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世界武術研究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8/2009。

世界武術研究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之中文名稱為:世界武術研究學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澳門羅神父里7至11號信誠大廈第二期3樓C座。

本會可將會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工作站以及其他形式的實體機構。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中華武術為基礎,增進世界武術的交流和互助;擴大學術、武技、科學、經濟方面的合作,創造一個和諧共同發展的氛圍;推動武術國際化、規範化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各地成員機構的一切活動,均應遵守當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及本章程之制約,並受其管轄之保護。

第二章

活動範圍

第五條——本會工作範圍有以下方面:

一、繼承和發揚世界武術優秀文化遺產,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武術交流及學術研究。

二、進行武術競技、裁判,競賽制度、規則的研究;教學、訓練之規範化研究。提高世界武術運動的價值。並組織相關的演示和比賽。

三、通過世界武術交流提高文化品位,配合社會各項慈善公益活動的拓展。

四、指導和配合有關部門出版武術書刋及文獻。

五、發現挖掘武術優秀人才,培養提高,促進武術更高層次的發展。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其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上以無記名投票產生。以絕對多數票當選聘任,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不可超過兩屆。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長、副秘書長、成員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最少叁人,最多玖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要求,召開特別大會。職權為:修改或通過章程;制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會務報告和財務年度報告;選舉各領導機構成員;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負責日常一切會務管理和運作。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若干名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最少伍人,最多玖人。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商討日常會務工作。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督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核帳務,提供相關意見。設監事長壹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最少叁人,最多伍人。

第四章

會員

第十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社團、院校、道場、其他武術組織及個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繳納會費,均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十一條——申請加入本會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愛好武術,並對武術有一定研究,具有一定成果的團體和個人。

二、學武練武在武術上有一技之長者。

三、對武學具有著作,有一定造詣。

四、熱心武術事業的人士,並從事相關事務者。

第十二條——凡自願加入本會之團體或個人,應“重武德、講情義、相尊重、守信用、互相邦、同發展”。 認同及自覺遵守本會章程,共同促進世界武術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十三條——權利與義務

一、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權、選舉權、被提名權、被選舉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互通資訊,資源分享;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利;有對本會工作建議和監督權。

二、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的義務;遵守會章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如一年以上未繳納會費的視作自動退會。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每年所繳納的會費。

二、單位團體和個人的捐贈和贊助。

三、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的使用應接受監事會監督。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最終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山西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9/2009。

澳門山西聯誼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中文名:“澳門山西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以加強澳門山西鄉親的團結、聯誼、為晉澳兩地的經濟、教育、旅遊、文化技術交流與合作牽線搭橋。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亞美打庇盧大馬路61號中央廣場17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因出生、世系、教育、投資、業務或其他原因,而與山西省產生關係或聯繫的年滿18歲之個人及機構,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商號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商號會員:澳門公司在山西省範圍內有投資的商號或與本澳有業務往來之山西省商號。如在山西省範圍內沒有投資及註冊的商號,則只能以個人名義申請入會。商號會員可委派一人為代表。

(二)個人會員: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正面半身一寸半相片三張。

(三)所有申請,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代表人正面半身一寸半相片三張,均需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得成為會員,若不獲批准,理事會無需作任何解釋。如商號之代表人有變更時,需要該商號具函本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第六條——會員權益及福利(所有會員均享有法定之權利如下:)

(一)入會半年後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

(三)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及福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決議;

(二)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修改章程,但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票數通過方可。

(2)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3)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修訂會費。

(5)會員大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會長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會長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由理事會召集,或因應五分之一會員的要求之下而召開。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人,秘書長壹人,副理事長,理事及秘書若干人組成,並按照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2)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3)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在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

(5)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及監事兩人組成,其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之收益作為本會活動基金。

第十四條——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第十五條——接收個人、團體、政府資助,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

第十六條——本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第十七條——附上本會會徽。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崖門同鄉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7/2009。

澳門崖門同鄉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名稱:“澳門崖門同鄉聯誼會”,中文簡稱為“崖門同鄉會”,會址設於澳門區神父街303號八達商場BR舖,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擴至澳門任何其它地方。

第二條——本會由祖籍江門市,新會區,崖門鎮旅居澳門鄉親及認可和支援本會發展的社會各界人士組成。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家鄉,聯絡鄉誼,扶危濟困共謀發展,積極參與澳門公益事業,支持特區政府施政,作為澳門鄉親與家鄉政府及人民溝通橋樑,為兩地經貿往來,發展作出應有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澳門居住江門市崖門鄉親(含崖南,崖西)及支持本會的各界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申請加入本會之人士需交身份證副本,經理事會核准,即成為會員,會員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向本會提建議和意見,有權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本會架構為(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組織架構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連任不能超過三屆,本會會長卸任後得出任榮譽會長或名譽會長,無任期限,可出席任何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七條——會員大會權力最高,每年須舉行會員大會一次,修改章程、選出會長,副會長,理事及監事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的有關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有權聘請社會賢達,知名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人數為單數。

第九條——理事會是執行架構,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最少三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條——監事會是監察理事會所有運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最少三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1)會費:會員之會費由理事會訂定。

(2)會員、熱心人士及社會機構之捐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屬非牟利社團,本章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第十三條——附件:本會印章。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工商聯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0/2009。

澳門工商聯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社會團體之中文名稱為 “澳門工商聯會”,下稱為 “本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The Industry and Commerce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

(性質)

本會之性質為非盈利性,屬不牟利之工商業界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主要是為團結工商業界,以加強本地區工業界及商業界之間的活動交流及互助,同時協助會員開拓商機及對外推廣、宣傳本地區之工商業及發展,並組織會員對應及配合本地區有關工商業政策的推行,從而促進澳門本地區之工商業發展。

第四條

(地址及設立分支或代表機構)

一、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一樓F。

二、本會之管理機關可透過決議及經會長同意後,在澳門或澳門以外之其他任何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成員)

一、本會之成員由自願加入之人員組成,凡在澳門從事工商業之人士或其他的居民,經本會管理機關的批准,得接納為成員。

二、成員是本會最基本的組成個體,被本會接納之成員稱為“會員”。

第二章

會務

第六條

(會務範圍)

一、團結工商業各界,以加強工商業各界之間的交流、互助及合作,促進澳門本地區之工商業發展。

二、創設條件,積極推廣及發展澳門本地區適時之工商產業,以配合及實現本地區有關產業多元化發展政策的推行。

三、組織會員透過訪問、參觀、拜訪、考察等方式,對外積極宣傳澳門的工商業發展,並透過此等交流活動,積極為澳門本地區之工商業各界開拓海內外之商機及市場。

四、積極組織會員與公共部門、其他社會團體或私人合作,參與或舉辦各類型有關社會公益或慈善之活動,以促進社會各界的和諧與融洽。

五、協助會員依法維護其合法之權益及依法應獲之法律保護,並為會員提供適時的工商業發展資訊。

六、為會員提供各項積極裝備的培訓資訊或活動,以加強澳門本地區工商企業之競爭力,並為澳門培訓工商業人才作出貢獻。

第七條

(會務原則)

一、守法與遵守章程原則;全體會員應當遵守本地區之法律法規以及本會之章程義務。

二、團結和諧原則;全體會員應本著互助互讓的精神,共同合作,共同貫徹本會之團結、友好、合作等宗旨。

三、平等原則;全體會員在本章程的框架下,共同享有平等的會員權利和義務。

四、自由原則;全體會員在遵守及根據本章程和本地區法律規定之情況下,依法享有各項的會務自由,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退會權、會務發言權、會務選擇權等等。

五、維護本會聲譽原則;全體會員在進行對外活動或以本會名義進行個人之活動或作出行為時,必須要以高雅的言行,得體的行為舉止,以維護本會的形象與聲譽。

六、熱心原則;全體會員為貫徹本會之宗旨,應當本著秉持熱心公益、熱心社會、熱心會務、熱心本會各項活動的精神,參與社會活動。

第三章

機關組織與職能

第八條

(機關)

