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3/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8/2009

刊登日期:

2009.7.15

版數:

979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該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澳門總體城市設計研究”合作協議書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黄振東,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國城市規劃學會”簽訂“澳門總體城市設計研究”合作協議書。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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