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9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8/2009

刊登日期:

2009.7.15

版數:

9790

  • 作為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公務快艇附舷外機及相關設備的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海關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鑫榮華船舶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公務快艇附舷外機及相關設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七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零九年七月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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