本會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的權力機關,會員大會由全體具有會員資格之成員組成,其職權與職責為:

1. 確定本會之會務工作與發展方針;

2. 就本會章程及內部守則的制定和修改進行討論、發表意見及透過投票決議作出決定;

3. 選舉會長及有關執行管理機關和監事機關的成員;

4. 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理事會的年度賬目報告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5. 審議或撤銷理事會不當之決議、決定或行為;

6. 決定其他重大的事項。

第十條

(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由當屆會長主持,並於大會舉行前二十日,由理事長或透過秘書長向會員發出包括指明開會的地點、日期、時間及有關的會議議程之召集書召集。

二、在特殊情況下,可不予遵守上款有關的通知期限,但在會議時需由會長向大會說明有關的情況。

第十一條

(平常及特別會議)

一、會員大會應於每年的首季內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但在特殊情況下,可由下列人員要求召開特別大會會議:

1. 會長;

2. 理事長聯同秘書長;

3. 監事長聯同三分之一監事會之成員;

4. 四分之一的大會會員聯同要求;

5. 秘書長聯同財務長並經會長同意。

二、召集舉行特別大會會議,可不遵守上條一款規定的通知期限,但在大會會議時需由會長向大會說明有關的理由。

三、凡符合召集特別大會條件的,由理事會統籌辦理,並依本章程之一般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大會之運作)

一、會員大會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可運作。

二、如經第一次召集會議後,上款所要求的出席人數未足夠,則會長可於第一次召集會議日期時間順延半小時,再以會長的名義進行第二次召集並可即時舉行會議,同時無需理會上款的規定,但首次會員大會除外。

三、修改章程的決議須取得出席會議之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得通過,其他決議取得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

四、任何決議的投票方式可由會長或秘書長提議,並由大會於會議舉行時以公開投票的方式投票決定有關的方式。

第十三條

(理事會)

一、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理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至十名、理事成員由十名以上且不得多於三十名、秘書長及秘書共兩名、財務長及財務員共兩名組成,其組成人數不得多於五十五人,且為單數。

三、理事會之理事成員得由不少於兩名之會員提名,由出席大會的會員投票通過產生或選舉產生,且根據大會所定之名額由票高者得,然而每名會員對每一被提名人,均有一次的投票權。

四、理事會的副理事長名額及理事成員之名額,得根據會務的發展情況由會長建議增加,並由出席大會會議之會員通過投票過半數贊成決定。

第十四條

(會長及副會長之產生)

一、應屆會長由不少於十位的會員提名,並經由出席大會會議人數的過半數投票通過產生,若提名多於一人者,得由贊成選舉票最高者獲得。

二、出席的會員對每一名被提名的會長候選人,均有一次的投票權,且不得投棄權票。

三、副會長由新任會長從會員中提名,並經由出席大會會議的人通過產生。

四、對於選舉的其他事宜或細節,大會可經主持會議的會長或秘書長的建議並透過出席會議的會員過半數之決議加以規定。

第十五條

(理事會管理人員之產生)

一、理事長由新任會長於理事會的成員中提名,並由出席理事會會議之理事成員通過產生。

二、副理事長由新任理事長於理事會的成員中提名,並由出席理事會會議之理事成員通過產生。

三、秘書、財務員在本會之會員中透過提名並通過理事會會議產生。

四、上款所指之人員由理事長提名或由不少於三名之理事成員推薦提名,並由理事會出席參加會議通過產生。

五、本條所指由理事會會議產生的人員,可於會員大會選舉當日舉行時之稍後時間進行,亦可於翌日或隨後之任何日期進行,但最遲不得於大會選舉日的十日後進行,且必須將選舉的結果於十日內向會員公佈。

六、倘本條所指的投票選舉之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會長或理事長之投票具決定性。

七、投票方式由主持會議者決定。

八、秘書長及財務長由理事長經諮詢會長意見後,在秘書及財務員中選任。

九、倘理事會的理事或理事會之組成成員,因不能視事而不能正常履行工作所引致的缺額情況的出現,則需由會長或理事長從會員中提名及由理事會會議過半數通過以補空額,並向會員公佈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與職責)

一、理事會在理事長的統籌下負責制定及執行各項會務、活動計劃,並負責提交每年的工作及財務報告,同時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及執行各項會務計劃活動;

2. 為本會籌集經費、訂定和收取會員的會費;

3. 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內部守則;

4. 經會長同意後,決定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5. 審理、接納會員之入會資格及嘉賓會員資格,決議開除違反法律或本會義務之會員或科處及執行其他的處分;

6. 經聽取會長之意見後,決定聘用和解僱本會之受薪職員及制定薪酬和福利待遇;

7. 制定年度會務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草擬來年的財務預算案;

8. 擬定本會的內部守則管理制度,交會員大會議決;

9. 管理本會的財產;

10. 負責本會之服務或物資之採購工作;

11. 經必要聽取會長的意見後,賦予或任命永遠名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但會長的同意意見則屬必要;

12. 所有前任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應當然成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而首屆會長應當然成為本會創會會長;

13. 決定及擬定與其他公共或私人機構簽訂各項有利會務發展的協議;

14. 決定非由會員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運作)

一、理事會應不超過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二、新一屆理事會之第一次理事會平常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應在理事會選舉組成後透過會議決定,並於每次平常會議後,由理事長決定及通知下次舉行平常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三、理事會的特別會議得由會長或理事長決定召開,或由理事長經三分之二的理事會成員的要求下決定召開。

四、理事會的特別會議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主持。

第十八條

(內部行政部門的設立或撤銷)

理事會可按照會務的實際發展需要,得設立或撤銷有關負責秘書事務、財政事務、公關事務及顧問工作等之內部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會長之職權)

一、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會議或理事會會議;

2.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3. 批准及簽署有關各項財政出納的文件;

4. 代表本會簽訂各項的合作協議;

5. 對日常會務的處理作出方向性的決定及簽署各項內部的行政文件和對外函件。

二、會長得透過書面授權,將本身會務職權的部份或全部,授予任一副會長或理事長及該等之代任人行使或執行。

第二十條

(副會長之權責)

一、副會長協助及輔助會長進行會務處理工作,必要時經會長委任,代表本會對外進行交流活動。

二、倘會長未能視事,由副會長代替之,然而有關具體的代替人選及處理之事項範圍,由會長透過書面委任文件決定。

三、履行會長所授予的職權或賦予的會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之權責)

一、理事長負責統籌本會之日常行政管理,並在本章程的規定或獲會長的授權下,管理及執行本會日常的行政、財政、人事等方面的工作。

二、理事長負責跟進及履行理事會的各項事務工作,並在本章程的框架下及會長的指導下,享有本會一定的相對獨立行政管理權。

三、理事長應於每月首週向會長報告有關上月份之會務工作情況。

第二十二條

(副理事長)

一、副理事長協助或輔助理事長進行會務管理工作,並在理事長的授權下或於其未能視事或出缺時代任或替代之。

二、然而,上述有關的具體代替人選及處理之事項範圍,由理事長透過書面委任文件決定。

第二十三條

(秘書長及秘書之權責)

一、秘書長及秘書負責本會的具體內部行政事務及文書工作,以及由會長或理事長所交給的有關本會會務的其他工作。

二、秘書長統籌秘書事務,並依法簽署需簽署之文件及制作檔案紀錄。

三、秘書長需列席任何與本會有關之會議,並制作及簽署會議紀錄,但不具投票權,秘書亦之。

四、秘書需協助秘書長工作,並於其未能視事或出缺時代替或替任之。

第二十四條

(財務長及財務員之權責)

一、財務長及財務員負責本會具體的會計及出納工作,但本會的所有財務出納須由會長與財務長在出納項目及支付票據上聯合作出簽署,或由會長授權理事長與財務長在出納項目及支付票據上聯合作出簽署,方為有效及實現支付。

二、為方便日常會務的工作和處理,本會得設立小額出納賬戶及零用現金,並由會長透過書面授權,以設定某一出納上限的方式,授權財務長得就本會日常的開支項目作出獨立的出納簽署及支付。

