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悅讀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七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4/2009。

悅讀會

Happy Reading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悅讀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Leitura Feliz” ;

英文——“Happy Read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澳門特別行政區白鴿巢前地1號添麗大廈5樓C室。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專業組織,熟知讀書會領導人的角色與功能、經營與運作、選書原則與方法,有意願且有能力帶領讀書會,在社區和社團培養閱讀興趣,養成愛讀書的好習慣—開拓市民思維,發展其潛能成為終身學習的方式,並為讀書會培養督導者、推動者。

目的

(一)推動澳門閱讀的發展;

(二)推廣及促進讀書會的創辦;

(三)培育讀書會領導人種籽;

(四)加強與外界合作與交流;

(五)協助讀書會資源共享;

(六)協導會員辦理國際書號申請;

(七)保護作者權益,好書推介;

(八)主辦、協辦展覽、活動和出版相關刊物。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及活動;

(三)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第六條——入會資格:凡修畢由澳門教育暨青年局、氹仔教育活動中心主辦「讀書會領導人師資培訓課程」或等同培訓,或經院校推薦者,方可成為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七條——架構: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理、監事會之成員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並必須是本會有被選舉權之會員。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職權: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及監事,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本會有關之重大事項。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

第九條——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單數(三至若干人)組成,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會議須有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聘請名譽主席、會長、顧問或會員。

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單數(三至若干人)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財政報告或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第十二條——會章修訂: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章需五成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及出席人數四分三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生效。倘會員大會按時召開時的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指定之時間一小時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之議決均視為有效,決議是以出席者的絕對多數作取決原則。

第十三條——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得用郵寄方式送達,最少8天前行之。通知內須載有會議程序、舉行時間及地點。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海報設計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七͎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5/2009。

澳門海報設計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海報設計協會”,英文名稱“Macau Poster Desig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一)促進澳門海報設計、創作及研究。

(二) 推廣海報設計教育。

(三)促進澳門與世界各地海報設計交流,以宏揚中國澳門文化及形象。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5號立興大厦3樓A。

第四條

(會員)

(一)本會員分為專業會員及非專業會員。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獲取合法設計或藝術性質專業認可之人士,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專業會員。

(三) 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對海報設計有興趣之人士,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專業會員

(一)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權。

(二) 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 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四) 於海報設計範籌內給予本會提供專業研究及意見。

會員

(一) 參加會員大會。

(二) 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及良好社會形象。

(四)團結及促進會員和地區間合作與交流。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七條

(開除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二)違反國家及特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第八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監事會及修改會章。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年會議,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所提交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三)會員大會可在大會主席、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書面通知,並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除外。

(六)倘會員不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至若干名、理事數名。

(二)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三)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則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數名。

(二)監事會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三)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收入)

本會收入包括會員會費及任何有助會務之捐助。

第十三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已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均不退還。

第十四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台山一中澳門校友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Escola Secundaria de Taishan n.º 1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Taishan n.º 1 High School Alumn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台山一中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台山一中澳門校友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Escola Secundaria de Taishan n.º 1 de Macau。

英文為:Macau Association of Taishan n.º 1 High School Alumni。

第二條——本會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得勝斜路40號A座地下。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加強廣東省台山市第一中學校友之聯誼,支持母校之建設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曾在廣東省台山市第一中學就讀、任職,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由會員一人介紹,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如下:

a)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b) 在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 享用本會為會員而設之各項設施及福利;

d) 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如下:

a) 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b) 致力推動會務之發展及維護本會之聲譽;

c) 按時繳交有關費用。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其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例會壹次,必要時可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a) 核准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b) 選出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制訂本會之政策;

d) 審核理事會所提交之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九條——理事會由至少五名之單數理事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由理事互選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壹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及財務長壹名。理事會可視需要下設專責工作部門,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b) 研究和制定本會之工作計劃;

c)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帳目結算等報告;

d) 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e) 聘請本會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至少三名之單數監事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由監事互選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若干名。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 監察理事會及各部門之工作;

b) 審核本會賬目;

c) 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四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所繳費用;社會人士、團體之捐贈及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贊助。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訂。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環球私募資本及創業投資協會

中文簡稱為“創投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lobal de Private Equity e de Capital de Risco”

葡文簡稱為“AGPECR”

英文名稱為“Global Private Equity and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GPEVC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環球私募資本及創業投資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環球私募資本及創業投資協會”中文簡稱 “創投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Global de Private Equity e de Capital de Risco”葡文簡稱“AGPECR”,英文名為“Global Private Equity and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 “GPEVCA”。 會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羅德禮商業大廈6樓D,可按需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在本澳以外設立分會和開辦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二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澳門居民陳功偉和維立環球投資有限公司共同創辦之永久非牟利法人,並具以下宗旨:

