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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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29/2009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環境保護局局長張紹基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和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環境保護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三)批准環境保護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批准環境保護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五)批准環境保護局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二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環境保護局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環境保護局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600,000.00(澳門幣陸拾萬元)為限,倘獲豁免進行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十)批准支付部門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二)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三)簽署屬環境保護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招待費;

(二十五)批准報廢由環境保護局負責及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二、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環境保護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由環境保護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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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代局長陳漢平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和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三)批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批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五)批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二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倘獲豁免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十)批准支付部門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消毒、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二)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三)簽署該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交際費;

(二十五)批准報廢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負責及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二、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代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代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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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