三、財務長負責統籌本會的財務工作,擬定預算草案及制作財務報告,以呈理事會查閱。

四、財務長需列席任何與本會財務有關之會議,並簽署有關的財務會議紀錄,但不具投票權,財務員亦之。

五、財務員需協助財務長工作,並於其未能視事或出缺時代替或替任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成員須為獨立。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

主要的職權有:

1. 負責監察本會之日常運作;

2.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 對理事會的行政活動及財產管理情況進行監察;

4. 核查賬目;

5. 提供有關本會工作的參考意見。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之組成)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需為單數,具體名額由大會經會長的建議透過出席大會的會員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決定,但不得少於三名。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成員之產生)

一、監事會的成員由會員大會參照本章程第十三條第三款選舉理事會成員的方式、程序和條件由大會會議選舉產生。

二、為確保獨立性,監事長的產生方式則必須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參照本章程第十四條之第一、二款規定的提名條件及選舉規則進行。

三、副監事長的產生方式則必須由監事會參照本章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提名條件及選舉規則產生。

四、倘上款選舉之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監事長之投票具決定性。

五、本條第三款之投票方式由監事長決定。

六、倘監事會的成員因不能視事而不能正常履行工作所引致的缺額情況的出現,則需由監事長從會員中提名及由監事會會議過半數通過以補空額,並向會員公佈之。

第二十九條

(監事長及副監事長之權責)

一、監事長負責統籌本會之監事會工作,主持監事會會議,監察本會之事務。

二、副監事長協助及輔助監事長進行會務監察工作,必要時經監事長委任而代任之。

三、倘監事長未能視事,由副監事長代替之,然而有關具體的代替人選及處理之事項範圍,由監事長透過書面委任文件決定。

第三十條

(會長與機關主管之補選)

一、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因事確定不能自行正常履行本會之會務或不能自行正常履行本會之會務工作達三個月以上時,則必須由理事會在知悉符合補選的條件後,根據情況負責分別召集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進行補選。

二、會長或監事長之補選召集方式依照本章程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的程序進行,然而補選的提名條件及選舉方式則必須參照本章程第十四條第一、二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

三、理事長之補選則依照本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

四、其他屬副職之領導、監事、理事主管人員的補選,則在有需要時,方依照原該職之產生方式填補。

第三十一條

(機關成員之任期)

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全體組成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員

第三十二條

(會員資格)

一、凡在澳門本地區從事工商業之人士,透過一名會員推薦及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得成為本會之會員。

二、凡支持本會之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且年滿十八歲之澳門市民,經兩名會員的推薦,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並於批准後成為會員。

三、在符合澳門本地區之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本會得接受非澳門本地區居民之人士為會員,具體之條件及程序則由本會之理事會決定。

四、本會設立嘉賓會員,並經本會透過邀請而成為會員,具體之條件及程序則由本會之理事會決定。

五、本會設立尊貴會員,尊貴會員得獲本會賦予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之稱謂,至於具體之條件及程序則由本會之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的澳門會員均有平等的提名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平等的發言權,並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各項福利權益。

二、所有會員享有對本會事務工作的批評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三、會員有退會自由的權利。

四、會員就本會對其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有辯護及申訴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之會員有交納入會費和年費的義務,但尊貴會員及嘉賓會員除外,至於費用的具體事宜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行政決議決定。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的義務,以及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並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任何情況下,全體會員均需遵守法律、法規。

第五章

紀律

第三十五條

(處分種類)

任何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使本會聲譽受損,將可受到本會的口頭警告、特定的書面批評、暫停會籍或給予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三十六條

(調查與處罰)

一、在對會員進行給予紀律處分前,須對事件進行必要的了解及調查,並給予會員答辯的權利,但事實明確者則除外。

二、對會員進行處分前之調查工作,由理事長委任三名理事會之成員負責,並進行必要的筆錄及存檔,同時由出席理事會過半數之決議而決定應賦予之處分等級,所作之紀律科處由會長簽署後生效。

第三十七條

(量處幅度)

一、凡會員違反本會之義務或對本會聲譽有所影響者,例如觸犯本澳刑事法例一經定罪,或故意欠交一年年費而不作合理解釋者,得處以為期九十日至三百六十五日之暫停會籍的處分。

二、凡會員違反本會之義務、故意作出違法行為,並對本會聲譽有重大影響者,或故意欠交兩年年費又無合理解釋者,得處以開除會籍的處分。

三、其他的處分得視會員所違反的義務性質、情節及後果而定。

第六章

財政

第三十八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源:

1. 會員之入會費、年費及任何的捐贈;

2. 開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他服務時由本會應收之所得;

3. 來自公共部門或實體以及社會各界對本會所作的任何資助和捐贈;

4. 應由本會依法所得的其他一切合法收益。

第三十九條

(賬簿與會計)

一、本會設有會計賬簿,會計的準則及細則由理事會決議決定。

二、賬簿需由會長與財務長簽署後作實,每年並需制作財務狀況表交大會通過。

第四十條

(財政支出)

本會會員的福利及一切活動經費,除獲得其他的贊助外,均由本會的財政負擔。

第四十一條

(印章與支票)

一、除非得到會長或理事會的決議授權,否則本會的印章不應蓋於任何正式檔之上,理事會應提供地方安全保管有關本會的資產、支票及所有權文據。

二、所有要蓋上本會印章的契據或正式檔,應由本會會長及理事長,或不時委任的一位人士簽署。

三、本會銀行戶口之所有支票及本會作出或發出的所有付款單據,需由會長、理事長或不時委任的一位人士簽署,才能生效,而支票則需要超過兩位或多位人士簽署,才能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章程解釋與補充)

凡本章程未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及有關本章程的解釋,得視乎事項的性質及應由章程對事項規定的行使權限,其權力分別為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然而對該事項性質的定性,其權限屬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解散之法律適用)

本會若決議通過解散,則一切之財產處理,均依解散時生效之民事法律或其他相關的法律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永久存續)

本會為永久性社會團體,不設存續期限。

第四十五條

(會徽)

本會之會徽圖案如下: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天主教醫療牧靈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1/2009。

澳門天主教醫療牧靈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會名定為“澳門天主教醫療牧靈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atólica de Pastoral da Saúde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CPSM”,英文名稱為“Macau Catholic Pastoral Health Care Minist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PHCMA”。

二、本會會址暫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馬路115-117號利昌大廈十五樓E座。

三、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及性質

一、本會乃為一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宗旨及目標為:

1 宗旨

1.1 本協會旨在於本澳各社區、堂區、安老院及醫院推行醫療關愛及牧靈工作,以關顧病患者及其家人之心理、靈性及精神上之需要。

2 目標

2.1 本協會的目的:

2.1.1 推動、統籌及協調有關社區及教區內的醫療關愛及牧靈工作;

2.1.2 協助各社區及堂區推動及認識醫療牧靈及相關的關愛工作;

2.1.3 在社區及教區層面推行培育醫療牧靈人員及志願工作者;

2.1.4 促進公教醫護人員及志願工作者的靈修,使他們能在工作中得到天主的祝福,而被聖化,好成為天主聖化他人的工具。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入會條件

一、本會會員必須為年滿十八歲的澳門居民,且須滿足下列條件之其中一項:

a)曾修習本會或其他地區之相關醫療牧靈課程;或

b)具本地牧靈醫療探訪經驗之人士;或

c)本會之義工。

二、以上所指之資格、經驗須經本協會之認可,本協會會對每位申請人士進行評審決定是否可被納入為會員。

三、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享有參加本會會議、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上訴權;

二、享有參與本會活動及福利之權利;

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四、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執行本會決議、決定,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任務;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尊嚴;

三、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六條

會員紀律制度

一、本會實行集體負責制,任何會員未經本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義參與任何活動,違者經會員大會議決,可給予警告及至終止會籍或職務處分。

二、任何會員不能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違者經會員大會議決,可給予警告及至終止會籍或職務處分,並保留追究之權利。

三、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經由會員大會決議,按其情況可予以警告、停權、甚至開除會籍。