以澳門為協調中心地,增進中國以至世界各地會員之交流與合作,推動行業發展提高自身競爭優勢,及提倡合法正確以造福國家和社會為原則之行業規範。

第三條——目的

本會的目標:

a)促進創業和創業投資;

b)鼓勵和協助企業到各個主要證券市場集資融資;

c)協助環球資本尋找股權投融資機會;

d)創立業內信息數據庫平台以共享資源;

e)推動業內培訓並致力提高有關人員水平;

f)進行定期研討交流謀求行業持續穩健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a)會員分為創始會員,全資格會員,和附屬會員。

b)從事合法經營之個人,企業(公司),合夥公司,社會團體,不論國籍和注冊地,均符合成為會員資格。

c)創始會員為本會創辦人或企業或團體,總數為兩名。每名均具有永久全資格會員資格和兩票會員大會投票權和被選舉權。

d)全資格會員,包括私募資金和創業投資公司或有關從業人員,投資銀行或有關從業人員,基金經理或合伙人,資產管理公司或有關從業人員,投資公司或有關從業人員,商業銀行或有關從業人員,保險公司,上市融資顧問或法律顧問或財務顧問,已在主要市場上市公司或其高層管理人,專業會計師,專業律師,經濟分析師或專業財經分析師或創業投資分析師,或由理事會按既定標準審核並通過其資格的個人或團體。每名全資格會員具有一票會員大會投票權和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e)附屬會員,被定義為不符合全資格會員之類別。不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附屬會員滿三年及每年出席不少于兩次重大活動者可選擇轉為全資格會員。

第五條——所有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會員資格不可轉讓。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其他法定權力外,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核理事會工作和監事會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各一人,由會員大會為每次會議選任。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兩人、理事一至九人。會長由全體會員投票選出。副會長,理事由會長從理事會成員中指定。理事會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監事一至五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只可連任一次。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會議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七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或開辦有關籌款活動。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i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行動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ovimento de Acção Juvenil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青年行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青年行動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Movimento de Acção Juvenil de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二馬路6號荷蘭園大廈9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期限及宗旨

1. 本會之存在期無限。

2. 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之團體,宗旨為促進澳門青年之成長,透過各種培訓活動使青年人成為有自信,有責任感及修己立人的良好公民,組織青年人參與各項社會活動,以及向政府發表意見,從而關注社會,服務社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 凡居住本澳,年滿十八歲或以上人士,並曾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培訓活動,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2. 本會會員人數不限。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

2.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3. 就本會會務作出查詢、批評及建議;

4. 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 享用本會設施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6. 有退會自由。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支持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 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會費

本會會員的會費,經理事會提議,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八條

喪失會員資格

若會員嚴重違反會章,或觸犯本澳或外地刑事法例,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有權暫時中止其會籍,再交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討論是否取消其會員資格,但該會員仍保留出席該次會員大會之權利。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組織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

選舉和任期

1. 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中以個別提名、不記名投票和絕對多數票方式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並公佈結果。

2. 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主席、理事長、監事長職位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組成

1.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當主席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主席代理之。

3. 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對外代表本會發言。

第十二條

召開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於八日前書面及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開。

2.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召開。

3. 如會員大會出席人數未達上款數目,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召開會議。

4. 遇特殊需要,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得由下列任一途徑,在八日前提交議程通知會員召集,但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的二分之一:

a. 由理事會召集;

b. 由監事會召集;

c. 由至少六分之一會員聯名召集。

5. 特別會員大會如遇連續兩次流會,則由包括出席的會員、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在內的聯席會議代之。

第十三條

權力

1. 會員大會可行使下列權力:

a. 制定本會的決策;

b. 選出或罷免當屆之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c. 審議及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聽取監事會的意見;

d. 闡釋、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

e. 開除會員會籍。

2. 會員大會的決議:

a. 一般決議,以絕對多數通過;

b. 罷免當屆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的決議、及本章程的修改,必須在會員大會上,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四條

組成

1. 理事會由五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透過互選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財政及秘書。

2. 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會議及其他活動。

3. 當理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若正、副理事長缺席時,則由理事會成員互選臨時主席代理職務,直至會員大會召開為止。

4. 財政負責:

a. 管理本會一切財政收入及開支;

b. 依時提交本會之會計賬目。

5. 秘書負責本會的文書處理。

第十五條

職責

1. 理事會是執行機構。

2. 理事會會議每季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及通知監事會列席。

3. 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之過半數票。

4.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a. 執行本會的決策;

b. 委任本會的代表,參與其他的組織或活動;

c. 招收會員;

d. 召開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e. 整理本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先交監事會審核,再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六條

