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健康美麗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2/2009。

健康美麗研究會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健康美麗研究會”,中文簡稱為“麗研會”,英文名稱為Health & Beauty Research Club,英文簡稱為“HBRC”,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3DC號高士德花園大廈I座地下。

第三條——宗旨是團結友人,促進和諧,推廣健康美容文化。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條——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貳年。

第五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勤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之成員,成員必須為單數;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七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任期為貳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八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九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條——監事會成員總人數為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任期為貳年。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

第十五條——本會暫不設會費。但如有需要,本會有權由理事會決定收取適量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它: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六章

修訂及細節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工作,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娛樂音樂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娛樂音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

本會定名為“澳門娛樂音樂協會”。

第二章

會址及期限

a)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連勝街1M號麗豪大厦第三座BC地下。

b)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續存之社團。

第三章

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有時代流行曲、懷舊歌曲、現代舞、中國舞、國際標準舞、話劇、粵劇曲藝等,及培訓唱歌和舞蹈,並開設培訓班提高會員的藝術質素。

第四章

會員資格

凡對歌曲或舞蹈有興趣者,培訓班學員,由本會會員推介,由理事會評審通過,當可成為基本會員。

第五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a)會員權利可參與會內舉辦之一切活動,藉此增進會員之友誼。

b)並可以出席會員大會發言,提名權及投票權。

c)遵守本會所定之會章;支持協助本會提倡時代歌曲、舞蹈推廣交流等活動。

d)每名會員均有投票權利,所有會議之議程提案,經出席之基本會員以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通過。

第六章

組織

本會組織分別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並可連任,會員一切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第七章

決議案

a)每名會員均有投票權;

b)所有會議之議程提案,經出席之基本會員以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通過。

第八章

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乃由所有會員組成,選出一名會長和兩名副會長,會長職能是主持會議及負責會內運作一切事務。

b)會員大會基本每年召開一次,於開會八日前由秘書致電話或電郵方式通知全體會員。

c)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隨時召開,或由不少於半數會員申請召開。開會決議由理事長作最終定案。

第九章

理事會之組成、職責

a)理事會由最多9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及理事。

b)召集全體大會;執行全體大會通過的決議。

c)確保本會事務管理和呈交工作報告。

第十章

監事會之組成、職責

a)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秘書組成;

b)監察領導機構的所有行政活動;

c)查核帳目和報告;

d)提供關於領導機構年報和帳目的意見。

第十一章

經費來源

a)本會活動經費主要來自私人機構及政府機構贊助及理事捐贈,會員資助等。

第十二章

公款運用及管理

a)一切公款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演出活動和每月會內大小開支事務等。

第十三章

附註

本會章程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作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藝韻戲劇曲藝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rama e Ópera Chinesa ‘Ngai Wa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藝韻戲劇曲藝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定名為“藝韻戲劇曲藝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rama e Ópera Chinesa“Ngai Wan”。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麻子街40號地下。

三、本會宗旨︰

愛祖國,愛澳門,推廣粵曲藝術,以曲會友,和諧互助,慈善為懷,造福民眾;透過音樂曲藝活動,增進港澳與內地文化藝術交往,為促進三地的經濟繁榮和社會團結安定作出 貢獻;發揚中華民族的文化傳統,把民族音樂、戲曲融為一體,發揚光大。

第二章

會員

一、凡是熱愛音樂曲藝文化藝術者,均可加入本會。

二、加入本會者必須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填妥申請表格,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正式會員。

三、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對本會批評及建議的權利,享有參加本會所開展的音樂曲藝活動的權利。

四、會員必須遵守本會規章,執行理監事會的決議的義務,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者,本會理事會有權作出勸告或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全體大會一次。有需要時可由會長或理事長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討論及決定本會工作 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並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全體會員。會員大會主席團總人數為單數,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其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和處理各項會務工 作。理事會可設各部門開展會務工作和為公益活動演出及培訓,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聘文書為有薪人員。

三、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查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本會為推動會務的發展,由會長或主席、理事會推薦,可聘請榮譽主席、名譽主席、名譽顧問、藝術總監、舞台總監及藝術委員會成員等職務,用於指導和協助本會會務工 作的開展。

