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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鄺碧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統計暨普查局提供旅客消費調查研究項目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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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雪萬龍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羅兵咸永道(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2009年下半年研究工作”服務合同。
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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