組成

監事會由三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透過互選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

第十七條

職責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列席理事會會議,審閱理事會會議記錄;

2. 審核財政收支;

3. 就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

4.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章】

財政收支

第十八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包括:

1. 會員會費;

2. 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捐贈或資助;

3. 本身財產之收益。

第十九條

支出

1.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

2. 所有支出應由至少三名理事會成員簽名。

【第八章】

解散

第二十條

解散

1. 本會可在明確為此目的而召開的全體會員大會上,經至少全體會員的五分之四通過,而決議解散。

2. 當通過解散的決議時,第一款所指之會議將委任一個善後委員會,按照法律規定,負責處理本會之資產及負債。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附則

1.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方可生效。

2. 本章程有未盡善之處,得經會員大會修訂,方可生效。

3. 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簽署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以及按會員大會的決定授予被選會員職務。

4. 會員大會負責會議記錄,處理及簽署與會員大會有關之所有文件。

第二十二條

會徽

『澳門青年行動協會』會徽如下圖: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綠色城市建設咨詢關注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4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綠色城市建設咨詢關注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綠色城市建設咨詢關注會”,以下簡稱為 「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漁翁街388號南豐工業大廈第一期地下A舖。

第三條——本會為一存續期無限的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宗旨是:

(1)對本地區的城市建設進行綠色環保的研究及咨詢,並就研究及咨詢結果向社會和政府部門提供意見和建議;

(2)推動本地各社區都能落實綠色環保的工作;

(3)努力向本地區各階層人士推廣綠色環保建設對本地區帶來的益處。

第四條——凡有意參與推動綠色環保的本地居民、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權利包括:

(1)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選舉權和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福利事業。

第六條——本會會員義務包括:

(1)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2)推動會務發展;

(3)繳納入會費及會費。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決定各項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一人或以上,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策劃各項會務,理事會召開時,各項決議須經半數或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兩人或以上,總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負責監察各項會務和審查帳目。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十天以掛號信形式召集通知,通知書上應列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未足半數會員出席,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始,所有決議須經半數或以上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2)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3)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4)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3)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4)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5)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6)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一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指導工作。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助或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可由理事會制定內部工作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及規範轄下各部的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修改及按本地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Lam Chi Kue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理工學院長者書院同學會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Academia do Cidadão Senior do Instituto Politécnico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七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2009號第5號文件第21至24頁,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理工學院長者書院同學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會址)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理工學院長者書院同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Academia do Cidadão Senior do Instituto Politécnico de Macau”。

第二條——(1)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團結就讀及離校同學為目的,在遵守澳門法律下,展開學術、文娛康樂及公益活動。

(2)本會存續期無限制,由設立日期開始運作。

第三條——(1)會址暫設於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教學大樓104室。

(2)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能提供《澳門理工學院長者書院》就讀或離校之證明文件,願意遵守本會規章者,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具有法定的權利及守法的義務。

(1)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有參與活動、建議、批評之權利、有退會之自由。

(2)會員有出席大會的義務,遵守會章,履行大會決議,協辦會務及各項活動,並須按時繳交會費。

(3)不得損害本會聲譽。

第三章

(組織及架構)

第六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大會設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只可連任一屆。

第七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行政及管理機關。理事會由五至二十九位成員組成,但必須是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二名、財務部長一名、及學術文娛部長、事務部長、聯絡部長若干名。理事會得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決議通過設立專責小組及委員會,其成員由理事會決議選出。

第八條——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其餘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並按照法律及本會章程行使有關之職權。

第十條——本會一切責任的承擔,需由理事長及任何一位理事聯名簽署,但一般文書的交收,可由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監事會依法及按本會章程行使其職權。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有罷免理事會及本會各機關成員的權利,罷免後可由會員大會補選。

第十三條——召開會員大會時,需超過50%會員出席,如出席人數不足,大會可於一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召開,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得有效地召開,並作出決議,但法律有其他規定者除外。

第十四條——凡本章程未規範之事項均按照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正和策略研究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1/2009號第4號文件第14至20頁,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正和策略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社團名為“正和策略研究會”,中文簡稱為“正和”,葡文名為“‘Cheng-Wo’Instituto de Estudos Estratégia”,英文名為“‘Cheng-Wo’Institute for Policy Studies”,英文簡稱為“CIPS”,(以下稱“本會”),係一非牟利私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秉持熱愛祖國和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之宗旨,以獨立、科學和客觀的態度,開展有關特區施政和社會制度之研究,發揚澳門固有的優良社會風氣,為建構一個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社會而努力。