四、會員有退出本會的權利,但必須履行申請手續,於退會時繳回會員/義工證。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七條

組成及產生

一、本會由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及監事會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一名(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或執行委員會指派成員於會員大會時擔任)。

三、執行委員會設主席1名及副主席0-3名。

四、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及副監事長0-2名。

五、執行委員會和監事會架構均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出。

六、本會執行委員和監事會成員均為義務職務,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以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擁有法律所賦予的職權;

b)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c)審議、通過執行委員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制定本會方針、政策和任務;

e)通過提案和決議;

f)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負責人,選舉和罷免執行委員會、監事會及其主要負責人;

g)決定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h)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第九條

執行委員會

一、執行委員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執行委員會成員為3-9人,須為單數。

二、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a)執行法規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籌備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d)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e)財產之管理;

f)審查會員之入會資格;

g)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三、執行委員會主席的職權如下:

a)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並對外代表本會。

b)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集及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並且領導執行委員會的具體事務。

四、執行委員會副主席協助主席行使其職權。當主席不能視事時,可由副主席暫代之。

五、執行委員會可根據會務發展的需要,從委員會成員中選派人員擔任秘書、財務、學術及宣傳等專責工作。

六、執行委員會中設神師一席。由委員會提名、通過並知會主教後邀請加入。主要職責為靈修指導。神師為委員會當然成員,可參與議事及提意見,然神師並沒有投票權。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由3-7名成員組成,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的職能如下:

a)監察會員大會各項決議的執行;

b)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c)列席執行委員會會議;

d)向執行委員會提出建議和批評;

e)審核本會賬務;

f)受理會員申訴事件。

三、監事長召集及主持監事會會議,並且領導監事會的具體事務。

四、當監事長不能視事時,可由監事長指派之監事暫代之。

第十一條

顧問

一、本會在需要時可聘請名譽會長、會務顧問或法律顧問以助發展會務,惟有關任命須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

二、上款所指之人士並不參與本會之行政管理。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年度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兩種。

二、年度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最少於十四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會員召開。

三、臨時會員大會得由會長、執行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要求召開,必須清楚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

四、會員大會出席率超過會員之半數方可召開。未過半數者,大會將在會議預定時間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再次召開,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合法進行會議及決議,決議結果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票數,但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及監事會會議

一、執行委員會會議最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集及主持。

二、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

三、必要時得召開特別之執行委員會、監事會或聯席會議。

四、執行委員會或監事會之會議均須有半數或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通過決議。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經費

一、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a)捐獻及贊助;

b)課程及活動;

c)其他收入。

二、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會經費預算、結算,於每年度前、後兩個月內編訂,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

四、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由執行委員會處理相關的註銷工作。

第十五條

章程之解釋權

一、執行委員會對本會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的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執行委員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進行修改。

第十六條

會徽

本會所用之會徽式樣見附圖。

第六章

最後規定

第十七條

補充規定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背包之友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Backpackers Club”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背包之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背包之友會”,英文為“Macau Backpackers Club”。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裕華大廈第四座5樓F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可隨時更改會址。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提倡及推廣自助旅遊風氣的非牟利組織。藉著會友的經驗交流,灌輸信心和提供資料,從而協助有志自助旅遊者實現遨遊天下,闖蕩世界的理想。同時,希望能夠做到薪火相傳,發揚自助助人的精神。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申請入會手續,經理事會同意接納之人士,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與義務: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遵守本會會章及決定。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本會最高權力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架構內之成員。

第七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財政部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召開全體大會及臨時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聘請社會人士出任榮譽會長、顧問或會員。

第十條——具法律效力之行為,由理事長與任何一名其他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而開設本會之銀行帳戶及提取款項時須由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共同簽名有效。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核財務狀況及其賬目,監察活動及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內之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第十四條——每年須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召開會員大會時首次召集需過半數會員出席才可作出決議,如遇人數不足,會議推遲一小時方為有效;第二次召集時則人數不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的決議以出席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一切開支由各會員分擔,或私人及公共機關贊助,有關一切款項及物品,只可用於本會活動及工作所需。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學校健康促進專業協會

中文簡稱為“澳校健促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fissional para a Promoção da Saúde Escolar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PPSEM”

英文名稱為“The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of Macao School Health Promotion”

英文簡稱為“PAMSHP”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學校健康促進專業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澳門學校健康促進專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中文簡稱為“澳校健促會”,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fissional para a Promoção da Saúde Escolar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PPSEM”,英文名稱為“The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of Macao School Health Promotion ”,英文簡稱為“PAMSHP”,本會以推動澳門學校健康促進工作為主要任務,協助政府制定完善的社區健康政策,提升全澳市民健康及生活素質,促進澳門實現健康城巿為目標。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並依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登記為合法社團。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 Ramal Mouros 14, EDF. Chan Chu Kok, 1/B。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推廣及協助健康教育,普及疾病預防及保健等知識,促進本澳巿民的健康發展:

a. 推動健康促進學校及健康校園的發展;

b. 關注社區環境健康和安全,推展各項健康促進的活動;

c. 促進澳門實現健康城巿;

二、提升本澳社區健康促進者的專業水平:

a. 致力為本澳從事學校醫護人員及健康衛生範疇工作人士提供學術及資訊交流(研討會、講座);

b. 參與有關健康促進者專業標準的制定,擬定相關人員之專業培訓及進修課程內容;

c. 加強本會會員及同業間的聯繫和交流;

三、團結健康促進人員開展公益活動,提升志願者服務社會的能力和責任感;

四、維護會員的權益:

a. 爭取及維護本會會員的相關範疇人士專業地位及其應有權益;

五、協助政府擬定、修改及推行與促進健康有關的公共政策。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兩類,分別為專業會員和非專業會員,本會會員對象為本澳健康衛生相關的從業員及對健康促進工作有興趣之人士:

一、專業會員:

a. 學校醫護人員;

b. 持有澳門衛生局發出之有效醫療執照之人士(需經本會評審認可);

c. 與社區健康促進工作相關之人士(需經本會評審認可)。

二、非專業會員:

a. 對健康促進工作有興趣之人士。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專業會員

一、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類學術會議及活動之權利;

四、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非專業會員

一、發言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類學術活動之權利;

三、其他依本會章程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致力發展並維護本會之聲譽;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其他依本會章程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決議之行為者,經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甚至開除會籍。非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四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

第九條——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由3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人數均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理事長、監事長,上述成員任期均為兩年,可連任。本會因會務發展需要,可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榮譽會長、顧問、導師,其任期由理事會決定,一般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由本會會長兼任。副會長若干名。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財政報告等權力。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訂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與監事;

三、議決會務、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決算;

四、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司庫,五名理事或以上及三名候補理事所組成,其數目必定為單數。

第十三條——理事會可因應工作需要而設立各種不同部門,以利工作之開展。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大會決議事項;

二、召集會員大會及有關會議;

三、通過會員入會之審理。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二名監事所組成。

第十六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對重要會務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三、受理會員申訴事件。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及特別大會,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召集,若涉及某項特殊性質事務,需召集特別大會。理事會每四個月由理事長召開平常會議一次,討論和開展一切會務工作。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特別會議。監事會每半年由監事長召開會議一次。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社員之過半數票,每員一票,如正負票相同,則大會主席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修改章程需四分之三出席社員贊同才可通過,解散法人需全體社員之四分之三贊同才可通過。

第六章

財政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及利息;

二、捐獻;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dois de Jun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城市設計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ígnio Urbano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DUM”

英文名稱為“Macao Urban Design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UD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城市設計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澳門城市設計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Desígnio Urbano de Macau”,葡文簡稱:“ADUM”,英文名稱:“Macao Urban Desig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UDA”(以下簡稱“本會”),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桔仔街102-A號新寧閣地下A舖。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提供交流平台給從事城市設計及對城市設計有心之士,為本地區城市設計之發展提供技術性意見及建議,提升澳門城市設計技術水平。同時反映會員願望,團結業界,加強政府與行業間之溝通。促進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城市設計組織之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目標

