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16/2009

刊登日期:

2009.4.22

版數:

4029

  • 第10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相關法規 :
  • 第10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0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簡家聰”

    應改為:“簡家驄”。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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