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執業獸醫師公會”;英文名為“The Macao Association of Veterinary Practitioner”,英文簡稱為“M.A.V.P”。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
1. 促進本澳獸醫專業的發展。
2. 與國際獸醫團體的交流合作。
3. 舉辦有關獸醫專業的課程及研討會。
4. 維護會員權益及提昇獸醫專業的社會地位。
5. 推動本澳獸醫相關法例的立法工作。
6. 提高本澳市民維護動物福祉的意識。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9號5樓B座。
第四條——凡獸醫學系或動物醫學系本科畢業且取得學士學位,並在本澳執業的獸醫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享有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c)享有本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d)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用各項福利設施。
第七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 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
(b) 繳納入會費;
(c)作為本會一份子,應嚴格遵守獸醫的專業操守、維護獸醫的專業形象,以及尊重和愛護動物生命;
(d)不得以本會名義作出任何政治或宗教相關之活動;
(e)不得作任何有損本會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第八條——在下列情況下,經理事會決議將喪失會員資格,且不獲發還已繳納之入會費:
(a)自行要求退會;
(b)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資料之保密:
(a)會員的所有個人資料絕對保密,未經本會同意絕對不容許透露予第三者;
(b)所有負責保存及處理會員資料之幹事須承擔並遵守會員資料的保密工作;
(c)會員資料如有任何更改,須通知本會更新。
第十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各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由就職日起計。
第十二條——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至少包括主席及秘書長各一名,各職位由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三條——一、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並主持會議,須最少提前十四天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出席會員大會者須最少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人數不足時,會議順延一小時召開,以出席人數為準。
三、由理事會提出或至少二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天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 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b)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c)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d)修改會章。
第十五條——一、理事會由不少於五人組成。須至少設理事長、副理事長、財政各一名,理事會成員之人數為單數。
二、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主席團及監事會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c)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
(d)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e)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
第十七條——一、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監事及秘書各一名;
二、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主席團及理事會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監事會的權限為:
(a)對理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提出意見;
(b)在有需要時列席理事會會議;
(c)在本會解散時對財產進行清算。
第十九條——本會的收入包括入會費、外界贊助、捐贈、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二十條——解散本會:
一、本會的解散只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並經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二、上條所述的大會,在首次召開時,必須最少有半數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方可舉行;
三、本會解散後之所有盈餘及資產將全數捐給本地慈善團體。
第二十一條——一、本會章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會章由會員大會主席及理事會、監事會解釋。
三、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運動風箏會”。
第二條——住所
本會會址:澳門黑沙環騎士大馬路康泰樓30號GF032室。
第三條——宗旨
1. 推廣和發展風箏運動;
2. 增進與本地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和技術交流。
第四條——會員
凡贊同和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一名會員介紹,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方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 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2. 選舉或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的活動。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章程的規定;
2. 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員若不遵守本會章程或言行有損害本會聲譽,經理事會議決後得開除會籍。
第八條——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委員會。當中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兩年,并可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會員大會每年需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集臨時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修改會章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選舉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各選出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工作計劃。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5. 審查本會之財政收支報告。
第十條——理事會是本會最高執行機關,負責管理社團(包括:行政、財政和紀律管理)。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及理事三人所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人數永遠是單數。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3. 負責處理會內一切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監事委員會由三位會員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後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和秘書一人。監事委員會的成員人數永遠是單數。
監事委員會負責對本會管理工作之監督,對理事會之報告,財務預付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成員可參加理事會會議,但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第十二條——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獻和資助。
第十三條——本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電子科學技術協會”,簡稱“澳門電子科技協會”。
英文名稱為“The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EAM”。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加強澳門電子科技人員的團結互助,促進澳門電子科技的技術創新和與各地區業界的交往,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適度多元化的拓展和經濟社會的穩健發展。
第三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會址設於澳門河邊新街259號新福大廈地下A,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到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有學生會員、會員、專業會員三類,其具體資格由理事會內部規章規定之。
第五條——凡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認同本會章程,符合第四條會員資格者,經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獲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有在本會組織架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和享用本會各項福利、設施之權利;並有關心及愛護本會,遵守會章、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惟學生會員沒有在本會組織架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第七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不少於二人,任期每屆三年,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惟會長不得連任兩屆。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 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和帳目結算。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會議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十四天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由全體理、監事會成員聯席會議及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署,由理事長和監事長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九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由不少於七位會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副理事長不少於二人、秘書長、財務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惟理事長不得連任兩屆。
第十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負責組織每年之年會和籌劃各種活動,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一條——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經監事會同意,設專責機構,處理特定的活動項目,專責機構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二條——本會可聘請本澳及內地、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不少於二人、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惟監事長不得連任兩屆。
第十四條——本會的有關經費主要來源自會員繳交之會費、研究項目等,具體的會費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五條——本會得接受社會各界熱心人士的捐贈及贊助。
第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可由理、監事會共同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中文名稱:粵港澳收藏家協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HK Macao Collector Association。
第二條——粵港澳收藏家協會的性質是:由各國廣大收藏家,收藏組織,收藏愛好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國際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粵港澳收藏家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各國廣大收藏家,遵守本國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弘揚各國收藏文化,保護、搶救、開拓各種民間收藏品,提高廣大收藏愛好者的收藏品位、收藏技藝。宣導資源分享、功能互補、公正公平、互相支持的原則,實現全體會員效率、效益最大化,促進各項收藏活動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協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為日常工作機構。
第五條——協會口號:收藏文化,創造歷史。
第六條——地址:澳門東北大馬路387號金海山花園第5座15樓D。
第七條——機構和組織職能: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許可權:凡法律或本章程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許可權作出決議,包括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消滅等。
協會的執行會務機構是常務理事會, 許可權為:管理協會日常事務,管理法人,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常務理事會成員為單數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若干名,名譽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會成員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由常務理事會會議期間參加會議的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理事聯名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
協會的理事原則上由團體會員組織負責人擔任,理事人選由各團體會員提名推薦,經常務理事會審定公佈,對於理事的接納或變更事宜,原則上由常務理事會根據團體會員組織推薦或對現任理事的表現通過會員大會進行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接納或罷免。
協會設監事會,成員由三人組成,監事會成員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許可權為: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動作,查核法人之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監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選舉或罷免。
第八條——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各種收藏知識講座和學術研討活動,提高會員的水準;
二、為會員提供服務、指導、維護其正常收藏活動和權益;
三、舉辦收藏品展示會,提高鑒賞及收藏水準,促進收藏者間的交流;
四、利用全球公開發行的會刊、雜誌以及各種傳媒,介紹和宣傳會員收藏品,交流收藏經驗,發佈收藏活動資訊等;
五、不定期組織會員與各國收藏家之間交流,拓展收藏者的收藏視野與市場,共促各國收藏事業的發展;
六、加強與各國收藏家、收藏組織的友好交往,發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協會的會員:收藏家、收藏愛好者為個人會員,收藏組織為團體會員。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有較豐富或較高品質的收藏品和有一定的鑒賞、研究能力。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提交入會申請表(複印有效),並附本人1寸照片兩張和本人身份證影印本;
二、團體會員由法定組織提交入會申請表(複印有效),並附法定組織有關證明檔(營業執照影印本);
三、由協會討論通過,會長簽批;
四、由協會辦理會員證等具體入會手續。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每年可由專家免費鑒定藏品一件;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對本協會發行的書籍和有關資料及舉辦的各種活動,享有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秘書處討論並報會長辦公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本協會按照澳門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十七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合法、準確、完整。
第十九條——本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澳門陶瓷工藝文化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ultura de Arte Cerâmica de Macau;葡文縮寫:ACACM。英文名稱:Association of Cultural Ceramic Art of Macau。
第二條——從本會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俊秀里12-14號仁康大廈B座地下。本會可將會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廣結團結熱愛中外古今陶瓷工藝文化的知音人士,為會員提供陶瓷工藝文化的素質及協進各會員對陶瓷工藝文化之交流,並將舉辦各項陶瓷、工藝等多方面的文化研究、展覽、培訓活動及加強與國內外交流。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叁年,並可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長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超過九人。
2)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舉行一次,大會前,需要十四日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發出會員大會召集會通知全體會員。
3)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4)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b)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c)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d)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六條——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五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一人。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理事會的職權有:
a)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b)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c)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人選;
d)聘用和解僱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
e)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
4)理事會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處、財務處、聯絡處、技術輔助處和綜合服務處等部門。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九人。
2)監事會職權主要有:
a)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b)審查本會之帳目;
c)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書;
d)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份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特別召開會員大會處理之。
第八條——1)會員分基本會員和榮譽會員。基本會員又分個人會員、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