一、組織各類城市設計相關會議、參觀及諮詢活動,提高公民對城市設計的認識;

二、促進官、民及從事城市設計專業人士之溝通,反映意見及建議;

三、開展學術交流研究,提高澳門城市設計專業水平;

四、推動與其他具類似目標之團體間的合作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普通會員——凡具有城市設計類之學士學位或以上之學位(或具備同等資格),並具有兩年從事城市設計工作經驗(對於修讀學士以上學位課程之時間可等同於從事城市設計工作經驗時間)或大專畢業生從事城市設計工作五年或以上者,且持有澳門永久居民身份人士,均可提出書面的申請,經兩位會員介紹和理事會審核及通過,便可成為本會普通會員;本會創會會員將不受本條限制;

二、資深會員——凡入會滿五年之普通會員,可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本人過去工作記錄,經理事會審核及三分之二或以上理事通過,可成為本會資深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對城市設計之理論或實踐有特殊貢獻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傑出的人士,經十名會員提名,由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被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四、特邀會員——凡接受本會理事會邀請之人士,均可成為特邀會員;

五、學生會員——凡年滿十六歲或以上,持有澳門居留權,正修讀城市設計類之學士學位或以上之學位課程(於本地或外地大專院校),在已完成首年課程,並繼續修讀餘下課程的人士,均可提出書面的申請(申請時須附上首年課程之學業成績單),經兩位會員介紹和理事會審核及通過,便可成為本會學生會員;

六、準會員——學生會員在完成城市設計類之學士學位課程,須向本會提交學位證書副本,經理事會審核及通過,便可成為準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所有會員可享用本會現有的一切設備及福利;

二、所有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普通會員、資深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成為本會會員大會執委,理事會,監事會和本會各組織之成員;

四、榮譽會員、特邀會員、準會員及學生會員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可被邀成為本會所屬城市設計專業組織之成員;

五、所有有選舉權的會員,均不可以授權他人代表投票選舉;

六、退出本會。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必須遵守澳門的現行有關法律及本會章程,決議及各種守則,維護本會聲譽;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除榮譽會員及特邀會員外,所有會員需繳納理事會所訂立的入會費及年度會費,但完成理事會所訂之繳費責任者除外;

四、協助監事會審查本會各項工作;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召集須以掛號信的形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a)第一次召集時,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才能作出任何決議;

b)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按理事會之建議及監事會之書面意見,對本會固定資產作出決議;

六、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並由會員大會通過;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固定資產之使用建議,並由會員大會通過;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

六、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按理事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第十四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資助;

三、其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機關成員的選舉

在本會成立後,由創會會員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發展團聚聯誼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Reunion Association of Development Fraternity”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發展團聚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為:澳門發展團聚聯誼會。

英文名為:Macao Reunion Association of Development Fraternity。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黑沙灣看台街202號信託廣場一樓AH鋪。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性的服務聯誼團體。

第四條——宗旨:本會以自願、奉獻、團結、互助、進步為宗旨,通過服務、聯誼和交流活動,協助有需要的社會人士以及新移民家庭盡快融入社會,促進澳門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

第五條——本會的服務範圍:

1. 為公益事業、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願服務;

2. 為需要幫助的社會人士及新移民家庭提供志願服務。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均為個人會員。

第七條——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承認本會章程;

2. 熱愛公益,熱心社會服務、樂於奉獻、團結互助、具人文關懷精神。

第八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志願服務和各項聯誼活動的權利;

3. 有要求本會幫助解決在志願活動中遇到的困難的權利,或有要求對有需要的社會人士以及新移民家庭提供協助的權利;

4. 有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做監督的權利;

5. 有向本會推薦會員的權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 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

2. 有宣傳本會宗旨、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

3. 有參加本會要求參加的活動、完成所承擔工作任務的義務;

4. 有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十條——本會實行入會和退會自願的原則。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審議和通過會務工作報告;

2. 審議財務預、決算報告;

3. 制訂、修改或廢除本會章程;

4.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在會員大會期間主持大會,副會長四名,負責協助會長工作。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會作為常設機構,理事會下設組織部、財務部、公關聯絡部、秘書處。

第十六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四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四名、各部部長一名、副部長二名、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成員不可超過會員人數三分之一,理事會組成成員為單數。

第十七條——本會設監事會作為監督本會會務及財務運作情況,由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四名組成(組成為單數)。

第十八條——根據需要,理事會可以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第十九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負責召集理事會議,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條——秘書長負責協調理事會各部門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負責處理理事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二十一條——組織部負責本會會員登記及本會各種活動的策劃和組織。

第二十二條——財務部負責本會經費的收支管理和重大活動的財務預算(日常經費使用須由秘書長審批,重大開支須由會長簽字方可支出)。

第二十三條——公關聯絡部負責本會對內聯誼交流、對外聯絡宣傳。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副秘書長、各部正副部長、秘書處正副主任,理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商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本會第一屆理事會、監事會由籌委會協商產生。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屆。

第四章

經費來源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日常運作和活動經費主要來源於會員會費及社會人士的資助;本會也接受其他公益組織、政府和社團的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平安鐘慈善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Caridade Tele-Alarme”

葡文簡稱為“AICTA”

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Safety Alarm Charity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ISAC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國際平安鐘慈善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名稱中文定名為:國際平安鐘慈善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Caridade Tele-Alarme,簡稱為:AICTA;

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Safety Alarm Charity Association,簡稱為:ISACA。

第二條

地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和隆街34號加富閣3樓B座;

Em Macau, Rua do Volong n.º 34, Ka Fu, 3.º andar B.

第三條

機構性質

本機構為澳門明愛屬下的非牟利慈善社會服務機構。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秉持敬老、愛老、護老的傳統美德,提供及促進平安鐘服務,協助老弱傷殘、長期病患等人士改善居家素質,並作上述人士的支援網絡及溝通平台,幫助其有自信和富尊嚴地生活,並安享晚年。

第二章

會員大會

第五條

國際平安鐘慈善會會員大會

a)國際平安鐘慈善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b)國際平安鐘慈善會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c)國際平安鐘慈善會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d)國際平安鐘慈善會會員大會大會主席或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有權召開國際平安鐘慈善會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e)除本澳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須以法定比通過外,國際平安鐘慈善會會員大會的決議以絕多數通過。

第六條

會員

國際平安鐘慈善會會員包括:

a)大會主席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b)對本澳的老弱傷殘、長期病患等服務範疇有志之個人或團體可向理事會申請成為會員;團體會員為榮譽成員,沒有投票權。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免除

a)該成員以書面提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b)由監事會書面提出,經理事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

第三章

理事會

第八條

理事會

a)理事會是本機構之最高執行機構,成員三至七人,人數必須為單數,包括理事會主席及各理事,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連任。

b)國際平安鐘慈善會理事會主席由會員大會指定,必須為國際平安鐘慈善會會員。

c)理事會每季舉行會議至少一次。

第九條

理事會主席之職權

a)按照本章程第四條闡述之宗旨制定及推行本機構之會務;

b)執行會員大會的決定;

c)代表本會發言簽署合作計劃;

d)聘用工作人員協助推行工作;

e)每年向會員大會監事會提交本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條

理事會主席之免職

在下列情況下得免除理事會主席之職務:

a)由理事會主席呈辭,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b)由會員大會主席或監事長提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一條

理事會主席之出缺

在理事會主席出缺期間,得由會員大會表決選出會員大會其中一成員暫時代理理事會主席職務。

第四章

監事會

第十二條

監事會

a)監事會由國際平安鐘慈善會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b)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功能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國際平安鐘慈善會會員大會報告。

第十四條

監事長之職權

監事長負責:

a)主持監事會議;

b)當理事會主席暫時離開本地區或因故暫時不能履行職務時,確認由理事會主席提名的人員代行理事會主席職務。

第五章

收入

第十五條

國際平安鐘慈善會收入

本會收入如下:

a)所提供服務的收益;

b)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贈及其他慷慨行為。

第六章

最後條款

第十六條

本章程之解釋與修訂

本章程之解釋與修訂屬國際平安鐘慈善會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名稱及徽號

a)本會之名稱及徽號需經澳門政府有關部門註冊受法律保障。

b)任何人或機構在未經授權情況下用本會之名稱或徽號,本會有權追究有關的法律責任。

c)國際平安鐘慈善會用以下圖案作為徽號:

