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0/2009。
一、本會定名為“古風雅集(中國音樂藝術學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厚望街56號地下。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並按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有關適用法律推行會務;
二、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推廣本地中國音樂藝術文化,使之普及化,加強本澳中國音樂藝術愛好者的交流,提昇本澳中國音樂藝術的演奏及欣賞水平。
凡愛好中國音樂藝術,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成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之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享受本會所舉辦之文康、福利事業。
二、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
(3)維護本會利益。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作出破壞本會之聲譽的行為,得由本會理事會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員之身份。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組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及批核理事會的工作及財政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委員各一名,負責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並繕寫會議記錄;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通知會員,通知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經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的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最少三名,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其餘為理事;
二、理事會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處理會務。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
二、監事會可視乎需要定期召開會議。
本會之經費來自參加或舉辦活動所獲得的資助或收入,此外,本會得接受政府或其他機構撥款資助。
凡本章程未有規定的,補充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六 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9/2009。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中文名稱:“澳門華人基督教聯會” 。
葡文名稱:“União das Igrejas Cristão Chineses de Macau”。
英文名稱:“The Macau Chinese Christian Churches Union”。
第二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宗旨:
1. 聯繫基督教各宗派教會。
2.愛國、愛澳、愛教精神,服務社群。
3.推動廣傳福音及舉辦各項聯合活動。
4. 文字出版、印刷、分發。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100號宣道堂大樓A座二樓。經理事會議決,會址可以遷移。
第四條——本會之會員
1. 會員——(A)凡基督教會友歡迎加入本會,於填妥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B)凡由本會兩位會員推薦介紹並填妥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經理事會推薦並由會員大會通過,本會得聘請對貫徹本會宗旨貢獻之教牧同工成為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無投票權或被選權。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建議、監督及參與會務之權利;
3. 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一切會員之福利。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有關決議;
2. 為促進本會的目標而作出貢獻;
3. 繳交入會費及年費;
4.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八條——會員退會必須以書面提交理事會。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會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員大會成員;
3.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4. 審查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經認可核數師結算帳目。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或主席壹名,副會長或副主席三名,秘書壹名,每三年改選壹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會長或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提供政策,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並可參加理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可以由以下方式召集:
1. 會長或主席召集;
2. 理事會召集;
3. 由三分之二會員聯名召集;
4. 召集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方式通知會員,通知內容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該會議方視為有效,倘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通告指定之時間一小時後舉行,視之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均視為有效,決議取決於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有關修改本會章程需經理事會提案,且有出席者四分之三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之會務執行部門,理事會由七名至十三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壹名;財務兩名(司數、司庫各壹名)及常務理事二至八名,每三年改選壹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理事會通常每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 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2.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包括行政、財務、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3. 審理會員資格。
第十八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部門,監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監事三名,每三年改選壹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會每年最少開會一次,並向會員大會交代。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 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及財務狀況;
2.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3. 成員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監事會成員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贈、捐獻或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及規範轄下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二十三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提案,得按章程規定進行修改。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2/2009。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世界圓灰仙教慈善總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Beneficência Sai Kai Un Fui Sin Ka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Sai Kai Un Fui Sin Kao Charity Genera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社團,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工業街21號龍園飛龍閣22樓C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助富扶貧、熱愛國家、關心社會、服務群體、造福民眾,積極參與公益活動,嚴格遵守國家及特區法律,嚴禁一切違法活動,切實做到以“三利”(利國、利民、利己)、“三合”(合法、合情、合理)為主的原則拓展會務工作,聯系各地愛好養生、天文、地理、古文歷史及軍事謀略的人士,共同探討研究人的生命科學、國學以及諸子百家學說和宗教文化等智謀韜略處世哲學,以歷史及現代科學為論據,發揚本會學說,開發智力,科學養生。維護大眾權利及會員福利,舉辦各種國際性的慈善公益、養生保健、經貿論壇、旅游康樂、宗教文化及傳統文化等活動,為促進世界各地的經濟繁榮,創造和諧社會而盡心盡力努力奮斗。