第四章

經費

一、本會會員須依期繳納會費;

二、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Jun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福建海外聯誼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Ultramarinos Fok Kin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Fok Kin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福建海外聯誼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中文名:“澳門福建海外聯誼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mizade Ultramarinos Fok Kin de Macau;

英文名:Macau Fok Kin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乃非牟利組織。其宗旨以愛國愛澳愛鄉,加強澳門及海外福建鄉親的團結、聯誼、促進閩澳兩地的交往與合作,推動兩地的經濟、教育、體育、文化、工商等社會公益事業之交流及合作,為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祐漢市場街88號地下(康樂新村地下)。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因出生、世系、教育、投資、業務或其它原因,而與福建省產生關係或聯繫的個人及機構,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益及福利:入會後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及福利。

第三章

本會組織架構

第六條——本會領導機關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會員大會設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成員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3. 全體會員至少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4. 會員大會的職權為制定本會方針,修改本會章程。

二、理事會

1. 理事會職權為領導、管理、主持會務活動並招收會員。

2. 理事會成員為單數,設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並根據實際情況下設若干部,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三、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事機構。

2. 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若干監事,成員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3. 監事會職責為監事理事會之運作,定期檢查本會賬目,接受會員之投訴。

第四章

經費

第七條——本會接受任何形式善意捐款、資助、籌款。

附則

內部規章、章程的解釋

第八條——內部規章為本章程之補充,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章程的原則下,可以以內部章程的形式詳細列據位人及會員之權利和義務,據位人及會員之加入,退出及除名的條件,各機關之運作形式、權力、義務、選舉制度及會議制度。內部章程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許可權均屬會員大會。

第九條——本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通過提請會員大會解釋,其他事項按本澳相關法例辦理。

第十條——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Jun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協興大廈業主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協興大廈業主會

章程

會址與目標

第一條——本會採用之中文名稱為“協興大廈業主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紐拜斯馬路十一號協興大廈地下。

第三條——本會之目的為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利業主安居樂業,和諧共處,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協興大廈住宅單位業主、舖位業主,車位業主或其全權代表人,均為業主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a)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有投票權;

c)參加業主會舉辦的活動;

d)享受會員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a)遵守業主章程和決議;

b)定期準時繳交管理費;

c)向本會提供聯絡資料(資料保密)。

第七條——若會員違反大會章程從事有損業主會聲譽的行為,理事會可採取以下處分:

a)忠告;

b)書面警告;

c)公告於佈告欄;

d)法律訴訟。

全體會員大會

第八條——全體會員大會是業主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召開會議。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則不論人數 多寡,會議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多數票通過而作實。

第九條——經十分之一的業主提議或經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的要求,可召開緊急全體會員大會。

全體會員大會的職能

第十條——全體會員大會的職能是:

a)審議業主會的年度報告及本年度開支預算;

b)修改業主會的章程。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不少於五名,由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成員由協興大廈管理委員會成員出任,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會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其他成員均為委員。委員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該委員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 或其全權代表人,其職位立即罷免。而其職位可由理事會邀請另一名協興大廈管理委員會成員填補,但必須經理事會開會以決議通過。

第十四條——理事會通常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若有需要,理事會主席可額外召開臨時會議。

理事會的職能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能是:

a)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理事會的決議以多數人的意見通過;

b)行使協興大廈管理委員會賦予的權力;

c)管理業主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d)召開全體業主大會;

e)在召開理事會的會議時,應通知有關委員,且在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會議將以出席委員之多數通過決議,票數相同時,主席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監事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不少於三名監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兩年,由協興大廈管理委員會成員出任,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成員互選出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其他均為監事。監事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監事已不是本大廈之小業主時或其全權代表人,其職位立即 罷免。而其職位可由理事會或監事會邀請另一名協興大廈管理委員會成員填補,但必須經理事會開會以決議通過。

監事會的職能

第十八條──監事會的職能是:

a)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b)審核財務報告。

經費來源

第十九條——每個住戶會員每半年需交貳佰伍拾元正的會員費,該批款項將是社團運作經費和本大厦的維修基金。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特殊教育教師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fessores de Ensino Especial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Special Education Teacher”