第十八條

解散

本會一旦解散,若在清償債務後所餘下資產,則該等資產以信託形式轉交澳門民間慈善機構延續該資產有關第四條之宗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考古物理研究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國際考古物理研究學會

宗旨

本會之成立主要以澳門作平臺,同世界各地專業人士和業餘愛好者共同研究及學術交流,廣泛團結對考古物理學有興趣的朋友,舉辦各項學術交流活動,並參予國內外考古物理學領域的探討,逐步提升澳門在這方面的學術研究水準。

第壹章

總則

(1)本會屬非營利性質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考古物理研究學會”。

(2)本會總部設在澳門惠愛街銀喜大廈16號B鋪。本會得將總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代表機構。

第貳章

組織與會員資格

(1)本會組織機構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

(2)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在會員大會前兩個星期以通訊或郵寄方式通知全體會員。會員大會主要審議和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選舉領導機構成員,對本會章程的修改,是否接納社會資助和熱心人士的捐獻及其職稱。

(3)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壹名,副會長及秘書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人員必須為單數。

(4)凡有志對《考古物理學》為研究目的者,均可參加本會成為會員,並承諾遵守澳門法律,履行本章程及會內領導部門決議,同意本會宗旨,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5)本會以《考古物理學》為研究目的,希各會員致力發展,保持維護本會良好聲譽。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後取消會員資格。若會員超過壹年不繳納會費作自願放棄會籍,所有費用不得退回。

(6)會員入會會費每年貳百元,入會基金每拾年伍佰元。特別會員通過會員大會表決可成為永久會員。可豁免會費——《所指對物理研究有特別貢獻人士及對社會科學研究知名人士和對本會有特別貢獻》。

第叁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1)本會會員可參加舉辦的一切活動,可自由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2)本會是非牟利機構,有義務為社會服務,為人類作出貢獻,不准任何人借用本會的名譽有損本會的利益及良好聲譽。

第肆章

理事會與監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最高行政機關,組成人員為單數最少九名,最多十五名。各項決議及重要事務由超過半數成員投票贊成通過。

(2)理事會:由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理事會為本會日常行政機構,負責制定本會活動計劃及執行本會決議,提交每年會務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確定本會活動和會員入會資格,根據實際情況可設綜合技術輔導處。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審察本會之帳目與財務收支情況,監察本會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設主席壹名,副主席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為單數。

第伍章

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入會基金。

(2)接納資助與社會捐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信正教育發展學會

英文名稱為“Son Cheng Education Development Society”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信正教育發展學會

Son Cheng Education Development Society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中文為:信正教育發展學會

英文名為:Son Cheng Education Development Society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臨時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27號金鑾閣24樓C座,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期限及宗旨

1. 本會之存在期無限。

2. 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之團體,本會宗旨;提升本澳英語水平;領導及管理技巧;鼓勵持續進修;鼓勵自我增值;提供專業訓練;鼓勵經理及行政人員不斷修讀專業知識;與專業學會及教育機構共同研究,改善管理模式。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 凡居住本澳,年滿十六歲或以上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2. 本會會員人數不限。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

2. 就本會會務作出查詢、建議;

3. 享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有退會自由。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支持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 不需繳納入會費。

第七條

喪失會員資格

若會員嚴重違反會章,或觸犯本澳或外地刑事法例,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有權暫時中止其會籍,再交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討論是否取消其會員資格,但該會員仍保留出席該次會員大會之權利。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

選舉和任期

1. 由理事會中以個別提名、不記名投票和絕對多數票方式選出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並公佈結果。

2. 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及理監事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

組成

1.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當主席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主席代理之。

2. 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對外代表本會發言。

第十一條

召開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於一個月前書面及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開。

2. 遇特殊需要,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召集。

第十二條

權力

1. 審議及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聽取監事長的意見。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組成

1.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透過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財政秘書一名。

2. 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會議及其他活動。

3. 當理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若正、副理事長缺席時則由理事會成員互選臨時主席代理職務,直至會員大會召開為止。

4. 財政秘書負責:

a. 管理本會一切財政收入及開支;

b. 依時提交本會之會計賬目;

c. 本會的文書處理。

第十四條

職責

1. 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2.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及通知監事會列席。

3.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a. 執行本會的決策;

b. 委任本會的代表,參與其他的組織或活動;

c. 招收會員;

d. 召開會員大會;

e. 整理本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再在會員大會報告。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五條

職責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列席理事會會議,審閱理事會會議記錄;

2. 審核財政收支;

3. 就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

4.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組成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透過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財務一名。

第七章

財政收支

第十七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包括:

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捐贈;

本身財產之收益。

第十八條

支出

1.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

2. 所有支出應由至少兩名理事會成員簽名。

第八章

解散

第十九條

附則

1. 本章程有未盡善之處,得經理事會修訂,方可生效。

2.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簽署會員大會會議記錄,以及按會員大會的決定授予被選會員職務。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Jun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工商研創促進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4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青年工商研創促進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工商研創促進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為啟發青年創業思維,促進社會經濟繁榮,以澳門大專畢業生及在職青年為對象,開展中小企工商業專題研究工作,為創業提供具體依據,鼓勵青年與成功創業人士交流,組織參與本澳、外地的會議展覽,增加對工商行業的了解,支持特區政府扶助中小企業發展的施政方針,配合澳門產業適度多元的發展方向。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十座地下B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長或理事長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若干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Lam Chi Kue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09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15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União de Weng Chon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詠春聯會

章程

第一條——1. 本社團中文名稱為「澳門詠春聯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União de Weng Cho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Weng Chon Union Association of Macao」。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不確定。

第二條——社團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至342號誠豐商業中心9樓A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致力把我國國粹“詠春拳術”聯結志同道合之士、推廣到社會各階層及推介透過修習詠春,教導武德同修,培養崇高品格。

第四條——1. 會員分為高級會員、中級會員及初級會員。

2. 凡贊同社團宗旨及願意遵守社團章程之所有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會員。新入會及重新入會之會員均為初級會員,初級會員之會籍有效期為二個月,初級會員得於會籍有效期屆滿時提前最少五天申請要求續期,否則於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去會員資格。

3. 初級會員入會滿六個月,得申請成為中級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中級會員,中級會員之會籍有效期為一年,中級會員得於會籍有效期屆滿時提前最少十天申請要求續期,否則於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去會員資格。

4. 中級會員保持會籍連續五年後,中級會員得申請成為高級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及會員大會决議通過後將成為高級會員。

5. 會費每月繳付一次,會員應於入會時繳付首月會費,以後每月會費則在有關月份之首個工作日到期,會員必須於到期日當日或到期日前支付會費。

第五條——1. 高級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b)參加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

c)享有社團提供之福利及設施。

2. 初級會員及中級會員沒有投票權,初級會員及中級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加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

b)根據理事會制定之活動守則,享有社團提供之福利及設施。

第六條——所有會員皆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法律;

b)宣傳本會宗旨,協助推廣會務;

c)服從社團機關作出之所有决定;

d)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七條——於下列情況會員將失去會員資格:

a)向社團申請退會;

b)被理事會除名;

c)會籍有效期完結。

第八條——倘發生下列情況,理事會有裁量權將有關之會員除名:

a)違反會章或活動守則;

b)作出損害社團聲譽之行為;

c)沒有依時繳交會費。

第九條——以下為社團之機關: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十條——1.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單數成員組成。

2. 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a)選舉及解任機關成員;

b)通過資產負債表;

c)修改章程;

d)解散社團;

e)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

第十一條——1.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於應為有需要時召集,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3.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4. 如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第十二條——1.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為主席。

2. 理事會之任期為一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a)管理社團,決定及策劃社團之會務;

b)收納會員;

c)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d)聘請員工;

e)開除會員;

f)委托代表人代表社團執行指定之工作;

g)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h)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為監事會主席。