第四條——本會在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內設:秘書處、各部門、各委員會、各聯絡處。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各部門、各委員會當中的主要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無記名投票選舉形式產生,並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決議,任期二年,並可連選連任。候選名單由主要創辦人與理事會及監事會共同制定。
第五條——會員大會由創辦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代表組成,設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和三名秘書。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及通過會章,制定會務方針,通過會務、財務報告,選舉正副主席及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等架構。
第六條——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日常的會務管理(社會、行政、財務、紀律管理)。由一名理事長、三名副理事長、三名秘書、二名財務及四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的成員永遠是單數,並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監事會負責查核本會帳目。設一名監事長,三名副監事長、二名秘書和五名監事,監事會的成員永遠是單數,並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團體會員派一名代表出席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進入領導架構。
第九條——本會可接受世界各地愛好圓灰學及中華傳統文化、易經文化、宗教文化等各種文化的人士及團體加入成為會員或團體會員。所有對本會感興趣的各界人士及團體只要接受本會章程,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會員或團體會員。
第十條——會員要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遵守章程的規定;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依期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三月份召開一次大會,或在特殊情況下由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要求,並提前十五天以書面方式通知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選出新一屆理事會成員,名單要報身份證明局備案。
第十二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定期召開一次,商討理事會工作。
第十三條——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入會基金、會費、補助及贊助,本會經費應該和其收入平衡。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應自覺嚴格遵守國家及特區法律,嚴禁一切違法活動,倘有觸犯此規則及本會章程者,無須經理事會處理,即作自動退會處置,其所做之一切違法活動,均由其個人承擔,與本會無關。倘本會會員有破壞本會聲譽的言行者,經理事會議決,開除會籍並公布于世。
第十六條——本會為執行以上第十五條的章程法則,監督所有會員的行為,維護本會的聲譽及會規,由監事會專門負責監督所有會員的行為、品德及其他機構的運作,維護本會的聲譽,執行本會的會規。
第十七條——本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四分三出席人數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4/2009。
第一條——會名、會址
澳門青少年兒童體育舞蹈協會,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as Danças Desportivas de Juventude e Crianç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DDJCM”,英文名稱為“Macau Juvenile & Children Dancespor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JCDA”,會址為澳門美副將大馬路5號翡翠園第二期1樓L座(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條——概念
本會為澳門國際標準舞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Para as Danças Internacionais de Sal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Ballroom Dancing General Association”屬下之附屬會,作為青少年兒童體育舞蹈的組成部分,本會同時也可作為其他總會之屬會會員,但必須由澳門國際標準舞總會批核。
第三條——宗旨
1. 致力推動、推廣、鼓勵所有對標準舞及拉丁舞(體育舞蹈)或其他舞蹈有興趣之青少年兒童,加強提高各運動員之技術認識及技巧培訓,並促進各青少年兒童參與本地或非本地之體育舞蹈交流活動及比賽盛事。
2. 配合及輔助澳門國際標準舞總會各項文化活動及體育舞蹈之社會發展。
3. 關注及維護青少年兒童會員的合法權益。
4.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
第四條——會員
會員分普通會員、青少年及兒童會員(年齡4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章,對各項舞蹈及體育舞蹈有興趣的,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享受本會舉辦活動之福利及參與各項培訓、比賽等活動權利。
3. 須按章繳納基金及年費。
4. 有提出批評或建議之權利。
5. 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6. 熱心推廣本會之交流活動,介紹新會員入會及協助會務發展。
7. 不遵守會章,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取消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六條——組織
一、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領導本會工作,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應屆理事會召開,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社員未足半數,得延期一週召開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作有效。
二、理事會:
1.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不少於三名成員,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一名及財政一名。
2. 第一屆理事會為創會會長委任,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3.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日常會務及提交工作報告。
4. 理事會領導層需不定期與澳門國際標準舞總會理事會領導層報告會務及舉行會議,澳門國際標準舞總會有權派遣成員列席本會任何與會務有關的會議,及參與其他舞蹈團體舉辦之活動,並給予意見。
三、監事會
1. 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監事長及監事兩名,總數為單數。
2. 第一屆由創會會長委任,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3. 監事會負責監督行政決策、會務運作、審核財務狀況。
第七條——經費來源
1. 入會基金及會費。
2. 由社會熱心捐獻、贊助、政府資助及任何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章程。
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1/2009。
O Clube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Clube de Karate-Do Goju-Ryu Ohshikai Kong Leong Dojo (Macau)», em inglês «Macao Goju-Ryu Karate-Do Ohshikai Club Kong Leong Dojo» e em chinês “澳門空手道剛柔流鷹志會罡良館”.
