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2/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09

刊登日期:

2009.4.8

版數:

372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海關關長,作為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車載移動式大體積封裝貨件檢查系統維修保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海關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超明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車載移動式大體積封裝貨件檢查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零九年四月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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