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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854(2008)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利比里亞和西非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欣見利比里亞政府在國際社會支持下,自2006年1月以來在重建利比里亞以造福全體利比里亞人方面持續取得進展,
回顧安理會決定不延長第1521(2003)號決議第10段對原產於利比里亞的圓木和木材製品規定的措施,強調利比里亞必須在木材部門繼續取得進展,有效實施並強制執行2006年10月5日經簽署成為法律的《國家林業改革法》,包括解決土地產權和土地保有權問題,養護和保護生物多樣性,以及訂立商業森林作業合同授予過程,
回顧安理會決定終止第1521(2003)號決議第6段中關於鑽石的各項措施,歡迎利比里亞政府參加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注意到利比里亞實施了必要的內部管制並落實了金伯利進程的其他要求,籲請利比里亞政府繼續認真努力,確保這些管制切實有效,
回顧2007年6月25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7/22),其中確認《採掘業透明度倡議》等旨在提高收入透明度的各項自願倡議的作用,注意到大會關於加強行業透明度的第62/274號決議,支持利比里亞決定除其他外參加《採掘業透明度倡議》和其他關於採掘業透明度的倡議,並鼓勵利比里亞在執行《採掘業透明度倡議》工作計劃方面繼續取得進展,以提高收入透明度,
強調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在加強利比里亞全境安全以及幫助政府在全國,尤其是在鑽石、木材和其他自然資源產區及邊界地區行使權力方面,繼續起著重要作用,
注意到聯合國利比里亞問題專家小組2008年12月16日的報告(S/2008/785),包括其中關於鑽石、木材、定向制裁及軍火與安全問題的內容,
審視了第1521(2003)號決議第2和第4段以及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定措施,以及在滿足第1521(2003)號決議第5段所列條件方面取得的進展,並斷定所取得的進展未足以滿足這些條件,
強調安理會決心支持利比里亞政府努力滿足這些條件,並鼓勵捐助方也這樣做,
敦促所有各方支持利比里亞政府確定並採取措施,確保在滿足第1521(2003)號決議第5段所列條件方面取得進展,
認定儘管利比里亞已經取得重大進展,但當地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根據安理會對在滿足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所定措施的條件方面迄今取得的進展作出的評估:
(a)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將第1521(2003)號決議第2段所定的、經第1683(2006)號決議第1和第2段及第1731(2006)號決議第1(b)段修訂的關於軍火的措施以及第1521(2003)號決議第4段所定的關於旅行的措施,再延長12個月;
(b)會員國在交付根據第1521(2003)號決議第2(e)或第2(f)段、第1683(2006)號決議第2段或第1731(2006)號決議第1(b)段供應的所有軍火和有關物資後,須立即通知第1521(2003)號決議第21段所設委員會;
(c)在利比里亞政府向安理會報告已滿足第1521(2003)號決議所列的終止有關措施的條件並向安理會提供信息說明據以作出此種評估的理由後,應利比里亞政府的要求審視上述任何措施;
2. 回顧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定措施仍然生效,關切地注意到專家小組關於這方面缺乏進展的結論,並籲請利比里亞政府繼續盡一切必要努力履行其義務;
3. 重申安理會打算至少每年一次審視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定措施,指示委員會與相關指認國協調並在專家小組協助下,視需要更新公開備查的列入禁止旅行和凍結資產名單的理由以及委員會特別是關於列名和除名程序的準則;
4. 決定將根據第1819(2008)號決議第1段任命的現任專家小組的任期再延長至2009年12月20日,以執行下列任務:
(a)前往利比里亞和鄰國執行兩次後續評估任務,以便進行調查並編寫一份中期報告和一份最後報告,說明第1521(2003)號決議所定的、經上文第1段延長的措施的執行情況和任何違反這些措施的情況,其中包括與委員會指認的第1521(2003)號決議第4(a)段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述個人相關的任何信息,並包括非法軍火貿易的各種資金來源,例如來自自然資源的資金;
(b)評估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定措施的影響和實效,尤其是對前總統查爾斯•泰勒名下資產的影響和實效;
(c)評估利比里亞國會2006年9月19日通過的、經約翰遜•瑟里夫總統2006年10月5日簽署後成為法律的林業立法的執行情況;
(d)評估利比里亞政府遵守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的情況,並協同金伯利進程評估遵守情況;
(e)至遲在2009年6月1日和2009年12月20日,就本段列舉的所有問題,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分別提出一份中期報告和一份最後報告,並在這兩個日期之前酌情非正式地向委員會通報最新情況,特別是2006年6月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第10段所定措施以來在木材部門取得的進展以及2007年4月解除第1521(2003)號決議第6段所定措施以來在鑽石部門取得的進展;
(f)與其他相關專家組,尤其是第1842(2008)號決議第10段重新組建的科特迪瓦問題專家組合作,以及與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積極合作;
(g)確定可在哪些領域加強該區域各國的能力並就此提出建議,以利於執行第1521(2003)號決議第4段和第1532(2004)號決議第1段所定措施;
(h)協助委員會更新公開備查的列入禁止旅行和凍結資產名單的理由;
5. 請秘書長重新任命專家小組現任成員,並作出必要財政和安保安排,支持專家小組的工作;
6. 籲請所有國家和利比里亞政府在專家小組任務所涉各個方面,與專家小組通力合作;
7. 鼓勵利比里亞政府繼續執行2008年金伯利進程審查小組的建議,加強對鑽石開採和出口的內部管制;
8. 鼓勵金伯利進程繼續與專家小組合作,並就利比里亞實施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的發展提出報告;
9.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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