O Club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ua Seng Tou, n.º 447, Edifício Jardim Nova Taipa, Bloco 27, 5.º andar «G» – Taipa.
São fins do Clube:
a) Promover e desenvolver actividades de Karate-Do como arte de autodefesa e académico-desportiva no próprio Clube, em estabelecimentos de ensino escolar, departamentos públicos e empresas privadas;
b) Promover actividades desportivas, recreativas e culturais entre os sócios e seus familiares;
c) Desenvolver intercâmbio com outras agremiações congéneres da RAEM e estrangeiras sem quaisquer fins lucrativos;
d) Manter relações com a Associação de Karate-Do de Macau, nos assuntos relacionados com as regras de competição do WKF; e
e) Participar nos cursos de formação e seminário organizados pela Associação de Karate-Do de Macau.
Os membros do Clube classificam-se em membros honorários, membros ordinários e membros instrutores:
a) Os membros honorários são aqueles que, tendo prestado serviços relevantes ao Clube e se tornaram credores dessa distinção que lhes será conferida pela Direcção e serão isentos de pagamentos de jóias e quotas;
b) Os membros ordinários são todos aqueles que pagam a jóia e quota;
c) Os membros instrutores são aqueles que possuem o mínimo de 3.º Dan e estão isentos do pagamento de jóias e quotas e poderão estabelecer uma escola, uma academia ou um dojo de Karate-Do, em Macau ou fora deste, desde que autorizado pela Direcção do Clube; e
d) A admissão dos seus membros ordinários far-se-á mediante o preenchimento do respectivo boletim de inscrição firmado pelo pretendente, dependendo essa admissão da aprovação da Direcção.
a)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qualquer cargo do Clube;
b) Participar na Assembleia Geral, nas discussões e votação da mesma; e
c) Participar em todas as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pelo Clube.
a) Cumprir os estatutos do Clube,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da Direcção;
b) Pagar com prontidão a quota mensal; e
c) Contribuir com todos os meios ao seu alcance, para o progresso e prestígio do Clube.
São motivos suficientes para a eliminação de qualquer membro:
a) O não pagamento das quotas por tempo igual ou superior a seis meses; e
b) Actos prejudiciais ao bom nome e interesses do Clube.
O Clube realiza os seus fins por intermédio da Assembleia Geral, Direcção e Conselho Fiscal, cujos membros são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e cujo mandato é de dois anos, sendo permitida a reeleição.
As eleições são feitas por escrutínio secreto e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A Assembleia Geral, que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membros, reúne-s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para aprovação do balanço e contas mediant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convocada pela Direcção.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erão presididas por uma Mesa de Assembleia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a) Fixar a quantia de jóia e quota mensal;
b) Alterar os estatutos do Clube por três quartos dos votos de todos os membros;
c) Eleger e exonerar os corpos gerentes; e
d)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e as contas anuais da Direcção.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um tesoureiro, dois vogais e um instrutor principal.
a) Dirigir, administrar e manter as actividades do Clube;
b) Admitir e expulsar membros com justa causa;
c) Atribuir o título de membros honorários aos membros, ou não, que tenham prestado apoios relevantes ao Clube;
d) Elaborar o relatório anual e as contas referentes ao mesmo; e
e) Representar o Clube.
O Conselho Fiscal é formado por um 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e um relator.
a) Fiscalizar todos os actos administrativos da Direcção; e
b) Examinar as contas do Clube.
Constituem receitas do Clube as quotas, jóias, subsídios e donativos.
As despesas do Clube deverão cingir-se às receitas recebidas.
Os casos omissos serão resolvidos em Assembleia Geral.
