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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永基中東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奧林匹克綜合體多層停車場辦公室設置演示室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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