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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0/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振東,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東省人民政府建設廳簽訂關於共同開展“澳門城市規劃編制體系研究”的合作協議書。

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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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五月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