O Clube usará como distintivo o que consta do desenho anexo.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民族弦樂學會”。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e Nacional Instrumento Musical de Cord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National String Musical Instrument Institution”,英文簡稱為“MNSMI”。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豐素街10號厚昌大廈1樓B室。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推廣和發展本澳的民族弦樂藝術;弘揚和培養本地熱愛民族器樂人士;為熱愛民族弦樂以及中國民族器樂之人士提供學習、演奏的機會;為澳門和國內外熱愛民族弦樂人士及團體提供合作交流的平臺;旨在透過民族器樂,為促進澳門的和諧社會盡一份力。
一、任何熱愛民族弦樂藝術,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完成入會手續後,即成為本學會的會員。
二、本學會會員有以下權利:選與被選舉權;參加本學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有發言、提名及投票權。
三、繳交會費,遵守會章,愛護本會聲譽。
一、本會組織機構有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組織,討論及決定本會的一切事物。主席團由全體大會選舉產生。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
二、每年召開一次全體大會,提前八日以書面(包括電子信函)通知會員。如遇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之權限
1. 制定和修改會章;
2. 確定本會活動總方針;
3. 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4. 審批理事會的工作及財政報告;
5. 視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及藝術顧問。
一、理事會為本學會之執行組織,組成人員應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其餘為理事。
二、理事會之權限
1. 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
2. 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務工作;
3.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由監察長一名及監事二名組成。
二、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事務運作以及監察本學會之年度財政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監事會報告。
本學會之收入來自
一、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
二、政府機構,社會團體及任何社會人士的資助或捐款;
三、本會舉辦之活動、如有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籌集。
一、本會須在正式成立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構之成員,而期間本會管理則由創設會員確保。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nov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創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Business Initia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如下:
以本澳青年人為對象,積極推動創建事業及輔助經營業務發展,鼓勵與國際青年創業者互相交流,推動合作,啓發商機,支持澳門邁向適度多元化的發展方向,配合政府政策致力以年青力量,建設澳門。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11-M號嘉華閣1樓B,C,D座。
第四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擇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擇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t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nov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9/ASS檔案組第1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建造業從業員協進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568號華南工業大廈2樓C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維護澳門建造業從業員之合理權益、加強本行業從業員之團結、互助精神,提高從業員素質。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五條——凡在澳門從事建造業之任何人士,年滿18週歲,僱主或僱員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C)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本會的章程及制度,執行本會決議。
B)維護本會聲譽及利益,不得作出損害本會之行動。
C)按時繳納會費。
第八條——本會會員可書面通知取消會籍。會員或擔任職務者如有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議決,可予警告或終止會籍處分。
第九條——會員大會:
A)會員大會有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B)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全體會員參與。
C)如出席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不足,會議可於召集書所列時間三十分鐘後,不論出席人數的多寡而再次召開。除法律規定外,會議內容的表決均以過50%出席成員贊成作為通過。
第十條——理事會:
理事會的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職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定,每年提交一份會務運作及管理報告,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監事會:
監事會的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職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經常督查會務及財務運作情況。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及可接受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三條——本會會徽。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ini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9/ASS檔案組第1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定中文名為約書亞培靈奮興中心,英文名為Joshua Devotion Revival Centre,英文簡稱為JDRC,會址設於澳門氹仔高勵雅馬路海灣花園海城閣6樓AR,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其它地方。
