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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以及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置地廣場大廈的五星豪華級「置地廣場酒店」Hotel Landmark繼續被確定列為具有旅遊用途,受益人為“新澳門置地管理有限公司”。

二、旅遊用途的繼續給予,除符合從事酒店活動所需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以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的酒店業務課程成績及格的人士;

(二)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講正確的正式語文及英語的人員。

二零零九年四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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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友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建造圍網工程”合同。

二零零九年四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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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城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的附加合同。

二零零九年四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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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保安管理服務的附加合同。

二零零九年四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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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業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嘉模泳池設置鮮風系統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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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利明(澳門)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奧林匹克游泳館升降平台檢查維修工程合同。

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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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四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