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四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銳榮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委任,由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獲委任人士的職務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3/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統計暨普查局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33/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代副局長楊名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代副局長程綺雲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梁鴻福,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偉成;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余玉蘭;
候補委員:首席行政文員黃潔慧。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