作為非牟利宗教團體,本會向基督徒宣講聖經真道以保持其火熱的靈命從而擴展神的國和義。
為貫徹上述宗旨,本會為基督教不同宗派的教會及機構的主日崇拜、團契、分享會、培靈奮興會、專題講座、培訓及其它事工提供講員及獻詩等事奉。
凡願遵守會章的基督徒,透過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A. 參與會員大會、投票、選舉及被選;
B. 參與本會的活動;
C. 享受會員福利。
A. 遵守會章及理事會的決議;
B. 交會費。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開除其會籍。
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A. 會員大會成員為推動及參與一切會務,並提供意見;
B. 由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並兼任理事會成員,負責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
C.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A. 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定工作報告;
B. 由三名或以上基督徒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或以上,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C. 本會的文件須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署,加本會印章,又或由二名理事共同簽署,加本會印章。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基督徒組成,須為單數,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或以上,負責監察會務工作,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之收入包括會費、會友奉獻、團體或個人的贊助及損贈、利息、籌募及其他合法收入。本會章若有遺漏,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9/ASS檔案組第1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厚德(澳門)鄉親聯誼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Conterrâneos Hao Tak (Macau)”。
英文名為:“Hao Tak (Macau) Citizen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在愛國愛澳、廣泛聯繫鄉親,增進鄉親間的友誼和了解、促進鄉親之間的互相關心、互相幫助、溝通信息,並竭誠為鄉親分憂解難,共同為聯誼會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北巷14號美居廣場第一期第四座D座。會址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改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
(一)凡居住於澳門及海外之厚德鄉親及有關係之人士或該等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
(二)必須承認本會章程,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由本會一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在繳納會費後,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用本會設施。
(三)有權監督和過問會費之使用和其他開支情況。
(四)在出現病疾或經濟困難時,有權向本會申請資助或尋求協助。
(五)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忠實履行本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三)時刻牢記本會的宗旨,維護本會的聲譽。
(四)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推進本會會務發展。
(五)本會會員可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向本會自願捐資。
(六)本會會員如有不守會規,損害本會名譽,或觸犯本地法律,一經理事會裁決,輕則以警告;重則開除會籍以作處罰。
第七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年舉行一次或多次會員大會,有需要時可召開特殊的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職權:
(i)討論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
(ii)制定本會的各項制度。
(iii)通過審批本會的各項開支。
(iv)批准對特困戶的資助。
(v)努力為本會提供各種服務和方便辦理各項事務。
(vi)修改章程,但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票數通過方可。
(vii)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viii)對本章程未列明本會其他管理架構職務及事項,均由會員大會解釋與決定。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月舉行例會一次。
(二)理事會之職權:
(i)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ii)負責日常會務的管理、行政、財政和紀律。
(iii)婚喪喜慶及公益事業的辦理。
(iv)提交每年之帳目及行政報告。
(v)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vi)會員對本會的意見建議要求應向秘書長提出,再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vii)每次會議之議決,必須經由理事長及秘書長一同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兩個月與理事會召開例會一次。
(二)監事會之職權:
(i)對理事會的行政及財政進行監察;
(ii)檢查帳項和報告;
(iii)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及提出建議。
第十一條——本會所有行政管理領導人員之任期,均為期三年,任期屆滿,將由會員大會選出新一任領導成員。
第十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十三條——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必須由本會之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秘書長一同簽署方為有效:
(i)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同。
