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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荷蘭王國政府分別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九年三月九日以換文方式相互通知對方已完成使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在澳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荷蘭王國關於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的協定》(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八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根據該協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協定自二零零九年五月一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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