2)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並承諾履行本章程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者,經理事會會議提出及通過,可成為本會員。
3)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九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若會員超過半年不繳交會費者予開除會籍。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每年需要於入會時繳交會費及入會手續費,會費為每年澳門幣壹仟貳佰元正,入會手續費澳門幣伍佰元正為一次性費用,當會員首次入會時與會費同時繳交。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會費必須於每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繳交,否則,視為自動退會。若退會者要求重新入會,必須通過理事會審批及重新繳納入會手續費及會費。此外,會員須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十三條——1)任何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通知;
c)開除會籍。
2)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a)作出損害本會之良好聲譽之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b)因各部門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者;
c)利用本會名義與職權,而進行私利者。
3)任何處分案理事會必須先讓處分者進行自辯,再根據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由大會投票決定。
第十四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手續費和會費;
2)任何人士對本會資助及捐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定名為“醫林回社”。葡文譯名為“Associação de Comunidade Médica”。英文譯名為“Medico Community Association”。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8號生昌樓3樓。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1. 要求會員以“大醫精誠”的精神繼承及發展中醫藥學,並為醫學作出貢獻;
2. 鞏固及提升會員中醫藥學知識,互相學習,並維護會員的權益;
3. 分享並提供最新的醫學發展及成果,並以中醫藥學發展成為世界主流醫學為努力目標;
4. 以互愛、互助的態度,以無私奉獻,無私付出,為巿民、為大眾出心、出力,為有需要人士提供協助,積極參予各界人士之活動;
5. 以傳統醫學推廣健康教育,以科學的態度發展健康教育,開展培訓及研究健康教育;
6. 遵守社會的道德風尚,維護本地法律,團結澳門各中醫藥學工作者,以發展中醫藥學及提高居民整體綜合的健康水平,為構建和諧的社會服務。
本會自成立之日起是一永久性的機構。
本會會員分為兩類,分別為專業及非專業會員;
1. 專業會員:
a. 學士學位或依法獲認可具等同於學士學位證書之醫科高等課程或以上;
b. 掌握醫科知識或技術之人士(需經本會評審認可)。
2. 非專業會員:
a. 對中醫藥學有興趣之人士;
b. 與本會宗旨有共同理念之人士。
1. 出席會員大會及投票;
2. 選舉及被選舉權;
3. 諮詢、建議、監督及參與會務權利;
4. 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一切會員福利。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有關議決;
2. 繳交入會費及會費;
3. 接受及承擔被選委任之職務;
4. 致力維護本會聲譽。
1. 會員退會必須以書面提交會員大會。
2. 會員若有以下情況,經理事會審議後,可報請會員大會批准終止其會籍。
a. 以本會會員名義違章活動;
b. 行為有損會譽;
c. 無故抗拒承擔會務工作或不遵守有關之決議或規定。
1.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2. 通過及修訂會章;
3.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工作計劃;
4. 審議及通過財務報告及年度預算;
5. 對監事會提出之違章處分建議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
6. 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
7.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8. 議決本會之解散;
9. 議決與會員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1. 會長或副會長召集;
2. 理事會召集;
3. 由二分之一會員聯名召集。
1. 會長及副會長必須由專業會員擔任,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2. 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在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替代;秘書長負責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出席會員大會、繕錄會議記錄及處理日常事務。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和若干名理事,其總和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2. 理事長及其中一名副理事長必須由專業會員擔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
4. 確立入會費及周年年費;
5. 通過入會申請;
6.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7. 處理日常會務;
8. 編訂年度帳目、預算、工作報告及工作計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若干名監事,其總和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2. 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
3. 審察理事會之工作符合會章;
4. 審察財務預算及本會之帳目;
5. 對違章事項提出處分建議,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本會得聘請社會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由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確認。
1. 會費;
2. 捐獻;
3. 贊助或資助;
4. 其他收入。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1. 章程若有遺漏及不清晰,由會員大會解釋。但當與本澳現行法規有抵觸,則依後者為準;
2. 章程未作規定者,概由本澳現行有關社團法人相關規定補充;
3. 修訂後之章程須最少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Assunta Maria Casimiro Lopes Fernandes.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3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綠色城市建設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漁翁街388號南豐工業大廈第一期地下A舖。
第三條——本會是一個存續期為無限的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宗旨是:
(1)對社會和政府部門提供綠色環保城市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2)推動本地區各方面能落實綠色環保的工作;
(3)努力向本地區各階層人士推廣綠色環保建設對本地區的益處。
第四條——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兩種:
(1)個人會員:凡有意參與推動綠色環保工作的本地居民,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但沒有投票權);
(2)團體會員:凡在政府正式註冊的社團及公司,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人,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團體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3)經理事會議決,得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貢獻者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但沒有投票權)。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投票權(個人會員除外);
(2)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福利;
(4)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5)推動會務發展;
(6)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決定各項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兩人或以上、理事兩人或以上,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策劃各項會務,理事會召開時,各項決議須經半數或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兩人或以上,總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負責監察各項會務和審查帳目。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十天以掛號信形式召集通知,通知書上應列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未足半數團體會員代表出席,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始,所有決議須經半數或以上出席團體會員代表通過方為有效,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八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2)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3)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4)召開會員大會。
第九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3)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4)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5)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6)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指導工作。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助或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本會可由理事會制定內部工作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及規範轄下各部的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修改及按本地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Lam Chi Kuen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9/ASS檔案組第3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澳企業家(澳門)聯合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Unida (Macau) de Empresários Comerciais de Macau-China”及英文名稱為:“(Macao)United Chambers of Commerce of Macao-China Enterpriser”。
第二條——本會是由中國、澳門兩地企業家及應邀參加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商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廣泛聯繫和團結中國、澳門企業家在澳門增建友誼、團結互助、信息互通、共同發展,為國家的經濟繁榮、為澳門的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社會登記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將在國家憲法及在澳門特區法律、法規範圍內展開各項工作。
第六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新街337號金海山花園第一座地下C座;會址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改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七條——本會主要職責:為會員提供(中國)澳門政府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市場信息等各種信息質詢服務。向兩地政府反應會員的意見和要求,起著會員與政府聯繫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同時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有關事宜,積極參與社會慈善工作。
第八條——本會主要任務:通過各種渠道為會員招商引資和經貿合作提供平臺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會員遇到生產經營等方面困難時候提供服務和幫助;深入調查,認真研究規範匯總及時為會員提供商貿信息,增強會員與工商企業間的橫向聯繫,促進信息鏈、產業鏈的形成;促進雙贏多贏,辦好各項會務工作。
第九條——凡屬國際華人在中國及澳門的商人,遵紀守法,信譽良好,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組織任各項職務,會員發給會員證,會員在本會應履行其義務和享有其他權利。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决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工作;
3. 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4. 向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5. 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的權益和幫助排憂解難;
6.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信譽;
2. 熱心本會工作,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給的各項任務,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
3. 按時交納會費;
4. 凡兩年內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設創會永久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收支決策;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正常每年召開一次;召開地點可以在總部澳門,也可以在其他地區召開。
第十四條——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負責日常的一切會務管理和運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每季度召開會議一次,商討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五條——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主持日常會務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商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商會秘書處,其工作由正、副秘書長負責。根據需要設定相應專業部門進行對口辦公處理。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七條——本會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如遇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會議決定,可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三年,但不能連任超過兩屆。本會其餘行政管理領導人員每屆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全體或部分理事會議,有關決議需出席會議人數的三分之二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或理事會成員如有違法行為或出現其他重大問題,經理事會討論可罷免其會員資格或理事資格。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收入;
2. 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支出
1.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量入而出,開源節流原則。經費的收支情況每年向會員大會(代表大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2. 商會經費只允許用於符合商會宗旨的各種用途;如會務活動,辦公場地及設施,辦公用品,工作人員工資、差旅費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每年向會員大會做上一年度的工作情況報告及關於當年工作建議的報告;秘書長受理事會委托向大會做年度財務報告,並提交大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全體會員通過後實施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終止,須經理事會討論,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表决,經全體會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後,報請登記部門核准。財產經理事會處理拍賣,所得款項捐贈社會福利機構。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歸本會會員大會。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9/ASS檔案組第3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本社團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博士生協會」,簡稱「澳門博協」,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Doctoral Students」,簡稱「MADS」,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法人住所:本會之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八達新邨亨利樓19樓AT座。
第三條——宗旨:本會以增進澳門博士生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充分發揮澳門博士生在科研學術方面的優勢、增強博士生與其他群體之間的溝通協調、促進博士生事業蓬勃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性質:本會為非牟利之團體。
第五條——工作語文:本會工作語文中文外,還可以使用英文,若如有任何歧異,一切以中文為準。
第六條——資格:凡認同本會章程的澳門博士生,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議和權力機關,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主席團。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委員若干。主席團成員為單數且不超過五名。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任期為二年,連選可連任。
2. 會員大會須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召開,每年最少一次,至少提前八天召集。出席人數須為總人數的絕對多數,會議方為合法。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人數不足,不能召開會議,且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人數的多少均視為有效。
3. 修改章程,應有四分三出席之會員贊同通過,方能有效。
4.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本會日常事宜。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
2.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財務長一名。理事會成員為單數且不超過五名。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認為必要時召集,或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成員決定召集。
4. 理事會職權,由會長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執行會務及規劃一切活動工作。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理事會之決議經由會長簽署發布。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2.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監事若干。監事會成員為單數且不超過三名。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二年,連選可連任。
