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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2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 Fong Chi Kong ...... ”
應改為:“...... Fong Chi Keong ...... ”。
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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