英文簡稱為“M.A.S.E.T.”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特殊教育教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澳門特殊教育教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fessores de Ensino Especi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Special Education Teacher ”,英文簡稱為 “M.A.S.E.T”,本會以發展特殊教育專業能力、協助政府建立完善教育及復康發展、提升全澳特殊教育學生的福祉,並爭取會員權益為目標。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並依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登記為合法社團。

第三條——本會組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範圍,會址設於澳門高樓街2號F榮盛大廈5樓D座,所有活動將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而進行。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提升特殊教育之教學質素及專業知識;

a. 辦理特殊教育教師的進修;

b. 推動特殊教育的學術研究及交流;

二、推動及發展本澳的特殊教育;

三、維護及爭取會員的權益;

四、加強各會員之間的聯繫;

五、成為服務對象的咨詢橋樑;

六、提供及舉辦各項服務及活動以實現本會之宗旨及目標;

七、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與特殊教育相關之制度及法規;

八、辦理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入會資格需同時符合以下兩項:

正會員

一、持有特殊教育本科學士及副學士學位畢業或以上之學歷;

二、經本會評審認可。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正會員

一、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上訴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年會及其他各項活動之權利;

四、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經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甚至開除會籍,並於上訴無效或申訴期過後公告之。

第九條——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四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

第十條——本會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任期均為兩年,可連任一次。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經理事會議決定聘任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會長1名及副會長1名。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訂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與監事;

三、議決會務、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決算;

四、議決團體之解散;

五、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3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1名及副理事長1名。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推舉,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上限為7人。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大會決議事項;

二、召集會員大會及有關會議;

三、通過會員入會案;

四、擬定本會會務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五、執行註冊審批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3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1名及副監事長1名。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推舉,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上限為7人。

第十六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就理事會之報告及財政報告提出意見;

二、在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審核本會帳目;

四、受理會員申訴事件。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特別大會。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會長召集及主持;特別大會需由理事會主席個人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之要求、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有投票權的會員之要求,而該要求需涉及某項特殊性質事務而舉行。

第十八條——有關會員大會的會議規定:

一、除會章特別指定之外,決議應由半數以上之票數確定。每員一票,如正負票相同,則大會主席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二、定期會員大會須在二十一天前通知會員。

第十九條——有關理事會的會議規定:

一、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四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可由理事會決定在任何時間召開,若商討緊急事項,可由主席召集舉行;

二、理事會之法定人數須為過半數成員;

三、決議須由出席成員過半數票數通過。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主席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二十條——有關監事會的會議規定:

一、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主席或應監事會中任何一名成員之要求召開;

二、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由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票數通過。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主席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六章

財政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利息;

四、捐獻;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本會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由理事會決議,每年一月份繳交。

第二十三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四條——本會經費預算及決算,於每年度前、後兩個月內編訂,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

第二十五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西文化創意產業促進會

英文名稱為“Chinese and Western Cultural Creativity Industry Promoting Association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中西文化創意產業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西文化創意產業促進會”;

英文名稱為“Chinese and Western Cultural Creativity Industry Promoting Association (Macao)”。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一)促進以中國文化為基礎的創意產業在澳門的發展;

(二)促進以西方文化為基礎的創意產業在澳門的發展;

(三)促進中西方文化創意產業的交流與合作;

(四)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會議、展覽、研討和招商活動。

第三條——本會創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488號濠景花園32座22樓F。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從事一定職業之個人或法人,認同本會章程,個別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會員。在文化創意領域富有興 趣或有所成就者可優先入會。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承擔本會任務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取本會有關資料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之年度帳目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意見書;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 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由單數成員(七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任。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單數成員(七人)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 議和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單數成員(五人)組成,設主席一人、監事若干人,主席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得適當提前或延遲召開。會員大會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半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須明確會議 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依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遇到票數相同時,採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的辦法解決問題。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巧固球總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41號, 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澳門巧固球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國澳門巧固球總會,葡文 “Associação Geral de Tchoukball de Macau, China”,英文 “Macao China Tchoukball Association General”,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擴大澳門巧固球界之團結,加強與世界各地巧固球界之聯繫和溝通,推動和發展巧固球運動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設在澳門國際中心地下“CQ”室;本會亦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或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本澳立案之體育團體,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申請入會之團體,須有本會理事一人介紹,填妥入會申請表、蓋章、負責人簽署,及繳交負責人2吋半身照片兩張,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方得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

