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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Diana Loureiro……”
應改為:“……Diana Maria Vital Costa……”。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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