第三條

(法人住所)

本會設於澳門水坑尾街39-41號銀行中心3樓315室。經理事會決議,可成立有助本會工作開展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任何人士經其本人申請,及由一名理事及一名會員推薦,並提交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二)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三)優先享用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本章程;

(二)尊重本會及其他會員;

(三)參與本會活動;

(四)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會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提前七天向本會申請退會;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二)根據章程進行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之補選;

(三)根據理事會建議,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人士或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

(四)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議決章程之修改;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不少於兩名,秘書長一名,人數必為單數。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會長透過提前八天的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組織,由會員大會在會中選出理事最少三人及最多一百零一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任期二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最多十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接納及開除會員;

(三)購入、賣出、抵押、承租、出租或以任何方式出讓本會的資產及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

(四)借入貸款;

(五)委託代表人代表本會執行指定之工作,但有關決議需指明授予之權力及委託之期限;

(六)議決新一屆領導架構的選舉方式及相關規定;

(七)行使法例及章程賦予之其他權限;

(八)確立周年會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

二、理事會成員之責任:

(一)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會務活動;

(二)發揮領導、策劃等職能,推動會務發展。

三、理事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四、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開除會員。

第十三條

(理事長之權限)

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一)經會員大會同意,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可於訴訟程序內或外代表本會;

(二)領導及協調理事會之工作,召開及主持有關會議;

(三)督導決議之正確執行;

(四)行使章程及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

(代表本會之方式)

(一)除本章程規定的權限外,一般事務由會長或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二)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授權之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五條

(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二)監察本會會務和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六條

(本會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及請辭)

(一)組織架構成員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二)組織架構成員應於有關選舉或委任進行後十五天內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代為止。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第十七條

(空缺之補替)

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十八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九條

(收入)

以下為本會之收入: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解散)

一、本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當本會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特別條款)

本會性質屬獨立的非政治性組織。為此,本會不會派員代表本會參加立法會或任何官職的選舉,也不會以本會的名義或資源,支持或推舉會員或任何人士,參與立法會或任何官職的選舉,或擔任任何公共職務或官職。但是,並不妨礙會員以個人身份自行參與以上選舉或接受行政當局的任命。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海外興僑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根據澳門海外興僑聯誼會特別會員大會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三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三章第十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三章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構,理事會由3人或以上之單數所組成,任期為三年,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務、理事等職務,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必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i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華商組織聯盟

葡文名稱為“Organização da União Munidal dos Empresários Chineses”

英文名稱為“World Federation of Chinese Entrepreneurs Organiz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世界華商組織聯盟”,葡文名稱為“Organização da União Munidal dos Empresários Chineses”,英文名稱為“World Federation of Chinese Entrepreneurs Organization”,英文簡稱為:“WFCEO”。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Jul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損益表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澳門元

董事會成員 會計主管
戴耀權 余景豪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澳門元

業務報告之概要

業績

截至2008年12月31日為止,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以下簡稱本分行),錄得營運收益合共15,709,877.64澳門元,稅後盈利為4,120,475.01澳門元。

業務回顧

於2008年第三季,因受投資銀行雷曼兄弟宣佈破產之影響,全球股市急轉直下,金融市場反覆動盪,無疑影響了市場及投資者對投資股票的信心。然而,由於本分行確實成本控制,加上有穩定客戶基礎及多元化的投資產品組合關係,有助減輕市場負面影響。正如我們相信當投資者對投資中國、香港及環球股市信心恢復時,本分行之有關業務將可隨之而復甦。

業務發展

澳門分行在2009年將繼續走進社區舉行投資及財富管理座談會,致力擔當服務澳門居民為己任。並延續培訓及推動本地理財顧問及經紀專業化,為目標客戶提供一站式的理財服務。本分行將繼續招聘金融界人才及積極培訓本地大學畢業生成為合資格的專業理財顧問,用以推動社區財富管理教育為目標,為澳門金融業務出一分力。

作為具領導地位的金融中介機構,新鴻基金融集團致力實現「卓越、誠信、謹慎、專業、創新」的核心價值,而作為集團旗下的澳門分行,我們必循著同樣路徑向澳門市民提供優質的服務。能夠連續8年為澳門大眾服務及得到各界人士和客戶的認同,感激之餘,亦使我們對達致2009年的業務目標更添信心。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核准的《核數準則》及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核准的《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分行”)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概要及其他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馬健華

註冊核數師

合伙人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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