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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3/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輝印刷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雜誌》中文版70、71、72及73期印刷工作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44/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巴波沙中葡小學擴建工程協調和監督工作”服務合同。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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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