3. 監事會職權,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十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提案權和投票權;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 可享受會的一切活動及福利。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1. 均須遵守會章事項,不得影響本會聲譽和利益,如有違規,經理事會通過,便開除會籍。
2. 退會時,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並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經理事會批准方為有效。
3.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及旨在推進會務的其他捐助。
第十二條——除法院宣告外,解散本會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由全體會員投票決定,並獲得四分之三贊同方可解散。解散後之財產按照澳門法律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條款 | 定義 |
1. | 釋義 |
2. | 退休基金的目的 |
3. |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
4. |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
5. | 訂立參與協議 |
6. |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
7. | 投資政策 |
8. |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
9. | 單位的發行 |
10. | 單位的贖回 |
11. |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轉換基金」) |
12. |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
13. |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
14. |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
15. |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
16. | 結束本基金 |
17. |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
18. | 資料的提供 |
19. | 仲裁 |
20. | 管轄法律 |
附件一 受寄人 |
本管理規章由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簽訂,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8號美國萬通大廈12字樓,並於澳門設有分行,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16樓E2座。
鑒於:
1. 經由簽署本管理規章,管理公司成立一個稱為美國萬通保本基金MassMutual Capital Preservation Fund(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皆可認購。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所有職能。
3. 管理公司應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
“適用法律” 指有關監管機構就本管理規章所規範的活動不時制訂的法律、規例及規則;
“申請書”指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書,並由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定)填寫,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為參與人之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買入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所述的買入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及星期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戶口” 就參與人身份而言,指以下所有分戶口:
(i)參與人的分戶口;
(ii)參與法人的分戶口;
(iii)管理公司應參與人要求認為參與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及
(iv)管理公司應參與法人要求認為參與法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個人或企業;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交易日”指每一個星期五,而該日亦是一個營業日且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如該日並非一個營業日或是一個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指下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管理公司可不時就本基金決定的其他日子;
“投資”指任何註冊或未經註冊團體、任何政府或地區政府機關或跨國團體所屬的或發行的或擔保的任何股票、股份、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公司信用債、債券、保單、單位股票或其他集體投資基金之利益、商品、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同、證券、商業票據、承兌合約、存款證、商業匯票、國庫券、金融工具或票據,不論上述各項有否支付利息或股息,及不論已全數付清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上文任何一項中或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權利、認購權或利益;
(b)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持有利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文任何一項的認股證;
(c)任何能夠證明一項存款的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或該等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所引起的權利或利益;
(d)任何按揭證券或其他證券化應收帳款;及
(e)任何匯票和本票;
“發行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9和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發行或將會發行的每單位發行價格(包括任何徵收的賣出差價);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規章” 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 就本基金而言,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本基金的單位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3條款條文計算的每單位;
“賣出差價” 指本管理規章第9條款所述的賣出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參與人”指本管理規章第4條款所定義的本基金成員;
“參與協議” 指就參與計劃而言,一份大部份形式由管理公司訂立及經管理公司和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簽署的協議,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根據下列所載的條款成立一個參與計劃:
(a)經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和
(b)經不時由管理公司和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簽署的其他協議作出修改的有關參與協議;
“長期無工作能力”應被考慮為下列情況:
(i)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殘廢金受領人;
(ii)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制度,因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定期金之人士;
(iii)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 指按澳門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 指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註冊基金轉移至本基金的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本基金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可分割份數,包括任何零碎份數。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退休基金的執行。
3.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除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對受寄人的委任已列載於本管理規章的附件一內。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4.1.1. 個別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4.1.2. 集體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哪一類別,成員身份經簽署參與協議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6.1.1.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6.1.2.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容許其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份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實際情況之權力;
6.1.3.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為現金;
6.1.4.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淨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投資或應用全部或部份款項:
(i)於購買或在此等利益上之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不論是為本基金作出投資與否和涉及責任與否和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述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訂立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以達致按照參與協議提供權益的目的;
以使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作出投資和轉換和更改投資、合約、保單或存款,如同管理公司絕對及實益擁有一樣。
6.2. 在容許存放在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或與管理公司有關的其他公司之現金或短期存款須給予利息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有權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將他們當時手頭上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現金(不論是存放在往來或定期帳戶內)所衍生的利益,留為己用。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並無包含任何內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本身持有的任何基金投資或為管理公司本身﹝視情況而定﹞購入組成本基金一部份的投資,條件是在兩種情況下關乎有關參與計劃的購入的條件不得差於當天正常交易的條件;
(d)向本基金買入或賣出貨幣並按不時之現行正常商業價格就有關交易徵收佣金。
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述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的任何關聯人士)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要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向任何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7.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為爭取具競爭性的貨幣市場回報,並同時以保存資本為主要目標。本基金投資政策應嚴格遵照適用法律。投資策略主要為投資於固定收入投資工具,包括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8.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每一參與單位的價值應於管理公司所決定之交易日結束後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參與單位數目,惟遇上暫停定價的情況除外。每一個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為下午4時。如任何主要股票交易所於交易日當日沒有開放,管理公司保留把交易日延遲到隨後一個營業日的權利。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本基金的交易日的日期及截止交易時間。
8.2. 在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2條款所載的特別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3.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的本基金的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4. 與第8.3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9. 單位的發行
9.1.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在收到要求發行本基金的單位的申請連同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後,管理公司應按照本第9條款於本基金中發行單位。本基金的單位僅可於交易日發行。
9.2. 儘管本第9條款有其他規定,如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才收到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則該認購金額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應不被視為已收到任何要求單位發行的申請,直至管理公司已收到有關上述申請的已結算認購金額為止。
9.3. 認購金額不得在本基金中進行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決定。在本管理規章實施日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為澳門幣10.30或等同港幣10.00。
9.4. 本基金應由管理公司或替管理公司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收到、來自發行單位於就賣出差價作出扣除或預留後之收益的投資、現金和其他財產所組成。
9.5.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發行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I= | NAV |
(100% -C) |
而:
I = 每單位發行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C = 賣出差價,以百分比表達。
但條件是:
(i)發行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發行單位的數目應是認購金額除以認購金額將會投資的本基金之單位發行價所得的數額,該數目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發行價不得高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發行價。
9.6. 賣出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賣出差價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8%,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9.7.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之單位將不會發行。
10. 單位的贖回
10.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對有關供款戶口(包括其任何分戶口)中存放的單位作出贖回。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贖回單位的要求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在行使贖回之前,管理公司應有責任諮詢有關受寄人(如有),確保本基金有(或在完成出售經同意賣出的投資後將有)足夠現金支付應繳付的贖回款項。
10.2. 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贖回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R = NAV x (100% - D)
而:
R = 贖回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D = 買入差價,以百分比表達。
但條件是:
(i)贖回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贖回總款項應是贖回價乘以贖回單位數目之金額,該金額應進位到第二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贖回價不得低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贖回價。
10.3.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買入差價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5%,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應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贖回款項。任何有待支付或運用的贖回款項應存放在一個派發利息的戶口內。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本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的單位將不應予以贖回。
10.6.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贖回的本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交易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交易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而未能予以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交易日予以贖回。
11.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 (「轉換基金」)
11.1. 在參與法人不時訂明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參與人可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指定於某一特定交易日(「指定交易日」)把其供款帳戶內的單位由本基金轉換至另一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參與人亦可於指定交易日後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更改其供款的投資至一個或多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新基金。參與人必須於指定交易日最少14個營業日(或管理公司規定的較短的通知時期)但不多於1個月前把該基金轉換表格提交予管理公司。
11.2. 有關轉換將會於指定交易日辦理,從當時的基金中贖回單位,把贖回的金額投資於參與人指定的新基金。參與人提出基金轉換指示毋須繳付任何費用(除了賣出差價及買入差價)。管理公司現時無意限制參與人於每一財政年度內轉換基金的次數。
11.3. 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是根據下列算式計算:
N= | (K x L) |
M |
N——指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四個位);
L——現有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贖回價;
K——因轉換基金而於現有基金內贖回單位的數目;
M——指新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發售價,條件是如新基金的交易日並非同為指定交易日,則M為適用於緊隨指定交易日後首個交易日的新基金的每單位發售價。
11.4. 儘管上述所言,管理公司可以接納參與人透過指定的電話系統、指定的電子通訊方式或管理公司不時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法作出轉換指示。若管理公司於每個交易日下午4:00時前接獲、確認及接納轉換指示,該轉換指示的交易會於該交易日進行。否則,除非有任何未決事項,該轉換指示的交易將於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轉換基金的次數將不受限制,而所有轉換要求將獲免費處理。
12.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2.1. 管理公司可於考慮到參與人的利益後,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宣布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及交易:
