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1/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及第六款,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照明指引成效研究及世遺地區照明設計標準制定服務」合同。

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葡文版本

第32/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65.5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276平方米,位於路環島,其上建有鄉村馬路1054號至1056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425號的土地的批給。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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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8359.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11/2009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奔駿投資有限公司,由其受權人謝榮傑或謝榮鍵代表。

鑒於:

一、奔駿投資有限公司,通訊處為澳門南灣大馬路325號昌輝大廈1字樓A座和C座,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設立和登記,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65.5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276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1054號至1056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K冊第133頁第22425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39373G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包括建於其上的兩層高獨立式別墅的所有權。

二、由於承批人擬重新利用有關土地以興建一幢五層高,其中三層為地庫的獨立式別墅,因此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三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有關的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局長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三、因此,承批人透過其受權人謝榮鍵,未婚,成年,中國籍,居於香港九龍尖沙咀廣東道33號中港城三座18樓F,於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向行政長官遞交申請書,請求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批准按照已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計劃,更改上述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四、在組成有關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承批人透過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七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接納該擬本。

五、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六、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七、有關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6513/2006號地籍圖中定界及以字母“A1”、“A2”及“B”標示,面積分別為122平方米、63平方米及91平方米。

八、根據有關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1”及“A2”標示的地塊將被用作興建一幢五層高,其中三層為地庫的獨立式別墅,而以字母“B”標示的地塊則被視為非建築區域。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人的受權人。承批人透過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遞交由謝榮傑,未婚,成年,中國籍,居於香港九龍尖沙咀廣東道33號中港城三座18樓F,以奔駿投資有限公司的受權人身分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作出該行為的身分及權力已經Manuela António私人公證員事務所核實。

十、合同第八條款所訂定因修改批給而應付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三日發出的第2009-77-900912-7號不定期收入憑單,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入編號33970),其副本已存於有關案卷內。

十一、合同第九條款第一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發出的第1/2009號存款憑單,於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日以現金存款方式提供。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按照已核准的建築計劃,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其上建有1054-1056號樓宇,登記面積為265.5(貳佰陸拾伍點伍)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276(貳佰柒拾陸)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6513/2006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及“B”定界及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425號及其租賃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39373G號。

2. 鑒於本次修改,有關土地的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六年六月四日。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6513/2006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及“A2”標示,總面積185(壹佰捌拾伍)平方米的地塊用作興建一幢5(伍)層高的獨立式別墅,其中3( 叁)層為地庫,有關用途分配如下:

1)獨立式別墅: 建築面積700平方米;
2)停車場: 建築面積19平方米。

2. 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面積91(玖拾壹)平方米的地塊被視為 “非建築”區域。

3. 第1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在土地利用期間,乙方須每年繳付每平方米批出土地$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的租金,總金額為$8,280.00元(澳門幣捌仟貳佰捌拾元整);

2. 在土地利用完成後,繳付的總金額改為$10,690.00元(澳門幣壹萬零陸佰玖拾元整),其計算如下:

1)獨立式別墅:  
700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 10,500.00;
2)停車場:  
19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 190.00。

3. 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24(貳拾肆)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圖則及甲方審議該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6513/2006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及“B”標示的地塊,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2)根據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核准的第2006A069號街道準線圖,執行地段內斜坡的鞏固工程;

3)根據上項所述的街道準線圖,執行建築物周圍的景觀整治工程。

第七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利用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着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基於本次修改,當乙方接受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合同溢價金$1,229,763.00元(澳門幣壹佰貳拾貳萬玖仟柒佰陸拾 叁元整)。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應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將保證金調整為$8,280.00元(澳門幣捌仟貳佰捌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將在遞交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轉讓

1. 倘土地利用的更改未完全完成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50,000.00元(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一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二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的更改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的更改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將導致土地連同其上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三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
4)違反第十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四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五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的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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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七月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