079,365,134.33 | |
特別投資組合 |
7,890,265,541.84 |
金融票據 |
26,184,000,000.00 | |
其他 |
49,907,766.42 |
其他 |
12,500,115,129.70 | |
本地區放款及其他投資 | 12,898,226,238.83 | 外幣負債 | 0.00 | |
流通硬幣 |
138,711,000.00 |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紀念硬幣 |
1,673,164.83 |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非流通銀幣 |
5,856,000.40 | |||
流通硬幣套裝 |
324,530.28 | 其他負債 | 376,121,472.03 | |
其他澳門幣投資 |
261,098,761.17 | |||
外幣投資 |
12,490,562,782.15 |
暫記帳項 |
376,121,472.03 | |
其他帳項 |
0.00 | |||
其他資產 | 762,113,694.51 | 資本儲備 | 13,786,791,619.16 | |
資本滾存 |
8,323,920,259.13 | |||
一般風險準備金 |
3,811,024,583.70 | |||
盈餘 | 1,651,846,776.33 | |||
資產總計 | 154,288,007,539.21 | 負債總計 | 154,288,007,539.21 | |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
按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三月四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開考通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本局文職人員編制高級技術人員組別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工商管理/會計/人力資源範疇)五缺,茲通知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本局大堂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茲通知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第二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公告,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其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本局B座大樓四樓,以供查閱。上述開考為填補本局編制內行政人員組別之以下空缺: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生局醫院醫生職程兒科專科範疇醫務顧問級別開考一事,已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三日第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佈。現依序公佈第一至第五名准考人之最後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1.º 陳蒓 | 9.1 |
2.º 鄒琴清 | 8.5 |
3.º 李丹 | 7.3 |
4.º 黎文豪 | 7.0 |
5.º 方文達 | 6.5 |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黃鳳欣
正選委員:Maria Cristina Morais
候補委員:李偉航
本局現進行第22/P/2009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供應心臟除顫器”。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零九年八月五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大禮堂”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56,000.00(澳門幣伍萬陸仟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本局現進行第23/P/2009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套腹腔鏡系統”。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零九年八月五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或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九年九月二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大禮堂”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正)之現金或抬頭人為“衛生局”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旅遊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組別一般制度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准考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助理技術員 Sandra Cristina Sou Veiga
委員:特級助理技術員 周鳳燕
特級助理技術員 董詩維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茲公佈,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就「慶祝澳門回歸祖國十週年之煙花表演“感受澳門 全城歡慶!”」之服務判給作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卷宗,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相關輔助文件,存放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澳門旅遊局。有意者可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期及時間前,於辦公日和辦公時間內前往查閱招標程序文件,及得以$200.00(澳門幣貳佰元),取得有關程序文件副本。有意者亦可自行於旅遊局網頁(www.macautourism.gov.mo)下載相關招標程序文件。
評核標書準則
第一階段
價錢——30%;
同類型之表演經驗——30%;
提供既安全又具效率的能力——20%;
創造性——20%。
第二階段
獲得第一階段最高分數的首3間公司,能進入第二階段之評審,投標者將會到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此項煙花計劃完整的演示說明,制定出最終評審結果根據以下之評核標準:
表演規模——15%;
煙花數量/種類——15%;
整體計劃——15%;
效果——15%;
其他建議(增加燃放位置)——10%;
發放面積——15%;
創造性——15%。
臨時保證金金額為澳門幣100,000.00(拾萬圓正),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交或以現金,直接交到旅遊局或透過澳門大西洋銀行存款至旅遊基金之帳戶編號「8003911119」,或電匯至澳門大西洋銀行旅遊基金之帳戶編號「8003911119」。
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批給總價百分之四。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限:於二零零九年九月四日下午五時前,遞交至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投標書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官方語言或英語寫成。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於二零零九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4樓旅遊局演講廳。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布,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為第五十六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提供保安看守服務」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程序文件,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相關輔助文件,存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進行招標程序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有意者可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期及時間前,於辦公日和辦公時間內前往查閱招標程序文件,及得以澳門幣貳百元($ 200.00),取得有關程序文件的副本。
