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71/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蔡繼有樓加建工程之協調、監督及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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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