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五十五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登記面積23,66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友誼大馬路,其上建有956號至1110號樓宇,及外港新填海區A1/a1地段,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五星級酒店與相關之體育及消閒綜合體建築物的土地的批給。
二、批出土地的租賃期由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計續期十年。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Excelsior — Hotéis e Investimentos, Limitada。
鑒於:
一、“Excelsior — Hotéis e Investimentos, Limitada”,總辦事處設於澳門葡京路,無門牌號碼,葡京酒店9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4冊第91頁第1336 SO號,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友誼大馬路956號至1110號及外港新填海區A1/a1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51冊第55頁第21546號及以其名義登錄於F14冊第44頁第20638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二、上述權利由載於財政局197冊第70頁的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日公證契約規範,並經載於該局245冊第1頁的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公證契約、248冊第123頁的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公證契約及262冊第140頁的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五日公證契約以及公佈於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87/SATOP/96號批示作出修改。
三、由上述第87/SATOP/96號批示規範的修改批給合同之標的土地的面積為25,041平方米,而在第21546號登錄所顯示的登記面積則為23,662平方米。
四、出現此差異乃由於不正確地把在上述合同附件之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發出的第3818/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D”標示的地塊納入合同之批給標的內,而該幅面積1,379平方米的地塊已透過公佈於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55/SATOP/96號批示所規範的合同被移轉予“Centro de Comércio Mundial — Macau, S.A.R.L.”。
五、有關批給之標的土地僅相當於在上述第3818/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C”標示的地塊。
六、面積8,486平方米的“C”地塊,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一幢十七層高,命名為“文華東方酒店”的五星級酒店,而面積15,176平方米的“A”地塊,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一幢體育及消閒綜合體建築物,以補充上述酒店的設施。
七、承批人透過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及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一日遞交的申請書,請求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1546號的房地產的租賃批給期限,由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計續期十年。
八、經分析有關建於“C”及“A”地塊上的各建築物的工程計劃及相關之技術資料表後,土地工務運輸局發現實際建於“A”地塊上之建築物的建築面積與第87/SATOP/96號批示所規範的合同中規定的建築面積存在很大差異,因此,僅計算了因“C”地塊的批給期限獲續期所須繳付的特別稅捐金額及認為需對合同中有關“A”地塊的利用之部分作出修改。
九、基於此,承批人透過於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六日及八月二十六日向行政長官 閣下遞交的申請書,請求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局部修改有關批給合同,並以從商業角度考慮需具較大靈活性為由,刪除 “文華東方”酒店名稱的任何提述,而此已獲旅遊局發出贊同意見。
十、於組成案卷後,由於有關“C”地塊的稅捐已被繳付,土地工務運輸局訂定了因有關“A”地塊的批給期限獲續期所須繳付的特別稅捐金額及制定了修改批給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承批人透過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
十一、是次修改批給無須支付附加溢價金,由於根據已核准之工程計劃,因所建築之面積而衍生的溢價金金額低於第87/SATOP/96號批示所規範的合同中規定之面積而衍生的經調整後金額。
十二、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九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十三、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於二零零九年三月六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四、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日遞交由Ho Chiu Fung Daisy,又名Daisy Ho,居住於Hong Kong,8 Shouson Hill Road West及John Raymond Witt,居住於Hong Kong,1st floor,10 Tung Shan Terrace,以“Excelsior — Hotéis e Investimentos, Limitada”的A組及B組的經理身分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作出該行為的足夠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Carlos Duque Simões核實。
十五、合同第二條所述因該批給期限獲續期而應付之特別稅捐,已透過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發出之第2009-06-900839-3號不定期收入憑單,於同一日期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入編號25905),其副本已存檔於土地委員會的案卷內。
第一條