2. 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一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應於被選任後立即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替為止。

3.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菩提堂佛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本人證明鍾立正、鍾譚和悅及陳冠南通過在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簽訂的《成立社團公證書》,共同組成一個以上述名字命名的社團,這社團的章程列載在附設的文件內。《公證書》記錄在本公證處第143號簿冊第61及以後各頁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團中文名稱為“菩提堂佛學會”。

第二條——本社團會址設在澳門雅廉訪大馬路4號地下。

第三條——本社團宗旨是研習及宣揚佛教的教理及修行。

第四條——本社團為非牟利宗教團體,所有會員均為義務性質,所有收入作常務經費及慈善用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所有信奉佛教、有意皈依本社團最高導師之任何人士,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成為會員;有關申請,必須獲得創會會員及永久會員的批准及接納。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2. 只有創會會員及永久會員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會內活動。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服從最高導師之訓示,遵守本社團會章及決議;

2. 履行會員的職責;

3. 積極參與本社團各項活動;

4. 尊重本社團導師及維護本社團聲譽。

第八條——會費及會籍:

1. 會費由每年一月份繳交,如有特別原因延交會費,須書面通知會長或副會長。逾期交費三個月,即每年之四月份仍未繳交者作自動放棄會籍,重新入會須遞交申請表;

2. 自動退會者可書面通知會長或副會長;

3. 年會費為澳門幣貳佰元正;

4. 若會員違反章程或有損本社團聲譽的行為將被取消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社團組織包括: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而理、監事會成員任期均為兩年,可連選及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社團最高權力機構;

2. 會員大會職權為選舉會長、理事及監事;制訂、修改及通過會章;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等;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及指明事由下,經半數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八天以書面通知,並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為有效的會員大會,當出現人數不足時,半小時後再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都作為有效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簡單多數票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社團最高執行機關,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另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必須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能:

1. 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

3. 草擬計劃及組織活動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決;

4. 管理會的一切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5. 代表本社團出席其他團體所邀請之宴會或會議;

6. 理事會不定期召開,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

7. 會長不在澳門時,副會長可處理有關會務;

8. 審核及批准會員之申請。

第十三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社團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

2. 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必須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3. 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審查會計帳目,並對會務編制年度報告。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本社團經費來源包括會費、私人捐助、政府資助,活動收入等。

會徽

第十五條——本社團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趙魯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長者體育總會

葡文名稱為“Uni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Desportivas dos Idosos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理事會)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其成員為最多六十五人,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至二名,副秘書長一至三名及正、副財務各一名,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資產負債表

(澳門幣)

 

 

 

 

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損益結算表

(澳門幣)

 

 

 
董事會主席兼總經理 副總經理
財務
趙曉航 趙洪玉

二零零八年度董事會報告

根據澳門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規定,我等茲提交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年度報告及會計賬目,以供董事會進行討論及表決。在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公司一直根據公司章程進行運作。

董事們很樂於提交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年度報告,監事會意見書及經審核賬目。

本公司於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以有限公司之形式成立,主要業務為經營澳門國際航線。根據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與澳門政府簽定的特許合同,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公司開始營運。

董事們認為,全年持續高企的燃油價格、兩岸直航的落實、低成本航空公司的增加,都對航空業務的營運收益帶來巨大的沖擊。雖然我們的團隊已盡力控制營運成本及增加生產力,但二零零八年的營運結果仍然為赤字。

上述營業年度之純利為(負值)澳門幣416,350,285.36元,董事會現按照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以下的運用建議送交股東大會討論及決議。而由於會計政策(FFP)的改變,至2007年為止的累計收益(純損)由澳門幣155,698,977.47元變為澳門幣181,152,283.88元:

- 純利 (負值)

轉入二零零九年度………………澳門幣416,350,285.36

我們感謝澳門航空全體員工所作的貢獻,他們以專業的態度實際有效地履行他們的職務。

董事會對於各位股東,監事會和政府代表的合作,以及各位給與的信任,表示衷心的感謝。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門

董事會主席
趙曉航

澳門航空監事會就董事會編製2008年年度報告及帳目意見書

按照澳門商法 典及公司章程規定,本意見書是根據澳門航空董事會提交之2008年年度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而成。監事會在編製意見書時,考慮了一年來公司獨立核數師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提交之報告及他們對2008年年度報告及帳目之無保留意見。

2008年,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規定進行了定期會議,並且與澳門航空執行董事會及管理層保持了適當的聯繫。監事會得到公司之外部核數師協助分析了公司的內部監管及控制程序,幾項與核算及監管程序有關之事宜都適當地得到澳門航空管理層之關注,並為改善財務及監管方面一些不足之處作出了重大的努力。

2008年公司面對兩岸直航和金融危機的影響,採取措施積極應對。2009年,公司仍處於需求下降競爭激烈的環境。希望公司加強風險控制,做好風險防範及應對,以確保公司能夠健康持續發展。

監事會意見認為公司董事會所提交之2008年年度報告及財務報告客觀地反映了公司之財務狀況,故建議股東大會予以審批。

最後,監事會對執董會及公司管理層的協助及合作表示感謝。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張慧蘭
主席

何曼秀
成員

葉浩柏
成員

獨立核數師報告撮要

致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國際核數準則完成審核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賬目撮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瞭解該公司於該年度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賬目撮要應與相關的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要組織    
董事會 執行董事會 監事會
主席 主席 主席
趙曉航 周光全 張慧蘭
     
     
副主席 董事 監事
周光全 曾慶光 何曼秀
Luis Manuel Miguel Correia da Silva 王明遠 葉浩柏
  Carlos Jose Ribeiro de Sousa Pimentel  
  何超瓊  
董事   公司秘書
曾慶光   鄺寶珠
王明遠    
張楊    
李錦林    
Carlos Jose Ribeiro de Sousa Pimentel    
何超瓊    
吳福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結算

MOP MOP

 

二零零八年董事會報告要點

隨著全球及地區性宏觀經濟急劇轉差,澳門於2008年的經濟發展相應放緩。本公司亦蒙受負面影響,供水銷售量僅輕微增長不足3%,遠遜預期;由於通脹和成本的增加,利潤下降11%。

在工程建設方面,本公司克服時間與人員短缺等困難,完成了大水塘水廠二期和西灣泵站兩項重大工程,為澳門未來供水的安全性提供有效保障。2008年9月26日,大水塘水廠二期舉行開幕典禮。新水廠採用世界尖端的氣浮超濾處理工藝,將澳門總體的水處理能力增加至每日33萬立方米,同時亦預留基礎設施作大水塘水廠三期發展之用,預計可滿足澳門未來10年至20年的用水增長。

原水供應方面,在中央政府、澳門特區政府、廣東省政府和珠海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對澳供水第三原水管已投入使用,加強原水供澳的穩定性。另外,西灣泵站基建項目亦於2008年9月落成,優化了路 氹城區的供水系統。這一切的建設,都為澳門將來的社會經濟發展奠定了良好的供水基礎。

客戶服務方面,據2008年度客戶滿意度調查結果顯示,在連續兩年沒有鹹潮影響的情況下,客戶滿意度恢復到了以前的高水平,對本公司提供的水質及服務有了更大的信心。為迎合客戶的需要和消費模式,本公司與OK便利店合作,推出全年無休的24小時繳交水費服務。

最後,本人感謝澳門市民及社會各界一直以來對本公司的支持,特別是全體員工在過去一年的辛勤努力。我們將一如既往,為澳門提供安全和優質的供水服務,切實履行企業對社會的責任,致力促進社會和諧。

張展翔
董事總經理

澳門,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監事會報告及意見書

致: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東

監事會根據商法典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履行職務,監察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2月31日年度的管理,跟進了公司的業務,並已取得一切監事會認為必要的資料及解釋。監事會認為年度董事會報告書和財務報表正確及完整,並簡易及清楚地闡述公司年度之業務發展、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監事會沒有察覺期間有任何不當事情或不法行為。