(a)本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基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因出現一些情形,引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合理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適用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2.2. 第12.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或交易,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出現以下情況的日子隨後之首個營業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3.1. 作為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行政費用、收費或其他開支。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2. 作為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行政費用或收費。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而其最高報酬為每次交易為美金90元及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0.1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現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4.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4.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4.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4.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
15.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15.1. 在第15.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5.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i)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ii)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 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決定結束本基金。
16.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16.3.1. 按各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6.3.2. 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6.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7.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7.1. 本基金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8. 資料的提供
18.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向該部門提供關於本基金及/或參與人及/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及/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實際上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毋須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因有關遵從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
19. 仲裁
19.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業及私人退休基金自願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20. 管轄法律
20.1. 本管理規章和參與協議應受澳門法律管轄。
20.2. 在第19條的規限下,澳門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給予判決。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廣場花旗銀行大廈50樓。
條款 | 定義 |
1. | 釋義 |
2. | 退休基金的目的 |
3. |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
4. |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
5. | 訂立參與協議 |
6. |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
7. | 投資政策 |
8. |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
9. | 單位的發行 |
10. | 單位的贖回 |
11. |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轉換基金」) |
12. |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
13. |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
14. |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
15. |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
16. | 結束本基金 |
17. |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
18. | 資料的提供 |
19. | 仲裁 |
20. | 管轄法律 |
附件一 受寄人 |
本管理規章由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簽訂,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8號美國萬通大廈12字樓,並於澳門設有分行,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16樓E2座。
鑒於:
1. 經由簽署本管理規章,管理公司成立一個稱為美國萬通環球增長基金MassMutual Global Growth Fund(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皆可認購。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所有職能。
3. 管理公司應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
“適用法律” 指有關監管機構就本管理規章所規範的活動不時制訂的法律、規例及規則;
“申請書”指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書,並由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定)填寫並簽署,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 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為參與人之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買入差價” 指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所述的買入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及星期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戶口”就參與人身份而言,指以下所有分戶口:
(i)參與人的分戶口;
(ii)參與法人的分戶口;
(iii)管理公司應參與人要求認為參與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及
(iv)管理公司應參與法人要求認為參與法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個人或企業;
“受寄人” 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交易日” 指每一個星期五,而該日亦是一個營業日且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如該日並非一個營業日或是一個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指下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管理公司可不時就本基金決定的其他日子;
“投資”指任何註冊或未經註冊團體、任何政府或地區政府機關或跨國團體所屬的或發行的或擔保的任何股票、股份、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公司信用債、債券、保單、單位股票或其他集體投資基金之利益、商品、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同、證券、商業票據、承兌合約、存款證、商業匯票、國庫券、金融工具或票據,不論上述各項有否支付利息或股息,及不論已全數付清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上文任何一項中或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權利、認購權或利益;
(b)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持有利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文任何一項的認股證;
(c)任何能夠證明一項存款的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或該等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所引起的權利或利益;
(d)任何按揭證券或其他證券化應收帳款;及
(e)任何匯票和本票;
“發行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9和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發行或將會發行的每單位發行價格(包括任何徵收的賣出差價);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規章” 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 就本基金而言,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本基金的單位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3條款條文計算的每單位;
“賣出差價” 指本管理規章第9條款所述的賣出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參與人” 指本管理規章第4條款所定義的本基金成員;
“參與協議” 指就參與計劃而言,一份大部份形式由管理公司訂立及經管理公司和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簽署的協議,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根據下列所載的條款成立一個參與計劃:
(a)經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和
(b)經不時由管理公司和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簽署的其他協議作出修改的有關參與協議;
“長期無工作能力”應被考慮為下列情況:
(i)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殘廢金受領人;
(ii)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制度,因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定期金之人士;
(iii)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 指按澳門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 指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註冊基金轉移至本基金的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 指本基金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可分割份數,包括任何零碎份數。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退休基金的執行。
3.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除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對受寄人的委任已列載於本管理規章的附件一內。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4.1.1. 個別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4.1.2. 集體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哪一類別,成員身份經簽署參與協議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6.1.1.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6.1.2.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容許其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份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實際情況之權力;
6.1.3.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為現金;
6.1.4.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淨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投資或應用全部或部份款項:
(i)於購買或在此等利益上之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不論是為本基金作出投資與否和涉及責任與否和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述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訂立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以達致按照參與協議提供權益的目的;
以使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作出投資和轉換和更改投資、合約、保單或存款,如同管理公司絕對及實益擁有一樣。
6.2. 在容許存放在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或與管理公司有關的其他公司之現金或短期存款須給予利息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有權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將他們當時手頭上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現金(不論是存放在往來或定期帳戶內)所衍生的利益,留為己用。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並無包含任何內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本身持有的任何基金投資或為管理公司本身﹝視情況而定﹞購入組成本基金一部份的投資,條件是在兩種情況下關乎有關參與計劃的購入的條件不得差於當天正常交易的條件;
(d)向本基金買入或賣出貨幣並按不時之現行正常商業價格就有關交易徵收佣金。
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述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的任何關聯人士)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要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向任何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7.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達致長線資本增值,主要投資於環球股票市場,其次投資於固定收入證券。本基金投資政策應嚴格遵照適用法律。投資策略將會是經批准的固定收入和股票投資工具。這包括了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8.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每一參與單位的價值應於管理公司所決定之交易日結束後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參與單位數目,惟遇上暫停定價的情況除外。每一個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為下午4時。如任何主要股票交易所於交易日當日沒有開放,管理公司保留把交易日延遲到隨後一個營業日的權利。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本基金的交易日的日期及截止交易時間。
8.2. 在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2條款所載的特別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3.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的本基金的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4. 與第8.3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9. 單位的發行
9.1.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在收到要求發行本基金的單位的申請連同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後,管理公司應按照本第9條款於本基金中發行單位。本基金的單位僅可於交易日發行。
9.2. 儘管本第9條款有其他規定,如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才收到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則該認購金額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應不被視為已收到任何要求單位發行的申請,直至管理公司已收到有關上述申請的已結算認購金額為止。
9.3. 認購金額不得在本基金中進行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決定。在本管理規章實施日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為澳門幣10.30或等同港幣10.00。
9.4. 本基金應由管理公司或替管理公司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收到、來自發行單位於就賣出差價作出扣除或預留後之收益的投資、現金和其他財產所組成。
9.5.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發行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I= | NAV |
(100%-C) |
而:
I = 每單位發行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C = 賣出差價,以百分比表達。
但條件是:
(i)發行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發行單位的數目應是認購金額除以認購金額將會投資的本基金之單位發行價所得的數額,該數目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發行價不得高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發行價。
9.6. 賣出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賣出差價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8%,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9.7.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之單位將不會發行。
10. 單位的贖回
10.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對有關供款戶口(包括其任何分戶口)中存放的單位作出贖回。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贖回單位的要求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在行使贖回之前,管理公司應有責任諮詢有關受寄人(如有),確保本基金有(或在完成出售經同意賣出的投資後將有)足夠現金支付應繳付的贖回款項。
10.2. 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贖回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R=NAVx(100%-D)
而:
R = 贖回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D = 買入差價,以百分比表達。
但條件是:
(i)贖回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贖回總款項應是贖回價乘以贖回單位數目之金額,該金額應進位到第二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贖回價不得低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贖回價。