(二)推動會務;

(三)繳納會費。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欠交會費一年者,經催收而仍欠交,則作自動退會論,前所繳各費,概不退回。

第九條——本會會員及其球隊之職員、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之情事,不服從本會的決議,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召開前,由各會員派出代表一人,並須出示該會員團體之有兩名負責人簽署及蓋章之公函授權,方可代表出席。其職權如 下:

(一)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上訴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長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在必要的情況下,或經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 八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十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籌務經費;

(四)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長、財政及理事若干人。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聘用有給職之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上訴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上訴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負責處理有關競賽事宜。

第十八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收支和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十九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

第二十條——本會得聘任社會熱心體育運動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以協助本會推進會務。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經費來源自會費和開展活動的收入,基金及利息,贊助和捐贈。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Lam Chi Kue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9頁與存放於本署“2009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09卷第1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Investimento e Fixação de Residência em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投資定居移民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投資定居移民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vestimento e Fixação de Residência em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vestment of Fixed Residenc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馬濟時總督大馬路177號東南亞花園地下AS座。

第三條

宗旨

(1)愛國愛家,關心家鄉建設;

(2)聯絡澳門各投資移民之感情,互敬互助,創做澳門營商環境及辦好社會慈善事業;及

(3)加強與海外華人社團和本澳友好社團的密切關係,促進友好之往來,共同邁進新世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之入會資格

申請人為投資移民澳門人士或經本會會員一名介紹,須填寫入會申請表,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批准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會務有批評建議和諮詢權;及

(3)享受本會舉辦的福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3)愛護和保護本會所有財產財物;

(4)繳交入會基金和會費。

第七條

會員連續二年無故不繳會費,作自動退會。

第八條

會員違犯本會章程有損本會利益和聲譽者,由本會理事會視其情況,分別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主席。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1)修改章程;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針;

(4)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理事若干人,但總人數須為單數,全體理事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

(1)負責日常會務的管理、行政、財政和紀律;

(2)負責本會所有動產及不動產的管理,並有取得、購買、承諾出售、出售及以任何方式出讓財產或動產的及不動產的權利;

(3)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及提出建議;

(5)理事會可下設多個機構,分別專責管理由理事會設定之會務;

(6)每月舉行例會一次。

第十四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而總人數須為單數,全體監事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對理事會的行政及財政進行監察,檢查帳項和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及提出建議,並且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1)會員入會時繳納入會費及每年繳交年費,金額由會員大會決定。

(2)接受社會各界熱心人士捐贈及資助。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條

本會所屬各機構均可以下設多個部門專責分管其職務,由各機構按本章程原則自行作具體規定實施。

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um de Julh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融合堂鮮肉行總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3/2009。

Associação dos Comerciantes de Carne Verde Iong HapTong de Macau

澳門融合堂鮮肉行總商會

Artigo 10.º

A Assembleia Geral é dirigida por uma Mesa,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cinco vice-presidentes e um secretário, eleita trienalmente de entre os associados com direito a voto.

Artigo 12.º

Um.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nove membros, eleitos trienalmente pela Assembleia Geral, podendo ser reeleitos uma e mais vezes.

Dois.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legerão, entre si, um presidente, cinco vice-presidentes e três vogais.

Artigo 16.º

Um.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três membros, eleitos trienalmente pela Assembleia Geral, podendo ser reeleitos uma e mais vezes.

Dois. 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elegerão, entre si,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vogal.

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três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東盟國際商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dezasseis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nove.

更改章程

簽署人:Kyan Su Lone,以理事長身份代表:東盟國際商會,法人住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6樓605室。

簽署人聲明:

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舉行之東盟國際商會會員大會中,通過決議,在章程中更改第一條。

透過本文書,正式及在章程中更改第一條,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東盟國際商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Internacional de ASEAN”

英文名為“ASEA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um de Julho de dois mil e nove. — Fong Kin 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