(ii)以任何方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iii)以出售、交換或有償式出讓或轉讓本會的任何資產、價值和權利。
(iv)訂定租期、租金及其他合約條件承租及出租物業。
(v)委任本會受權人。
(vi)有關簽署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帳戶、提取及調動。
第十四條——為表揚在創會其間對本會作出重大貢獻,本會設有創會會長三人。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倘本會領導卸職後,可復聘為相應之榮譽職務。理事會同時可下設多個機構,分別專責管理由理事會設定之會務。
第十五條——本會的終止,須經理事會討論,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表決,再經全體會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才可通過。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聯誼會紀念日:每年新曆五月一日為本聯誼會紀念日。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社團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設立文件而組成,該設立文件連同該社團的章程文本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之《第10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一號,以下為該章程之部份條文內容︰
本會訂定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典當企業發展聯會」,乃一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122號興富閣1樓F座。
本會的宗旨如下:
a)鼓勵本澳典當業界的技術合作和交流、協助推動典當業的持續及健康發展;
b)促進本澳典當業界的溝通、聯繫和團結;
c)作為典當業界的諮詢及仲裁機構,協助本澳典當企業化解矛盾及協調彼此間之商業利益,達到正面積極的作用;
d)代表本澳典當同業向政府相關部門、立法機關、公共法定機構等,爭取應有及合理的權益;
e)凝聚本澳各典當團體的力量,以維護本澳典當業界之合法權益;及
f)扮演本澳典當業界與廣大市民的橋樑角色,為建設和諧及關懷社會作出貢獻。
依法在澳門政府機關登記的典當業場所東主及關注本澳典當業持續發展及權益的團體,只要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及得到兩名會員推薦,均可申請入會。會籍單位以典當場所和關注團體為單元。本會會員分為三類:榮譽會員、普通會員(或準會員)及基本會員。
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所組成。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由主席(或稱會長)、副主席(或稱副會長)以及秘書各一名組成。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財務及秘書各若干名,其餘為理事。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各一名,其餘為監事。
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或會長連同副理事長或副會長或其中一名理事聯簽方能生效,惟涉及本會名下物業之移轉、抵押或/和設定負擔之行為或涉及金錢之支付或有價物之移轉而有關金錢或有價物的價值為澳門幣伍拾萬圓正或以上(或其他同等價值之貨幣),必須事先取得會員大會與會會員三分之二絕對多數票贊成通過並得到由過去各任會長及副會長和應屆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全體會員所組成的財務委員會最少四分之三成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可進行。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 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社團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設立文件而組成,該設立文件連同該社團的章程文本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之《第10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二號,以下為該章程之部份條文內容︰
本會訂定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押表聯合商會」,乃一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122號興富閣1樓F座。
本會的宗旨如下:
a)鼓勵本澳押表同業的技術合作和交流、協助推動押表業的持續及健康發展;
b)促進本澳押表同業的溝通和團結;
c)作為押表同業的諮詢及仲裁機構,協助本澳押表同業機構化解矛盾及協調彼此間之商業利益,達到正面積極的作用;
d)代表本澳押表同業向政府相關部門、立法機關、公共法定機構等,爭取應有及合理的權益;
e)凝聚本澳各押表團體的力量,以維護本澳押表同業之合法權益;及
f)扮演本澳押表同業與廣大市民的橋樑角色,為建設和諧及關懷社會作出貢獻。
依法在澳門政府機關登記的押表業場所東主及關注本澳押表業持續發展及權益的團體,只要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及得到兩名會員推薦,均可申請入會。會籍單位以押表場所和關注團體為單元。本會會員分為三類:榮譽會員、普通會員(或準會員)及基本會員。
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所組成。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由主席(或稱會長)、副主席(或稱副會長)以及秘書各一名組成。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財務及秘書各若干名,其餘為理事。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各一名,其餘為監事。
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或會長連同副理事長或副會長或其中一名理事聯簽方能生效,惟涉及本會名下物業之移轉、抵押或/和設定負擔之行為或涉及金錢之支付或有價物之移轉而有關金錢或有價物的價值為澳門幣伍拾萬圓正或以上(或其他同等價值之貨幣),必須事先取得會員大會與會會員三分之二絕對多數票贊成通過並得到由過去各任會長及副會長和應屆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全體會員所組成的財務委員會最少四分之三成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可進行。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 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社團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設立文件而組成,該設立文件連同該社團的章程文本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之《第10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三號,以下為該章程之部份條文內容︰
本會訂定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朱大仙菩薩會」,乃一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 50-C 號基業大廈 1 樓 D 座。