10.3. 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買入差價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5%,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應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贖回款項。任何有待支付或運用的贖回款項應存放在一個派發利息的戶口內。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本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的單位將不應予以贖回。
10.6.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贖回的本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交易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交易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而未能予以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交易日予以贖回。
11.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轉換基金」)
11.1. 在參與法人不時訂明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參與人可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指定於某一特定交易日(「指定交易日」)把其供款帳戶內的單位由本基金轉換至另一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參與人亦可於指定交易日後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更改其供款的投資至一個或多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新基金。參與人必須於指定交易日最少14個營業日(或管理公司規定的較短的通知時期)但不多於1個月前把該基金轉換表格提交予管理公司。
11.2. 有關轉換將會於指定交易日辦理,從當時的基金中贖回單位,把贖回的金額投資於參與人指定的新基金。參與人提出基金轉換指示毋須繳付任何費用(除了賣出差價及買入差價)。管理公司現時無意限制參與人於每一財政年度內轉換基金的次數。
11.3. 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是根據下列算式計算:
N= | (KxL) |
M |
N——指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四個位);
L——現有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贖回價;
K——因轉換基金而於現有基金內贖回單位的數目;
M——指新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發售價,條件是如新基金的交易日並非同為指定交易日,則M為適用於緊隨指定交易日後首個交易日的新基金的每單位發售價。
11.4. 儘管上述所言,管理公司可以接納參與人透過指定的電話系統、指定的電子通訊方式或管理公司不時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法作出轉換指示。若管理公司於每個交易日下午4:00時前接獲、確認及接納轉換指示,該轉換指示的交易會於該交易日進行。否則,除非有任何未決事項,該轉換指示的交易將於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轉換基金的次數將不受限制,而所有轉換要求將獲免費處理。
12.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2.1. 管理公司可於考慮到參與人的利益後,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宣布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及交易:
(a)本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基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因出現一些情形,引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合理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適用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2.2. 第12.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或交易,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出現以下情況的日子隨後之首個營業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3.1. 作為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行政費用、收費或其他開支。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2. 作為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行政費用或收費。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而其最高報酬為每次交易為美金90元及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0.1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現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4.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4.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4.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4.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
15.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15.1. 在第15.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5.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i)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ii)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 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決定結束本基金。
16.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16.3.1. 按各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6.3.2. 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6.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7.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7.1. 本基金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8. 資料的提供
18.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向該部門提供關於本基金及/或參與人及/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及/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實際上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毋須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因有關遵從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
19. 仲裁
19.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業及私人退休基金自願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20. 管轄法律
20.1. 本管理規章和參與協議應受澳門法律管轄。
20.2. 在第19條的規限下,澳門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給予判決。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廣場花旗銀行大廈50樓。
條款 | 定義 |
1. | 釋義 |
2. | 退休基金的目的 |
3. |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
4. |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
5. | 訂立參與協議 |
6. |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
7. | 投資政策 |
8. |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
9. | 單位的發行 |
10. | 單位的贖回 |
11. |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轉換基金」) |
12. |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
13. |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
14. |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
15. |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
16. | 結束本基金 |
17. |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
18. | 資料的提供 |
19. | 仲裁 |
20. | 管轄法律 |
附件一 受寄人 |
本管理規章由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簽訂,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8號美國萬通大廈12字樓,並於澳門設有分行,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16樓E2座。
鑒於:
1. 經由簽署本管理規章,管理公司成立一個稱為美國萬通環球均衡基金MassMutual Global Balanced Fund(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皆可認購。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所有職能。
3. 管理公司應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
“適用法律”指有關監管機構就本管理規章所規範的活動不時制訂的法律、規例及規則;
“申請書”指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書,並由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定)填寫,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為參與人之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買入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所述的買入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及星期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戶口”就參與人身份而言,指以下所有分戶口:
(i)參與人的分戶口;
(ii)參與法人的分戶口;
(iii)管理公司應參與人要求認為參與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及
(iv)管理公司應參與法人要求認為參與法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個人或企業;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交易日”指每一個星期五,而該日亦是一個營業日且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如該日並非一個營業日或是一個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指下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管理公司可不時就本基金決定的其他日子;
“投資”指任何註冊或未經註冊團體、任何政府或地區政府機關或跨國團體所屬的或發行的或擔保的任何股票、股份、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公司信用債、債券、保單、單位股票或其他集體投資基金之利益、商品、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同、證券、商業票據、承兌合約、存款證、商業匯票、國庫券、金融工具或票據,不論上述各項有否支付利息或股息,及不論已全數付清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上文任何一項中或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權利、認購權或利益;
(b)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持有利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文任何一項的認股證;
(c)任何能夠證明一項存款的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或該等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所引起的權利或利益;
(d)任何按揭證券或其他證券化應收帳款;及
(e)任何匯票和本票;
“發行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9和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發行或將會發行的每單位發行價格(包括任何徵收的賣出差價);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就本基金而言,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本基金的單位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3條款條文計算的每單位;
“賣出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9條款所述的賣出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參與人”指本管理規章第4條款所定義的本基金成員;
“參與協議”指就參與計劃而言,一份大部份形式由管理公司訂立及經管理公司和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簽署的協議,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根據下列所載的條款成立一個參與計劃:
(a)經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和
(b)經不時由管理公司和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簽署的其他協議作出修改的有關參與協議;
“長期無工作能力”應被考慮為下列情況:
(i)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殘廢金受領人;
(ii)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制度,因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定期金之人士;
(iii)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指按澳門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註冊基金轉移至本基金的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本基金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可分割份數,包括任何零碎份數。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退休基金的執行。
3.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除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對受寄人的委任已列載於本管理規章的附件一內。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4.1.1. 個別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4.1.2. 集體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哪一類別,成員身份經簽署參與協議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6.1.1.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6.1.2.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容許其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份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實際情況之權力;
6.1.3.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為現金;
6.1.4.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淨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投資或應用全部或部份款項:
(i)於購買或在此等利益上之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不論是為本基金作出投資與否和涉及責任與否和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述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訂立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以達致按照參與協議提供權益的目的;
以使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作出投資和轉換和更改投資、合約、保單或存款,如同管理公司絕對及實益擁有一樣。
6.2. 在容許存放在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或與管理公司有關的其他公司之現金或短期存款須給予利息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有權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將他們當時手頭上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現金(不論是存放在往來或定期帳戶內)所衍生的利益,留為己用。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並無包含任何內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本身持有的任何基金投資或為管理公司本身﹝視情況而定﹞購入組成本基金一部份的投資,條件是在兩種情況下關乎有關參與計劃的購入的條件不得差於當天正常交易的條件;
(d)向本基金買入或賣出貨幣並按不時之現行正常商業價格就有關交易徵收佣金。
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述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的任何關聯人士)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要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向任何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7.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通過著重均衡投資於環球股票和固定收入證券,從而獲得長線資本增值。本基金投資政策應嚴格遵照適用法律。投資策略將會是經批准的固定收入和股票投資工具。這包括了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8.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每一參與單位的價值應於管理公司所決定之交易日結束後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參與單位數目,惟遇上暫停定價的情況除外。每一個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為下午4時。如任何主要股票交易所於交易日當日沒有開放,管理公司保留把交易日延遲到隨後一個營業日的權利。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本基金的交易日的日期及截止交易時間。
8.2. 在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2特別條款所載的特別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3.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的本基金的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4. 與第8.3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9. 單位的發行
9.1.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在收到要求發行本基金的單位的申請連同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後,管理公司應按照本第9條款於本基金中發行單位。本基金的單位僅可於交易日發行。
