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3/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5/2009

刊登日期:

2009.4.15

版數:

3804

  • 因工作需要,免除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一名成員的職務。
相關法規 :
  • 第13/2007號行政命令 - 將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所指的行政長官在有關施政領域及部門和實體方面的執行權限,以及其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執行權限授予該司司長。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以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因工作需要,免除葉浩柏擔任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四月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14/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5/2009

    刊登日期:

    2009.4.15

    版數:

    3805-3811

    • 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向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批出一幅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城),鄰近蓮花路的土地,用作興建一所電力分站。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及續後數條和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的規定,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向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批出一幅面積4,169平方米,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城),鄰近蓮花路的土地,用作興建一所電力分站。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九年四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8300.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45/2005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鑒於:

    一、總辦事處設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2冊第112頁背頁第590號的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五年八月十六日向行政長官遞交申請書,重申有意獲批給一幅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所申請,位於路 氹填海區(路氹城)東面,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澳門蛋)北面,面積2,810平方米的土地,以興建一所電力分站。

    二、提出有關申請是基於需要一幅較大面積的土地用作興建一所110KV/66KV/11KV的電力分站,以便將現時的66KV網絡分成三組及設置一個功率水平達110KV的網絡及為滿足未來數年在路 氹城進行與博彩業有關的大型基建耗電量的增長。

    三、有關利用的申請及研究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及建設發展辦公室的贊同意見,該辦公室建議將一幅位於有關建築物後面,面積1,214平方米,將從填海取得並包括在土地的批給面積內的地塊,作為申請公司專用的服務道路,目的是確保通道暢通和安全。

    四、因此,該未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的批給標的之土地轉為由兩幅總面積為4,130平方米的地塊所組成。

    五、在組成案卷後,制定了批給合同擬本,該擬本的條件已獲申請公司接納。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四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批給合同的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由 José Manuel Vaz Marcelino,葡萄牙Setúbal出生,已婚,居於澳門羅飛勒前地16號湖景花園9字樓A,及Daniel Jean René Bettembourg,法國Moyeuvre-Grande出生,居於氹仔西北馬路海逸庭園第二座8字樓D,兩人以執行委員會成員的身分代表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八日提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該等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Frederico Rato核實。

    九、合同第九條款規定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發出的第12/2006號不定期收入憑單,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七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入編號16298),其副本已存檔於有關案卷內。

    十、然而,由於對路氹城計劃內既定的地段劃分已作出調整,有需要更改土地的位置,因此有關案卷不能在第八點所述的接納後,繼續進行往後的程序。

    十一、根據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發出的第6114/2003號地籍圖,雖然維持原有的地形,但土地的面積改為4,169平方米並以字母“A”及“B”定界及標示。

    十二、因此,在申請公司同意土地的新位置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對合同擬本作出所需的修改,尤其是關於調整租金及溢價金,而有關案卷亦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發出贊同意見。

    十三、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四、已將新批給合同的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由João Carlos Travassos da Costa,已婚,葡國籍,居於氹仔東北馬路279號聚龍明珠第一座榮苑8樓B及Jorge Manuel Sécio Vieira,已婚,葡籍,居於澳門友誼大馬路成和閣10樓A,以執行委員會成員身份,代表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Frederico Rato核實。

    十五、由於增加了土地的面積,溢價金將調整為$36,208.00(叁萬陸仟貳佰零捌元整),而該款項已透過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2009-77-900045-6號不定期收入憑單,於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入編號 10733),其副本已存檔於有關案卷內。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給乙方一幅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城),鄰近蓮花路,面積4,169(肆仟壹佰陸拾玖)平方米,價值為$1,480,862.00(澳門幣壹佰肆拾捌萬零捌佰陸拾貳元整),在物業登記局沒有標示,以字母“A”及“B”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發出並為本合同組成部分的第6114/2003號地籍圖中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發出的第6114/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面積2,984(貳仟玖佰捌拾肆)平方米的地塊,用作興建一所電力分站。

    2. 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面積1,185(壹仟壹佰捌拾伍)平方米的地塊,屬非建築區域,用作乙方專用的服務道路。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每年須繳付的租金為$75,042.00(澳門幣柒萬伍仟零肆拾貳元整),相當於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為$18.00(澳門幣拾捌元整)。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第一期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24(貳拾肆)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3. 在遞交有關工程圖則後,訂定第二期土地利用的期限。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發出的第6114/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的土地,並移走其上可能存在的所有建築物及物料;

    2)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的地塊內建造一服務道路。

    第七條款——土地上的剩餘物料

    1.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須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3. 倘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除必須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所訂定的賠償外,並將科以下列罰款:

    1)首次違反:$20,000.00至$50,000.00;
    2)第二次違反:$51,000.00至$100,000.00;
    3)第三次違反:$101,000.00至$200,000.00;
    4)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二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九條款——合同溢價金

    當乙方接納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1,480,862.00(澳門幣壹佰肆拾捌萬零捌佰陸拾貳元整)。

    第十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保證金$75,042.00(澳門幣柒萬伍仟零肆拾貳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本條款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將在遞交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一條款——轉讓

    由於批給的特殊性質,其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

    第十二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三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八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該幅無帶任何負擔及已騰空的土地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四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規定的義務;
    4)違反第十一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