本會定期舉辦朱大仙菩薩海面打醮,本會的宗旨為:
a)促進本澳社區之愛國愛澳精神;及
b)弘揚漁民傳統風俗,祈求漁蝦大信、水陸平安及風調雨順。
漁民、轉業漁民及友好人士,只要認同本會的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由主席(或稱會長)、副主席(或稱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組成。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政若干名,其餘為理事,有關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其餘為監事。
除會員大會另行通過之議決外,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會長或理事長簽署方能有效代表本會。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 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3/2009。
澳門國際標準舞總會修改章程
3. 本會成立宗旨致力推動及推廣國際標準舞包括拉丁舞(又稱體育舞蹈),把這項有益身心的體育舞蹈發揚光大,並促進對外交流活動及參與和舉辦本地或非本地之國際體育舞蹈活動。
5. 本會會員分為三類 :
a. 直轄會員。
b. 屬會會員。
c. 普通會員。
資格如下:
a. 直轄會員——依法成立,會址設在澳門及有正式領導機關,並由澳門國際標準舞總會直接管轄的團體。
b. 屬會會員——依法成立,會址設在澳門及有正式領導機關,有志發展及推動各項舞蹈及體育舞蹈運動的團體,在取得國標總會同意後,可成為屬會會員。
c. 普通會員——所有對舞蹈有興趣之人士,無分國籍,如遵守本會規章,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6. 屬會及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必須填妥申請表格及簽名,繳付費用,待本會批核。
13. 會員大會係由一主席團支持,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一位秘書長組成。
15. 理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其餘為理事及常務理事長。
24. a. 對本會有貢獻、支持及捐獻者,可授予“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等。
b. 以上職銜可由各理、監事提名,由理事會通過批准授予。
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本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三條之規則,謹定於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上 午十一時三十分,於公司總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澳門商業銀行大厦十五樓,召開平常股東大會,大會議程如下:
(一)審議及表決董事會提交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之報告及賬目,獨任監事及核數師報告之意見書;
(二)討論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二條;
(三)選舉公司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二年度之領導階層成員;
(四)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梁仲豪
二零零八年度業務概況
在澳門特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大力支持和幫助下,本公司經過年餘的勘察設計、工程施工和系統測試,完成了澳門陸上天然氣輸入及傳輸系統建設,於2008年1月成功實現了向澳門試供氣,開闢了澳門使用天然氣的新紀元。
天然氣是清潔、環保的能源,作為發電燃料,可使發電污染排放大幅度下降。天然氣的引入並逐漸得到廣泛應用,對於保護澳門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多元化發展,改善居民生活有深遠的意義。
2008年,本公司積極開展天然氣資源引進工作,緊密圍繞安全平穩供氣的工作重心,建立和完善燃氣安全輸送管理制度;健全財務核算體系;推進行政制度建設;強化培訓,培養專業員工團隊;積極參與節能環保活動,宣傳天然氣應用技術,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2008年天然氣傳輸系統連續8000多小時安全運行,全年累計向澳門試供氣82,313,885立方米。通過一年的經營,根據核數師報告,全年實現銷售收入225,186,095澳門元,年度虧損7,962,653澳門元,公司累計虧損11,819,883澳門元。虧損原因主要是受批給合同某些條款的約束,導致天然氣門站價格偏低,收入減少;以及購氣成本受人民幣大幅升值影響,造成較大的匯兌損益。
二零零九年進展及展望
2009年,本公司將繼續以安全、平穩傳輸天然氣作為第一要務,完善供氣配套設施,在保證澳電天然氣使用量的同時,積極支持城市燃氣供應商向本澳居民和商業用戶供應天然氣。
本公司將努力滿足本澳天然氣量增長的需求;繼續加強運營管理,控制成本支出,實現收支平衡;積極落實燃氣安全輸送制度的執行,努力達到國際認證標準;增進與上下游之間的溝通,完善供氣協調機制;加強對技術和操作人員的培訓,努力建設和培養優秀的高素質團隊。
結語
感謝澳門特區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支持和幫助,感謝各界人士的配合和鼓勵,本公司將繼續以推廣天然氣應用、促進澳門經濟多元化發展、改善環境質量、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為目標,全體員工齊心協力,積極努力保持天然氣傳輸系統長期、安全、平穩供氣,更好地為本澳用戶提供優質服務。
董事長:謝 丹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九日於澳門
致 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佈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及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摘要內容。本核數師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梁金泉
澳門執業核數師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於澳門
單位:澳門元 | |
2008年度 | |
資產 | |
非流動資產 | |
不動產、廠場和設備 |
171,329,468 |
無形資產 |
3,521,162 |
174,850,630 | |
流動資產 | |
應收帳款和其他應收款 |
25,242,645 |
股東及聯號往來 |
320 |
預付款 |
1,992,811 |
抵押定期存款 |
30,000,000 |
現金及銀行存款 |
4,505,395 |
61,741,171 | |
資產總額 | 236,591,801 |
權益和負債 | |
資本和公積 | |
資本 |
50,000,000 |
累積損益 |
(11,819,883) |
權益總額 | 38,180,117 |
負債 | |
非流動負債 | |
長期負債 |
100,000,000 |
流動負債 | |
應付帳款和其他應付款 |
53,580,510 |
銀行借款及透支 |
44,831,174 |
98,411,684 | |
負債總額 | 198,411,684 |
權益和負債總額 |
236,591,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