9.2. 儘管本第9條款有其他規定,如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才收到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則該認購金額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應不被視為已收到任何要求單位發行的申請,直至管理公司已收到有關上述申請的已結算認購金額為止。
9.3. 認購金額不得在本基金中進行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決定。在本管理規章實施日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為澳門幣10.30或等同港幣10.00。
9.4. 本基金應由管理公司或替管理公司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收到、來自發行單位於就賣出差價作出扣除或預留後之收益的投資、現金和其他財產所組成。
9.5.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發行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I = | NAV |
(100% - C) |
而:
I = 每單位發行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C = 賣出差價,以百分比表達。
但條件是:
(i)發行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發行單位的數目應是認購金額除以認購金額將會投資的本基金之單位發行價所得的數額,該數目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發行價不得高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發行價。
9.6. 賣出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賣出差價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8%,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9.7.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之單位將不會發行。
10. 單位的贖回
10.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對有關供款戶口(包括其任何分戶口)中存放的單位作出贖回。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贖回單位的要求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在行使贖回之前,管理公司應有責任諮詢有關受寄人(如有),確保本基金有(或在完成出售經同意賣出的投資後將有)足夠現金支付應繳付的贖回款項。
10.2. 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贖回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R = NAV x(100% - D)
而:
R = 贖回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D = 買入差價,以百分比表達。
但條件是:
(i)贖回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贖回總款項應是贖回價乘以贖回單位數目之金額,該金額應進位到第二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贖回價不得低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贖回價。
10.3. 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買入差價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5%,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應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贖回款項。任何有待支付或運用的贖回款項應存放在一個派發利息的戶口內。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本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的單位將不應予以贖回。
10.6.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贖回的本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交易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交易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而未能予以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交易日予以贖回。
11.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轉換基金」)
11.1. 在參與法人不時訂明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參與人可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指定於某一特定交易日(「指定交易日」)把其供款帳戶內的單位由本基金轉換至另一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參與人亦可於指定交易日後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更改其供款的投資至一個或多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新基金。參與人必須於指定交易日最少14個營業日(或管理公司規定的較短的通知時期)但不多於1個月前把該基金轉換表格提交予管理公司。
11.2. 有關轉換將會於指定交易日辦理,從當時的基金中贖回單位,把贖回的金額投資於參與人指定的新基金。參與人提出基金轉換指示毋須繳付任何費用(除了賣出差價及買入差價)。管理公司現時無意限制參與人於每一財政年度內轉換基金的次數。
11.3. 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是根據下列算式計算:
N = | (K x L) |
M |
N——指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四個位);
L——現有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贖回價;
K——因轉換基金而於現有基金內贖回單位的數目;
M——指新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發售價,條件是如新基金的交易日並非同為指定交易日,則M為適用於緊隨指定交易日後首個交易日的新基金的每單位發售價。
11.4. 儘管上述所言,管理公司可以接納參與人透過指定的電話系統、指定的電子通訊方式或管理公司不時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法作出轉換指示。若管理公司於每個交易日下午4:00時前接獲、確認及接納轉換指示,該轉換指示的交易會於該交易日進行。否則,除非有任何未決事項,該轉換指示的交易將於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轉換基金的次數將不受限制,而所有轉換要求將獲免費處理。
12.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2.1. 管理公司可於考慮到參與人的利益後,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宣布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及交易:
(a)本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基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因出現一些情形,引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合理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適用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2.2. 第12.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或交易,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出現以下情況的日子隨後之首個營業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3.1. 作為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行政費用、收費或其他開支。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2. 作為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行政費用或收費。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而其最高報酬為每次交易為美金90元及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0.1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現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4.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4.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4.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4.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
15.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15.1. 第15.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5.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i)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ii)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 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決定結束本基金。
16.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16.3.1. 按各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6.3.2. 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6.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7.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7.1. 本基金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8. 資料的提供
18.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向該部門提供關於本基金及/或參與人及/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及/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實際上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毋須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因有關遵從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
19. 仲裁
19.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業及私人退休基金自願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20. 管轄法律
20.1. 本管理規章和參與協議應受澳門法律管轄。
20.2. 在第19條的規限下,澳門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給予判決。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廣場花旗銀行大廈50樓。
條款 | 定義 |
1. | 釋義 |
2. | 退休基金的目的 |
3. |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
4. |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
5. | 訂立參與協議 |
6. |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
7. | 投資政策 |
8. |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
9. | 單位的發行 |
10. | 單位的贖回 |
11. |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 (「轉換基金」) |
12. |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
13. |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
14. |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
15. |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
16. | 結束本基金 |
17. |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
18. | 資料的提供 |
19. | 仲裁 |
20. | 管轄法律 |
附件一 受寄人 |
本管理規章由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 簽訂,是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8號美國萬通大廈12字樓,並於澳門設有分行,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16樓E2座。
鑒於:
1. 經由簽署本管理規章,管理公司成立一個稱為美國萬通環球穩定基金MassMutual Global Stable Fund(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皆可認購。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所有職能。
3. 管理公司應根據本管理規章和任何有關的參與協議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1. 釋義
1.1.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澳門金融管理局”指澳門金融管理局;
“適用法律” 指有關監管機構就本管理規章所規範的活動不時制訂的法律、規例及規則;
“申請書”指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書,並由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定)填寫並簽署,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為參與人之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買入差價”指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所述的買入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及星期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戶口”就參與人身份而言,指以下所有分戶口:
(i)參與人的分戶口;
(ii)參與法人的分戶口;
(iii)管理公司應參與人要求認為參與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及
(iv)管理公司應參與法人要求認為參與法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個人或企業;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交易日”指每一個星期五,而該日亦是一個營業日且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如該日並非一個營業日或是一個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則指下一個營業日,而該日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管理公司可不時就本基金決定的其他日子;
“投資”指任何註冊或未經註冊團體、任何政府或地區政府機關或跨國團體所屬的或發行的或擔保的任何股票、股份、公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公司信用債、債券、保單、單位股票或其他集體投資基金之利益、商品、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合同、證券、商業票據、承兌合約、存款證、商業匯票、國庫券、金融工具或票據,不論上述各項有否支付利息或股息,及不論已全數付清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上文任何一項中或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權利、認購權或利益;
(b)有關上文任何一項的持有利益或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購買上文任何一項的認股證;
(c)任何能夠證明一項存款的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或該等收據、證明書或文件所引起的權利或利益;
(d)任何按揭證券或其他證券化應收帳款;及
(e)任何匯票和本票;
“發行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9和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發行或將會發行的每單位發行價格(包括任何徵收的賣出差價);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規章” 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 就本基金而言,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本基金按照本管理規章第8.3條款條文計算的每單位;
“賣出差價” 指本管理規章第9條款所述的賣出差價(或任何相等的數額);
“參與人”指本管理規章第4條款所定義的本基金成員;
“參與協議” 指就參與計劃而言,一份大部份形式由管理公司訂立及經管理公司和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簽署的協議,而雙方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根據下列所載的條款成立一個參與計劃:
(a)經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和
(b)經不時由管理公司和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簽署的其他協議作出修改的有關參與協議;
“長期無工作能力”應被考慮為下列情況:
(i)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之殘廢金受領人;
(ii)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制度,因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定期金之人士;
(iii)非處於上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導致長期無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本管理規章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註冊基金” 指按澳門法律和條例註冊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 指任何供款或從另一個註冊基金轉移至本基金的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本基金中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可分割份數,包括任何零碎份數。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份。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2.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退休基金的執行。
3.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職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除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對受寄人的委任已列載於本管理規章的附件一內。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4.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4.1.1. 個別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4.1.2. 集體加入——本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5.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哪一類別,成員身份經簽署參與協議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6.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6.1.1.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6.1.2.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容許其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份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實際情況之權力;
6.1.3.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為現金;
