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16/2009
刊登日期:
2009.4.22
版數:
4029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簡家聰”
應改為:“簡家驄”。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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