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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明藝建築設計顧問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轄下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的保安監察系統改善工程之圖則設計及承攬工程招標工作之招標技術文件編製及標書評審,以及工程監察及技術支援顧問服務合同。
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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