6.1.4.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淨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投資或應用全部或部份款項:
(i)於購買或在此等利益上之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或財產,不論是為本基金作出投資與否和涉及責任與否和不論是享有管有權或復歸權與否,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合適者,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述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ii)與具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訂立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以達致按照參與協議提供權益的目的;
以使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作出投資和轉換和更改投資、合約、保單或存款,如同管理公司絕對及實益擁有一樣。
6.2. 在容許存放在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或與管理公司有關的其他公司之現金或短期存款須給予利息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和其關聯人士有權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將他們當時手頭上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現金(不論是存放在往來或定期帳戶內)所衍生的利益,留為己用。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並無包含任何內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本身持有的任何基金投資或為管理公司本身﹝視情況而定﹞購入組成本基金一部份的投資,條件是在兩種情況下關乎有關參與計劃的購入的條件不得差於當天正常交易的條件;
(d)向本基金買入或賣出貨幣並按不時之現行正常商業價格就有關交易徵收佣金。
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述任何行為而產生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的任何關聯人士)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要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向任何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7.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達致長線資本增值,主要投資於環球固定收入證券,其次投資於環球股票。本基金投資政策應嚴格遵照適用法律。投資策略將會是經批准的固定收入和股票投資工具。這包括了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
8. 參與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每一參與單位的價值應於管理公司所決定之交易日結束後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參與單位數目,惟遇上暫停定價的情況除外。每一個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為下午4時。如任何主要股票交易所於交易日當日沒有開放,管理公司保留把交易日延遲到隨後一個營業日的權利。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本基金的交易日及截止交易時間。
8.2. 在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2條款所載的特別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3. 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值的本基金的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投資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受寄人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4. 與第8.3條款有關的費用、收費和營運開支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9. 單位的發行
9.1.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在收到要求發行本基金的單位的申請連同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後,管理公司應按照本第9條款於本基金中發行單位。本基金的單位僅可於交易日發行。
9.2. 儘管本第9條款有其他規定,如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才收到已結算的認購金額,則該認購金額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應不被視為已收到任何要求單位發行的申請,直至管理公司已收到有關上述申請的已結算認購金額為止。
9.3. 認購金額不得在本基金中進行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決定。在本管理規章實施日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為澳門幣10.30或等同港幣10.00。
9.4. 本基金應由管理公司或替管理公司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收到、來自發行單位於就賣出差價作出扣除或預留後之收益的投資、現金和其他財產所組成。
9.5. 在第9.3條款的規限下,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發行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I= | NAV |
(100% - C) |
而:
I = 每單位發行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C = 賣出差價,以百分比表達。
但條件是:
(i)發行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發行單位的數目應是認購金額除以認購金額將會投資的本基金之單位發行價所得的數額,該數目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發行價不得高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發行價。
9.6. 賣出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賣出差價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8%,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9.7.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之單位將不會發行。
10. 單位的贖回
10.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對有關供款戶口(包括其任何分戶口)中存放的單位作出贖回。管理公司於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贖回單位的要求將被視為於收到之日隨後的一個營業日才收到。在行使贖回之前,管理公司應有責任諮詢有關受寄人(如有),確保本基金有(或在完成出售經同意賣出的投資後將有)足夠現金支付應繳付的贖回款項。
10.2. 本基金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贖回價應按以下算式決定:
R = NAV x (100% - D)
而:
R = 贖回價。
NAV = 每單位於交易日的資產淨值。
D = 買入差價,以百分比表達。
但條件是:
(i)贖回價應進位到第四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
(ii)贖回總款項應是贖回價乘以贖回單位數目之金額,該金額應進位到第二個小數位或其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小數定位;及
(iiii)任何本基金之單位的贖回價不得低於在有關交易日本基金的單位贖回價。
10.3. 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買入差價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5%,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修訂。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應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贖回款項。任何有待支付或運用的贖回款項應存放在一個派發利息的戶口內。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本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按本第12條款遭到中止,本基金的單位將不應予以贖回。
10.6. 管理公司有絕對酌情權限制於任何交易日可贖回的本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交易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交易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而未能予以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交易日予以贖回。
11. 在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之間的轉換(「轉換基金」)
11.1. 在參與法人不時訂明及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參與人可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指定於某一特定交易日(「指定交易日」)把其供款帳戶內的單位由本基金轉換至另一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參與人亦可於指定交易日後向管理公司提交一份基金轉換表格,更改其供款的投資至一個或多個由管理公司管理的新基金。參與人必須於指定交易日最少14個營業日(或管理公司規定的較短的通知時期)但不多於1個月前把該基金轉換表格提交予管理公司。
11.2. 有關轉換將會於指定交易日辦理,從當時的基金中贖回單位,把贖回的金額投資於參與人指定的新基金。參與人提出基金轉換指示毋須繳付任何費用 (除了賣出差價及買入差價)。管理公司現時無意限制參與人於每一財政年度內轉換基金的次數。
11.3. 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是根據下列算式計算:
N= | (K x L) |
M |
N——指新基金的發行單位數目(下調至小數點後四個位);
L——現有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贖回價;
K——因轉換基金而於現有基金內贖回單位的數目;
M——指新基金於指定交易日的每單位發售價,條件是如新基金的交易日並非同為指定交易日,則M為適用於緊隨指定交易日後首個交易日的新基金的每單位發售價。
11.4. 儘管上述所言,管理公司可以接納參與人透過指定的電話系統、指定的電子通訊方式或管理公司不時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法作出轉換指示。若管理公司於每個交易日下午4:00時前接獲、確認及接納轉換指示,該轉換指示的交易會於該交易日進行。否則,除非有任何未決事項,該轉換指示的交易將於下一個交易日進行。轉換基金的次數將不受限制,而所有轉換要求將獲免費處理。
12.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2.1. 管理公司可於考慮到參與人的利益後,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宣布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及交易:
(a)本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基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因出現一些情形,引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代表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合理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適用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2.2. 第12.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或交易,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出現以下情況的日子隨後之首個營業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1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3.1. 作為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行政費用、收費或其他開支。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而其最高報酬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2. 作為受寄服務的報酬,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行政費用或收費。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而其最高報酬為每次交易為美金90元及本基金的資產淨值的每年0.12%,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3.3.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現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4.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4.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4.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4.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
15. 本管理規章的更改
15.1 在第15.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5.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i)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ii)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 結束本基金
16.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決定結束本基金。
16.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發出至少一(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就集體加入的參與人而言,管理公司可經有關參與法人向他們作出有關通知。
16.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16.3.1. 按各參與法人或集體加入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6.3.2. 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6.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17.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7.1. 本基金必須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18. 資料的提供
18.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向該部門提供關於本基金及/或參與人及/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及/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實際上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毋須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因有關遵從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
19. 仲裁
19.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業及私人退休基金自願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20. 管轄法律
20.1. 本管理規章和參與協議應受澳門法律管轄。
20.2.在第19條的規限下,澳門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給予判決。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花旗銀行廣場花旗銀行大廈50樓。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6/2009。
(一)宗旨
1.(維持不變)。
2.(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新埗頭街7號C地下。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três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澳門同心勞務業管理協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catorze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nove:
簽署人聲明:
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舉行之澳門同心勞務業管理協會會員大會中,通過決議,在章程中加入第十三條。
透過本文書,正式及在章程中加入第十三條,條款如下:
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onz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nov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本年度一般風險備用金應為澳門幣9,442,074元其中澳門幣8,309,025元在其他儲備項目內。同時由於花旗銀行採用(澳門財務報告準則)編制本年度財務報表和計算提貸款減值準備,有關減值準備可能低於澳門金融管理局第18/93號通告中所規定的一般風險備用金的最低水平。因此銀行會撥出一筆相等於該最低水平備用金與減值準備差異的金額(已考慮為遞延稅項澳門幣1,133,049元)作為監管儲備。該增撥備用金在帳項概要內的損益計算表列示為「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增撥的備用金」,並在相關審計年度財務報表內的收益報表中,以「除稅後溢利」與「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計算的年度業績」之間的調整項目列示。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John Choi | Betty Chan |
在全球金融風暴影響下,2008年對本澳金融業是艱辛的一年。由於本行整體業務專注於財富管理方面,故此亦協助客户加强投資的風險管理,另企業業務的發展同樣錄得穩定的增長。因此2008年的業務錄得預期理想的表現。
在2008年度本行獲得的業績,承蒙社會各界支持,經理部及各部門員工之忠誠服務,本人代表管理層表示衷心感謝。
展望2009年,本行一如過往積極穩固基礎客戶和增加業務項目,從而提供多元化、嶄新及優質的銀行服務。
徐贊焜
花旗銀行
澳門分行服務經理
致 花旗銀行澳門分行管理層
(於美國註冊成立的一家商業銀行之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花旗銀行澳門分行二零零八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注。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花旗銀行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於澳門
2008年是澳門國際機場充滿挑戰的一年,澳門航空業受到一連串不利因素的沖擊,各項航空指標均自2007年的高峰期下滑。不利因素包括持續至第三季的高通脹、不穩定原油價格、中轉市場旅客大幅減少、及中國內地某些城市於年中受天災影響等。再加上年底泰國政治動盪及美國次按危機觸發的全球性金融海嘯,對民航業產生更壞及深遠的影響,嚴重地打擊了全球經濟及航空交通需求,影響持續至今。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錄得總收入負增長,與去年度比較微跌2.7%。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採取開拓多元化航線網路及客源發展策略來抵禦兩岸直航帶來的沖擊。而事實證明,自澳門國際機場2004年起引進低成本航空後,已成功創造出新的巿場需求。憑著我們多年來的努力,引入了不同類型的航空公司,促使在機場的航空收入結構中,以澳門為目的地的旅客比率有顯著增長,彌補了部分現時因轉機旅客流失而減少的收入。另外,因應我們積極進取的巿場策略以及對航空公司提供具前瞻性的優惠刺激方案,去年已有三家新的海外航空公司於澳門國際機場開飛,當中包括捷星航空、曼谷航空及菲律賓航空。直至2008年底,共有十五間航空公司於澳門國際機場營運,提供的定期航空服務,遍及國內以及其他國際主要城巿共二十四個航點。
自2008年7月實施兩岸直航起,澳門國際機場的飛機起降架次及客運量開始錄得負增長。直至去年底,總飛機起降數目達49,764架次,比2007年下降了6.8%,而處理客運量達5,097,802人次,比2007年下降了7.3%。由於激烈競爭及製成品需求下降,貨運吞吐量持續2007年下降趨勢,2008年總航空處理貨運吞吐量達100,767噸,比2007年下降了44.3%。