底價:不設底價。
評核標準:
a)合理價格——60%;
b)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予政府部門提供在旅遊/體育/文化盛事方面之保安及看守服務的經驗 ——20%;
c)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予其他機構提供在旅遊/體育/文化盛事方面之保安及看守服務的經驗——20%。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萬元($20,000.00),可以以現金或支票交付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旅遊基金輔助組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支票抬頭應註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註明用途。
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百分之四。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104室舉辦之講解會。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限:直至二零零九年九月七日下午五時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開標
1. 開標儀式將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日期及時間:二零零九年九月八日下午三時,投標人有權出席以解釋投標文件上的疑問。
2.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有權力代表投標人的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為提交的諮詢文件提出疑問及/或異議。
3. 有權力代表投標人的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授權人應附上經公證署鑑定授權出席開標的儀式的授權書(正本或鑑證本)。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為履行關於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學生福利基金現公佈二零零九年第二季財政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 批示日期 | 資助金額 | 目的 |
膳食津貼:614名學生 | 02/04/2009 | $ 379,603.00 | 向2008/2009學年經濟困難學生發放膳食津貼(第四期)。 |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420名學生 | 02/04/2009 | $ 43,455.00 |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第二期)。 |
特殊助學金:何嘉敏及歐陽麗 | 02/04/2009 | $ 55,641.60 | 為赴葡學生發放特殊助學金。 |
學費及文教用品津貼:5名學生 | 16/04/2009 | $ 9,500.00 | 向2008/2009學年經濟困難學生發放學費及文教用品津貼。 |
獎學金:253名大專學生 | 16/04/2009 | $ 4,180,300.00 | 發放2008/2009學年第三期獎學金。 |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427名學生 | 23/04/2009 | $ 43,164.00 |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第三期)。 |
特別資助:關玉妹 | 23/04/2009 | $ 43,000.00 | 資助有經濟困難學生購買助聽器。 |
特別資助:李用愛 | 13/05/2009 | $ 48,300.00 | 資助有經濟困難學生購買助聽器。 |
特殊助學金:3名大專學生 | 13/05/2009 | $ 32,560.84 | 為赴葡學生發放特殊助學金。 |
特別資助:黃趣芳及許少強 | 13/05/2009 | $ 38,940.00 | 資助有經濟困難學生購買助聽器。 |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425名學生 | 22/05/2009 | $ 43,021.00 |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第四期)。 |
膳食津貼:492名學生 | 22/05/2009 | $ 263,599.00 | 向2008/2009學年經濟困難學生發放膳食津貼(第五期)。 |
特殊助學金:5名大專學生 | 22/05/2009 | $ 63,753.80 | 為赴葡學生發放特殊助學金。 |
膳食津貼:109名學生 | 04/06/2009 | $ 58,162.00 | 向2008/2009學年經濟困難學生發放膳食津貼(第五期)。 |
特殊助學金:20名大專學生 | 04/06/2009 | $ 407,197.29 | 為赴葡學生發放特殊助學金。 |
特別資助:陳少放 | 11/06/2009 | $ 5,536.00 | 資助有經濟困難學生購買助聽器配件。 |
特別資助:伍惠興 | 11/06/2009 | $ 7,000.00 | 資助有經濟困難學生購買輔具。 |
特別資助:梁偉成 、鄧建合 | 11/06/2009 | $ 4,800.00 | 資助有經濟困難學生購買輪椅。 |
特別資助:28名學生 | 11/06/2009 | $ 119,033.80 | 向經濟困難學生發放書簿費、雜費及其他費用。 |
利息補助貸款計劃:423名學生 | 24/06/2009 | $ 41,688.00 | 支付利息補助貸款計劃的利息(第五期)。 |
回程旅費津貼:梁詠心 | 24/06/2009 | $ 5,470.00 | 發放回程旅費津貼。 |
總數 |
$ 5,893,725.33 |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於學生福利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蘇朝暉(局長)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布報考人臨時名單如下:
被接納的准考人:
鄧惠蓮。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鄭岳威
正選委員:處長 羅誠智
候補委員:處長 郭惠嫻
根據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項及第12/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將一般性權限授予及轉授予附表一所載的主管人員:
(一)簽署上級批示之通知之公函及案卷進行程序所需之通知文件;
(二)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三)驗證屬有關處負責之勞務及資產之取得案卷之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二、權限的授予或轉授不影響收回及監管之權力。
三、得對行使本批示所指的授予或轉授予權限而作出之行為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三月一日。
(本授權及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九年七月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部門/附屬單位 | 主管人員 |
法律輔助處 | 楊錦華 |
公共關係處 | 鄺詠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