1.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面積25,041(貳萬伍仟零肆拾壹)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友誼大馬路,其上建有956號至1110號樓宇,及外港新填海區,A1/a1地段,由載於財政局197冊第70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日公證契約規範,並經載於該局245冊第1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公證契約、248冊第123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公證契約、262冊第140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五日公證契約及由公佈於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87/SATOP/96號批示作出修改,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51冊第55頁第21546號,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F14冊第44頁第20638號,在上述批示附件之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發出的第3818/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C”及“D”標示的土地的批給。鑒於透過公佈於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55/SATOP/96號批示,已批准分別把在該批示附件之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四日發出的第287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2”、“B”及“B1”標示,面積242(貳佰肆拾貳)平方米及1,137(壹仟壹佰 叁拾柒)平方米的地塊歸還甲方及有償轉讓予“Centro de Comércio Mundial — Macau, S.A.R.L.”,並認為需按照已核准的土地利用計劃調整建築面積,以及進行為甲方所接納之 删除第87/SATOP/96號批示第三條款所指的酒店名稱。
2. 基於上款所述:
1)由公佈於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87/SATOP/96號批示規範的合同標的之土地,在附於上述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發出的第3818/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C”標示,根據物業登記局第21546號標示,面積調整為23,662(貳萬 叁仟陸佰陸拾貳)平方米;
2)由上項所指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三條款及第四條款的內容更改如下: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發出的第3818/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C”標示,面積8,486(捌仟肆佰捌拾陸)平方米的地塊,用作保留其上建有一幢17(拾柒)層高,建築面積50,802(伍萬零捌佰零貳)平方米的五星級酒店。
2. 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面積15,176(壹萬伍仟壹佰柒拾陸)平方米的地塊,用作保留其上建有一幢體育及消閒之綜合體建築物,以補充上款所指酒店的現有設施,其用途分配如下:
a)五星級酒店:建築面積1,369平方米;
b)設施(體育及消閒):建築面積4,190平方米;
c)露天停車場:建築面積841平方米;
d)室外範圍:12,137平方米。
第四條款——租金
1. 乙方每年須為“A”及“C”地塊繳付的租金為$ 213,165.00(澳門幣貳拾壹萬叁仟壹佰陸拾伍元整)及$ 762,030.00(澳門幣柒拾陸萬貳仟零 叁拾元整),當中按如下各用途的建築面積及相關之租金單價計算:
“A”地塊:
a)五星級酒店:1,369平方米x$ 15.00/平方米 | $ 20,535.00; |
b)設施(體育及消閒):4,190平方米x$ 15.00/平方米 | $ 62,850.00; |
c)露天停車場:841平方米x$ 10.00/平方米 | $ 8,410.00; |
d)室外範圍:12,137平方米x$ 10.00/平方米 | $ 121,370.00; |
“C”地塊:
五星級酒店:50,802平方米x$ 15.00/平方米 | $ 762,030.00。 |
2. 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但不妨礙在本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二條
在不妨礙因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發出的第3818/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C”標示的地塊的租賃批給期限,由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計續期10(拾)年而須繳付金額$ 7,620,300.00(澳門幣柒佰陸拾貳萬零叁佰元整)的特別稅捐的情況下,當乙方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納本合同的條件時,還須根據八月二日第219/93/M號訓令的規定,因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的地塊的租賃批給期限,由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計續期10(拾)年而繳付金額$ 2,131,650.00(澳門幣貳佰壹拾叁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整)的特別稅捐。
第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議的法院。
第四條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一、民政總署,為公法人,持有兩幅以長期租借制度及無償方式批予前澳門市政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若憲馬路及加思欄馬路,面積分別為23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22平方米,及18平方米,並以其名義登錄於F8冊第8頁背頁第7018號和G27冊第132頁背頁第33873號的地塊的利用權。
地塊的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F8冊第8頁第7017號和F8冊第29頁背頁第7125號。
二、上述地塊分別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4冊第29頁背頁第20318號和B44冊第119頁第20429號,並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一日發出的第6744/2009號地籍圖及二零零九年三月九日發出的第1383/1989號地籍圖中已定界。
三、民政總署根據其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第六十五次會議作出的決議,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透過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的聲明書,通知放棄上述以長期租借制度及無償方式批出的有關地塊的批給。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民政總署聲明放棄兩幅以長期租借制度及無償方式批出,位於澳門半島,鄰近若憲馬路及加思欄馬路,修正後之面積為22平方米及18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一日發出的第6744/2009號地籍圖及二零零九年三月九日發出的第1383/1989號地籍圖中已定界,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4冊第29頁背頁第20318號和B44冊第119頁第20429號的地塊的批給。
二、鑒於上款所述的放棄,將該兩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價值分別為$ 22,000.00(澳門幣貳萬貳仟元整)及$ 18,000.00(澳門幣壹萬捌仟元整)的地塊,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私產。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