澳門國際機場已營運超過十三年,為確保機場營運的安全、效率、效益,以及為旅客和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及舒適的環境,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不斷地更新及完善機場的基建設施和設備。2008年,我司為機場完成了多項改善及更新工程,包括對候機樓內更換空調、擴大及改善了部分衛生間、加強入境大廳的燈光、進行了更換航班信息顯示屏,和機場消防滅火及救生設備、以及通訊導航監察系統的更新或升級也正在進行當中。此外,在加強機場運力方面,去年我司完成了購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興建的新貨運大樓及南停機坪擴展工程兩個基建項目。為確保澳門國際機場的專業管理及安全水平,我司邀請了專家制訂“澳門國際機場營運管理評核報告”及“澳門國際機場安全及保安管理操作評估報告”。
財務狀況方面,2008年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總收入下降了2.7%,共澳門幣六億零壹佰玖拾萬圓,扣除財務及折舊費用前之營運利潤為澳門幣貳億零貳佰壹拾萬圓,比2007年下降了18.1%,主要由於機場收入減少及營運開支增加引致。此外,由於以澳門為目的地的旅客增長為免稅商店增加了客源,以及機場廣告收入的增多,從而增加機場的非航空收入,彌補了大部份因中轉或轉機旅客減少所帶來的損失。扣除財務支出,以及因投入更多基建設施及購買政府的建設項目而產生較高的折舊支出後,公司淨虧損擴大至澳門幣捌仟零貳拾萬,比2007年增加81.6%。
面對經濟下滑及航空業的變化,預計2009年的航空交通需求將持續2008年的下降趨勢。我們為生存仍需積極尋求新的商機及開拓新巿場,同時繼續以“安全、效率、效益”作為我司的核心價值。在股東們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支持下,我們將積極尋求發展商機,採取適度調節及創新的戰略計劃,與澳門的旅遊業同步發展。同時,我們會履行社會責任,配合本地經濟發展,提供優質的航空交通運輸服務。我們將繼續發揮連繫澳門與世界的橋樑角色,作為擴展中葡航空業界交流的平台。
未來充滿著機遇與挑戰,在所有機場營運商、航空公司,以及各政府部門的支持下,我們有足夠信心能克服時艱。透過制定發展戰略、專業管理團隊、良好成本控制、資訊科技應用,以及適度提高機場基建設施以實行安全、高效營運方法,並整合“文化機場”與“綠色機場”的概念,定能確保澳門國際機場的可持續發展。
二零零九年三月於澳門
董事局主席
鄧軍博士
各位股東:
監事會根據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之公司章程第27條規定及賦予的權力,與董事局一直保持著緊密的聯繫,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
本監事會已分析及審閱董事局所提交之2008年度業務報告書,以及經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查核認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帳目文件。
經本監事會審查後認為董事局的業務報告書和財務報表均能清楚說明本公司在過去一年的經營狀況及正確反映出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有鑑於此,本監事會建議通過:
1. 2008年度會計帳目。
2. 董事局所提交的2008年度業務報告書。
澳門,2009年3月
監事會
劉國彬先生
狄連龍先生
蘇樹輝先生
致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注。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 |
二零零八年董事會報告書 |
致:列位股東
2008年上半年,市況興旺,但因本地區人力資源持續短缺,導致人事成本非常規升幅。至下半年,在內地居民港澳“自由行”政策調整和受全球金融海嘯、經濟下滑的影響,載客量較2007年同期下跌。惟,巴士票價經過10年凍結後終獲得政府批准於12月份調整,使公司未來的經營條件得以有所改善。公司亦簽定了為期兩年,至2010年10月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合同》,“批給合同”條文亦設定了批給滿一年後的檢討機制,容許“批給合同”雙方就合同內條件進行修訂。
因人力資源短缺,員工薪酬福利不斷飆漲,於2008年,前線員工的薪酬成本比07年增幅高達14%,其中巴士司機的人均年收入達18.5萬,比2007年增加逾2萬元。
巴士司機的短缺導致提升客運能力受到局限。為此,公司於2008年投資購置30台大型巴士,用以取代小容量巴士來提升載客能力。由2006年至2008年三年內,公司已共購買101台大容量巴士,亦導致本年的折舊費用比上年增長了9.4%。
受市場油價高居不下影響及採用大型巴士車種的因素,燃油費用支出同比增長10.4%。
2008年公司收益雖錄得6.6%的增幅,但在人事費用、燃油費用和車輛折舊費用的大幅增加拖累下,最終虧損澳門幣1,198.66萬元。
嚴格高效的城市交通管理系統和完善的基礎配套設施,決定了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水平。一個優良有效的城市公交系統需在政府政策主導,市民的諒解和支持,高效有序地應用社會有限資源才可建立起來。政府計劃於2009年6月進行巴士服務的公開競投,公司期望能早日通過公交服務及營運體制的改革,由政府主導、協調各方,科學地解決制約當前公共交通服務良好發展的癥結問題。
公司各部門以ISO「持續改善」的精神優化管理工作,已連續五年取得“零不符合項”的好成績成功通過年審。2009年公司管理層及全體員工將上下一心,以積極進取的精神面對困難,繼續努力做好公交服務,為公司在未來市場競爭中營造更多的優勢和條件。
董事局主席 廖澤雲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致:列位股東
本監事會按照本公司憲章規定 ,現向各股東提交對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年度財務報告之意見。
本監事會對本公司的業務發展與董事局進行緊密的商討,並對董事局所提交的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的文件作審慎監察。
本監事會認為董事會提交的財務報告真實及公平地反映本公司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政狀況及截至該日止之年度業績。
監事會主席 崔世昌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致:公司全體股東
本核數師已根據澳門核數準則審核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帳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帳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核數師 正風(澳門)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主席 | 董事總經理 | 會計主任 |
廖澤雲 | 陳曉陽 | 傅革 |
二零零八年度業務概況
於二零零八年度,氹仔污水處理廠共處理了9,712,857立方米的污水,並經由焚化爐處理及焚化了744噸的乾污泥。
營業結果
二零零八年度之盈利為澳門幣909,223.00。
後語
經營者特別感謝澳門政府有關部門、公司員工、各商業銀行、金融機構及其物料和勞務供應商等持續的支持及協助。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致澳門水務工程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水務工程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水務工程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五日,於澳門
二零零八年度業務概況
二零零八年度,本公司共處理294,204噸之固體廢物,相等於平均每日804噸;此處理量雖然比二零零七年只躍升了3.3%。一些往年產生之廢物: 一般為工業和商業廢物都不能送往焚化爐厰處理,雖有待澳門垃圾焚化中心之擴建工程在二零零八年九月份完成後才可處理。
同期,送往堆填區之鎔渣為52,081噸及灰8,223噸。
二零零八年度之電力總輸出為60.9GWh;相等於每噸垃圾生產電力207KWh及蒸氣9.85噸/MWh。鑑於鍋爐和渦輪機擴展項目工程必需的測試活動,限制了3個月的表現處理效率,至相比2007年出現明顯的減少。渦輪發電機組合——包括原第一組及新設之第二組——兩組渦輪發電機使用率分別為98.6%和99.2%。
根據另一合約;本公司將繼續向澳門政府提供有關於澳門垃圾焚化中心之擴建、升格及翻新項目的工程協助。二零零八年度之主要擴建工程項目包括完成多項技術支援和土建工程,因某些原因;公共電力分站及第二渦輪發電機組之允許滿載測試將於二零零九年繼續完成。其中完成分站通用性連接及第二渦輪發電機組允許滿載測試,於二零零九進行得相當理想。
基於澳門垃圾焚化爐厰已達到其實際最高處理容量,因此日常系統性之防護保養均集中於維持所有三條廢物處理生產線於最佳之運作狀況。至於渦輪發電機方面;因某部份組件在過去的檢查中出現明顯的問題,所以渦輪機在三月份之年度大修中已進行了開缸檢查,以裝設新設計之抽氣閥門組件,取代在過去檢查中出現明顯問題的組件。
本公司繼續成功通過每半年定期審核之ISO 9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 ISO 14000環境管理系統及OHSAS 18000職業安全及健康系統認證。
二零零九年展望
本公司在二零零九年度及以後之主要發展;將會是繼續向澳門政府提供協助以開展澳門垃圾焚化中心之擴建、升格及翻新項目。
此外,本公司將繼續推行一系列措施確保持續穩定、有效及具質量之環保工作,以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廣大市民之要求。
營業結果
二零零八年度之盈利為澳門幣380,614。
後語
經營者特此感謝澳門特區政府有關部門、本地商界、各供應商及銀行等的支持、信任及協助。
澳門,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致澳門廢物處理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廢物處理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廢物處理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五日,於澳門
(根據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之公告)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二日於澳門
此財務報表反映了特許經營之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於2008年度之經營情況,本公司於十三年來一直營運澳門半島污水處理處,及連續第四年對澳門國際機場之污水處理站提供營運服務。
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一直以高效率的管理,營運及維護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與澳門國際機場之污水處理站,並在合理情況下全力維持澳門特區政府所制訂之環境保護方面的政策。而較早前投資興建的一台放流水循環再用系統(Effluent water Re-use system)已於2008年正式完工,並同年於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投入運作。
我們將繼續與澳門政府緊密合作,確保澳門政府之設施能適時更新,以配合澳門地區以及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之持續發展。
最後,藉此機會感謝本公司全體員工、供應商與承包商付出之努力與貢獻,造就這成功的一年。
董事會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二日於澳門
致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本人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本人認為,上述的財務報表符合澳門《財務報告準則》,在所有重要方面真實和公允地反映了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經營結果和現金流量。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余廣靈
註冊核數師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二日,於澳門
澳門元 |
|
資產 | |
非流動資產 |
|
機器及設備 |
4,544,76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6,823,631 |
非流動資產總值 | 11,368,391 |
流動資產 |
|
應收賬款 |
23,732,691 |
預付費用及按金 |
8,003,451 |
現金及銀行存款 |
4,267,304 |
流動資產總值 | 36,003,446 |
資產總值 | 47,371,837 |
權益及負債 | |
權益 | |
股本 |
100,000 |
法定儲備 |
50,000 |
累積損益滾存 |
1,733,493 |
權益總值 | 1,883,493 |
負債 | |
流動負債 | |
應付關聯公司款項 |
27,771,057 |
預收收益 |
45,336 |
其他應付款項 |
17,671,951 |
流動負債總值 | 45,488,344 |
權益及負債總值 | 47,371,837 |
二零零八年營運情況
年內受燃油價格高企影響,消費物價颷升,以致營運成本大幅提高,再加上下半年經濟環境逆轉,旅客人數迅速下滑,導致船務公司錄得嚴重虧損。
二零零九年展望
為使整體客源更多元化、服務層面更廣,船務公司已在本年初推出「至尊噴射船Premier Jetfoil」之嶄新服務,以滿足高端客户的需要。在此嚴峻之經營環境下,我司會透過有效調配內部資源,致力提高營運效率及服務水平,並會繼續構思更多增值服務,期望載客量能逐漸回升,營運表現能得以改善。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致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報表,並於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政狀況,摘要財務報表應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何美華
註冊核數師
何美華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之公告)
澳門元 | |
資產 | |
非流動資產 | |
物業、機器及設備 |
6,974,299 |
未完成資產 |
719,590 |
非流動資產總值 | 7,693,889 |
流動資產 | |
應收關聯公司款項 |
8,248,655 |
應收賬款 |
6,853,604 |
預付費用及按金 |
1,075,162 |
現金及銀行存款 |
3,197,327 |
流動資產總值 | 19,374,748 |
資產總值 | 27,068,637 |
權益及負債 | |
權益 | |
股本 |
1,000,000 |
法定儲備 |
500,000 |
累積損益 |
8,336,409 |
權益總值 | 9,836,409 |
負債 | |
流動負債 | |
應付賬款 |
3,448,986 |
所得稅備用金 |
597,567 |
銀行借款 |
2,600,000 |
應付關聯公司款項 |
8,502,972 |
應付股東款項 |
2,082,703 |
流動負債總值 | 17,232,228 |
負債總值 | 17,232,228 |
權益及負債總值 | 27,068,637 |
董事會謹將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報告及公司帳目呈覽。
公司年中沒有改變業務,主要從事廣告服務。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業績載於隨附之年度帳目;年度純利為澳門幣3,776,380、年結日資本淨值為澳門幣9,836,409元。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九日承董事會命
常務董事 | 董事 |
Ashley James STEWART | Amber Jiaming Li |
致 德高(澳門)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德高(澳門)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報表,並於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摘要財務報表應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何美華
註冊核數師
何美華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九日
(依據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之公告)
董事會主席 | 區域會計經理 |
汪豪銘 | 吳榮棟 |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九日於澳門
本公司於二零零八年全年的業績持續改善,對此我們深感鼓舞。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能夠取得如此成績,全賴其過去一年致力為住宅及工商客戶提供優質服務所致。
我們深信,本公司定可繼續提供此等優質服務,改善環境、造福社群。我們謹此向本公司盡心盡力的員工和一直以來支持本公司的澳門優秀市民,致以深切謝意。
澳門,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
汪豪銘
米高金寶
曾志濤
雷名士
致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 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 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九日
董事局呈交予股東大會年報及經審核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賬目。有關賬目已於本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股東大會通過。
主要業務:
本公司持續專營賽馬活動,該運作乃根據與澳門政府簽訂的專營權合約之規定及條款運作。專營權合約始於一九七八年,並於期後被修訂,獲延續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該合約的條文須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作一次強制性修訂。
財務狀況: | 澳門元 |
(甲) 本期虧損 | $(69,790,510) |
累積虧損 | $(3,499,826,529) |
轉入下年度 | $(3,569,617,039) |
(乙) 股本 | $ 3,000,000,000 |
累積虧損 | $(3,569,617,039) |
股東權益 | $(569,617,039) |
(丙) 資產總額 | $ 329,561,391 |
負債總額 | $ 899,178,430 |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董事局主席 何鴻燊
致各股東:
遵照澳門法律的規定及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組織章程規定,監察委員會已綜合各成員之意見,提交二零零八年度管理經營下之報告、結算及賬目,現在由董事局向各股東呈交。
本會確定所述會計賬目一切屬實,並依據本公司之檔案及會計票據結算。
在一切運作正常下,本會建議:
1. 接受提交之報告、結算及賬目;及
2. 對董事局在二零零八年之英明領導下,投支持及感謝之一票。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日
(根據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之公告)
澳門幣 |
澳門幣 |
執行董事 | 執行委員會主席 | 行政總裁 |
梁安琪 | 吳志誠 | 李志文 |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本公司二零零八年度共賽狗210次,總投注額為八億九仟九佰三十九萬三仟八佰八十八元,對比二零零七年,增長96.1%。
二零零八年世界各國面對金融海嘯之衝擊,澳門作為21世紀之新都會,亦不能獨善其身。在過去一年,本公司充分發揮了『安危不二其志,險易不革其心』之團隊力量,令狗會投注額再創新高,盈利保持上升。本公司能夠有今日之成績,必須多謝廣大客戶及澳門特區政府之長期支持,以及全體員工之不斷努力。
儘管狗會去年錄得經營利潤澳門幣八仟一佰餘萬,連續第三年轉虧為盈,但本公司對可見將來仍不敢掉以輕心,未來將貫徹開源節流之長期方針、善用資源、加快優化各項設施及培育人才,發展狗會成為一所集休閒及娛樂設施於一身之綜合旅遊熱點,為歷史悠久之賽狗活動及澳門博彩旅遊業可持續性發展作出貢獻。
在金融海嘯下,狗會將繼續專注核心之賽狗娛樂業務,透過不同拓展計劃,為客戶提供更優質之服務、為員工創造更理想之工作環境、讓員工更能各展所長、為公司爭取更理想成績,真正締造出取諸社會、用諸社會之企業精神。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執行董事——梁安琪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之賬項乃按照澳門現行法例而編製。本會認為公司的賬目如實及公平地展示出在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的財務狀況及公司的營運結果。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2008年業績
受金融海嘯影響,澳門榮興彩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白鴿票本年度錄得營業額為2,355萬澳門元,比上年度縮減5.05%,毛利潤為580萬澳門元,比上年度減少3.47%。本年度總支出為894萬澳門元,比上年度增加6.05%。全年營業虧損為313萬澳門元;扣除其他收入139萬澳門元,全年總虧損為174萬澳門元,比上年度虧損額增加6.19倍。
營運報告
1. 公司現有三個投注站。雖然公司計劃增設有潛力的投注站,但由於兼顧到社會輿論反應而暫時擱置。
2. 現金售票系統已完成更新,於2008年7月份正式投入服務。新系統運作正常,售票速度明顯增加。公司並使用新的投注表格,印刷成本比以往節省20%。
未來展望
雖然需要面對經濟不景氣並須兼顧社會成本問題,公司管理團隊仍有信心改善業績。公司將繼續嚴控開支,並努力開拓新市場,希望在新年度擺脫虧損局面。
吳志誠
董事
2008 澳門幣(元) |
||
資產 | ||
非流動資產 | ||
不動產,廠場和設備 | 3,286,663 | |
流動資產 | ||
存貨 | 108,709 | |
應收帳款和其他應收款 | 183,678 | |
短期投資 | 9,068,027 | |
預付款 | 109,639 | |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 4,993,909 | |
流動資產合計 | 14,463,962 | |
資產總額 | 17,750,625 | |
權益和負債 | ||
資本和公積 | ||
資本 | 1,000,000 | |
累積損益 | (15,617,701) | |
權益總額 | (14,617,701) | |
負債 | ||
非流動負債 | ||
長期負債 | 22,282,502 | |
流動負債 | ||
應付帳款和其他應付款 | 10,085,824 | |
負債總額 | 32,368,326 | |
權益和負債總額 | 17,750,625 |
董事 | 會計主管 |
吳志誠 | 鍾建邦 |
致 榮興彩票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我們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榮興彩票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二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獨立核數報告。
我們認為,該財務報表摘要,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審核之財務報表的內容是一致的。
正風(澳門)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