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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因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七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第201/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中文及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洪記裝修公司……”

現應為:“……洪記裝修……”。

二零零九年五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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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五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