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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842(2008)號決議的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
“(…) Resoluções (…) e n.º 1820 (2000)(…)”
應改為:
“(…) Resoluções (…) e n.º 1820 (2008)(…)”。
第5款原文為:
“(…) Resolução n.º 1765(2007)(…)”
應改為:
“(…) Resolução n.º 1826(2008)(…)”。
第11款原文為:
“(…)15 de Abril de 2008(…)”
應改為:
“(…)15 de Abril de 2009(…)”。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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