監事會建議股東會通過年度之董事會報告書、盈餘運用之建議和財務報表。

譚瑞堅
監事會主席

澳門,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損益表

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收入 106,036,842
   
其他經營收益 2,005,981
人事費用 (49,705,718)
折舊費和攤銷費 (11,359,918)
其他經營費用 (50,582,129)
營業損失 (3,604,942)
   
財務費用 (1,499,981)
投資收益 6,987
其他收益及損失 2,113,104
本年度虧損 (2,984,832)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    
     
非流動資產    

不動產、廠場和設備

  41,566,254
     
流動資產    

存貨

  6,566,970

應收帳款

  6,471,080

其他應收款、按金及預付項目

  372,242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5,735,666
    19,145,958
     
資產總額   60,712,212
     
權益和負債    
     
權益    

資本

  30,000,000

累積虧損

  (17,861,842)

- 前期結轉

(14,877,010)    

- 本期

(2,984,832)    

權益總額

  12,138,158
     
負債    
     
非流動負債    

銀行借款 – 超過一年應償還額

  18,491,090
     
流動負債    

借入股東款項

  3,587,643

銀行借款 – 一年內應償還額

  9,502,970

應付帳款

  9,327,646

其他應付款、按金及應計項目

  7,664,705
    30,082,964
     
負債總額   48,574,054
     
權益和負債總額   60,712,212
        

董事會報告書摘要

由於《道路乘客集體運輸公共服務承批合同》於2008年10月14日屆滿,在此日前,於2008年10月8日澳巴與特區政府簽署了新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合同》,自2008年10月15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因應本澳城市發展,乘客可使用“智能卡”支付車資及轉乘服務。

著重指出,特區政府推廣多項活動,以鼓勵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由於澳門市場工薪水平上升,澳巴由2008年2月開始全體員工工薪提升7%。

近年,有關博彩行業陸續提供的免費客運服務,對司機的需求大增,而這情況導致大量澳巴司機流失。為解決人力資源的不足,澳巴採取一些緊急的措施,特別是加強人員的培訓。

特別強調,巴士票價近十年沒有任何調整,只有由2008年12月1日起,獲得批准調整票價。

雖然燃油價格在2008年下半年有所下降,但全年燃油費用仍較去年同期增加23.05%。由於營運成本增加,本年度營運結果錄得淨虧損額為澳門幣2,984,832。

董事會
主席:吳福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樓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獨立核數報告。

我們已將董事會為公佈而編製之財務報表摘要與審核之財務報表作出比較。

我們認為,該財務報表摘要,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審核之財務報表是一致的。

鮑文輝註冊核數師樓
由Manuel V. Basilio代表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  
非流動資產  

不動產、廠場和設備

2,862,660

其他長期投資

3,094,500

 

5,957,160

流動資產  

存貨

1,321,375

應收帳款

3,452,080

其他應收款、按金及預付項目

1,234,184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10,741,341

 

16,748,980

資產總額

22,706,140

權益和負債  

資本和公積

 

資本

100,000,000

累積虧損

 

- 前期結轉

(190,159,722)

- 本期

(1,193,278)

 

(91,353,000)

流動負債  

借入股東款

15,191,247

欠股東款

78,830,000

欠其他參資企業款

1,218,665

欠關聯方公司款

1,823,299

應付帳款

802,513

遞延收益

562,428

其他應付款、按金及應計項目

15,630,988

 

114,059,140

權益和負債總額

22,706,140

   

董事會報告書摘要

過去兩年,有線電視已穩固了在各方面的基礎設施,並於二零零八年進一步實現高效的內部管理及服務體系,及完成新產品及功能的研發階段。

有線電視現時已有近100個高清及標清頻道,並引入現時世界較先進的電視功能,包括單向互動電視、電視售票網、購物網、社會資訊平台等。雙向互動電視是有線電視未來的發展方向,計劃先選擇性地對部份酒店、住宅用戶試行該項服務。

為進一步加強電視製作力量,回饋社會,有線電視的製作隊伍,不斷製作各具特色的本地原創節目,從社會每個角度展示澳門文化,推動各項文化藝術,報導澳門最新資訊,充份發揮電視廣播平台的力量。

由有線電視製作出版的《互動創刊號》,記錄了有線電視從基礎建設過渡至追求高質素的電視服務,同時反映有線電視在惡劣的競爭環境中受到不公平待遇,卻不屈不撓地以技術及努力克服各項困難。

有線電視憑藉優良的基礎、高效的技術開發與工程運用能力,為澳門居民提供高水準的電視服務。新建酒店、高級住宅相繼落成,優質的有線電視服務正符合該類市場要求,有線電視的市場將不斷擴展,隨著市場環境的改善,經營成本下降,可望調低服務收費。

展望二零零九年公司將透過與各方面的服務供應商建立穩定的合作夥伴關係,使公司營運成本得到控制,同時亦可提升營運效率。在公司營運情況理想下,將可產生足夠的現金流量,並可暫緩向股東進行集資。

董事會
主席:林潤垣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樓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獨立核數報告。

我們已將董事會為公佈而編製之財務報表摘要與審核之財務報表作出比較。

我們認為,該財務報表摘要,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審核之財務報表是一致的。

鮑文輝註冊核數師樓
由Manuel V. Basilio代表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監事會報告書摘要

按照法律及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規定,董事會已將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董事會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呈本監事會作出意見。

鑒於董事會報告書全面而清楚地報告了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八年度的業務,並提供了財務報表以作分析,該等報告可適當地反映公司之活動及其財產狀況。

本監事會認為,有關董事會提呈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報告書及各項目文件可遞交股東會通過。

監事會
主席:Manuel V. Basilio
成員:Rui J. da Cunha
Nuno Sardinha Mata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 備註:

其他儲備包含澳門幣20,665,222元的風險備用金。分行採用《澳門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年度財務報表和計提貸款減值準備,有關減值準備可能低於按《第18/93-AMCM號通告》所規定的最低水平的風險備用金。分行會撥出一筆相等於該最低水平備用金與減值準備差異的金額(已考慮遞延稅項澳門幣2,817,984)作為監管儲備。該增撥備用金在帳項概要內的損益計算表列示為「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增撥的備用金」,並在相關審計年度財務報表內的收益表中,以「除稅後溢利」與「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計算的年度業績」之間的調整項目列示。

 

澳門幣

二零零八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澳門分行總經理 會計主任
包樂文 劉金友
Gerente Geral,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Henry Brockman Lao Kam Iao

業務報告之概要

二零零八年的澳門經濟可劃分為兩個部份。在上半年,資本投資和旅客人數均持續增長;而在下半年,隨著訪澳旅客人數逐漸倒退,主要項目進展緩慢或被擱置,以及各地經濟急轉直下,市場滿佈危機。九月雷曼兄弟破產後,銀行界特別感受到美國和歐洲金融機構陷入財困所帶來的影響,銀行同業的流動資金緊絀以及環球信貸市場頓時癱瘓。幸而,中國的經濟實力和政治影響範圍繼續增強,以及中央政府已承諾撥出大量的財政儲備以刺激內需,這將會對澳門產生正面的影響。中國更把香港、澳門和珠江三角洲地區經濟一體化提升為國家策略,從而通過更密切的合作,創造良好的增長潛力。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連同其香港總公司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作好準備,掌握這些機遇,令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成為客戶在亞洲的「首選中資銀行」。

本行在澳門的核心批發業務於二零零八年表現略為放緩,經營收入和經營溢利較二零零七年分別下降了7.5%和29%,這主要是由於澳門的製造業及出口受全球金融海嘯的影響所致。稅後盈利則由二零零七年的澳門幣一千一百七十萬下降至二零零八年的澳門幣三百三十萬。

二零零八年標誌著本行在澳門的第三年全年運作。本行謹此感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及所有員工、客戶和金融機構同業的支持。本行會繼續為所有權益者作出建設性的貢獻,並謹此向所有人士表示衷心感謝及感激。

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總經理
包樂文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成立的一家商業銀行有限公司之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零八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注。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九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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